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福建泉州成达鞋业有限公司
产品代理协议
甲方:福建泉州成达鞋业有限公司
乙方: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地区销甲方生产的“乘达”(以下简称“乘达” )鞋类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授权和认可
1.1 乙方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经营权和经营场所的公司。
1.2 按照本协议和条件,甲方特此委任乙方作为 省 地区(以下简称代理区域)甲方代理商,乙方接受这种委任,同时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利承诺履行这种委任之下的所有约定义务。
1.3 乙方在其被授权的代理区域内应保持足够的销售力量,必须具有较强的终端网络控制能力,对面积较大的代理区域,乙方应该通过自设销售批发点或开发特定通路市场代理商以保证该区域的销售覆盖。
1.4 授权区域为全省的范围的代理商,要求在省会城市有40个以上零售终端,与各大销售卖场业务关系良好,较好的鞋类卖场分销能力,10个以上二级代理商,能覆盖全省所有地市、县,管理能力强;要求与重点卖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关系良好,销售网点覆盖全市各鞋类主要销售渠道。
第二条 独家代理条款
2.1 甲方必须执行独家授权制。对于乙方获得甲方授权销售的“乘达”品牌,甲方无权在乙方已按要求完成销售任务、完成渠道建设及终端开拓工作的情况下,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就此型号产品另行设定代理商或分销商 (团购、网络销售、全国性连锁商场除外)。
2.2 乙方在取得甲方独家授权后,不管是否从事与甲方授权产品直接竞争的其他同类产品的销售,都应该设立专门的组织人员从事甲方产品的销售。
2.3在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区域内的重要(城市)市场,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有效开拓的,并经甲方多次提醒后仍未能有效开拓的,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区域市场的代理权,甲方有权将该区域收回并授权其他公司代理。
2.4 乙方需支付甲方10万授权代理保证金,取得代理资格。
第三条 销售目标
3.1 双方认可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乙方代理区域内成达目标销售总金额为 万元。
3.2目标销量分解
月 份
合计
数量
(单位:双)
销售额
(单位:万元)
第四条 产品
4.1 甲方将在08-09年加快开发进度,加快产品的开发力度和进度,力求产品有特色,时尚、质量好,坚持外观精美、高品质、良好利润的产品政策。
4.2 产品继续坚持差异化政策,有特价、有精品,不断更新鞋样,提高产品性价比,努力提升产品的外观设计、生产工艺、质量品质。
第五条 订货及付款
5.1 订货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书面订货单,订货单应有乙方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乙方公章。每份订单均构成一份独立的有效合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可视为对该独立合同的有效补充。
5.2 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全部(指乙方货款到达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后,两个工作日内负责把货发出。
5.3乙方收到该产品后,如有发现损毁、包装不良或短少等质量问题,应于收到产品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换货事宜。
5.4 运输:甲方对乙方所订货物,采用统一的汽车运输方式,运输方式的选择遵循快捷、安全、经济原则。费用由甲方承担。
5.5乙方无条件要求退货的行为即视为放弃代理商资格,本协议终止。
第六条 价格和价格保护
6.1 乙方向甲方订货的价格按甲方价格通知执行(除双方另外签订协议)。乙方有责任为甲方代理价格资料保密。
6.2 乙方每月3日(节假日顺延)以前或接到甲方要求上报的库存清单通知后,须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甲方填写库存报表,提供库存产品的序列号及数量,并保证其库存申报的真实性,否则,乙方将失去根据第6.03条可要求的任何权利。
6.3 如果甲方调整价格,甲方实行全额保价政策,保价期限为15天(从发货之日起15天内),发货日期以物流公司托运单日期为准。
6.4 甲方给予乙方的价格保护金用于冲抵乙方后续的订货款。
第七条 市场推广及市场保护
7.1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销售模式展开市场开拓工作。
7.2 甲、乙双方必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价格体系之规定销售,不得低于规定价格进行销售或恶性竞价。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决定收取违规罚金3000元/次,直至取消乙方代理权。
7.3 乙方在前期渠道建设过程中可向甲方申请市场人员帮其指导开拓市场,乙方后期必须派专人跟进并管理网点。
7.4 甲方严格实行区域独家销售的原则。货物出厂前,甲方在产品中设置代理商信息。乙方只能在授权区域内销售产品,禁止跨区域销售,乙方承诺无条件接受甲方金额为收货价与代理商差价给予5—10倍的处罚,数额较大或屡次被发现串货行为且没有实行有利措施制止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权。
7.5 乙方应监察其被授权销售区域内的违规销售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对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乙方若发现本地区有来自其他渠道的货物,应立即了解有关销售商、产品来源、产品序列号、数量等相关证据,并立即向甲方书面通报。甲方接到通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并给出书面处理意见。
7.6 甲方制定的全国市场推广计划中行业授权销售和特定品种授权销售、全国联采合同、部分特定网络销售品种不受7.02条的限制。
7.7 为促进市场开拓,提高管理效率,甲方有权委派市场经理为乙方的市场管理人员,承担对乙方代理区域的市场管理工作。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的相关委托通知后,接受甲方指派的市场经理的市场业务管理。市场经理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广告促销
8.1 甲方将继续投入较大资源拉动品牌建设,使用范围包括知名网站、期刊、售点渠道建设、促销赠品和明星媒体投入等。
8.2 为更好开发乙方区域市场,甲方将在乙方市场投放地方广告,具体使用管理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8.3 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销售旺季,甲方将进行全国性的大型促销活动,促销时间:10---20天不等,具体情况而定,促销方式:随鞋免费赠送礼品或其它促销。
8.4 甲方在乙方每次订货时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宣传品、产品资料和技术资料。乙方如需增加数量,应在订货单中事先声明。增加数量过大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制作成本。
8.5 乙方在其代理区域内投入广告时,甲方须提供标准的广告模式供乙方参照.,除双方商定外, 广告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知识产权
9.1 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明确知悉“乘达”为甲方商标,乙方仅以销售和宣传甲方的“乘达”产品为目的,并以甲方认可的方式宣传使用该商标。
9.2 乙方进一步向甲方声明并保证:乙方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对于与“乘达”相关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务资料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指导加以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乘达”产品及其包装进行改变,不得随意加贴其他标识,不得将甲方的商标、口号、标识、包装及其它商务资料等用于其他商务活动。
9.3 对于乙方的任何未按甲方规定使用或侵权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赔偿金额视其具本情况而定,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途径的权利。
9.4 乙方有义务为代理销售甲方产品而得到的甲方商业秘密保密,并且该保密义务不因双方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9.5 乙商务资5 乙方作为甲方独家代理商,有义务在该代理区域内积极维护甲方知识产权,对发现他人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书面通报甲方。
第十条 售后服务
10.1 甲方承诺乙方对顾客按鞋类三包责任标准执行。
10.2 甲方将采用各种方式定期为乙方提供相关“乘达”产品的技术信息,并建立网站、热线咨询电话,以便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10.3 作为甲方代理商,乙方应同时承担在其代理区域内,对乘达终端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乙方应按甲方在《乘达鞋类产品三包卡》中承诺的保修条款内容对用户提供维修与服务,并处理用户的投诉等问题。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
11.1 产品因质量问题退换货比例严重高于同类产品平均水平时,乙方可申请退货,退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甲乙双方按条款明细的相关责任予以赔偿适当金额。
12.2 如乙方无任何理由解除合同, 则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代理保证金,如甲方无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则甲方需双倍返还乙方代理保证金。
第十三条 期限和终止
13.1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开始生效。
13.2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终止本协议。
13.21 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
13.2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13.23 一方在公众场所、传媒攻击对方的形象和声誉;
13.24 连续两个季度乙方不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目标销量;
13.25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定的市场政策;
13.26 一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的内容。
第十四条 争议和解决
14.1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的实质内容作友好解决争议的意图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一方接到另一方的通知之日起,双方应在30天内努力友好解决争议。
14.2 如果在30天期限内彼此没有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争议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协议的附件应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且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15.3 双方确认本协议保密协议,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
甲方:福建省泉州成达鞋业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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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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