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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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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是农业部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下列奖项: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丰收奖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农业部设立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 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 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数量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 一、 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 第五条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奖励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以上。 第六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每次奖励不超过20个。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七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省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八条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具备以下5项条件中的任意3项,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具备以下5项条件,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以上,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2.获得地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以上; 3.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4.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参加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具备以下第 1、2项并具备第 3、4项之一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以上,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验收,产量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以上; 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产业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通过种养技术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九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团队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带动基层农技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的推广成果; 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无重复报奖内容; 成果无争议; 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在乡镇站从事农技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农业科技示范户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5年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已经获得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再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连续合作3年以上。 第五章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 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25人;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主要完成单位最多8个。 第十五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3个。 第十六条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十七条技术评价技术评价包含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所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部属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项目下达单位或农业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 技术评价材料包括。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八条经济效益计算 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进行。 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数据。 第七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牵头,会同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和渔业等部门组织成立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等工作。评审小组由农业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7~9人组成。评审小组名单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部属单位申报的丰收奖由奖励办公室组织科研、推广和行政单位专家7~9人进行初评。 第二十条奖励办公室成立专家组负责丰收奖评审工作,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八章推荐和评审 第二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初评 省级评审小组根据下达的评奖指标和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送奖励办公室。初评为 一、二等奖的不排名次,三等奖的按名次排序。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部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初评为 一、二等奖的不排名次,三等奖的按名次排序。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成果验收或评价证书; 5.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 6.经济效益报告;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推荐 省级评审小组和农业部部属单位根据下达的推荐名额,组织推荐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候选人、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候选团队。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须填写推荐表,按评审标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3.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4.工作总结; 5.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评审 奖励办公室对初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 一、二等奖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复核。 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主管部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 第九章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 第二十六条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八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省级农业厅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省级农业厅派人调查核实情况;省级农业厅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级农业厅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级农业厅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告知异议双方,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非实质性异议由省级农业厅、部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 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20个工作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以后可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农业部及省级农业厅不定期对获奖项目、团队和个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11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生产向优质、高效、高产和可持续方向发展,推动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为农业部科技成果奖,面向全国农业系统,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委托,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丰收奖以奖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省级丰收计划项目为主,兼顾在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1第五条奖励标准 丰收奖设 一、 二、三等奖,每年奖励不超过200项,其中一等奖约占10%,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50%。 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达国际先进水平; 3.组织管理水平居国内领先; 4.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产业化经营效益特别显著; 5.技术普及率很高,农民增收极显著。 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居国内领先水平; 3.组织管理水平达国内先进; 4.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产业化经营效益显著; 5.技术普及率高,农民增收显著。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 22.总体技术水平居省内领先,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 3.组织管理水平居省内领先; 4.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5.技术普及率较高,农民增收较显著。第六条申报条件 1.推广项目须完成一级合同分年度各项指标。 2.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平均单位面积(个体)产量、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或者是在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 3.推广速度快,技术到位率高。 4.农产品质量达到省级以上或行业标准。 5.推广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或专利技术,给予优先奖励。 6.具有技术评价证明和应用证明。 7.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8.无重复报奖内容。 9.成果无争议。 10.资金使用合理。第七条主要完成人 31. 一、 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申报30人、25人和20人;对于跨3个省6个县以上实施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增加30%。 2.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1/3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创新、示范推广、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县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局公务员外,其余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只负责组织领导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 3.主要完成人中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在前20名主要完成人中,县乡基层技术人员须达到上述相应比例。 4.一个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按照上述款项的要求,主要完成人以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 6.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和鉴定小组成员。 7.主要完成人不符合上述款项规定的,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予以调整。 8.凡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本项目主要完成人。 4第八条主要完成单位 1. 一、 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分别申报10个、8个和6个;对于跨3个省6个县以上实施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分别增加30%。 2.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实施丰收计划等科技项目工作中,在技术推广、科技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3.除县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局外,其余行政机关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章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九条技术评价 申报丰收奖的项目须有成果鉴定证书。成果鉴定可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以下简称省农业厅)组织鉴定;部属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鉴定。 鉴定材料包括。项目合同、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条经济效益计算 1.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经所或XX省农科院研制的《农业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计5算;农机项目也可采用XX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院研制的《农机和农业工程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计算。 2.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两种数据。 第四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设立三级评审机构。 1.省级丰收奖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负责本省申报丰收奖项目的初评。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有关农业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9-11人组成评选小组(其中农业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3人,每个一级厅局限1人),并且种植业、养殖业(畜牧、水产)方面的专家数量大致相等。省农业厅科教处为评选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并指定一人兼任评选小组秘书。评选小组专家和秘书名单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 部属单位申报的丰收奖项目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9-11名科研、推广和行政单位专家进行初评。 2.丰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各评选小组初评获奖项目。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根据当年初评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酌情选择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63.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丰收奖项目复审。 第五章评审 第十二条初评 1.评选小组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农业部下达的评奖指标,合理分配种植业、养殖业项目评奖名额。初评为 一、二等奖的项目不排名次,三等奖项目按名次排序。省农业厅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省初评获奖项目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2.部属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将报奖项目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初评。初评为 一、二等奖的项目不排名次,三等奖项目按名次排序。 3.报奖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材料,且真实可靠。(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4)成果鉴定证书; (5)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至少3个县;项目实施少于3个县的,以实际实施县数计); (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7(8)其它。 除完成人、鉴定委员签字等外,上述材料均须打印。第(1)、(2)、(4)、(5)项材料须使用统一格式。 上报项目材料的同时,须报送软盘和项目汇总表。 第十三条评审 1.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对初评获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上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2.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 一、二等奖的项目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复核。 3.项目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四条复审 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评审为一等奖的项目进行复审。项目复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审结果须由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未通过复审的项目自动列为二等奖。 第十五条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对评审结果进行公告。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主管部长批准并颁奖。 第十六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 一、 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5万元、0.8万8元、0.4万元。丰收奖奖金应按项目主要完成人贡献大小发放。 第六章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 第十七条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材料寄出时间为准)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处理,省农业厅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1.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必要时,省农业厅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92.省农业厅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3.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农业厅将处理结果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4.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农业厅将异议材料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处理;必要时,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告知异议双方,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非实质性异议由省农业厅、部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 1.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2.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3.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争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本年度的获奖资格;60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项目,以后可重新申报。 10第二十二条农业部及省农业厅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对获奖项目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及《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三篇: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农业部关于印发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农科教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农业科学院、农业大学,部属有关单位: 为使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更好地适应现阶段农业发展的新要求,我部对2001年颁布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农业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下列奖项: (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二)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 (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丰收奖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农业部设立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 (三)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 一、 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 第五条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奖励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以上。 第六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每次奖励不超过20个。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2—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八条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具备以下5项条件中的任意3项,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具备以下5项条件,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2.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 3.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4.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二)具备以下第 1、2项并具备第 3、4项之一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以上,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以上; 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 3.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九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团队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三)带动基层农技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三)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技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三)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 —4— 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四)农业科技示范户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5年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已经获得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再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以上。 第五章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 一、 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25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主要完成单位最多8个。 第十五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3个。 第十六条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 —5— 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十七条技术评价 (一)技术评价包含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所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部属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项目下达单位或农业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 (二)技术评价材料包括。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八条经济效益计算 (一)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进行。 (二)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数据。 第七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牵头,会同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和渔业等部门组织成立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等工作。评审小组由农业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7~9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2人,并兼顾有关行业专家)。评审小组名单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部属单位申报的丰收奖由奖励办公室组织科研、推广和行政单位专家7~9人进行初评。 第二十条奖励办公室成立专家组负责丰收奖评审工作,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八章 推荐和评审 —6— 第二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初评 (一)省级评审小组根据下达的评奖指标和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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