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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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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 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4、《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生态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采伐生态林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风倒木和病死、枯死的林木,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移植生态林范围内的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移植林木的,按照无证采伐处理。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80株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80株以上100株以下,造成损失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十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违法行为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危害后果的属轻微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200株以下。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8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上400株以下。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8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400株以上500株以下。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植生态林范围内的林木,未经批准移植林木,按无证采伐处理。   二、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被查获,主动配合检查,消除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二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隐瞒事实,抗拒检查,或重复违法的。   行政处罚基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收购数量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下;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株以下的,经批评教育,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一倍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收购数量5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600株以下;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0.5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株以上4株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二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收购数量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600株以上1000株以下;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1.5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株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行为,致使林木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开矿、采石、挖砂、取土、采种。)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未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致使森林、林木毁坏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或者毁坏林木价值在5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毁坏生态林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毁坏生态林木处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致使森林、林木毁坏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者毁坏林木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二倍(毁坏生态林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二至三倍(毁坏生态林木处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致使森林、林木毁坏2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0株以上150株以下,或毁坏林木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四至五倍(毁坏生态林木处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五、擅自开垦林地,未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25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植树造林;逾期不植树造林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经劝阻不停止违法行为,或在限期内不恢复原状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拒不恢复原状,或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危害后果的属轻微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受到损害的   行政处罚基准: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抗拒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行政处罚基准: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郑州市生态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生态林林地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在限期内恢复林地原貌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听劝阻,或在限定期限内不恢复林地原状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或有暴力抗法行为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占用生态林林地、在生态林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煤矿等影响生态林的建设项目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未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征用生态林林地、在生态林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煤矿等影响生态林的建设项目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八、非法运输木材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能主动接受检查,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   行政处罚基准:登记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不主动接受检查的;   (2)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   行政处罚基准:(1)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2)对承运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使用伪造、涂改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货主处以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多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隐瞒事实,逃避检查,销毁证据的,弄虚作假的。   (2)多次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行政处罚基准:(1)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2)对承运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多次使用伪造、涂改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货主处以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九、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行政处罚基准:收回所获取的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一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不听劝阻,致使林种改变难以恢复的。   行政处罚基准: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八条:“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当事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可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当事人已经实施违法行为,但能主动纠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当事人拒不纠正,或销毁证据、逃避检查的,或重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基准: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破坏林木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条:“破坏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破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以被破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破坏林木的以立木蓄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下的,经教育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破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并处被破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破坏林木的以立木蓄积计算达到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株数1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破坏株数二倍的树木,并处被破坏林木价值二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破坏林木的以立木蓄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达到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破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以被破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不按规定缴纳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款的百分之十的罚款。   十三、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处罚。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行政处罚基准: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拒不纠正,隐匿、销毁证据,阻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行政处罚基准: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非法占用林地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生态林林地的;严格控制占用、征用生态林林地。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或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能在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原貌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或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在规定时间内不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或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不听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劝阻,拒不退还林地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其他设施,或者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生态城范围内的生态林林地的按照《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十五、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林地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批林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林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林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按照本条例条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林地,但能在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行政处罚基准: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并处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   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林地,不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   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林地,不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破坏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长繁殖地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林地原貌改变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破坏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长繁殖地林地植被和地貌,造成林地原貌改变,在责令期内不及时恢复种植条件,经督促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破坏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长繁殖地林地植被和地貌,造成林地植被原貌改变破坏,经责令,拒不改正,逾期仍不造林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于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十七、擅自破坏、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破坏界桩(标)和警示牌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限期内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郑州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并处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禁止破坏、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警示牌。)   (二)有第二十七条第(九)项行为的。(毁坏森林防火设施、管护配套设施)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在责令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倍的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破坏、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警示牌及护林实施造成一定损失和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破坏、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警示牌护林设施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破坏、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警示牌护林设施的、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防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实施暴力的,或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擅自在生态林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有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生态林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劝阻主动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生态林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生态林生长,经劝阻能及时拆除,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造成生态林毁坏的,或者有不听劝阻,拒不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生态林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造成生态林严重毁坏的或有暴力抗法行为,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拆除设置户外广告,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九、禁止砍柴、放牧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有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行为,致使林木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生态林区内进行砍柴、放牧,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生态林破坏并能及时纠正。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登记违法行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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