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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村“两委”换届秩序宣传内容
当前,全区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即将展开,为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遵纪守法、依法选举,现将换届选举中多发的各种破坏选举的行为及处罚法律依据汇编如下,同时公安机关对利用宗教、家族等势力扰乱、操纵选举以及捣毁票箱、撕毁选票、阻挠选举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将坚决予以打击,确保选举顺利进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理:
1、选举过程中,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在选举时,以抢走或毁坏投票箱、选票以及抢走选举设施等手段阻挠选举正常进行的;
3、有阻挠选举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的。
案例如:2007年12月份,某区某镇某村举行换届选举中,本村两名违法人员在本村“两委”换届选举现场,无理取闹,将选票箱及票箱内的选票一并撕毁,致使选举工作中断,严重扰乱了选举工作秩序。案发后,某派出所迅速立案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二人进行了治安拘留处罚。
二、在选举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随意殴打、拦截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的,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或者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构成犯罪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93条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如: 2007年11月,某区某镇某村举行换届选举中,犯罪嫌疑人某某花钱雇佣25名寻衅滋事人员,到该村两委选举现场摆场子,扰乱选举秩序。钢城公安分局接报警后,立即侦技民警赶赴现场,将人车全部包围,并抓获二十五名违法犯罪人员。涉嫌寻衅滋事的4名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余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
三、选举过程中,对于利用“大字报”、“小字报”及印发、散发传单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可分别依据《刑法》第243条、第246条以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选举过程中,对以写恐吓信或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理。
五、选举过程中,实施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法》第234条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选举过程中,故意损毁财物的,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法》第275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选举过程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驽、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或携带上述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的,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对依法负有指导、协助村委会选举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指导、协助村委会选举时遭到围攻、辱骂等不法侵害,致使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法》第277条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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