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科〔2008〕1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我部组织部信息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天津大学建筑节能中心参与研究制定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中心建设与维护技术导则》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规范》(可在下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 王建清
电话:010-58934535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王毅
电话:010-58933672
附件: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
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
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
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中心建设与维护技术导则
5.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一 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
前言
为指导各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以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在总结吸收国内已有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成果和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要求,研究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包括总则、适用范围、术语、采集对象与指标、能耗数据采集方法、能耗数据采集系统、能耗数据处理方法、能耗数据展示、能耗数据编码规则、数据质量控制等部分。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那威 电话:010-8831205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杨柳忠 电话:010-58935970
本导则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天津大学建筑节能中心
目 录
1 总则 1
2 适用范围 1
3 术语 1
4 采集对象与指标 2
5 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5
6 能耗监测系统 6
7 能耗数据处理方法 7
8 能耗数据展示 9
9 能耗数据编码规则 11
10 数据质量控制 15
附录1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表 17
附录2 主要省市行政区划代码 19
附录3 数据编码规则示例 24
附录4 各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的理论折算值 25
1 总则
1.1 为科学、规范地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统一能耗数据的分类、分项方法及编码规则,实现分项能耗数据的实时采集、准确传输、科学处理、有效储存,为确定建筑用能定额和制定建筑用能超定额加价制度提供数据支持,指导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制订本技术导则。
1.2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应符合本技术导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
3 术语
3.1 能耗监测系统
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重点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3.2 分类能耗
分类能耗是指根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消耗的主要能源种类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电、燃气、水等。
3.3 分项能耗
分项能耗是指根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消耗的各类能源的主要用途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照明用电等。
3.4 大数审核
大数审核是对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审查,审查数据本身或数据变动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逻辑性、趋势性的差错;数据的数值是否出现错位和多位,以及小数点位置错误等情况。
4 采集对象与指标
4.1 建筑对象
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用能特点,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为8类。
(1)办公建筑;
(2)商场建筑;
(3)宾馆饭店建筑;
(4)文化教育建筑;
(5)医疗卫生建筑;
(6)体育建筑;
(7)综合建筑;
(8)其它建筑。其它建筑指除上述7种建筑类型外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4.2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采集指标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采集指标根据建筑规模、建筑功能、建筑用能特点划分为基本项和附加项。
4.2.1 基本项
基本项为建筑规模和建筑功能等基本情况的数据,8类建筑对象的基本项均包括建筑名称、建筑地址、建设年代、建筑层数、建筑功能、建筑总面积、空调面积、采暖面积、建筑空调系统形式、建筑采暖系统形式、建筑体型系数、建筑结构形式、建筑外墙材料形式、建筑外墙保温形式、建筑外窗类型、建筑玻璃类型、窗框材料类型、经济指标(电价、水价、气价、热价)、填表日期、能耗监测工程验收日期。
4.2.2 附加项
附加项为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8类建筑对象的附加项分别包括:
(1)办公建筑:办公人员人数。
(2)商场建筑:商场日均客流量、运营时间。
(3)宾馆饭店建筑:宾馆星级(饭店档次)、宾馆入住率、宾馆床位数量。宾馆饭店档次见《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 13391-2000)的相关规定。
(4)文化教育建筑:影剧院建筑和展览馆建筑的参观人数、学校学生人数等
(5)医疗卫生建筑:医院等级、医院类别(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就诊人数、床位数。
(6)体育建筑:体育馆建筑客流量或上座率。
(7)综合建筑:综合建筑中不同建筑功能区中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
(8)其它建筑:其它建筑中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
4.3 能耗数据采集指标
4.3.1 分类能耗
根据建筑用能类别,分类能耗数据采集指标为6项,包括:
(1)电量;
(2)水耗量;
(3)燃气量(天然气量或煤气量);
(4)集中供热耗热量;
(5)集中供冷耗冷量;
(6)其它能源应用量,如集中热水供应量、煤、油、可再生能源等。
4.3.2 分项能耗
分类能耗中,电量应分为4项分项,包括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和特殊用电。电量的4项分项是必分项,各分项可根据建筑用能系统的实际情况灵活细分为一级子项和二级子项,是选分项。其它分类能耗不应分项。
(1)照明插座用电
照明插座用电是指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插座等室内设备用电的总称。照明插座用电包括照明和插座用电、走廊和应急照明用电、室外景观照明用电,共3个子项。
照明和插座是指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灯具和从插座取电的室内设备,如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若空调系统末端用电不可单独计量,空调系统末端用电应计算在照明和插座子项中,包括全空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组、风机盘管和分体式空调器等。
走廊和应急照明是指建筑物的公共区域灯具,如走廊等的公共照明设备。
室外景观照明是指建筑物外立面用于装饰用的灯具及用于室外园林景观照明的灯具。
(2)空调用电
空调用电是为建筑物提供空调、采暖服务的设备用电的统称。空调用电包括冷热站用电、空调末端用电,共2个子项。
冷热站是空调系统中制备、输配冷量的设备总称。常见的系统主要包括冷水机组、冷冻泵(一次冷冻泵、二次冷冻泵、冷冻水加压泵等)、冷却泵、冷却塔风机等和冬季有采暖循环泵(采暖系统中输配热量的水泵;对于采用外部热源、通过板换供热的建筑,仅包括板换二次泵;对于采用自备锅炉的,包括一、二次泵)。
空调末端是指可单独测量的所有空调系统末端,包括全空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组、风机盘管和分体式空调器等。
(3)动力用电
动力用电是集中提供各种动力服务(包括电梯、非空调区域通风、生活热水、自来水加压、排污等)的设备(不包括空调采暖系统设备)用电的统称。动力用电包括电梯用电、水泵用电、通风机用电,共3个子项。
电梯是指建筑物中所有电梯(包括货梯、客梯、消防梯、扶梯等)及其附属的机房专用空调等设备。
水泵是指除空调采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水泵,包括自来水加压泵、生活热水泵、排污泵、中水泵等。
通风机是指除空调采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风机,如车库通风机,厕所排风机等。
(4)特殊用电
特殊区域用电是指不属于建筑物常规功能的用电设备的耗电量,特殊用电的特点是能耗密度高、占总电耗比重大的用电区域及设备。特殊用电包括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或其它特殊用电。
5 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5.1 一般规定
能耗数据采集方式包括人工采集方式和自动采集方式。
5.2 人工采集方式
通过人工采集方式采集的数据包括4.2节建筑基本情况数据采集指标和其它不能通过自动方式采集的能耗数据,如建筑消耗的煤、液化石油、人工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等能耗量。
5.3 自动采集方式
通过自动采集方式采集的数据包括建筑分项能耗数据和分类能耗数据。由自动计量装置实时采集,通过自动传输方式实时传输至数据中转站或数据中心。
6 能耗监测系统
6.1 一般规定
能耗监测系统由数据采集子系统、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组成。
6.2 数据采集子系统、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
6.2.1 数据采集子系统由监测建筑中的各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数据采集软件系统组成。
6.2.2 数据中转站接收并缓存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的能耗数据,并上传到数据中心。数据中转站可不具备处理分析数据和永久性存储数据的功能。
6.2.3 数据中心接收并存储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和数据中转站上传的数据,并对其管理区域内的能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展示和发布。数据中心分为部级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和市级数据中心。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应将各种分类能耗汇总数据逐级上传。部级数据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上报的能耗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后形成国家级的分类能耗汇总数据,并发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耗数据统计报表以及各种分类能耗汇总表。
6.3 能耗数据采集、上传频率和内容
6.3.1 能耗数据采集频率
分项能耗数据的采集频率为每15分钟1次到每1小时1次之间,数据采集频率可根据具体需要灵活设置。
6.3.2 数据中转站能耗数据的上传
数据中转站向数据中心上传数据的频率为每6小时1次,上传数据为本数据中转站管理区域内各监测建筑原始能耗数据的汇总。
6.3.3 数据中心能耗数据的上传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市级数据中心所上传的数据为建筑逐时分类能耗数据和分项能耗数据。建筑逐时分类能耗数据和分项能耗数据是对各监测建筑原始能耗数据按照1小时的时间间隔进行汇总和处理后的数据,分类能耗数据和分项能耗数据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7.3,将按不同频率接收的数据统一处理为逐时数据后逐级上传。市级数据中心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上传数据的频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向部级数据中心上传数据的频率均为每24小时1次。
6.4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上传频率和内容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初次录入时应逐级上传,当发生变化时应重新逐级上传。各级所上传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均应包括基本项和附加项的完整内容。
7 能耗数据处理方法
7.1 数据有效性验证
7.1.1 计量装置采集数据一般性验证方法:根据计量装置量程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进行验证,凡小于最小值或者大于最大值的采集读数属于无效数据。
7.1.2 电表有功电能验证方法:除了需要进行一般性验证外还要进行二次验证,其方法是:两次连续数据采读数据增量和时间差计算出功率,判断功率不能大于本支路耗能设备的最大功率的2倍。
7.2 分项能耗数据计算
7.2.1 各分项能耗增量应根据各计量装置的原始数据增量进行数学计算,同时计算得出分项能耗日结数据,分项能耗日结数据是某一分项能耗在一天内的增量和当天采集间隔时间内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根据分项能耗的日结数据,进而计算出逐月、逐年分项能耗数据及其最大值、最小值与平均值。
7.2.2 当电表有功电能的出现满刻度跳转时,必须在采集数上增加电表的最大输出数,保证计算处理结果的正确性。
7.3 各类相关能耗指标的计算方法
7.3.1 建筑总能耗
建筑总能耗为建筑各分类能耗(除水耗量外)所折算的标准煤量之和,即:建筑总能耗=总用电量折算的标准煤量+总燃气量(天然气量或煤气量)折算的标准煤量+集中供热耗热量折算的标准煤量+集中供冷耗冷量折算的标准煤量+建筑所消耗的其它能源应用量折算的标准煤量。各类能源折算成标准煤的理论折算值见附表4。
7.3.2 总用电量为:
总用电量=∑各变压器总表直接计量值
7.3.3 分类能耗量为:
分类能耗量=∑各分类能耗计量表的直接计量值
7.3.4 分项用电量为:
分项用电量=∑各分项用电计量表的直接计量值
7.3.5 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为:
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总用电量/总建筑面积
7.3.6 单位空调面积用电量为:
单位空调面积用电量=总用电量/总空调面积
7.3.7 单位建筑面积分类能耗量为:
分类能耗量直接计量值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即:单位面积分类能耗量=分类能耗量直接计量值/总建筑面积
7.3.8 单位空调面积分类能耗量为:
分类能耗量直接计量值与总空调面积之比,即:单位空调面积分类能耗量=分类能耗量直接计量值/总空调面积
7.3.9 单位建筑面积分项用电量为:
分项用电量的直接计量值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即:单位面积分项用电量=分项用电量直接计量值/总建筑面积
7.3.10 单位空调面积分项用电量为:
分项用电量的直接计量值与总空调面积之比,即:单位空调面积分项用电量=分项用电量直接计量值/总空调面积
7.3.11 建筑总能耗为:
建筑各分类能耗(除水耗量外)所折算标准煤量之和,即:建筑总能耗=总用电量折算标准煤量+总燃气量(天然气量或煤气量)折算标准煤量+集中供热耗热量折算标准煤量+集中供冷耗冷量折算标准煤量+建筑所消耗的其它能源应用量折算标准煤量
8 能耗数据展示
8.1 部级数据展示
部级数据展示内容应包括:
(1)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建筑的数量与建筑面积、建筑总数量与总建筑面积;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建筑的平均用能情况;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标杆建筑的能耗情况;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
(5)不同区域同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比较;
(6)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建筑或总体建筑的能耗变化趋势。
8.2 省(自治区)级数据展示
省(自治区)级数据展示内容应包括:
(1)本省(自治区)、各市各类建筑的数量与建筑面积、建筑总数量与总建筑面积;
(2)本省(自治区)、各市各类建筑的平均用能情况;
(3)本省(自治区)、各市标杆建筑的能耗指标;
(4)本省(自治区)、各市各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
(5)本省(自治区)、各市各类建筑或总体建筑的能耗变化趋势;
(6)不同市同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比较。
8.3 市级数据展示(只有设有数据中心的城市才具有市级数据展示)
市级数据展示内容应包括:
(1)本市同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楼宇排序;
(2)本市同类建筑标杆建筑能耗指标;
(3)本市同类建筑相关能耗指标低于平均值的建筑;
(4)本市各类建筑的相关指标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
8.4 监测建筑数据展示
监测建筑数据展示应包括:
(1)建筑的基本信息,能耗监测情况,能耗分类分项情况;
(2)各监测支路的逐时原始读数列表;
(3)各监测支路的逐时、逐日、逐月、逐年能耗值(列表和图);
(4)各类相关能耗指标图、表;
(5)单个建筑相关能耗指标与同类参考建筑(如标杆值、平均值等)的比较(列表和图)。
8.5 数据展示方式
数据展示内容可采用各种图表展示方式。图表展示方式应直观反映和对比各项采集数据和统计数据的数值、趋势和分布情况。图表展示方式包括:饼图、柱状图(普通柱状图以及堆栈柱状图)、线图、区域图、分布图、混合图、甘特图、仪表盘或动画等。
9 能耗数据编码规则
9.1 范围
为保证能耗数据可进行计算机或人工识别和处理,保证数据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支持高效率的查询服务,实现数据组织、存储及交换的一致性,制定本编码规则。
9.2 能耗数据编码方法
能耗数据编码规则为细则层次代码结构,主要按7类细则进行编码,包括: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建筑类别编码、建筑识别编码、分类能耗指编码、分项能耗编码、分项能耗一级子项编码、分项能耗二级子项编码。编码后能耗数据由15位符号组成。若某一项目无须使用某编码时,则用相应位数的“0”代替。
9.2.1 行政区划代码编码
第1~6位数编码为建筑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编码分到市、县(市)。原则上设区市不再分市辖区进行编码。我国主要省市行政区划代码详见附录2。
9.2.2 建筑类别编码
第7位数编码为建筑类别编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如A,B,C,…,F。按下列编码编排:
建筑类别
编码
办公建筑
A
商场建筑
B
宾馆饭店建筑
C
文化教育建筑
D
医疗卫生建筑
E
体育建筑
F
综合建筑
G
其它建筑
H
9.2.3 建筑识别编码
第8~10位数编码为建筑识别编码,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1,002,…,999。根据建筑基本情况数据采集指标,建筑识别编码应由建筑所在地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建筑识别编码结合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后,应保证各县市内任一建筑识别编码的唯一性。
9.2.4 分类能耗编码
第11、12位数编码为分类能耗编码,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1,02,…。可参照下列编码编排:
能耗分类
编码
电
01
水
02
燃气(天然气或煤气)
03
集中供热量
04
集中供冷量
05
其它能源
06
煤
07
液化石油气
08
人工煤气
09
汽油
10
煤油
11
柴油
12
可再生能源
13
9.2.5 分项能耗编码
第13位数编码为分项能耗编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如A,B,C,…。可参照下列编码编排:
分项能耗
编码
照明插座用电
A
空调用电
B
动力用电
C
特殊用电
D
9.2.6 分项能耗一级子项编码
第14位数编码为分项能耗一级子项编码,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2,3,…。可参照下列编码编排:
分项能耗
分项能耗编码
一级子项
一级子项编码
照明插座用电
A
照明与插座
1
走廊与应急
2
室外景观照明
3
空调用电
B
冷热站
1
空调末端
2
动力用电
C
电梯
1
水泵
2
通风机
3
特殊用电
D
信息中心
1
洗衣房
2
厨房餐厅
3
游泳池
4
健身房
5
其它
6
9.2.7 分项能耗二级子项编码
第15位数编码为分项能耗二级子项编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如A,B,C,…。可参照下列编码编排:
二级子项
二级子项编码
冷冻泵
A
冷却泵
B
冷机
C
冷塔
D
热水循环泵
E
电锅炉
F
9.2.8 能耗数据编码结果示意图
位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编码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分项
能耗二级
子项编码
分项能耗
一级子项编码
分项能耗编码
分类能耗编码
建筑识别编码
建筑类别编码
行政区划代码编码
编码实例见附录3。
9.3 能耗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方法
能耗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规则为细则层次代码结构,主要按5类细则进行编码,包括: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建筑类别编码、建筑识别编码、数据采集器识别编码和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能耗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由16位符号组成。若某一项目无须使用某编码时,则用相应位数的“0”代替。
9.3.1 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建筑类别编码、建筑识别编码
行政区划代码编码(第1~6位)、建筑类别编码(第7位)、建筑识别编码(第8~10位)按照9.2.1、9.2.2、9.2.3规定方法编码。
9.3.2 数据采集器识别编码
第11、12位数编码为数据采集器识别编码,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1,02,03,…,99。根据单一建筑内的数据采集器布置数量,顺序编号。数据采集器识别编码应由建筑所在地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9.3.3 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
第13~16位数编码为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01,0002,0003,…,9999,根据单一建筑内数据采集点的数量顺序编号。
9.3.4 能耗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结果示意图
位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编码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数据采集点
识别编码
数据采集器识别编码
建筑识别编码
建筑类别编码
行政区划代码编码
编码实例见附录3。
10 数据质量控制
10.1 一般规定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所采集各类数据应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0.2 数据质量要求
应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所采集各类数据数据质量进行科学的评估。能耗监测系统建成验收时和建成验收后每隔12个月定期均应进行数据的大数审核,发现较大误差或错误应采取及时必要的更正措施。大数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0.2.1 人工方式
通过人工方式采集的建筑基本情况的基本项数据必须齐全,按照附录1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10.2.2 自动方式
通过自动方式采集的建筑分项能耗数据和分类能耗数据应能真实反映建筑能耗动态变化的状态,保障采集数据的实时性、正确性和合理性。各项数据应均符合7.1数据有效性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相应精度的要求,其增减、高低变化应在合理范围之中并符合逻辑性。
附录1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表
建筑地址: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地(区、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代码:
填表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能耗监测工程验收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项目
建筑
名称
建设年代
建筑层数
(层)
建筑功能
建筑总面积
(m2)
空调
面积(m2)
采暖
面积(m2)
建筑空调系统形式
建筑采暖形式
建筑体型系数
建筑结构形式
建筑外墙形式
建筑外墙保温形式
建筑外窗类型
建筑玻璃类型
窗框材料类型
经济指标
附加项1
附加项2
附加项3
电价
水价
气价
热价
说明:1、本表由建筑所在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填报;
2、建筑地址:前两位为系统自动生成,地(区、市)以下手工填写
3、建筑代码:应填写10位编码,第1-6位数编码为建筑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数编码为建筑类别编码,第8-10位数编码为建筑识别编码,具体编码方法参见9.2节;
4、填表日期:年度、月、日空白处均应填写2位数字编码;
5、能耗监测工程验收日期:年度、月、日空白处均应填写2位数字编码;
6、建设年代: 应填写4位数字编码;
7、建筑功能: 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H,“A”表示办公建筑,“B”表示商场建筑,“C”表示宾馆饭店建筑,“D”表示文化教育建筑,“E”表示医疗卫生建筑,“F”表示体育建筑,“G”表示综合建筑,“H”表示其它建筑;
8、建筑空调系统形式: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D,“A”表示集中式全空气系统,“B”表示风机盘管+新风系统,“C”表示分体式空调或VRV的局部式机组系统,“D”表示其它(请注明):_____________;
9、建筑采暖形式: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D,“A”表示散热器采暖,“B”表示地板辐射采暖,“C”表示电辐射采暖,“D”表示其它(请注明):_____________;
10、建筑结构形式: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F,“A”表示砖混结构,“B”表示混凝土剪力墙,“C”表示钢结构,“D”表示木结构,“E”表示玻璃幕墙,“F”表示其它(请注明):_____________;
11、建筑外墙形式: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F,“A”表示实心粘土砖,“B”表示空心粘土砖(多孔),“C”表示灰砂砖,“D”表示加气混凝土砌块,“E”表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多孔),“F”表示其它(请注明):_____________;
12、建筑外墙保温形式: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D,“A”表示内保温,“B”表示外保温,“C”表示夹芯保温,“D”表示其它(请注明):_____________;
13、建筑外窗类型: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G,“A”表示单玻单层窗,“B”表示单玻双层窗,“C”表示单玻单层窗+单玻双层窗,“D”表示中空双层玻璃窗,“E”表示中空三层玻璃窗,“F”表示中空充惰性气体,“G”表示其它(请注明):_____________;
14、建筑玻璃类型: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D,“A”表示普通玻璃,“B”表示镀膜玻璃,“C”表示Low-e玻璃,“D”表示其它(请注明):_____________;
15、窗框材料类型: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D,“A”表示钢窗,“B”表示铝合金,“C”表示木窗,“D”表示断热窗框,“E”表示其它(请注明):_____________;
16、附加项1-3栏:应分项填写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
A办公建筑:“附加项1”表示办公人员人数;
B商场建筑:“附加项1”表示商场日均客流量,“附加项2”表示运营时间;
C宾馆饭店建筑:“附加项1”表示宾馆星级(饭店档次),“附加项2”表示宾馆入住率,“附加项3”表示宾馆床位数量;
D文化教育建筑:“附加项1”表示影剧院建筑和展览馆建筑的参观人数、学校学生人数;
E医疗卫生建筑:“附加项1”表示医院等级,“附加项2”表示就诊人数,“附加项3”表示床位数;
F体育建筑:“附加项1”表示体育馆建筑客流量或上座率;
G综合建筑:各“附加项”中应分项填写不同建筑功能区中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
H其它建筑:各“附加项”中应分项填写其它建筑中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
附录2 主要省市行政区划代码
代码
名称
110000
北京市
110100
市辖区
110200
县
120000
天津市
120100
市辖区
120200
县
130000
河北省
130100
石家庄市
130200
唐山市
130300
秦皇岛市
130400
邯郸市
130500
邢台市
130600
保定市
130700
张家口市
130800
承德市
130900
沧州市
131000
廊坊市
131100
衡水市
140000
山西省
140100
太原市
140200
大同市
140300
阳泉市
140400
长治市
140500
晋城市
140600
朔州市
140700
晋中市
140800
运城市
140900
忻州市
141000
临汾市
142300
吕梁地区
150000
内蒙古自治区
150100
呼和浩特市
150200
包头市
150300
乌海市
150400
赤峰市
150500
通辽市
150600
鄂尔多斯市
150700
呼伦贝尔市
152200
兴安盟
152500
锡林郭勒盟
152600
乌兰察布盟
152800
巴彦淖尔盟
152900
阿拉善盟
210000
辽宁省
210100
沈阳市
210200
大连市
210300
鞍山市
210400
抚顺市
210500
本溪市
210600
丹东市
210700
锦州市
210800
营口市
210900
阜新市
211000
辽阳市
211100
盘锦市
211200
铁岭市
211300
朝阳市
211400
葫芦岛市
220000
吉林省
220100
长春市
220200
吉林市
220300
四平市
220400
辽源市
220500
通化市
220600
白山市
220700
松原市
220800
白城市
222400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230000
黑龙江省
230100
哈尔滨市
230200
齐齐哈尔市
230300
鸡西市
230400
鹤岗市
230500
双鸭山市
230600
大庆市
230700
伊春市
230800
佳木斯市
230900
七台河市
231000
牡丹江市
231100
黑河市
231200
绥化市
232700
大兴安岭地区
310000
上海市
310100
市辖区
310200
县
320000
江苏省
320100
南京市
320200
无锡市
320300
徐州市
320400
常州市
320500
苏州市
320600
南通市
320700
连云港市
320800
淮安市
320900
盐城市
321000
扬州市
321100
镇江市
321200
泰州市
321300
宿迁市
330000
浙江省
330100
杭州市
330200
宁波市
330300
温州市
330400
嘉兴市
330500
湖州市
330600
绍兴市
330700
金华市
330800
衢州市
330900
舟山市
331000
台州市
331100
丽水市
340000
安徽省
340100
合肥市
340200
芜湖市
340300
蚌埠市
340400
淮南市
340500
马鞍山市
340600
淮北市
340700
铜陵市
340800
安庆市
341000
黄山市
341100
滁州市
341200
阜阳市
341300
宿州市
341400
巢湖市
341500
六安市
341600
亳州市
341700
池州市
341800
宣城市
350000
福建省
350100
福州市
350200
厦门市
350300
莆田市
350400
三明市
350500
泉州市
350600
漳州市
350700
南平市
350800
龙岩市
350900
宁德市
360000
江西省
360100
南昌市
360200
景德镇市
360300
萍乡市
360400
九江市
360500
新余市
360600
鹰潭市
360700
赣州市
360800
吉安市
360900
宜春市
361000
抚州市
361100
上饶市
370000
山东省
370100
济南市
370200
青岛市
370300
淄博市
370400
枣庄市
370500
东营市
370600
烟台市
370700
潍坊市
370800
济宁市
370900
泰安市
371000
威海市
371100
日照市
371200
莱芜市
371300
临沂市
371400
德州市
371500
聊城市
371600
滨州市
371700
荷泽市
410000
河南省
410100
郑州市
410200
开封市
410300
洛阳市
410400
平顶山市
410500
安阳市
410600
鹤壁市
410700
新乡市
410800
焦作市
410900
濮阳市
411000
许昌市
411100
漯河市
411200
三门峡市
411300
南阳市
411400
商丘市
411500
信阳市
411600
周口市
411700
驻马店市
420000
湖北省
420100
武汉市
420200
黄石市
420300
十堰市
420500
宜昌市
420600
襄樊市
420700
鄂州市
420800
荆门市
420900
孝感市
421000
荆州市
421100
黄冈市
421200
咸宁市
421300
随州市
422800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429000
省直辖行政单位
430000
湖南省
430100
长沙市
430200
株洲市
430300
湘潭市
430400
衡阳市
430500
邵阳市
430600
岳阳市
430700
常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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