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184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研究 项新云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浙江 台州 318000 摘要:摘要: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施行至今,虽为保护仲裁案外人合法权益和遏制虚假仲裁现象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难以全面承担起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责任。近五年来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高院复审案件的汇总分析显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目前呈现出案件数量少、案由集中且标的额较大、法院驳回不予执行申请比例较高等现状,并且存在仲裁案外人主体范围模糊、证明标准不合理、不能有效防止案外人滥用权利和对案外人保护范围有限等制度短板。其中的破局之道则在于明确案
2、外人主体范围、合理调整证明标准、加强法院对于案外人不予执行申请的立案审查标准。关键词:关键词:案外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D92 1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 1.1 仲裁案外人的概念 我国现行仲裁法律制度对仲裁当事人的概念有明确界定,但对仲裁案外人的概念无清晰界定,裁决执行规定对仲裁案外人也仅作出“权利或利益主体”的笼统规定。且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仲裁案外人”与“仲裁第三人”混同适用的情况,对是否应对前述二者概念区分的问题,学界也存争议。依裁决执行规定对案外人的定义,仲裁案外人的范围应包含仲裁当事人之外、因仲裁当事人之间仲裁裁决而受侵害的权
3、利主体。由于仲裁案外人和仲裁第三人概念相似,仲裁第三人的表述可能在几种情形下出现:首先是利益受仲裁裁决影响的主体;其次是因仲裁条款效力扩张转而成为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当事人;再者是仲裁当事人之外,在仲裁程序进行时申请加入至程序之中的主体。相应的,前述第一种情形实际属于 裁决执行规定 中所指的仲裁案外人概念;第二种情形所指的仲裁第三人,本质仍是仲裁当事人,只不过仲裁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移转前后的主体并非同一自然人;而第三种情形才是真正意义的仲裁第三人。可见,仲裁案外人和仲裁第三人的概念存在区别。本文视角看来,用一个判断标准即可将仲裁案外人与仲裁第三人区分开来:即判断该主体是否已经参与到仲裁裁决作出前
4、的仲裁程序中去,已经进入仲裁程序中的是仲裁第三人,尚未进入仲裁程序的是仲裁案外人。1.2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仲裁协议作为特殊的“合同”,理所应当地具备合同相对性的通常属性。这意味着,将所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解决的协定一般情况下应仅约束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参与仲裁之中的当事方一般情况下也应仅限于仲裁协议的当事方。因此,在当事人提起虚假仲裁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状下,受制于仲裁协议相对性的壁垒阻隔,并非仲裁协议当事方的案外人,难以进入仲裁程序以谋求救济。此外,依照现行仲裁相关法律规范,仲裁案外人也不能通过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当前只能通过另行起诉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
5、裁决来进行维权,因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仲裁当事人。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保护仲裁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虚假仲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与仲裁的信任,是当务之急。其中,为仲裁案外人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是最紧迫的问题之一。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施行前,曾有学者提出效仿法国、德国或日本等国家,设立案外人仲裁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制度为仲裁案外人提供救济。对于这类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引进,学界的态度不一。有学者认为上述制度对于保障仲裁案外人合法权益行之有效,可减少案外人诉累,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185 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学者认为上述制度背离
6、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会增加仲裁成本,使原本简易、高效的仲裁程序变得繁杂。但是与另行起诉相较,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经济效益更高,可有效避免原仲裁当事人之间的二次争讼或者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的次生争讼。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施行不久,仍存弊病,但其确实在仲裁当事人与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失衡时,相当程度上保证了纷争解决的及时性,后续的工作应当是在对该制度实施效果的反复评价中,进行不断的改造与完善。1.3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法理基础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设立,已是对传统仲裁理论的突破,需寻求合适的学说为其提供理论支撑。而其中涉及到对仲裁案外人准入机制的研究
7、,在理论界主要形成以下几种认识:准司法权说认为仲裁本质上属于准司法行为。除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追加案外人外,案外人也可依仲裁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追加。但该说存在两处明显弊病,一是片面地将法律对仲裁的规范作为仲裁司法性的来源,二是忽略了仲裁程序契约性的核心地位,不合理地将仲裁的司法性居于首位。身份转换说认为案外人只要满足以下要件,即可转换成当事人加入仲裁程序:案外人主观上知或应知该仲裁协议存在;案外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该仲裁协议中有所涉及;存在加入仲裁程序的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但该学说在理论上稍显激进,已突破仲裁的契约性与相对性属性,忽视了仲裁协议得以存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论核心。仲裁协议效
8、力扩张说认为可仿照民法中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理论,扩张仲裁协议效力,将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移植入仲裁程序。该说模糊了仲裁与民事诉讼间的界线,倘若仲裁亦设立第三人制度,可能抹煞仲裁制度低成本、程序简便的优势。本文认为,可采纳“仲裁裁决效力扩张”的学说作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论基础。因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决定了仲裁案外人无法事先参与到仲裁程序当中,所以当前最佳的方式应是将仲裁案外人接驳进入仲裁裁决执行阶段的方式提供事后程序的救济。一方面,既判力的普遍性决定了仲裁裁决具备同民事判决一样的既判力;另一方面,商事关系的复杂性意味着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标的物上均可能涉及多方利益,这也决定仲裁裁决既判力之主观
9、范围必然要向仲裁案外人扩张。此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亦实际的会对案外人产生影响,如虚假仲裁情形下的仲裁当事人往往利用所获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恶意处分仲裁案外人财产,这无疑侵害了仲裁案外人的合法权益。2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现状考察 2.1 制度设置现状 不同于国外普遍采取的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仲裁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等路径,我国设立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通过裁决执行规定第 9、18、22 条作出规定。裁决执行规定第 9 条规定了仲裁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要件。其中有以下几方面值得关注:首先,在提交不予执行申请所依据的文书方面,裁决执行规定与现行仲裁法有所不同,仲
10、裁案外人可就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但仲裁当事人仅能就仲裁裁决提请不予执行。在仲裁高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环境下,对仲裁案外人而言,当事人在仲裁当中常居于优势地位,使当事人之间在某些情况下相比于民事诉讼更容易形成恶意串通。且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出于缩短仲裁审理时间、防止虚假仲裁合意被暴露的风险,更易倾向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调解的方式结案,是故,赋予仲裁案外人对仲裁调解书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是合理的。其次,裁决执行规定第 9 条、第 18 条还分别要求仲裁案外人申请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虚假仲裁或恶意仲裁的情形。这一规定与仲裁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要
11、求当事人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要件类似。此外,裁决执行规定第 22 条也为当事人和案外人提供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结果的救济渠道,赋予当事人和案外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程序救济权益,做到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层面下当事人与案外人权利的平衡。2.2 司法实践情况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186 本文设定“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为关键词、2018 年 3 月 1 日裁决执行规定施行之日至2023 年 3 月 1 日为检索时间,通过“北大法宝”查找到相关案例共 338 篇。为保证观点权威性及结果终局性,本文特筛选出高院的复审
12、案件共 120 篇,在剔除重复案件后余 94 篇,现分类统计如下: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所指向的仲裁案由看,本文收集的样本案例中的案由高度集中于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担保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基础案由。并且,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不动产处置或者大额借款,诉争金额较大、复议率高。从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理由看,仲裁当事人虚假仲裁的成本低且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仲裁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降低自身偿债能力,损害作为债权人的案外人权益;仲裁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公司资产,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权益;仲裁当事人隐瞒或伪造重要事实证据,导致仲裁庭作出错误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损害案外人权益。从法
13、院的裁定结果看,法院裁定支持案外人不予执行申请的仅 9 件,占比 10%;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不予执行申请的共 2 件,占比 86%;法院裁定重审的其他案件有 4 件,占比 4%。可见,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成功率畸低,案外人欲通过本制度获取有效救济仍存较大阻碍。从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不予执行申请的事由看,因案外人超过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的法定期限而驳回的案件共 5 件,占比 6%;因案外人的申请不符合裁决执行规定第 18 条等法定事由驳回的案件共 10 件,占比 12%;因案外人主体不适格驳回的案件共 13 件,占比 16%;因案外
14、人提出申请时,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或者已经执行终结,导致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事实不存在而被法院驳回的案件共 24 件,占比 29%;因案外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损害案外人权益”等虚假仲裁事实而被法院驳回的案件共30件,占比 37%。可见,案外人未证明仲裁当事人的虚假仲裁行为、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未进入执行阶段或已经执行终结是法院驳回案外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两大主要事由。这意味着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案外人要证明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虚假仲裁的事实难度较大;也体现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
15、行仲裁裁决制度适用范围窄,其仅适用于仲裁执行阶段,无法有效保护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进入执行前或者执行完结后期间的案外人权益。3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短板 3.1 仲裁案外人主体范围模糊 裁决执行规定虽确立了仲裁案外人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渠道,但仅在该规定的第 18 条中,对仲裁案外人作出“权利或利益的主体”的笼统表述。而仲裁案外人应满足怎样的条件才属权利或利益的主体行列,裁决执行规定并未作出详细阐述。换言之,该规定没有明确仲裁案外人需满足的其与仲裁裁决或执行标的之间的关联性认定标准,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外人主体资格的认定产生争议。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
16、度作为仲裁裁决执行阶段的“事后救济”制度,该制度层面的仲裁案外人一般情况下对仲裁程序中的事实或法律关系的了解程度存在滞后性,常在权益受侵害后才知悉;而仲裁第三人因已经参与过仲裁程序,对裁决中法律关系和事实知情,在此情状下再受侵害的几率不高。结合上文对仲裁案外人与仲裁第三人概念的区分,本文认为应限缩“仲裁案外人”的概念,将仲裁第三人这部分主体从中剔除。3.2 证明标准不合理 裁决执行规定第 9 条和第 18 条要求仲裁案外人需举证证明仲裁当事人存在虚假仲裁或恶意仲裁事实的存在。但该规定存在弊端:首先仲裁案外人收集并提供虚假仲裁的证据难度较大。因基于仲裁保密性的特征,案外人在缺乏行之有效的取证手段
17、的情形下,往往难以获取仲裁笔录及结果等相应文件,本文统计的样本数据对此可以印证有 37%的案外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够证明仲裁当事人存在虚假仲裁的事实。其次证明当事人虚假仲裁事实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要求过高,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事实往往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如(2019)京执复193 号-1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187 执行裁定书当中,北京市高院认为,执行法院只有高度确信“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仲裁裁决主文或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
18、权益”,才能裁定不予执行。再者给予案外人的举证期限过短。裁决执行规定要求案外人需要“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可案外人往往在得知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后才着手收集相关证据,短短三十日内要准备好足以让法院采信的证据并提出申请不太现实,这一定程度导致案外人取证结束后已错过提出不予申请的时限。正如本文统计样本数据显示,有 6%的案外人因超过申请时限而被法院驳回申请。3.3 难有效防止案外人滥用权利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设立的本意系为善意的案外人提供权利救济途径,但由于该制度系初设,条文较为原则和概括,并且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这一定程度上导致在司法实践
19、中出现部分案外人滥用程序异议权的现象,挤压了善意案外人通过该制度得到有效救济的空间。这部分恶意案外人常在无法律根据的前提下随意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遭法院驳回后继续以相同事由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以达拖延并阻碍仲裁裁决执行的目的。如(2021)京执复295号新余运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中显示,该中心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行业法律法规,扰乱金融秩序”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后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原仲裁裁决存在虚假仲裁的情形下,阻碍裁决的执行。3.4 对案外人保护范围有限 本文认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对案外人保护范围有
20、限,主要体现在于案外人对未进入执行程序的虚假仲裁难以救济。仲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是案外人申请适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前提,但是在虚假仲裁中,当事人一般会自动履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中内容,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都会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文统计的样本数据中,就有 29%的案外人不予执行申请因为未进入执行或已经执行终结而被法院裁定驳回。如(2019)冀执复 2 号王旭、刘哲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显示,仲裁当事人王旭申请仲裁时隐瞒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系借款合同的事实,使仲裁裁决严重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可河北省高院却以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时仲裁裁决未进入执行阶段,裁定驳回案外人申请。可见,仲裁案外人
21、权益之救济仅依靠现行 裁决执行规定所确立的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不够的,还需对案外人权益救济路径进行丰富与完善。4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完善路径 4.1 明确仲裁案外人主体范围 前文已对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中仲裁案外人概念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就司法实践而言,若过于严苛限缩仲裁案外人的范围,则会导致将有救济必要的案外人排除在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这显然与制度设立的本意相违背;若对仲裁案外人的范围不加限缩甚至任意扩大,会助长仲裁案外人滥权之风,阻碍仲裁裁决的正常执行。因此本文建议对“仲裁案外人”的概念进行限缩,不可以将仲裁第三人这部分主体纳入仲裁案外人的范围之中。
22、4.2 合理调整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要使法庭采信其主张,就需提供证据将待证事实证明到某种标准。就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而言,案外人对于一般程序性事实仅需提供证据并证明至较大可能性的标准即可,但对于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并提交虚假仲裁等事实需要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仲裁案外人非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未参与仲裁程序,难以得知仲裁庭审过程及相关庭审证据材料,加之取证时间较短,要证明仲裁当事人之间虚假仲裁的事实极为困难。因此,结合目前司法实践中案外人举证困难的现实情状和打击的虚假仲裁的需要,若继续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会加大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难
23、度。本文认为采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即可,如此将有利于案外人主张的仲裁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待证事实认定。4.3 规制案外人权利滥用行为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188 为防止部分案外人滥用自身权利,恶意拖累裁决执行进程、浪费司法资源,必须加强法院的立案审查标准。法院应严格加强对案外人的不予执行申请在管辖、期限、事由等审查,则可有效过滤大部分非真正权利人的申请,以保证制度为真正的权利人提供救济。同时,基于虚假仲裁中案外人权利救济紧迫性的特征,则法院对案外人不予执行申请的立案审查应更多是形式上的,需要避免变相抬高案外人的申请门槛,损害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落地
24、实施效果。4.4 拓宽仲裁案外人救济路径 基于当前司法实践中未进入执行程序的虚假仲裁救济难的窘境,本文认为可借鉴法国的案外人取消裁决制度的经验,在未来时机成熟时于现有的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框架之外,纳入并行的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拓宽仲裁案外人的救济途径。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指非仲裁协议一方的案外人未参与仲裁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法院起诉撤销、改变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中全部或部分内容。对受虚假仲裁侵害的案外人而言,其与仲裁当事人间的实体争议,完全有“诉”的正当性基础;并且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有从根本上否定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效力的
25、法律效果,符合仲裁案外人对自身权利救济需要;再者,若此制度可以设立,则案外人在仲裁裁决进入执行阶段前便可对自身权利进行救济,能有效改善当前仲裁案外人仅能在执行阶段寻求救济的尴尬局面。5 结语 尽管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尚未获得学界一致认同,在实践层面仍存短板。但该制度实践中所暴露的各项问题,实际是任何制度施行之初都会出现的正常现象,不必过度苛责,现应做的是加强研究,补齐制度短板以助其更好发挥效用。本文以学界不同观点为切入点,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作出一定探讨;从具体的案例出发对制度适用现状进行一定实证分析,归纳总结出制度短板并因应提出了完善对策。希冀在仲裁法修订之际,本文粗浅的见解能为案外
26、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完善作出帮助。参考文献 1谷佳杰,张健祯.仲裁案外人准入制度之质疑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40(4):8.2许若圆.虚假仲裁中案外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22.3何坤.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完善研究D.兰州:西北师范大学,2022.4汪蓓.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的检视与完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24(03):130-143.5李婷.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21.6孙子良,刘翠翠.检视与完善: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实施效果评测 J.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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