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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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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并对企业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过程中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安全报监和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同时,必须与市建筑安全监察站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工程施工所必须达到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必须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工程施工结束时,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将根据工程开工时签订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平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整个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形式,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额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并作为各项安全生产表彰的基本条件;凡考核得分在80-90分(含80分)之间的,返还75%安全生产保证金;凡考核得分在70-80分(含70分)之间的,返还50%安全生产保证金;凡考核得分低于70分,将不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施工结束前一周内向市建筑安全监察站提交考核申请,否则,将视为考核不合格(得分低于70分)。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章制度,对不执行相关规定的违规违章行为,除按照《姜堰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给予记分处罚外,同时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附后),经济处罚款项直接从安全生产保证金返还款项中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返还款不够处罚的,予以追缴。 第八条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在开展检查时,应以加强和促进企业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生产为目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工作人员在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违章、违规行为处罚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姜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姜堰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表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分值 得分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扣5分;制度未建立扣5分;不健全扣2分;责任主体不明确扣5分。 10   2 专项治理及隐患排查 未开展活动扣10分;无目标扣3分;无工作要求扣3分;排查隐患未整改扣5分;整改不及时扣3分;整改不彻底扣3分。 10   3 安全质量标准化及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未开展扣10分;无目标扣5分;目标未实现扣5分。 10   4 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 未办理扣10分。 10   5 安全会议 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扣10分;无记录一次扣2分;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会议一次扣2分。 10   6 安全检查 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扣20分;未组织扣10分;检查无记录扣5分;在主管部门安全检查中受到处罚或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 20   7 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 发生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扣30分;重伤扣15分;隐瞒不报扣30分;未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扣10分,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演练扣5分。 30   综合评价   综合得分   施工单位意见   局分管负责人: 安监站长: 考核人: 注:每一考核项目扣分累加不超过该项标准分值,超过按标准分值扣分。 姜堰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序号 违章、违规行为 处罚标准 (元/次) 1 未按规定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00 2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在现场的; 200 3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施工现场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或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200 4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200 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500 6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或施工现场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实施的; 200 7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规定程序论证或批准即实施的; 200 8 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或安全检查无记录的; 200 9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200 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安全技术交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 200 1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500 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500 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200 14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200 15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施工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00 16 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或明火管理制度不能保证防火要求的; 200 17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00 18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00 19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500 20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隐瞒不报的; 500 21 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500   姜堰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为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特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1.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3.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创建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加强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工地,积极支持配合全市中心工作;该项目创建目标为: ; 4.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制订整改措施; 5.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演练; 6.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7.杜绝发生安全生产等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 姜堰市建筑安全监察站 责任单位: 签字人: 签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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