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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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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金融保险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保险公司优惠政策     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     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二、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     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五、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     六、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七、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营业税政策     九、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营业税政策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信息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营业税政策     二、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营业税政策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政策     (一)软件企业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所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政策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4、软件生产企业工资和培训费用的扣除政策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的摊销及加速折旧政策     (一)集成电路企业政策     1、集成电路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3、投资额超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4、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三章 文化创意产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营业税政策     二、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          第三节 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第四章 旅游会展业     第五章 科技研发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二、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     对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政策     第三节 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二、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第六章、商务及其他服务业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营业税政策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外旅游费营业税政策     第七章 交通运输业、物流业     第八章 房地产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优惠政策     第二节 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办理审批程序规定     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二、对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的印花税政策     第九章 医疗卫生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医疗机构取得收入营业税政策     二、工会疗养院取得收入营业税政策     第二节 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办理审批程序规定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第十章 教育行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等有关营业税政策     二、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取得经营收入营业税政策     三、对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授予权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四、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取得收入营业税政策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对教育事业捐赠所得税扣除政策     二、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第三节 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政策     二、学校、幼儿园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契税政策     四、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有关房产税政策     五、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六、学生公寓有关印花税政策     第十一章 就业政策     第一节 残疾人就业政策     一、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四、残疾人个人就业政策     (一)残疾人个人就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二)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政策     第二节 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节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营业税政策     第四节 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政策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第五节 安置随军家属政策     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的企业营业税政策。     第十二章 老年服务机构政策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减免税审批程序规定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 殡葬服务政策     第二节 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     一、非营利组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对老年服务机构所得税捐赠政策     第三节 地方税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第十三章 其他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政策     第二节 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二、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政策     四、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契税政策     第十四章 其他普遍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     一、免税收入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政策     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政策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政策     五、技术转让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     六、加速折旧政策     七、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     八、捐赠扣除政策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政府奖励的免税政策     二、关于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     第四节 印花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椐的印花税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关于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土地增值税     第六节 房产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住房的房产税     第一章 金融保险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保险公司优惠政策     (一)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对北京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农民合同医疗保险、合同工医疗保险、子女教育金保险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 )、     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2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财税字[1994]05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43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二)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资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投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7]65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三)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牧保险的免税范围是: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136号令)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3]财法字第40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京税一[1994]45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二、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0]1863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8]1234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835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2]8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五、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24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六、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0]1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303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七、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9]15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审批的政策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9]1505号)     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提交资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申请免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名单中所列单位,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10家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京发改[2007]8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770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04〕255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22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营[2005]107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审批的政策依据: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京发改[2007]85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营〔2004〕118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107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京发改〔2004〕2554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     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提交资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九、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47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审批的政策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1]1497)     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提交资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第二章 信息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上述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2006]840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     审批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二、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2〕234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备案管理规定:          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规定: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备案管理规定:          第三章 文化创意产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二、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     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三、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     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审批程序规定: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525号)文件执行。     四、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     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所得税政策     1、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尚未下发     第三节 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四节 出口退(免)税及增值税政策     一、文化产品出口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     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税种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有关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按照国税部门要求办理。     二、增值税政策     (一)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有关关税和增值税政策     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税种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有关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按照国税部门要求办理。     (二)电影制片厂、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有关增值税政策     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税种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有关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按照国税部门要求办理。     第四章 旅游会展业     暂无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科技研发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谓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极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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