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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末次会议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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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末次会议 XX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一、考评主体: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实施。 省级考评主体负责全省特级、一级(含专业承包一级)、中央在陕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二级(含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三级(含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二、企业考评: 1、组织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 2、自评工作 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形成自评报告,并向考评主体报备。 3、企业考评工作 企业考评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结合企业自评报告、企业承建项目考评结果,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4、评价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汇总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为“优良”,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建筑施工企业在考评周期内(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评为优良: (1)、竣工项目考评优良率达到10%以上的; (2)、在建工程全部实行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的; (3)、省级文明工地数量达到已考评项目总数量10%以上;或者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2个及以上、或者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观摩工地1个及以上的;(4)、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表彰奖励的; (5)、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1)、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或自评结果低于70分的;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3)、企业近三年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三、项目考评 1、组织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总责,由总包、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自评机构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2、自评工作 项目首次开展自评的时间为办理监督手续当月起。 项目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开展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项目自评材料须留档备查,在对施工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分时,属于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应注明该单位名称。 建设、监理单位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发现自评工作不认真或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责令其整改或重新自评。 企业每季度对项目标准化工作进行季度检查评分。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中止施工时,总承包单位应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经驻工地监理机构及建设单位签署的中止考评报告,报告中应说明中止原因;复工前,总承包单位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复工报告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查的相关资料。 3、项目考评工作 工程项目考评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工程项目考评工作,并抽查项目阶段性自评情况,指导监督工程项目自评工作。 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提交《XX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变更文件资料; (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 (三)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汇总表; (四)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评价汇总表; (五)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六)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七)工程项目考评主体要求的其他资料。 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资料后,以工程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下发《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项目自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与实际状况不符的,项目考评主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资料。 4、评价标准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优良”,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优先评定为优良。 (1)、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的;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3)、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1)、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2)、因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考评主体2次及以上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3)、月自评资料不健全、不连续或企业未对项目标准化工作进行季度检查评分的; (4)、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工程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考评管理 对于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因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不良行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因获得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业绩被评定为优良的,均以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工作不足半年的,可以不向考评主体提交该年度周期自评表,但应提供其他材料;半年以上的,按一个年周期计起。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1)、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2)、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3)、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结果运用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结合项目实际进度如实开展考评工作。2018年7月1日起考评结果正式运用,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的唯一条件。 对企业、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结果合格是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理、项目评优推选的首要条件。项目考评结果是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结果评定的主要依据。 1、对于考评结果为“优良”的企业和项目: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期时,提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在系统中核实后,直接给予延续。 参与项目建设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续时,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和参与该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册,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在系统中核实后,直接给予延续。 项目优先列入全国“鲁班奖”、“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推荐名单,优先列入省“长安杯”、省级“文明工地”、“观摩工地”等评选名单; 2、对于一次考评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和项目: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期时,提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在系统中核实后,直接给予延续。 参与项目建设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续时,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和参与该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册,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在系统中核实后,直接给予延续。 3、对于一次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的企业和项目: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续按原条件和程序办理。 4、对于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和项目: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不予延续。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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