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沪市政法(2005)105号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05 年 2 月 21 日 第 201 次局办公室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临时架空线定义)
临时架空线是指为满足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或者因举办旅游、体育、文化、福利等各种活动的需要而短期架设的 供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 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上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的管理;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的管理。
第五条 (备案受理)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市、区城市道路两级分工原则,在架设临时架空线前十日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市政局备案受理的具体工作由市道监办承办。
第六条 (备案提供的文件、资料)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活动主办单位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临时架空线架设类型、地点、路线、架设期限、架设单位、拆除单位、架设和维护管理等内容的书面方案 ;
(二)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表;
(三) 供电、信息部门业务受理证明材料;
(四)因工程建设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提供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立项或同意施工的批准件;
(五)举办其他活动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提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明确架设和拆除临时架空线的施工单位。
第七条 (临时架设的要求)
临时架空线的架设应当与实际需要相对应,线路布置合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不影响市容景观,保障交通畅通和公众安全。
临时架空线架设期间,备案人应当自行 对临时架空线状况进行 检查 ,维护临时架空线的安全;发现临时架空线受损或者其它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八条 (临时架设的期限)
因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或者其他工程建设需要架设的临时架空线,架设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自工程需要发生之日起计算;因其他活动需要架设的临时架空线,架设期限以三十日为限。
第九条 (拆除、搬迁和延期)
临时架空线架设期间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的,备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拆除或者搬迁临时架空线,并告知原备案部门。
架设期满后十五日内备案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并告知原备案部门。
因工程建设需要架设的临时架空线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条 (巡视检查)
备案受理后,市道监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架空线架设之日起五日内派员实地核查;发现临时架空线的架设影响城市景观,危害交通畅通、居民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备案人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整改。临时架空线到期拆除时,应当派员监察拆除施工情况,并做好拆除情况记录。
市道监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临时架空线的巡视检查,巡视检查人员应当做好巡视检查情况记录。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