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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教体系统开展[五篇材料]
教体系统教职工病假(休)期间行为保证书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教职工病假(休)期间的行为,对教职工病假(休)期间的行为和工资待遇等做如下规定:
1、病假(休)期间不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遵纪守法,如有违反,除按规定扣发病假(休)期间的工资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2、病假(休)期满后,如病未治愈或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须经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及相关病例材料,并及时按规定和审批权限续假,休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病假(休)人员病愈返岗工作后,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再请病假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请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病假(休)超过六个月,且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返岗工作的,从超过六个月且医疗期满的下月起,工资执行本岗位最低档,病假(休)人员返岗工作后,参加本单位新一轮岗位聘用。
5、一年内累计病假(休)超过六个月的,年度考核按人社、教育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资晋级按国家工资政策执行。
6、奖励性绩效工资、职称申报、岗位聘用、骨干教师评选等按人社、教育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7、病假(休)期间的工资和工龄计算按国家有关执行。
以上规定我已知晓,同意按上述规定执行。
保证人: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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