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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財物管理作業要點 95年9月20日第32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爲期本校所有財產及物品有效管理,以利財物發揮使用效能,避免浪費,爰依國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之相關法規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財物之分類、說明、登記及管理原則如下:
分類
類別及名稱
說明
財物登記
管理單位
財產
第一類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相關帳冊、權狀
總務處保管組
總務處保管組
第二類 房屋建築及設備
相關硬體設施
總務處保管組
總務處保管組
第三類 機械及設備
第四類 交通及運輸設備
第五類 雜項設備
單價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動產設備
總務處保管組
各使用單位
圖書、視聽資料與單價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之軟體
圖書館登錄。每月列印圖書、視聽資料結存表送交保管組彙整財產。
圖書館或各使用單位
物品
第六類 非消耗品
單價未達新台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
非消耗品係指公用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如事務用具、餐飲用具、陳設用具。
單價未達5,000元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列管。5,000元以上由總務處保管組登記列管。
各使用單位
第七類 消耗用品
消耗用品係指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例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
各使用單位
各使用單位
第三條 財物之編號及使用年限係依據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新建或修建之建築物完工,經營繕組會同會計室及使用單位驗收完竣後,營繕組須提供該建築物使用執照等相關資料,交由保管組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
舊有之建築物拆除前,營繕組應提供該建築物拆除執照等相關資料,交由保管組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滅失登記。如該建築物尚未達使用年限或造價金額參仟萬元以上,尚須陳報教育部轉審計部核准後,始得進行拆除工作。
第五條 財物管理係採用分層負責保管制。
一、財物登記管理單位:總務處保管組負責全校財物登記管理工作,圖書館負責全校圖書、視聽資料與單價超過一萬元以上軟體登記管理工作。並應備置增減、異動原始憑證,其所為登記應與會計室帳目相符。
二、財物使用保管人員:各院、系(所)、中心、處、館、室、組等單位所屬財物之請購或實際使用人員。負責所使用財物之保管、養護、簡易修繕及財物增減、移動、報廢等相關事宜。如請購之財物係供單位共同使用者,由單位主管指定專責保管人員。
三、單位財物管理人員:基於各單位財物使用人員眾多,且辦公地點分散,為達到使用管理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物負管理之責,各單位主管應指定單位內編制正式人員(至多二人為限)負責該單位財物管理工作。如該單位尚無編制正式人員,則由單位主管擔任之。人員異動時,該單位主管應即通知保管組,俾辦理異動手續。
財物管理人之工作項目:
(一)協助辦理該單位財物管理登帳等工作。
(二)請財物保管人(使用人)在財物增減單上簽名確認。
(三)分送財物標籤,請保管人(使用人)黏貼於財物上。
(四)配合年度盤點及上級單位視察時協調聯繫。
(五)財物保管人(使用人)離職時,協助財物移交工作。
第六條 物品管理:
一、領用之物品,如簽字筆、膠水、公文封、尺等文具用品,於每學期開學前,由總務處依實際需要統籌購置或各單位得依其實際需求,自行依規定購置爲原則。
二、物品之領用,僅限於公務使用,學生社團及教師個人研究計畫案所使用之文具物品皆不得領用。
三、領用物品時,領用人應填寫領物單,並經單位主管簽章後,向保管組領用。
四、凡所購非消耗品單價爲伍仟元以下(不含伍仟元),請各使用單位自行登帳控管。
第七條 爲避免災害發生時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本校所有財產得按財產之性質及 預算,以財產帳面價值,向保險機構投保;投保之財產,如發生災害致遭受損失時,財產管理單位應保持現場原狀,並依規定時限、災害時間、地點及財產損毀情形,立即通知保險機構派員查驗理賠;財產管理單位於財產保險到期前,視需要辦理續保手續。
第八條 各單位財物使用保管人員及財物管理人員應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購置財物交貨時,由使用保管人負責驗收保管責任,並將財產標籤黏於明顯處,如財產條碼須以噴漆處理,請自行協商辦理。
二、所請購之各類物憑證經核章完備後,除特殊原因外,應於七日內擲交保管組,俾利財物登帳列管。
三、使用保管人員應經常注意財物之保養維護,並作保養狀況之檢查及維修紀錄,對於已達使用年限而不堪使用之財物,應會同財物管理人員辦理報廢、繳交廢品及銷帳手續。
四、各財物管理人員於接管財物時,應逐項點收,如有不符,得不予簽章並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五、使用保管人與管理人員對所經管之財物,應隨時檢查,並定期盤點,如發現有所缺少時,應查明原因依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六、財物標籤如有毀損或不易辨識時,使用保管人或管理人員應向保管組辦理財產標籤補發手續。
七、各單位財物之借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書立借據,載明借用時之養護、安全保管責任。
(二)如有附屬設備時,應列單作為借據附件。
(三)收回時應逐項點收,並發還原借據。如有損壞或短少,應要求借用人賠償。
八、各單位經管之財物,如需移轉至校內其他單位時,應填具財產移動單,並經雙方單位主管同意,會知保管組辦理財物異動手續。如移撥(出)校外時,應事先會知保管組並簽奉校長核准後辦理相關手續。
九、遇有災害、竊盜、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各單位財物損毀或滅失時,應保持現場原狀、立即報請相關單位偵查,於案發三日內,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簽請校長核定後,函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其責任。前述有關證明文件,係指警察機關之鑑定報告暨筆錄、案發現場照片、其他物證,以及依事實經過取具之合適證明與財物經管人員所應負職責說明。
十、離、調或解雇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需將所經管財物點交清楚,保管組憑各單位開立之「財物移交完畢證明」,即認為該員所經管使用之財物已點交無誤。如有財物移交不清者,依公務人員交待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其單位主管應以至多一個月之限期,責令交待清楚,如再逾限,應即移送懲戒,其卸任或已任他職者,得通知其現職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
第九條 各單位財物如已達耐用年限,不堪使用或維修已不符經濟效益,得依規定辦理報廢,程序如下:
一、由財物使用保管人員填具財物減損單,經單位管理人員及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保管組,俾便審核。如財物未達使用年限而必須報廢者,申請人應敘明報廢之原因。
二、財物經核定報廢後,申請單位須將核准之單據連同報廢品送交保管組辦理財物註銷及減帳登記手續。若報廢財物數量眾多或體積過大,應會同保管組點交收回,在未點交前,使用單位仍應負保管責任。
第十條 各單位財產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者,或因被竊及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毀損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如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
第十一條 本校辦理報廢或毀損之財物,應依變賣、利用、轉撥、捐贈或銷毀,分別依規定處理。其有殘餘價值之廢舊不適者,編造廢棄物品處理清冊予以標售,其所售價款一律繳交校務基金。
第十二條 本校不能利用之廢品而他機關可予利用者,得轉撥其他機關利用或與其他機關交換使用。
第十三條 其他單位贈予本校之財產、物品,其管理方式比照一般財物管理辦法辦理,惟其毀損失散之報廢,比照非消耗品方式處理。
第十四條 財物管理人員之獎懲:
一、各單位財物管理人員,對所經管之財物,善予保養致使用年限延長,或遇災害預先防範,或將無用之廢財改造成有用,確有事實可資證明者,得由各單位主管提請敘獎。
二、各單位財物管理人員或使用保管人員對其所經管使用之財物,如有盜賣、調換、化公爲私,据爲己有,渉及侵佔刑責者,依法究辦;對所經管之財物如有任意轉移、出租、撥借或毀損,隱匿不報者,一經查覺,視情節輕重議處之。
第十五條 總務處保管組應依規定每年實施全校財物盤點,各單位配合先行對所屬財物實施盤點。必要時,得隨時派員不限次數抽查或盤點。全校盤點結束後,由保管組將盤點結果及建議事項彙整,以書面陳報校長後通知各單位檢討改進。
第十六條
一、圖書館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新增減圖書財產填列財產單擲送保管組彙辦財產月報表。年底時將財產目錄及總表送保管組彙辦,陳報教育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二、藝術中心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珍貴動產、不動產增減結存表及珍貴動產、不動產增減表送保管組彙辦;年底時將財產目錄及總表送保管組彙辦,陳報教育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第十七條 保管組應將本校每月財產之增減,填報財產增減表,於每月十五日前,陳報教育部及行政院主計處核備;每年年度終了,應編造財產目錄及財產總表,陳報教育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第十八條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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