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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 156.3-2018 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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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27.100.01 K 51 备案号:53939-2016 中 国 电 力 企 业 联 合 会 标准 T / CEC 156.32018 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telligent coal system of thermal power plant Part 3: Equipment and facility for coal of weighting and analysis 2018-01-24发布 2018-04-01实施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发 布 T / CEC

2、156.3 2018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 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 T / CEC 156.32018 * 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西街 19 号 100005 http:/) 北京传奇佳彩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 2018 年 5 月第一版 2018 年 5 月北京第一次印刷 880 毫米1230 毫米 16 开本 0.75 印张 22 千字 * 统一书号 155198804 定价 13.00元 版 权 专 有 侵 权 必 究 本书如有印装质量问题,我社发行部负责退换 T / CEC 156.32018 I 目 次 前言

3、 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燃煤计量2 5 质量检测设施4 6 采样4 7 制样6 8 样品封装与标识7 9 样品传输与存储7 10 化验8 参考文献10 T / CEC 156.32018 II 前 言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T/CEC 156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分为六个部分: 第 1 部分:智能燃煤系统结构和功能; 第 2 部分:燃煤接卸输送和掺配设备; 第 3 部分: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

4、设备设施; 第 4 部分:储煤场设备设施; 第 5 部分:智能化管控平台; 第 6 部分:燃料管理信息系统。 本部分为 T/CEC 156 的第 3 部分。 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神华集团国华电力公司。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光共创智能

5、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爱培、秦岭、张太平、孙金武、陈光林、江秀梅、迟明伟、俞涛、陆骏、陈东方、胡江明、戴暑堂。 本部分为首次制定。 本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T / CEC 156.32018 1 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 1 范围 T/CEC 156 的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中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的设计、建设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6、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9 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B/T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7721 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电子皮带秤) GB/T 7723 固定式电子衡器 GB/T 11885 自动轨道衡 GB/T 15561 静态电子轨道衡 GB/T 18510 煤和焦炭可替代方法确认准则 GB/T 19494

7、.1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 1 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22004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 2 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 19952 煤炭在线分析仪测量性能评价方法 GB/T 23111 非自动衡器 GB/T 25214 煤中全硫测定 红外光谱法 GB/T 28017 耐压式计量给煤机 GB/T 30730 煤炭机械化采样系统技术条件 GB/T 30731 煤炭联合制样系统技术条件 GB/T 3073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仪器法 GB/T 30733 煤中碳氢氮的测定 仪器法 GB/T 31423 氧弹热量计性能验收导则 GB/T 31425 库仑测硫仪技术条件 DL/T 520 火

8、力发电厂入厂煤检测实验室技术导则 DL/T 568 燃料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 DL/T 747 发电用煤机械采制样装置性能验收导则 DL/T 1030 煤的工业分析 自动仪器法 T / CEC 156.32018 2 DL/T 1339 火电厂煤炭破碎缩分联合制样设备性能试验规程 DL/T 5004 火力发电厂试验、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导则 SN/T 3023.2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第 2 部分:水尺计重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全自动制样装置 automatic equipment for sample preparation 按规定流程自动完成一般分析试

9、验煤样、存查煤样、全水分试样等的制备而无需人工干预的装置(含样品收集封装等辅助设施) 。 3.2 燃煤计量 quantify for fuel coal 通过计量仪器,对入厂和入炉煤的物理质量进行测量的过程,常用的计量方式包括汽车衡计量、轨道衡计量、皮带秤计量、水尺计量等。 3.3 煤样气动传输装置 pneumatic transmission device for coal sampling 通过管道将各工作站连接构成封闭管路,以气体驱动煤样容器,实现煤样往返传输的系统。 3.4 自动存样装置 automatic equipment for coal sampling storing 一种可

10、自动存取煤样并可实现样品管理的装置,又称智能存样柜。 3.5 在线制样 on-line sample preparation 用与采样系统结成一体的设备制备煤样。 GB/T 19494.22004,定义 3.2 3.6 离线制样 off-line sample preparation 用不与机械化采样系统结成一体的设备,以人工或机械方法对机械化采样系统采取的煤样进行制备。 GB/T 19494.22004,定义 3.3 4 燃煤计量 4.1 基本要求 4.1.1 燃煤计量主要有汽车衡计量、轨道衡计量、皮带秤计量等方式。 4.1.2 计量仪器的准确度要求如下: a) 汽车衡的准确度等级应达到 0

11、.1 级。 b) 静态轨道衡的准确度等级应达到 0.2 级。 c) 动态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 0.5 级。 d) 皮带秤的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 0.5 级。 4.2 汽车衡计量 4.2.1 汽车衡应符合 GB/T 7723 的要求。 4.2.2 汽车衡计量应实现(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T / CEC 156.32018 3 a) 计量数据自动生成,本地加密保存,实时上传。 b) 电磁干扰屏蔽能力,防计量作弊和报警功能。 c) 毛重和皮重超差异常报警功能。 d) 自动生成计量汇总记录,汇总记录包含过衡衡器设备编号、过衡前后状态、过衡时间、车号、毛重、皮重、净重及计量中发生的异常等。 e) 感知

12、称量时衡器上无异常。 f) 自动打印出厂过衡单据功能。 g) 防止车辆重复计量,自动检测运煤车辆是否按流程完成所有计量工作功能。 4.2.3 汽车衡计量应设置车辆识别系统,可包括无线射频识别装置、读卡器、拦车器、信号灯、语音提示器、显示屏、定位装置等,实现(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a) 自动识别车辆、来煤信息功能。 b) 控制车辆上衡、停车到位、自动放行功能。 c) 自动识别车辆位置,异常闭锁并报警功能。 4.2.4 汽车衡应具有标准数据接口,与智能化管控平台连接,并具备断点续传功能。 4.3 轨道衡计量 4.3.1 轨道衡应符合 GB/T 11885 和 GB/T 15561 的要求。 4.3

13、.2 轨道衡计量还应实现(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a) 见 4.2.2a) 。 b) 见 4.2.2b) 。 c) 见 4.2.2c) 。 d) 见 4.2.2d) 。 4.3.3 轨道衡计量应具备通过无线射频识别(RFID)或其他信息识别技术自动识别火车车号功能。 4.3.4 轨道衡计量应实现轮轨识别计数功能,实现车厢自动计数,当出现车辆识别失败时发出报警。 4.3.5 轨道衡计量应具有标准数据接口,与智能化管控平台连接,并具备断点续传功能。 4.4 皮带秤计量 4.4.1 皮带秤应符合 GB/T 7721 要求。 4.4.2 皮带秤计量还应实现(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a) 见 4.2.2a)

14、 。 b) 见 4.2.2b) 。 c) 自动生成计量汇总记录,汇总记录包含皮带秤设备编号、皮带秤计量前后状态、计量时间、分批计量重量、总重量及计量中发生的异常等。 d) 入厂入炉煤皮带秤可加装实煤校验装置,实煤校验装置采用料斗秤的,应满足 GB/T 23111 的要求。 e) 入炉煤皮带秤应提供标准数据接口,通过智能化管控平台实现分班、分仓、分炉计量。 4.4.3 皮带秤应有标准数据接口,与智能化管控平台连接,并具备断点续传功能。 4.4.4 称重式给煤机的称重装置要求见 4.4.2,准确度满足 GB/T 28017 要求。 4.5 其他 4.5.1 水尺计量应符合 SN/T 3023.2

15、的要求。现场采集的水尺影像、水密度测试影像及检测数据、压载水量、燃油量、淡水量、额定备料、检测人员、检测时间、船舶信息等,应上传至智能化管控平台。 T / CEC 156.32018 4 4.5.2 对于储煤筒仓,应有高精度料位测量装置,并实时上传料位数据。 5 质量检测设施 5.1 质检楼 5.1.1 质检楼应独立建设,可包含制样室、存样室、化验室和办公室、培训室等,智能燃煤系统管控中心室可设置在质检楼内。 5.1.2 质检楼与其他生产区域宜相对独立,内部布局合理,各功能区相互隔离。 5.1.3 各实验室面积如下: a) 制样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40m2。 b) 全自动制样室要求应能容纳全自

16、动制样装置,并留有足够检修及人员操作空间。 c) 存样室使用面积满足煤样存放的要求。 d) 各化验室可设置独立房间,也可将环境要求相同的检测项目集中布置,化验室使用面积应满足DL/T 5004 的要求。 5.1.4 制样室、存样室、化验室各功能区域的仪器配备、环境(设施)要求等应满足 DL/T 520 的要求。 5.1.5 燃煤质量检测的相关区域,如制样室、存样室及各化验室应配置带标准数据接口的温/湿度计,实时采集并上传。 5.2 视频监控 5.2.1 视频监控装置应覆盖计量和质量检测工作各重点区域,包括计量区域、采样区域、集样区域、煤样运送通过区域、制样区域、化验室、存样室等。 5.2.2

17、视频监控装置宜采用数字高清摄像头,根据需要可具备夜视功能。 5.2.3 如需要,视频摄像头可与对应的门禁联动。 5.2.4 视频信号应实时传达至智能化管控平台。 5.3 门禁系统 5.3.1 燃料计量和质量检测的主要管控区域,如衡器监控室、采样场所、制样场所、化验场所、存样室等宜设置门禁系统。 5.3.2 门禁系统可根据不同人员进行权限分级。 5.3.3 门禁系统人员进出的信息应实时传输至智能化管控平台,并接受其指令。 5.3.4 门禁系统宜有备用电源,保证断电后可以持续工作。 5.3.5 门禁系统宜增加通信装置。 6 采样 6.1 基本要求 6.1.1 燃煤采样可采用静止煤机械采样和煤流机械

18、采样,如条件具备应优先选择煤流机械采样。 6.1.2 机械采样装置(含与全自动制样装置直接连接的一体化采制样装置) ,整机或采制化全过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采样精密度:以干基灰分(Ad)表示的实际采样精密度不应超过表 1 规定值。 b) 灰分偏倚:以干基灰分(Ad)表示的整体最大允许偏倚(B)宜选取表 1 采样精密度 1/31/2的值,实际偏倚应小于最大允许偏倚。 c) 水分损失:整体水分损失不应超过 0.7%。 T / CEC 156.32018 5 表 1 煤炭采样精密度 煤炭品种 精密度 精煤 0.8% 其他煤 1/10Ad,但1.6% 6.1.3 机械采样装置应经相关方都认可的有资

19、质的机构进行性能试验,满足要求方可投用。在用设备性能试验周期应满足 DL/T 747 的要求。 6.1.4 灰分偏倚和水分损失不满足要求的,应停用或限制使用。对设备进行调整或改造后,应经有资质的机构试验证实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2 煤流机械采样 6.2.1 煤流机械采样装置应符合 GB/T 19494、GB/T 30730 和 DL/T 747 的要求。 6.2.2 煤流机械采样装置给料、破碎、缩分、弃料等设备出力应有裕量,单个初级子样处理周期不宜大于 1min,集样桶应有足够容量,且合成总样重量应满足 GB/T 19494 的要求。 6.2.3 煤流机械采样装置可与全自动制样装置实现无缝

20、对接。 6.2.4 采样完成后,应生成采样报告/原始记录,其内容包括采样批次号、批煤量、采样设备编号、采样设备前后状态、子样数目、子样分布、样品质量、值班人员、采样时间等,并自动上传。 6.2.5 煤流机械采样装置还应实现(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a) 接收并执行智能化管控平台自动生成的采样方案,采样方案应符合 GB/T 19494 的规定。同时,采样方案执行情况及采样过程中重要信息应能自动上传。 b) 远程及就地控制自动采样功能。 c) 采样装置投入率自动统计功能。 d) 对单个初级子样及采样机在线制样后子样的称重功能。 e) 堵煤实时监测功能。 6.2.6 皮带煤流机械采样装置有标准数据接口

21、,与智能化管控平台连接。 6.3 静止煤机械采样 6.3.1 静止煤机械采样装置技术条件应符合 GB/T 19494、GB/T 30730 和 DL/T 747 的要求。 6.3.2 机械采样装置给料、破碎、缩分、弃料等设备出力应有足够裕量,单个初级煤样处理能力满足最小采样间隔 1min,集样桶要有足够容量,且合成总样重量应满足 GB/T 19494 的要求。 6.3.3 静止煤机械采样装置可与全自动制样装置实现无缝对接。 6.3.4 汽车煤机械采样装置应有识别或预知车辆内的拉筋位置,采煤时自动避开功能。 6.3.5 火车煤机械采样装置应有与卸车牵车系统闭锁的功能,防止采样与牵车同时动作损坏设

22、备。 6.3.6 采样完成后,应生成采样报告/原始记录,其内容包括报告/记录编号,采样批次号、批煤量,采样设备编号、采样设备前后状态,子样数目、子样分布、样品质量,值班人员、采样时间等,并自动上传。 6.3.7 静止煤机械采样装置还应实现(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a) 接收并执行智能化管控平台自动生成的采样方案,该采样方案应符合 GB/T 19494 的规定。同时,采样方案执行情况及采样过程中重要信息应自动上传。 b) 有采样器车厢自动定位功能,采样器应能采到车厢内侧距边缘、底部不大于 100mm 距离的煤样。 c) 具备全车厢覆盖随机布点、全深度或深部分层自动采样功能,采样点坐标应可追溯查询。

23、 T / CEC 156.32018 6 d) 有对单个初级子样或经采样器初级缩分后的子样,以及采样机在线制样后子样的称重功能。 e) 有远程及就地控制功能。 6.3.8 汽车煤机械采样还应设置车辆识别系统,可包括无线射频识别装置、读卡器、拦车器、信号灯、语音提示器、显示屏、定位装置等,实现(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a) 自动识别车辆、来煤信息功能。 b) 控制车辆进入、停车到位、自动放行功能。 c) 自动识别车辆位置,异常闭锁并报警功能。 6.3.9 静止煤机械采样装置应有标准数据接口,与智能化管控平台连接。 6.4 人工采样 如不具备条件可采用人工采样,采样方案及操作应按 GB/T 475

24、执行,并将现场采样原始数据及影像资料上传至智能化管控平台。 7 制样 7.1 基本要求 7.1.1 宜采用全自动制样装置在线或离线制备煤样,不具备条件时也可采用其他制样设备离线制样。 7.1.2 采用全自动制样装置制样或其他离线制样,其性能均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实际制样精密度以干基灰分(Ad)制样化验方差表示 ,对于精煤不应超过 0.04,对于其他煤不应超过 0.12。 b) 实际制样偏倚应小于最大允许偏倚以干基灰分(Ad)表示 ,对于精煤,最大允许偏倚可选取 0.1%0.2%的值,对于其他煤,最大允许偏倚可选取 0.2%0.4%的值。 c) 全自动制样装置水分损失不应超过 0.4%。 7

25、.1.3 全自动制样装置或其他制样设备应经有关方都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性能试验,满足要求方可投用。在用设备性能试验周期满足 DL/T 1339 的要求。 7.1.4 全自动制样装置或其他制样设备灰分偏倚或水分损失不满足要求的,应停用或限制使用。需对设备进行调整或改造后,再经有资质的机构试验证实,方可投入使用。 7.2 全自动制样装置 7.2.1 全自动制样装置应符合 GB/T 19494、GB/T 30731、DL/T 747 和 DL/T 1339 的要求。 7.2.2 全自动制样装置单个样品平均制备时间不宜超过 40min。 7.2.3 全自动制样装置应有防止样品污染和损失的措施。制样过

26、程中,全自动制样装置内各部位不得有明显煤样残留和损失。一般分析试验煤样制备单元煤样质量损失率不应超过 2.0%,整机煤样损失率应符合 DL/T 1339 的要求。 7.2.4 全自动制样装置应具备煤样干燥单元。如采用热风干燥方式,干燥温度应满足 GB/T 474 和GB/T 19494.22004 的要求;如采用其他干燥方式,应保证煤样不发生变质。 7.2.5 全自动制样装置宜有除尘单元。 7.2.6 制样完成后,应自动生成制样报告/原始记录,其内容包括制样设备编号、制样设备前后状态、样品编码、样品质量、制样流程、制样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值班人员、制样时间等,并自动上传。 7.2.7 全自动制样

27、装置还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 自动形成制样方案。 b) 根据需要可实现在线和离线进样功能,装置进样量设计不应小于 100kg。 c) 根据需要应有样品称重功能,以获取缩分比及样品损失率相关信息。 T / CEC 156.32018 7 d) 应具有防止煤样交叉污染或损失的措施。 e) 宜具备初始煤样缩分留存或弃样暂存功能。 f) 宜实现多个样品同时干燥功能。 g) 应具有断电记忆功能,在电源恢复后自动从断电前的中断阶段继续制样。 h) 各组合单元应有联动功能,也可单独运行。 i) 应实现设备就地及远程操作。 7.2.8 全自动制样装置应具有标准数据接口,与智能化管控平台连接。 7.

28、3 人工制样 如不具备条件可采用人工制样,制样方案及操作应满足 GB/T 474 的要求,并应将制样报告/原始记录及影像资料上传至智能化管控平台。 8 样品封装与标识 8.1 封装 8.1.1 如机械采样装置和全自动制样装置无缝连接,其所采煤样可直接传输到全自动制样装置入口而不必封装;机械采样装置和全自动制样装置分离的,煤样应密封包装。包装要求应满足 GB/T 474 和GB/T 19494.22004。 8.1.2 全自动制样装置制备出的全水分试样、存查煤样、一般分析试验煤样应密封包装,包装要求应满足 GB 474 和 GB/T 19494.22004。 8.1.3 封装装置应全密封设计,具

29、备自动封装、标识及称重功能,制备完成的样品具备自动输送功能。 8.1.4 样品可采取桶、瓶或其他容器封装,容器的容积足够,并与传输系统的尺寸相匹配。 8.2 标识 8.2.1 样品标识宜采用电子标签,也可采用条形码、二维码或其他方式,内容应符合 GB/T 475 和GB/T 19494.1 的要求。 8.2.2 如采用无线射频(RFID)电子标签,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有满足样品唯一性的加密保护措施。 b) 无线射频芯片读写距离不应大于 5cm,电子芯片可重复擦写。 c) 标识编码具有唯一性、关联性,保证样品编码在流转环节能够被正确读取。 9 样品传输与存储 9.1 传输 9.1.1 样品

30、传输方式 样品宜采用自动传输方式,避免样品损失、混淆、调换。 9.1.2 传输系统功能 自动传输系统可实现各站点间的单向或双向传输。传输时可记录样品的流转信息和线路轨迹。 9.1.3 气动传输及样品瓶技术要求 9.1.3.1 气动传输时,应能检测样品瓶在传输管道中的运行位置,存取样工作站应具有减速装置,应能T / CEC 156.32018 8 防止密封不严或无瓶盖的样品瓶传输。 9.1.3.2 样品瓶及瓶盖宜为圆柱形,压盖或旋盖式,可选用高密度聚乙烯,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冲击性。 9.1.3.3 气动传输样品外径及对应传输管道应合理搭配,样品瓶外径及对应传输管道规格见表 2。 表 2 样品

31、瓶外径及对应传输管道规格 传输管道规格 D110 D140 D160 样品瓶外径 mm 96 128 150 9.2 存储 9.2.1 智能存样柜 9.2.1.1 宜采用智能存样柜自动存取样品。 9.2.1.2 智能存样柜应自动识别样品,按样品类别分类存储。 9.2.1.3 智能存样柜应具有样品的存取、清理、提示等功能,实时显示样品位置、时间,实时监控样品状态。 9.2.1.4 智能存样柜有标准数据接口与智能化管控平台连接。 9.2.1.5 智能存样柜宜与视频、门禁系统联动,并可自动记录存样柜开启人员、煤样及时间等信息。 9.2.2 其他存样方式 如不具备条件,可采用其他技术和设备存储样品,并

32、将样品信息、位置、存样时间等自动上传至智能化管控平台。 10 化验 10.1 实验室化验 10.1.1 应参照 DL/T 520 和生产实际配备足够数量的化验仪器如自动热量计、自动测硫仪、自动工业分析仪、自动水分测定仪、电子天平、马弗炉、烘箱、灰熔融特性测定仪、自动碳氢测定仪等。 10.1.2 各仪器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a) 自动热量计应满足 GB/T 213 和 GB/T 31423 的要求。 b) 自动库仑测硫仪应满足 GB/T 214 和 GB/T 31425 的要求,自动红外光谱测硫仪应满足 GB/T 25214 的要求。 c) 自动工业分析仪、自动水分分析仪应满足 GB/T 212、

33、GB/T 30732 和 DL/T 1030 的要求。 d) 电子天平、烘箱、马弗炉应满足 GB/T 211、GB/T 212 和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e) 灰熔融特性测试仪应满足 GB/T 219 的要求。 f) 碳氢自动测定仪应满足 GB/T 30733 和 DL/T 568 的要求。 10.1.3 各仪器设备宜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 10.1.4 各仪器设备和电子天平应设有标准数据接口,与智能化管控平台连接。 10.1.5 仪器设备的使用应实行权限管理。 10.2 现场煤质在线/快速分析 10.2.1 可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在输煤带式输送机或采制样设备上配置煤质在线/快速分析装置。煤质在线T /

34、 CEC 156.32018 9 分析装置如以煤流或静止煤为检测分析对象,应能实时给出分析结果;煤质快速分析装置如以自动采制样装置所得的试样为检测分析对象,应能及时给出结果。 10.2.2 煤质在线分析装置,以干基灰分(Ad)表示的总精密度见表 3 的规定。 10.2.3 煤质在线分析装置准确度,应按照 GB/T 19952 进行评价,并符合要求。 10.2.4 煤质在线/快速分析装置应有标准数据接口,与智能化管控平台连接,接受智能化管控平台管控,并实时上传分析数据。 表 3 煤炭在线分析的总精密度 灰分范围 总精密度 Ad10.00% 1% Ad10.00% 且 Ad20.00% 1/10A

35、d Ad20.00% 2% 10.2.5 全水分现场快速分析装置的准确度,应按照 GB/T 18510 进行评价,并符合要求。宜靠近机械采制样装置或全自动制样装置布置。 T / CEC 156.32018 10 参 考 文 献 1GB/T 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2GB/T 483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3GB/T 1574 煤灰成分分析方法 4GB/T 19227 煤中氮的测定方法 5GB/T 19494.3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 3 部分:精密度测定和偏倚试验 6DL/T 567.2 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 第 2 部分:入炉煤和入炉煤粉样品的采取方法 7DL/T 567.5 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 第 5 部分:煤粉细度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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