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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县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意见(试行)[优秀范文五篇]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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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县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意见(试行)[优秀范文五篇]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收购储备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府发[2002]71号 XX县区、XX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XX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四届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XX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近期规划,旧城改造计划等,对我市闲置土地、存量土地及可纳入收购储备范围的其它国有土地,区别不同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在市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代表政府实施国有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和储备;建立和管理土地储备库并经营储备的国有土地;对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拆迁、场地平整和办理出让前的有关事务性工作;筹集、运作和管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二、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纳入储备的土地,包括无偿或者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新征用土地。 1、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包括: ①因用地单位撤销或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②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③土地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 ④原已全征全转,按项目供地后剩余的土地; ⑤依法没收建构筑物所涉及的国有土地; ⑥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⑦其他被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 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不予土地补偿。 2、有偿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包括: ①政府因公共利益及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的原划拨、出让土地; ②企事业单位申请政府收回其原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并获批准;③企业破产、改制需处置原使用的划拨土地; ④其他依法有偿收回的土地。 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3、土地使用权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时,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代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 4、政府因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而原土地使用权人又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经评估后置换土地使用权。 三、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储备程序 (一)市辖两区范围内凡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向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提出申请。 (二)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建设规划和市辖两区的实际情况,对拟收回(收购)土地权属面积、四至界限、用途等进行实地调查和成本测算,提出收购补偿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土地储备方案批准后,对无偿收回的,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直接进入土地储备库;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回(收购)合同,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交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有关部门依法注销相应的产权。 置换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合同》,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原土地使用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另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有偿收回(收购)及置换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1、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2、营业执照; 3、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4、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5、土地平面图; 6、主管部门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征用的土地,必须直接进入土地储备库。 四、土地储备补偿 通过有偿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原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一)被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可选择土地 的补偿或对房屋的拆迁补偿。即。实行了房屋拆迁补偿的,不再对土地补偿;实行了土地补偿的,不再对地面建构筑物进行补偿。 (二)土地补偿可实行储备前补偿或储备后补偿。 1、对实施城市规划需收回的原划拨土地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政府收购土地,按原土地取得和开发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不能提供土地取得和开发成本真实依据的,按原用途评估价格的50%进行收购或土地储备后实际售价的50%予以收购。 2、对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已出让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经政府批准可按照原出让价款扣出已使用年期给予补偿; 3、土地使用权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时,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按照其预约成交价格收购。 4、对置换土地的价格均以土地评估备案价格为依据,差额部分可以现金或土地使用权抵偿。 置换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按该土地评估价格的50%确定。 5、对置换土地要求仍保留划拨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根据川府发(2001)23号文件的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40%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储备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主要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解决收购资金问题。 (二)XX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在贷款经办行开立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土地收购项目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和储备土地供地后资金的归集,不得挪作他用。土地收购储备按项目进行核算,储备项目之间实行盈亏互补,收购储备资金实行封闭运作。 (三)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储备项目及资金使 用的监督检查。 六、储备土地的管理与前期开发 (一)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负责对土地储备库中的土地经评估后进行登记。经政府同意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可以授权进行土地招商洽谈,并负责做好土地出让的前期工作。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可以将其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三)储备土地的供地,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拟定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七、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土地收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市辖两区政府、市计委、公安、建设、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对收购、储备工作中敲诈勒索、煽动群众闹事、拒绝、阻碍土地储备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须同时承担经济责任。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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