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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代理有关问题解答(一)
WWW.LNRC.COM.CN 来源:辽宁省人事厅
发布时间:2006-08-27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由哪个部门管理?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签发的[1996]118号文件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和政府行政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二、 人事档案代理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答:人事档案代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 负责保存、调转流动人员原所有身份的人事关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
2、 按照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承办流动人员的档案工资;
3、 承办流动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事项;
4、 负责按国家规定确定工龄;
5、 负责流动人员出国(出境)政审工作;
6、 负责保存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7、 负责办理流动人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
8、 负责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
9、 负责流动人员的有关人事统计。
三、 哪些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
1、 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
4、 不包分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5、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6、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 用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外省市企业驻辽宁、沈阳机构人员的档案;
8、 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四、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哪里保管?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文件)的规定: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口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五、 管理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的部门可为流动人员解决哪些问题?
答:
1、为流动人员保管、调转人事档案及提供人事管理服务;
2、为流动人员保留原有身份以及工龄连续计算;
3、按规定为流动人员晋升档案工资;
4、为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提供服务;
5、为流动人员出国(出境)办理政审;
6、按规定为保管人事档案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
7、为流动人员代办养老保险;
8、为流动人员保留党、团组织关系;
9、为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聘用手续及合同鉴证;
六、 因某种原因,档案已从原单位取出,并存放在个人手中,可否将档案放入人才中心存放?
答:可以。但是:
1、 如果你原身份属于干部,并要保留原身份,需到原单位补办干部介绍信和工资证明信;
2、 如果属于辞职人员,档案中要有辞职的审批件。另外,如果辞职期不超过一年,可在人才中心办理复职;如果辞职期超过一年,按文件规定被子视为放弃复职要求;
3、 如果是自动离职或单位除名人员,档案中要有离职或除名的审批件,这类人员已丧失干部身份;
4、 如果属于解除合同,档案中应有终止合同介绍信。原身份可予以保留。
七、 本人高中或大专毕业时的档案在一处,而大学本科毕业档案在另一处,存档时怎么办?
答:多处存放档案的,包括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党团员档案,都应统一存放到有权保管档案的部门或单位保管。
八、 高中或大学毕业后,没有参加工作,直接到国外留学的归国留学生,怎么办理存档事宜?
答:
1、首先到高中或大学毕业的母校寻找自己高中或大学的毕业生档案。如果没找到,再去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部门查找。如果确实丢失,由档案丢失部门或单位(如:学校)出具档案丢失证明。
2、持国外毕业文凭、学位证、使领馆证明等材料,去教委有关部门进行国外学历认定。
3、持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前来办理存档事宜。
九、 档案在市人才服务机构或在某企事业单位,要把档案放到省人才中心保管,手续怎么办?
答:
1、档案所在单位同意将档案转出;
2、到省人才中心人事档案管理部交纳存档费。
3、填写“委托管理人事关系档案登记表”;
4、省人才中心开出“转递流动人员人事关系人事档案通知书”,转档人持该通知书到档案所在单位办理档案转递事宜。
十、 个人初次办理转存档案,首先应做什么?
答:在办理转存档案手续之前,先与原单位协商,在原单位同意档案转出的情况下,再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原单位同意将本人档案转出的,到省人才中心怎么办手续?
答:原单位同意将本人档案转出的,到省人才中心办理如下手续:
1、 到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开具交费通知单;
2、 填写“委托管理人事关系档案登记表”;
3、 由省人才中心开具“转递档案通知书”;
4、 原单位收到通知书,开出“干部介绍信”和“工资证明信”;
5、 原单位将档案封好,递转至省人才中心;
6、 签署“委托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全同书”一式二份,签字盖章。
十二、初次存档人员持省人才中心“转递流动人员人事关系人事档案通知书”去原单位转档案时,需原单位出具什么手续?
答:转档案时,需档案存放单位出具:
1、 干部介绍信(或职工介绍信);
2、 工资证明信;
3、 工资卡;
4、 党团关系。
注:档案要密封转递,材料要齐全。
十三、个人到省人才中心存放档案时,需要签订什么手续?
答:待档案转来后,经检查无误,省人才中心开具收档回执单(此回执单交原单位收查),然后与存档人签订“委托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合同书”一式两份。
十四、“委托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合同书”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委托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合同书”主要内容是:
1、 保存档案合同编号;
2、 存档人员姓名;
3、 保存期限;
4、 交费标准;
5、 应交费金额;
6、 经办人和存档人签字;
7、 省人才中心保管档案部门盖章;
8、 签订合同书时间。
十五、“合同编号”有哪些作用?
答:在存档交接档案时,需签订“委托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合同书”,同时在合同书上注明“合同编号”,其作用是:
1、 持此合同编号,便于查找底册;
2、 再次缴款时,便于续签“合同书”;
3、 利用合同编号,使用电脑查询方便。
十六、如果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存档,可否委托他人办理存档事宜?
答:如本人不在本地或因故不能自己办理存档,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存档事宜。
十七、 省人才中心如何将收集的档案材料归档?
答: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需经流动人员原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十八、原单位不同意本人转出档案怎么办?
答:请与原单位人事部门或主管人事的领导协商解决或申请人事仲裁。
十九、在转递档案中,原单位已将档案邮出较长时间,在省人才中心仍没查到自己档 案,怎么办?
答:请到原单位查找邮递回执单,按收件人签字情况进行查找。
二十、流动人员转递人事档案,如果材料不齐全怎么办?
答:流动人员转递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省人才中心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可以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二十一、档案可否另立一份?
答:每人档案只能有一份,档案不可另立一份。
二十二、存档人员要把档案转递到外省、市及有权保管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保管,怎么办理手续?
答:请持外省、市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调档函件前来办理档案转递事宜。
二十三、档案从有权管理档案的单位转递至省人才中心,经过一至两年,该单位又同意重新录用,其档案可否转递回原单位保管?
答:其档案可以转递回原单位保管。
二十四、存档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可否查阅本人档案?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签发的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二十五、流动人员档案内容可否用电话查询?
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谢绝用电话查询档案内容。
二十六、如果用人单位准备录用某流动人员,需要查阅档案,怎么办理手续?
答:单位用人查阅档案,需符合下列条件,予以查阅:
1、 持单位联系查阅档案的介绍信;
2、 事先需征求被查阅人员同意,并持被查阅人员的“委托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合同书”;
3、 查阅档案人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十七、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的外方人员能不能查阅中方人员的档案材料?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签发的{1996]118号文件规定:查阅流动人员档案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所以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的外方人员不能查阅中方人员的档案材料。如有需要,应由企业人事干部负责,酌情向外方人员提供口头介绍和摘录材料。
二十八、省人才中心如何为存档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答:根据辽人发[1998]14号文件“关于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人员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无政府主管部门的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可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办理推荐或报考手续。根据国家及省有关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文件精神,省人才中心每年组织存档及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全省及全国的外语考试。对已取得外语资格的存档人员经审核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由省人才中心人事档案管理部统一组织报名,参加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评审或考试。
二十九、到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专业技术职称如何办理?
答:对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工作的,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可由各级人才中心保管,并由其办理有关手续。对在省人才中心存档的大、中专毕业生,其报到后,到用人单位工作;见习期满一年后,由省人才中心负责为其办理转正定级及职称认定手续。
三十、新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专业技术职称如何认定?
答:具体认定标准为: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定为:“员”级;
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为“助师”级;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为“助师”级;硕士研究生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直接晋升“中级”;博士生毕业当年即可直接晋升“中级”。
三十、新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专业技术职称如何认定?
答:具体认定标准为: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定为:“员”级;
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为“助师”级;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为“助师”级;硕士研究生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直接晋升“中级”;博士生毕业当年即可直接晋升“中级”。
三十一、对非正规院校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专业技术职称如何认定?\
答:非正规院校的毕业生评审条件如下:
1、 中专毕业生从事专业工作一年,可申评员级,取得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四年可申评助理级;
2、 非正规院校大专毕业生,从事专业工作两年可申评助理级职称,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四年,可申评中级职称;
3、 非正规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专业工作一年,可申评助理级职称;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四年,可申评中级职称;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五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五年,可申评正高级职称。
三十二、流动人员中哪些人员可不参加晋升职称的外语考试?
答:根据国家和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对出国留学、进修学习一年以上的大学本科、专科、中专外语专业毕业,晋升非外语专业职务的人员及参加EPT、TPV、VST、BFT、VHO和托福考试合格者,外语可以申请免试。
三十三、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其资格证书到什么部门领取?
答:存档及人事代理人员经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由省人才中心或政府职改部门核发资格证书,其聘任及工资待遇等由所在单位自主决定。
三十四、正规院校统包统分毕业生技术职称资格首次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正规院校统包统分毕业生技术职称资格首次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填《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审核表》一式三份;
2、 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持存档“合同书”;
4、 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十五、职业中专毕业生职务资格评审条件是什么?
答:职业中专毕业生职务资格评审条件如下:
1、 中专毕业生取得员级资格的、从事专业工作四年,可报“助理级”评审;
2、 职业中专毕业生,从事专业工作一年,可晋升“员级”;取得员级资格的从事专业工作四年,可申报“助理级”评审。
三十六、大专毕业生、非正规定院校毕业的大专毕业生职务资格评审条件是什么?
答:大专毕业生、非正规院落校毕业的大专毕业生职务资格评审条件是:
1、 大专毕业生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四年,可以申报中级资格评审;
2、 非正规院校毕业的大专毕业生从事专业工作一年,可申报“员级”;从事专业工作三年,可申报助理级资格评审;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四年,可申报中级资格评审。
三十七、本科毕业生、非正规院校毕业的本科毕业生职务资格评审条件是什么?
答:本科毕业生、非正规院校毕业的本科毕业生职务资格评审条件是:
1、 本科毕业生取得助理级资格后, 从事专业工作四年,可申报中级资格评审;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五年,可申报副高级资格评审;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五年,可申报正高级资格评审;
2、 非正规院校毕业的本科毕业生,从事专业工作一年,可申报助理级资格评审;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四年,可申报中级资格评审;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五年,可申报副高级资格评审;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五年,可申报正高级资格评审。
三十八、研究生、博士生毕业后,职务资格评审条件是什么?
答:研究生、博士生毕业后,职务资格评审条件是:
1、 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可晋升中级职称;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五年,可申报副高级资格评审;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工作五年,可申报正高级资格评审;
2、 博士生毕业后,当年可晋升中级职称;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五年,可申报副高级资格评审;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五年,可申报正高级资格评审。
三十九、办理职称晋升申报手续,需持哪些材料?
答:办理职称晋升申报手续,需持以下材料:
1、 持档案管理“合同书”;
2、 持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 现有职称资格证书;
4、 应具备的申报材料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四十、晋升职称当中,“免试一次”如何解释?
答:“免试一次”即指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毕业生,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
1、 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一年,可免试认定“员”级;
2、 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一年,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免认定“助理”级;
3、 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一年,可免试认定“助理”级;
4、 硕士生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免试认定中级;
5、 博士生毕业当年可免试认定中级;
6、 非正规院校、不包分配毕业生技术职称资格首次认定须经各类评委会评审。
人事档案管理部咨询电话:024-22534688转234、233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问题
1. 哪些人员属流动人员?
答: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
(1) 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3) 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4)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5)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6)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7) 其他流动人员。
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由哪个部门管理?
答:人发[1996] 118号文件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3.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原则?
答:管理原则是:集中统一,归口管理,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 人事档案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1) 保存人事档案材料,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2) 保留全民干部身份,负责干部统计、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等;
(3) 保存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及有关材料;
(4) 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供使用或转递存档人员的档案材料;
(5) 负责为保留干部身份的存档人员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5.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项目有哪些?
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项目包括:
(1) 党、团员登记表,入党、团志愿书;
(2) 干部履历表、登记表、合同书;
(3) 大中专学校招生考试登记表、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学历、学位证明书;
(4) 干部任免呈报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位审批表,出国(境)人员审查表,调整工资、工资级别、辞职、辞退审批(登记)材料等;
(5) 组织鉴定、考核(察)材料等;
(6) 奖励处分决定;
(7) 干部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介绍信;
(8) 其他应归档可供参考的材料。
6.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谁保管?
答: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口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7. 哪些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答:以下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1) 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2) 未落实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3) 未落实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4)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5) 在外资企业、民营、私营、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6) 自谋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7) 在外地应聘、打工的大中专毕业生;
(8) 外国企业驻县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9) 外省县企业驻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10)其他流动人员。
8. 外地毕业生到长沙市应聘后,户口不在长沙,档案可否存省人才服务中心?
答:户口不在长沙,但在长沙市应聘或自谋职业的县外毕业生,档案可存到省人才服务中心。
9. 人事档案存省人才服务中心后,又到外地工作,能否把档案调走?
答:如果是有权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事部门又同意调入的,可凭商调函、调档函等把档案调走。
10. 大中专毕业生未找到工作,可否把档案存放到省人才服务中心?
答:可以存放。
11. 档案从原工作单位取出存放在自己手中的,怎么办?
答:应立即将档案交人才服务中心存放,并补办有关存档手续,否则,不仅不认可和保留你的身份,而且,你也违
反了档案管理法规。如果你是辞职、辞退人员,档案中要有辞职、辞退的审批件;如果你是自动离职或单位除名的,档案中要有离职或除名的审批件。
12. 哪些人员的档案存放到人才服务中心原身份可以保留?
答:国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辞职人员、解除合同人员。
13. 哪些人员已丧失干部身份?档案怎么办?
答:自动离职、单位除名人员已丧失干部身份,档案应交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14. 多处存放档案怎么办?
答:对多处存放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学籍档案的个人,都应统一存放到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保管,不应分头存档。
15.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存档手续,可否委托他人办理?
答:如本人因故不能办理存档,可委托他人办理。
16. 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丢失,准备续签合同怎么办?
答:续签合同时需带上原来已签订的合同书,但已丢失,可到人事代理部查询登记册,然后办理续签手续,补办合同。
17. 查找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应到哪些单位?
答:毕业生档案如果本人没有带回保管,可到以下几个单位查询:(1)毕业学校;(2)工作或聘用单位;(3)
生源地教育部门(4)长沙市生源的到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18. 人事档案材料如果不齐怎么办?
答: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不得分散、扣留或分批转出,如果转来的材料不齐,应要求学校或原单位补齐、查清。否则,不予办理存档手续。
19. 档案可否在另一个单位存一份?
答:档案材料每人一份,只能在一个地方存放,不能另立一份。
20. 存放人员从人才服务中心调走档案,手续怎么办?
答:凭县以上人事部门或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商调函、调档函,方,系我中心人事代理单位统一管理人员需出示单位离职证明或同意调出函,户口、计生关系在我中心的应先转出,方可将档案调出。非公有制单位和无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函件无效。
21. 档案从有权管理档案的单位转到省人才服务中心,原单位又同意重新聘录用,档案可否转回原单位管理?
答:只要属于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又出具了正式录聘用手续的,档案可否转回原单位保管。
22. 存档人员本人或亲属可否查阅本人档案?
答: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23. 可否用电话查询人事档案内容?
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谢绝用电话查询。
24. 用人单位查阅档案,手续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查档,需符合以下条件:
(1) 持单位查档介绍信;
(2) 查阅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两人以上。
(3) 本人不能查阅自己及直系亲属档案。
25. 存档人员因工作原因,能否借阅档案?
答:需持县以上人事部门或人才服务中心借档函,办理借阅手续后再借阅(个人不能借档案)。
26. 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人员能否查阅中方人员的档案?
答:外资企业的外方人员不能查阅中方人员的档案,如确有必要,应由企业人事干部负责向外方人员提供口头介绍或摘录材料。
责向外方人员提供口头介绍或摘录材料。
27. 档案管理收费有无依据?
答:档案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依据是:湘价服{2008}39号文件。
28. 保管人事档案期限可否按月?
答:按交费多少确定保存档案年限,保管档案签订合同至少为一年。
29. 档案管理费是否按月收?
答:档案管理费可按月计算,但不能按月收取,每次收费均按人按年收取。
30. 人事代理关系超过合同期限怎么办?
答:双方都应履行合同,合同满前一个月内应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续签合同,合同期限超过后,可说明情况进行补签,并补齐人事代理费。合同期满超过半年的,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收取。
3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主要内容包括:
(1) 履历表;
(2) 大中专毕业生报到派遣证;
(3) 转正定级表;
(4) 年度考核表;
(5)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材料;
(6) 工资变更材料;
(7) 奖惩材料;
(8) 党团组织方面材料;
(9) 其它材料。
32.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对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档案中有关工作有何要求?
答:第七条规定,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境)政审、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33.省人才服务中心在调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中如何办理手续?
答:(1)开具调档函,按规定缴费。(2)收取档案后,认真审查清理,对材料不齐、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查清;(3)审核无误后,将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
34.人才服务中心开具的转档手续效力如何?
答:人发[1996]11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35.人才服务中心按哪种要求整理人事代理人员档案?
答:按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整理档案材料,在整理中,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档案材料。
36.对人才服务中心管理档案的物资条件要求有哪些?
答:需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
37.人才服务中心管理档案是否有规章制度?
答:人才服务中心档案管理有内部规章制度,有查、借阅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38.什么是人事代理?
答: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39.什么是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答:除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外的部门称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40.哪些部门不能办理人事代理业务?
答:县以上政府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是承办人事代理业务的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41.对擅自管理流动人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答: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第六章第十八条规定,对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42.什么叫档案工资?
答:为保证流动人员考取公务员或重新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其工作年限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时间,由省人才服务中心按国家的有关调资政策,在档案中作工资记载,称为档案工资,与每月领取的实际工资截然不同。
43.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具有全民干部身份的人员,档案在本单位或个人手上的怎么处理?
答:将不负责保留全民干部身份,不负责有关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在申报职称、工作调动、身份认定、工龄计算等方面,一律不予办理和认可。
44.人事代理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后需转递档案的怎么办理手续?
答:应出示县(区)以上人事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档函,国有企事业单位聘(录)用流动人员的,应开具和提供有关的接收证明材料,(按省人才中心档案调出办理程序办理)。
45.什么是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中介机构?
答: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以外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
46.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对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业务活动有哪些规定?
答:除开展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外,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依法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资格考评、出国政审、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人事代理、合同鉴证以及其它业务。
47.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能否报考公务员?
答:只要符合国家公务员招考条件,可以报考公务员。
48.个人没有人事(学籍)档案的可以办人事代理吗?
答:人事代理应以档案管理为核心,没有人事(学籍)档案的,可凭有关证件求职登记,委托人才中心寻找合适的用人单位,但不能办理人事档案管理合同手续。
49.单位委托代理中,部分人的人事档案未收齐怎么办?
答:单位委托代理应首先移交人事档案,部分人档案未收齐的应进行查找,收集后再办理。
50.单位委托代理中,一些人没有人事档案的如何办?
答:在单位委托代理中,一些人没有被招工招干或没有读过中专、大学,但通过实践具备了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有的甚至是技术员以上职称的,确实没有档案的,可实行有档代理和无档代理相结合。
51.需要复印档案材料(成绩单、考核表、报到证等)如何办理?
答:本人凭身份证办理;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用人单位复印本单位代理人员档案的由单位人事干部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办理。
52.档案在人才中心保管的,需要开具学历、亲属关系、工作经历、档案寄存等证明如何办理?
答:本人凭身份证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可由代办人凭当事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53.档案不想放人才中心可以带回家自己保管吗?
答:不可以。根据人发[1996]118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及他人人事档案。
正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档案里的必要材料包括:
1、高考考生正卷副卷
2、大学新生入学登记表
3、毕业生登记表
4、学士学位证明表
5、体检表
6、团组织党组织材料
7、大学成绩单
8、报道证正联(白色)
根据学校及个人情况不同 还可能有表现考核、军训考核、毕业论文成绩、奖惩情况、实习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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