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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部门安全技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保证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保证运输生产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为了加强车辆部门安全和文件生产,积极地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则。
《车辆部门安全技术规则》是全路车辆部门广大职工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大家都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各局、段(厂)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细则,保证本规则的贯彻执行。
凡有不遵守本规则的,或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违章作业、强迫命令、瞎指挥等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严肃处理。对负有刑事责任者,应按照刑法的规定,依法惩处。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局、分局、段(厂))
1、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必须包括安全生产的内客。领导干部对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2、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劳动保护及环境保护政策、法令和安全卫生规程,以及上级部门制订的安全技术规则。组织制订本单位的安全实施细则,正确指挥生产。
3、 组织编制和贯彻劳动保护技术组织措施计创,不断改善职工芳动条件,正确合理安排和使用劳动保护经费。
4、 积极改善尘毒作业及环境保护条件,使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定期续织对有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5、 根据季节特点和专业性问题,每季组织安全大检查,发动群众开展四查活动(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对查出的问题要组织力量,积极整改,做到条条有着落,条条有交待。保证各种生产建筑物、技术设备和工具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6、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要不断的调查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伤亡事故、职业病及职业中毒的发生原因,组织制定防范措施。在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亲自组织调查处理,做到三不放过(找不出原因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止措施不放过)。
7、 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遵章守纪的宣传教育,定期进行安全考试。对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奖励。对事故责任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成经济制裁。
第二条 车间领导
1、 对所管辖车间的安全生产及职工的健康,负直接领导责任。
2、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合理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
3、 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各项活动中都必须包括安全生产的内容。
4、 要不断的组织检查各种生产建筑物、技术设备、工具和辅助设施,组织整顿工作场听,保证符合安全卫生规程的要求。
5、 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教育。对新工人和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要先进行有关安全技术教育,然后才能上岗。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尘毒治理设施。
6、 定期分析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事故苗子的发生原因,负责提出改进措施。每月要召开一次车间安全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学习安全文件,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第三条 工组长
1、 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 负责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章制度,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对新工人和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技术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签定师徒合同。
3、 经常检查整修工装设备、安全卫生设施,整顿工作场所,经用保持作用良好,整齐清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4、 充分发挥小组安全员作用,组织全班人员开展预想活动,学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5、 及时研究分析伤亡事故和事故苗子、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原囚,提出并实现改进措施。
第四条 工人
1、 认真学习、切实执行安全技术规则,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与尘毒治理设施。
3、 发生事故和事故苗子时,本人或在场职工应立即报告领导,并看守事故发生现场,向调查事故人员详细介绍当时实际情况,并提出防止办法。
4、 学徒工、新换岗位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参加劳动的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生教育,并考试合格。在学习、实习期间不得在没有熟练操作工人的监护指导下单独进行作业。
第五条 安全员
各生产班组推选在安全上能模范遵章守纪,熟知本组各工作岗位安全要求,坚持安全原则的职工,为班组安全员。安全员在工组长领导及劳动保护干部的指导下,以不脱产形式,协助工组长开展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1、 经常宣传安全生产力针,督促协助工组长召开本班组安全分析会,以不断改进班组安全生产工作。
2、 发现违章作业及不安全因素时,有权立即提出批评指正,对严重违章而导致危急情况时,有权先指令停止违章操作,然后汇报有关领导处理,如仍有阻力有权越级向上级领导报告,以确保安全生产的方针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3、 协助工组长组织本班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提醒各项生产工作安全注意要点。组织班组职工轮流安全值日。
4、 随时注意并掌握本班组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向安全技术部门汇报,并协助工组长做好安全生产评比工作。
第六条 劳动保护专职人员(机构)
各级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 协助领导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和规章制度。
2、 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井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4、 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 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6、 指导生产班组安全员工作。
7、 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备品和清凉次料。
8、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9、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扣处理,进行伤亡事收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且督促他们按期实现。
10、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
11、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芳逸结合和女职工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技术部门
1、 在下达新的生产任务或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要制定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细则。
2、 在设计新建工程项目时,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对有关安全防扩项目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 每年在年度开始前提出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计划。对已批准的改善项目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4、 对现有生产设施和各种技术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通风、降温、防毒防尘、照明等设施,应负责提出日常管理和养护维修计划。
第八条 人事、劳资部门
1、 对新招工人、调入和转换工种的工人,组织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新工种安全技术教育。
2、 对定职、定级和改职工人,均须经安全技术考试,鉴定合格后才能任职。
3、 负责组织行车有关主要工种、高温作业工种和接触尘毒作业工人,进行调入前的体格检查和定期的体检。体检表应存入档案备查。对身体状况不适应该工种工作的应及时负责调离。
4、 在制定劳动定额、查定定员、确定工作时间和班次时,应符合劳动保护的要求。在审查制定职责范围及推行经济责任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责任内容。在制定奖惩办法时,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主要条件之一。
第九条 技术教育部门
1、 在编制职工技术业务教育计划和组织职工技术业务学习时,要安排安全技术教育内容。
2、 对新招工人、调入和转换工种的工人,以及培训特殊工种的工人时,要组织安全技术学习和考试鉴定工作。填发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十条 材料部门
1、 按照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对劳保用品、改善劳动条件的用料及设备等,负责计划、申请、采购、保管、发放及回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计划部门
1、 在编制计划时,根据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对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防寒、环境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安全宣传教育等所需费用同时编列上报。
2、 对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等有关费用计划,按季度、款源、科目、项目、款额列表监督执行,并纳入季度、年度经济活动分析。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
1、 根据计划与上级规定,掌握和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等费用的及时正确使用。
2、 按季度分析劳动保护费用使用情况,及时提出劳动保护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3、 对发放防护用品请领单,负责审核,登入卡片,并根据防护用品发放规定,使用到期情况,提出备料计划和费用计划。
第十三条 总务部门
1、 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卫生备品、饮水等的采购供应工作。
2、 负责防暑防寒设备、用具、饮具的计划、采购、供应、保管、修理、安装等工作。
3、 负责防护用品的洗涤、修补和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 调度工作
1、 负责及时正确地统计工伤事故和事故苗子。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向段领导、分局和路局汇报并与安全技术专职人员取得联系。
2、 在指挥生产的同时,布置下达安全注意事项。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和通报有关部门吸取教训,防止事放。
第三章 一般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 上班前,严禁饮酒,要充分休息好,保证工作时精力充沛,思想集中。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作业。检查确认所使用或交接的工具、设备的技术状态良好。工作中保护场地清洁,通道畅通,产品、配件、原材料堆放整齐。下班前,要关闭风、汽、水、电等开关,工具、材料要收拾整齐,打扫周围环境,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六条 两人以上从事同一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指挥,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呼唤应答。
第十七条 顺线路行走时,不走轨道中心和枕木头。横越线路和道口时,注意瞭望机车、车辆,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严禁抢道、抓车、跳车、钻车。
第十八条 横越停留车辆的线路时,应先确定无调车作业及车辆无移动的可能时,再由车钩上方通过,手抓牢,脚踩稳,严禁脚踩钩锁、钩颈和折角塞门手把。从停留车辆的端部横过线路时、要留有安全距离:徒手通过时不少于三米,搬运材料、工具时不少于五米。要迅速通过,不得在轨道中停留。
第十九条 搬运材料、配件应在两线间行走,不得紧靠线路。两人以上扛抬物品时,应同肩同步,同起同落,做好呼唤应答。
第二十条 在站场上作业和行走时,要随时注意两邻线来往的机车车辆,防止被车上坠落物品、篷布绳索等击伤。严禁在枕木头、轨道心、车底下、车端部和站台边坐、立、闲谈、休息、避雨或乘凉。
第二十一条 锅炉房、空气压缩机室、乙炔发生器室、配电室、危险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所,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室,应严禁烟火。
第二十二条 登高作业在使用梯子、高脚凳、升降台之前,应检查确认其完整良好。作业时,要思想集中,不得用力过猛和探身过远或高空跨越。升降台在上下升降或左行移动时,必须了望确认安全后才能开动。不得两人同时站立在同一梯子上。梯子与面的倾科度为60度左右,并要有防滑装置,使用人字梯时应挂好安全链钩。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安全带应定期检验。工具材料不得丢掷。露天工作场所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禁上高空作业(登高二米及以上者均为高空作业)。
第二十三条 严禁私接电源线。机械设备的电气部分发生故障时,要立即关闭电源开关,通知电工进行修理,严禁非电工人员检修电器。导线不许缠在铁丝、金属管及机械设备等导体上,以防漏电伤人。
第二十四条 进入电气化铁路区段的人员(乘务、通勒等),严禁上车顶及靠近接触网支柱。汽车运输通过接触网时,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4.2米,随车人员严禁挺身站立(4.2米以上不得有人)。
第二十五条 分解组装车辆或机械上的配件时,必须密切注意其连结情况,在没有螺栓固定、支架垫妥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严禁拆卸,以防倾倒落下。组装需要吻合对孔的部件,严禁用手指探摸孔槽,必要时应以工具拨动。
第二+六条 没有经过清洗、消毒并取得合格证明的罐车、毒品车,不得调入修理线,也不得进入车内进行修理作业。严禁入罐掏油,以防中毒窒息。
第二+七条 使用卷扬机或撬动车辆时,首先要掌握线路坡道,停车位置和人员作业情况,设专人指挥、了望,准备好制动措施,以防溜走碰撞、伤人。使用撬棍撬车时,最好使用专用的活头防滑撬棍,不准用腹部去压撬棍。
第二十八条 一切电动机械、工具,其电压在50伏以上的,都要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移动照明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灯泡应装有防护罩。易燃、易爆的作业场所、危险品仓库等处的照明灯,需装防爆装置。
第二十九条 各种机械设备转动的外露部分,都要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凡超过二米高的各种脚手架、走台、扶梯等,都应设有牢固的防护栏杆,其高度不低于一米。
第三十条 机床及各种转动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在开机前,要检查机械转动部位防护装置是否齐全良好,给油状态是否良好;在操作机械时,衣袖要扎紧,女同志的头发应挽在工作帽内。严禁戴手套操作;进行金属切削工作时要戴好防护眼镜。
第三十一条 生产、生活区域均需建立环境卫生分工负责制,道路要平坦畅通,门窗地面要整洁,距离线路较近的房屋,门前道路与轨道交叉处,要设安全栏杆或装设警铃、警告牌。为生产、生活需要所设的坑、壕、池和阴井,应有围栏或盖板。
第三十二条 各种锤、铲、挫、冲、斧等手动工具的材质硬度要适中,表面须平整,无卷边、缺损、裂纹。把柄须用硬木制作,要平滑光洁,无裂纹,不松动。锤柄应装有金属防脱楔子(不得用饮钉代替)。活动扳手、管钳子不准加装套管,不准用二个扳手咬合使用或用扳于代替手锤使用。挥抡大锤不准带手套,在打击第-锤之前,应注意周围环境,确认安全状态。一切工具、材料不得抛掷传递,不得放在车顶、机械转动部位和边缘处所。
第三十三条 根据生产防火要求配足消防器具,建立消防组织,消防器具非遇火警,禁止乱拿乱用。冬季安装取暖火炉要符合公安部门防火要求。要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防止火灾和煤气中毒。
第三十四条 对容易发生伤亡事故、中毒、爆炸、触电、火灾等场所,应悬挂明显的国家统一规定的警告、提示牌。
第三十五条 使用手提式风钻、电钻前,应首先检查确认钻机的外壳、手把、开关、电源线、给风软管等技术状态和绝缘良好。操作时站立位置要适当,钻孔高度不得超过工作者肩部,不得用力过猛。在钻机尚未停止转动时,严禁接触钻头、钻夹头或钻套。严禁用手清除钻头上的碎屑。中断作业时,应立即切断电源、风源。
第三十六条 使用各种镐类、干斤顶起重时,重心要找准,底座安放平稳牢 固;镐体垂直,铁与铁接触部要加防滑木垫,其行程不得超过全长的四分之三(或安全线)。在一个起重物上同时使用多台镐时要有专人指挥,平衡起落,防上倾倒。在起重过程中,起重物尚未垫妥架稳前,操纵人员不得离开岗位,身体任何翻位不得伸入起重物下方。
第三十七条 使用砂轮机的安全:
1、 砂轮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督,要经常检查保养,保持其良好状态,使用砂轮机人员,必须熟知砂轮机操作安全知识,佩戴防护眼镜。
2、 使用前,必须先检查砂轮有无裂损,防护罩是否坚固,研磨台间距是否在3mm以内,然后启动试运转,确认全部良好后方可使用。
3、 砂轮机在使用中应做到:
(1) 不准用砂轮侧面研磨,不准一个轮两人同时研磨。
(2) 砂轮磨耗近夹盘时不准继续使用。
(3) 过大工件不准在固定式砂轮上研磨,过小工件不准以手持研磨,应用手钳夹牢作业。
(4) 砂轮机开动后,身体应站在侧面,头部要躲开,工件放置研磨台上,轻轻推动,严禁用工件撞击砂轮。
4、 使用手动砂轮机(包括风动、电动)除应做到以上各点外,还必须做到:使用电动砂轮机时,要戴好绝缘手套,脚下设有绝缘垫板。使用风动砂轮机时,开风要徐徐开启风门。作业中要选好研磨操作位置,防止一旦砂轮崩裂伤人。手动砂轮机用完或作业中暂时停止时,不得将砂轮机随处乱放,应放在不潮湿、不冷冻、不擦碰的处所。
第三十八条 氧气瓶与乙快发生器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距明火应在l0米以上。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暴晒和碰横,电石桶必须存放于干燥处所。
第三十九条 全体职工除应严格遵守安全用电外,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
1、 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发现者迅速把就近电源开关切断或用绝缘钳、木柄斧切断电源线,或用绝缘物将触电者与带电体分开。
2、 在切断电源的同时,要考虑触电者脱离电源后防止摔伤的措施。
3、 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就地迅速进行人工呼吸,如需送医院抢救,在送往医院途中也不能停止人工时吸,一直做到复活或交给医师抢救为止。
第五章 定检(包括站修)作业安全
第六十八条 架落车作业:
1、 各种架落车用的机具及其附属配件、吊具、吊索等都必须订立检查制度,要做好记录备查。
2、 架落车作业前,应对架车机具、负重量及地基状态,进行技术检查。镐和铁马的顶部应放置不超过二块的防滑木垫,并在车辆的另一端打好上轮器。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架车:
(1) 凡是装载液体货物的罐车需要架车时,必须有专人指挥,架要要缓慢,起落保持车体平稳,并严禁明火接近和敲打罐体,要确保人身安全。
(2) 不是均衡装载货物的重车;
(3) 非指定可架重车的地面;
(4) 库外遇有大风雨时;
(5) 车顶、车内、车下有人时(不包括架车人员);
(6) 固定架车器的镐顶与窄车体的侧梁搭载量有效长不足100mm时;
(7) 少于三名作业人员时。
4、 架车作业时,要鸣笛警告,缓慢启动塞门把手,严禁猛起急落和两端同时起落。车体架起后,应立即插好固定架车器圆销或架好铁马,保持车体平稳,注意车辆动态(固定架车器圆销应每月探伤检查)。
5、 架落车时,禁止手扶心盘销。必要时必须在二侧旁承上各垫以200mm以上厚的硬木防护垫方准进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将头和身体探入枕梁与摇枕之间。
6、 车体架起后,必须支好铁马再将转向架推出,落车时,必须先将转向架推到车体下部后,方可撤除铁马;推动转向架时,头和手不得超过轮缘高度。
7、 架车作业人员应于架妥垫稳后,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给风塞门或电源,收拾好电线、工具,方可离开。
8、 使用桥式起重机架落车时,还必须遵守天车作业安全规定。
第六十九条 转向架检修作业:
1、 分解、组装转向架,应根据不同型号的转向架按各自的作业顺序进行,对一切零配件、工具严禁抛、掷。
2、 侧架、均衡梁、拱板、摇枕、成组弹簧,在分解、组装时,应使用吊挂牢靠、作用灵便的专用机具或天车,由两人以上操作,做到:步调一致,用力均衡,呼唤应答,放稳垫实。
3、 使用活动工作台作业时,要加强联系,防止误动。走行轨道要保持平整畅通,防止颠翻。采用地下流水线应有报警装置或设人看护。
4、 使用天车、悬臂吊、平衡吊送配件时,要有专人指挥,吊具要牢靠,动作要稳,严禁在吊起的工件下方进行任何作业。
5、 分解组装各部螺栓,要选用合适的扳手。使用电动工具时,精力要集中。更换套筒时,双手要紧握其中部。使用螺栓防转卡子时,要停机安放,防止挤手或滑落砸脚。
第六十条 车钩缓冲装置的检修作业:
1、 分解、组装车钩缓冲装置,应使用工具,严禁直接落地。在没有拧妥前后托板螺栓的情况下,必须要有架起的车钩顶镐。
2、 分解组装钩舌时,必须两腿分开,将钩舌贴胸拢抱,钩舌入位后立即穿上钩舌圆销。拆装钩舌销时,注意提开钩锁后防止钩舌落下砸脚。
3、 遇有车钩及车钩尾框不能自然落下时,应使用工具压缩缓冲器弹簧,不得打入铁楔。
4、 分解检修各型缓冲器时,要安装好防护装置,否则禁止敲打、振动。卸下缓冲器时应检查弹簧压缩伏态。往下溜放缓冲器时,滑梯要钩牢,禁止用人超力搬运。
5、 使用电、风动扳手装、卸托板螺母时,要遵照操作过程调整好倒、顺位置,严禁用手扶防转卡具。
6、 在搬运和检修中,遇有压缩状态的缓冲器或弹簧箱破损时,特别要注意避开弹崩方向,防止伤人。
第七十一条 制动装置检修作业:
1、 拆装、检修各阀门、仪表、管路及其他配件时,必须先截断风源,排净余风 然后才能作业。作业结束后要恢复开通位置。
2、 分解组装制动缸、副风缸应使用专用工具,两人操作,做到呼唤应答。
3、 分解制动缸盖螺母前,要在勾贝杆上套好安全圈,插上安全销,头部要偏离勾贝杆的伸出方向。
4、 吹扫各种贮风缸、制动管,其风压不得超过 2公斤力/平方厘米。开放折角塞门吹尘时应紧握制动软管连接器。
5、 使用单车试验器时,每次试验前都要大声呼唤或鸣笛确认车下无人后方可进行。车体未落妥前禁止施行单车试验。试验结束,要全面排风。因故暂时离开,要关闭截断塞门。
6、 登高检修手制动机前,要先检查扶手、脚踏板、制动台的安装螺栓是否牢固,工具配件要放妥,防止坠落伤人。
第七十二条 制动室内检修作业:
1、 分解制动软管要卡紧。试压时管堵要安装正位,进风要缓慢,风、水压力不得超过规定,要在无压力的情况下处理故障。
2、 塞门研磨机应由熟练工人操作,装卸塞门时要打开离合器。分解三通阀时要卡紧,拆卸的部件要摆放好。禁止在研磨机上敲击振动。检查研磨质量时要先打开离合器。严禁两人同时在一台三通阀上进行作业。
第七十三条 木工、车体钳工检修作业:
1、 在车体上部作业时,必须站稳并注意周围情况,用力要适当,防止失身跌下。进入车内要首先检查敞车的上翻门插销是否插牢,棚车小窗是否撑住,防止作业震动落下伤人。
2、 进行车体作业时,上下抛掷物件时必须设人防护或了望确认无人方得抛下。
3、 上、下车必须确认木梯扶手、脚踏板正常后,方可扶登,不得穿硬底等容易滑倒的鞋子。客车、守车、罐车脚踏板和客车翻板弹簧不能浮设,必须随拆随装。如离人要挂防护牌。
4、 在车顶作业时,不准将工具、材料放在边沿脚位,防止受震后落下伤人。在敞车内作业,禁止骑在车帮上和脚跟不着地板悬空的俯身作业。
5、 敞车下侧门需要撑起时,应确认前方无人,用规定的专用工具或吊钩撑牢。关闭下侧门时,要呼唤确认车下无人。修换上侧门板时,要确认侧门的两侧插好扁销。修换门轴和插销座螺栓时要逐个更换,禁止全部拆除,注意防止插销座螺栓松驰受震脱落伤人。
6、 拆除地板时,要确认车下无人方可作业。换下的旧木板上的铁钉,要全部打弯或拔出。大帽钉及守车上拆下带钉子的木压条要收集在一起,不得随意乱扔。
7、 修换棚左侧门滑轮时,要逐个拆换,不得一次全部卸除。作业人员暂时离开时,要挂上“禁止推动”的标示牌。
8、 关闭保温车车门、冰箱盖,水泥车、罐车盖时,要大声呼唤,确认车内无人后,方可关盖。
第七十四条 木工机械作业:
1、 木工机械必须由熟悉设备性能、构造和操作方法的人员操作,实行包机责任制,非指定操作人员禁上动用。
2、 木工机械周围不准乱堆乱放木料,应码放整齐,与机械保持便于操作通行的空间。木工室内严禁吸烟。场地周围应设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3、 木工室使用的机电设备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对锯屑等应有排尘设施,以便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并改善作业环境。
4、 对锯条、锯片、刨刀等刀具,在安装使用前必须检查,如有裂纹禁止使用。安装时必须卡牢与紧固好,经过试运转正常后,方得进行工作。
5、 各种木工机械在操作中遇有异常状况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处理,在机械上所进行的锯刨等工作物,均不得带有铁钉、楔子、沙石和水泥等,如有以上杂物应清理后再上机操作。
6、 使用各型锯机、木刨机进行作业时,推送工作物要注意木料节疤、戗茬(不顺纹)和木料湿度与硬质,遇有以上情况时,应适当放慢进料速度,或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危险。
7、 使用各型锯机、木刨机作业时,刀刃要锋锐,其吃刀量不宜过大,推送木料不能过猛,木料不能以腹部顶推。严禁先将木料放在刨刃上后开刨床。操作人员均需要站在侧面操作。
8、 机具如被木屑木片阻塞,不准用手扒,应停车后用木棒清除。
9、 使用压刨时,若木料长度小于前后滚筒的距离,禁上在压刨上刨削。手压刨床,除应有防止刨手的安全防护装置外,不准刨薄小木料(厚度不得小于10毫米,长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10、 锯机应在床面上标明安全作业线(与锯齿边缘距离100毫米处)。作业人员的手不得侵入安全作业线进行操作。
11、 在进入干燥室作业时,门外应设人了望或于门上挂有“内部有人作业”,的标牌。关门前必须确认室内无人再行关闭。
12、 在同一台机床上有两个刀刃或锯片的设备,使用其中一个时,另一个应设防护罩遮盖,不得两个同时使用。
第七十五条 水暖、燃油炉检修作业:
1、 检修暖汽、给水装置必须确认管内无水,无汽后才能进行作业。排汽、排水时,要注意周围和车下人员的安全。
2、 检验、调试各阀门时,不能用力敲打,人体不能面对出汽口,送汽前要通知周围有关人员,并缓慢开启阀门。
3、 拆除上水箱多人作业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呼唤应答,关闭有关相联的水、汽阀门,排净箱内余水,做好支、垫准备工作,拆除卡子后,再落下水箱。
4、 燃油炉室内排水孔下边要有铁管引出,防止残油流在转向架上。
5、 燃油炉手动点火后,若未点燃时,应立即停止,电机要继续运转,待炉内油气排出后,再重新点火。严禁用明火或其他助燃物点火。运用中有不正常情况,要先切断电源后检查处理。一次作业完毕,也要切断电源全面检查后,方准离开。在非采暖时节,必须排净残油。
第七十六条 油漆作业:
1、 油漆库及喷漆场所周围10米内不得有明火。大面积喷漆与明火作业不得同车进行。携带易燃物品时,不得接近明火。
2、 油漆库内及油刷车辆内部时,均应通风良好。
3、 登高作业时,要确认登高用具状态良好。上车顶作业要系好安全带。禁止脚踏油漆未干处所。
4、 喷漆、喷油、吹尘作业应与其他检修作业错开进行。禁止在墙壁上试喷。油漆洒落在地面后要及时清除干净。
5、 油漆配料室要通风良好。除常用油漆料外,其他储备漆料均应放在危险品仓库内。
6、 使用脱漆剂在车内脱漆时,要在车辆两端挂上标志牌,严禁明火靠近。要及时处理旧漆皮。工作人员在车内停留时间不能过长。
7、 稀料、脱漆剂等挥发性易燃品,要指定专人保管。
8、 使用高压静电喷漆装置,要遵守下列规定:
(1) 高压静电设备要随时处于绝对绝缘状态。高压发生器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2) 喷枪(杯)尖端距车体不得小于规定距离。
(3) 车体上悬挂物,要在喷漆前处理妥当,防止放电火花引起火灾。
(4) 高压发生器开机后,在接地放电前,任何人不得接触喷枪(杯)和屏板、导线等设施。
(5) 高压发生器运行中和正在喷漆中,不能接地放电。只有在喷漆结束,漆雾散失后方能接地放电。
(6) 清洗喷枪(怀)和检修机械,必须停电并接地放电后方可进行。用机械洗杯必须在档板或固定设施内进行。不得向空间排放清洗剂。
第七十七条 轮对检修作业:
1、 检查、测量轮对时,不得脚踩钢轨,要随时注意前后轮对的动态,并对前后轮对加强防溜动设施。溜放轮对要先检查线路无障碍物后,在有人防护的情况下进行。严禁骑跨钢轨推送轮对。
2、 使用地镐转轮时,托板要与车轴相勿合,缓开塞门,平稳顶起。溜放时,要注意了望。
3、 堆放轮对时,不得超过三层。下层轮对要安设止轮器,上层轮对要交叉落实、堆放整齐。堆放车轮和车轴时,要采取防滑、防滚动和倾倒的措施。
4、 轮对装卸车时,起吊落钧不得与车内端、侧板碰撞。底层装载要牢固,打上止轮器。要检查上、下侧们插销是否插妥、钩牢。
5、 装卸轮对、车轴、车轮时,吊具挂妥后,要呼唤应答,人员要及时躲开,防止滑动、坠落。
第七十八条 滚动轴承检修作业:
1、 感应加热器及控制屏的接地线状态应良好。作业人员要经常检查加热器线圈引出线和电缆线的绝缘伏态,防止漏电、触电。随时注意使用情况,发生意外立即关闭电源。
2、 使用清洗机冲洗轴承时,开机前先将机盖盖好,防止溶液溅出伤人。取送轴承时,严禁抛掷和用于触摸。待机器自然停上后,再用工具提取。
第七十九条 探防作业:
1、 探伤人员必须经过技术考试合格并持有操作证,方可担任探伤工作。未经考试合格人员不能代务。每次探伤开工前,均应先检查机件、仪表电路,确认良好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2、 磁份探伤作业前,要检查仪器性能。使用超声波探伤要注意绝缘良好,机壳要有接地装置。凡电器部分发生故障时,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处理。
3、 操作时不得骑跨轨道。向车床或机架上安放车轴时,应使用顶镐进行,禁止使用天车吊轴对顶针。
4、 中断工作或作业完了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第八十三条 罐车检修作业:
1、 各型罐车在进行各种修程时,施修前必须经洗罐站进行洗刷,罐内(包括中排油阀、侧排油阀及其管道)的残油、残液、残渣要全部清除干净。[注二:此款恨据铁道部车辆局(87)第480号电报更改附后]
2、 洗罐站对检修罐车应有严格的验收交付制度,要指定专人下罐验收,使用可燃气体报警器进行测爆,挂上标签,涂打“洗罐完”标记,并将车型、车号、调出时分、测爆数据报段调度登记。
3、 段修、辅修、临修的预检人员,要根据段调度的计划安排,在检修罐车入库前核对车型、车号,验看洗罐标记票签,并以可燃气体报警器实行测报复验,确认无残油、残液、残气(余气)后,报段调度做出记录,方可调入检修线。非经洗刷过的罐车,不许进入检修线。
4、 罐体检修钳工、熔接工、铆工于开工前要复查确认“洗罐完”标记。发现异状或有浓厚气味,还要先做测爆,超过测爆极限时,退回洗罐站重洗。
5、 在罐体内部施行焊修、熔割作业时,要有良好的通风和绝缘设备,身体各部不得接触罐体。有时下罐作业时,罐口要设专人监护了望。
第六章 专业工种作业安全
第八十六条 铆接作业:
1、 工作人员工作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2、 铆枪由专人掌握,使用前应确认是否良好,铆枪头应有安全装置。
3、 任何时候都不准将铆枪对着人。铆接工作者之间联系信号应明确,做到呼唤应答。铆枪用完后应及时关闭风路塞门,把风窝、风胆退出。
4、 掌握风撑(或衬把)时,应注意支撑状态。用冲子冲孔时要注意对方人员。在车体铆接作业时要注意防止工具、配件等倒塌跌落,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后进行铆接作业。
5、 投掷铆钉时,目标必须准确。登高作业时,加热后的铆钉应传递,不准投掷。
6、 铆钉炉应与易燃危险品等保持在10米以上距离,工作完了后应彻底熄灭余火。
7、 使用端侧柱外涨调整器时,须检查确认钩链完整、作用良好。
8、 使用顶镐机具调直、调外涨或其他作业时,起搞开风要缓慢,注意邻近作业人员的安全,密切注视车辆歪斜情况,严禁猛顶猛拉。
9、 各凋梁卡具要正确卡挂,注意防止卡挂偏斜过大造成车体倾倒。卡具每季应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探伤。
10、 各种机具、卡具不能超极限使用。
11、 设有调直、调涨多用固定设备的单位,使用前要详细检查确认各部状态良好,使用时要顶正、挂牢,缓缓操动,要有专人指挥了望。
第八十七条 熔接作业的一般要求:
电焊、气焊、氩弧焊、二氧化碳保护焊必须由经过安全考试合格、懂得触电急救知识的人员操作。焊接时应确认如下安全条件方可工作。
1、 焊割作业周围10m米以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对客、货车车体施焊、割作业时,应按规定拆除四周易燃物并即时浇水防燃。
2、 焊割容器时,对于无毒和非易燃气体的容器应在无压力条件下进行,对于易燃、有毒气体的容器必须在清除残渣、残液并将内部清扫干净后进行。
3、 在金属槽内焊割作业时,槽外应有人监护,槽内应不断通风换气,焊割工作者应每隔一段时间到槽外通风。在槽内电焊时应铺有绝缘物,身体任何部分不得接触工作物。
4、 在焊割物未冷却并无人看守时,应在焊割物上标示“热”字,焊割余料有尖角余边时应及时处理。已切割完毕或待焊的把手、脚蹬和配件等不得浮摆形成假象,以防其他工作者攀蹬、踏脚时发生意外。
第八十八条 电焊作业:
1、 电焊室的墙壁、顶棚须为暗色,室内应有良好的排尘及净化设备。多台电焊机在同一室应有遮光设备。
2、 电焊机应有良好的保护接地或接零导线,焊钳应绝缘良好。电焊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
3、 遇有雨天禁止露天电焊作业,如遇紧急生产必须作业时,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并采取遮雨措施后,方得作业。在潮湿处焊修作业时应铺垫绝缘物。
4、 电焊机的开、关及各项调整工作只准由焊接工作者进行。
5、 电焊打火前,应向周围人员发出警告后再施焊。清除电焊熔渣时,要防止飞溅伤人。
6、 电焊工作完了应及时切断电源,禁止把电焊钳及导线放在钢轨和工作台以及潮湿地面上。
7、 除遵守上列有关规定外,氩弧焊还应选择护目镜,隔弧挡板措施。二氧化碳保护焊应注意将二氧化碳瓶与操作人员隔开,使与各项热源或明火,保持不少于5米的距离。在搬运钢瓶时不准碰撞、倒置和暴晒。
第八十九条 气焊作业:
1、 氧气瓶应有两个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时必须轻放,不能碰撞。操作人员不能穿有油污过多的工作服,不能用油手、油手套扣油工具接触气瓶及其附件。
2、 氧气瓶及压力表不得沾染油脂,不得与其他可燃气机瓶混放一处。氧气瓶不得靠近易燃、易爆物品及带电的导线附近。
3、 氧气瓶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距乙炔发生器5米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暴晒。
4、 开启氧气瓶盖时,禁止用锤敲打,禁止面对气瓶口换阀或操作。冬季气瓶口发生冻结时禁用火烤。氧气瓶总阀不良时,不得擅自拆下修理,应打“满”字标记,返厂修理。
5、 焊枪、切割器的压力表和气带必须作用良好,不得有漏泄。
6、 在点燃氧气枪时先开乙炔阀,后开氧气阀。关闭时与上述顺序相反。工作中发生回火应立即先关闭氧气阀,后关闭乙炔阀,然后再详细检查管路。在工作中应注意焊嘴的冷却。
7、 工作后应将各阀关严,排净管带余气,并对施焊观场作全面检查,清除余火。氧气瓶的回送应保留0.5公斤力/平方厘米以上的压力不得排空。
8、 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减压阀、焊切用具应定期检查,在冬季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发生冻结时禁止火烤。
第九十三条 机床作业
1、 一般要求
(1) 种机床应由指定的专人使用。使用人必须经安全考试合格,持有设备操作证。使用机床时均应执行各有关机床的操作规程。
(2) 各种机床使用前应先检查确认状态良好,注油试车后方可工作。转动部位及床面上不得放置刀具、工件等。
(3) 工作前应佩戴好防护用品,女同志的头发必须掩入帽内。各种旋转切削机床禁止戴手套操作。两人在同一机床上操作时应密切联系,做好呼唤应答,行动一致。
(4) 清理金属屑应使用专用工具。车铣脆质工作物应有挡板,切屑不宜过长,车刀上尽量做断屑措施。
(5) 各种刀具、工作物应卡装牢固。加工中应随时注意工作物及刀具状态,发现异状应立即停车整修。
(6) 各种机床外露齿轮,轴杆,皮带等转动部位易伤人处,均应有防护装置,并随同机床同时检修及办理交接。
(7) 在机床运转中,严禁手摸工件、卡盘、钻头、钻杆及各转动部位。在机床上挫光或打磨工件时,必须将刀架放于安全位置,不得将手或衣服与工件接触。
(8) 离开机床或突然停电以及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9) 检查或测量工件尺寸及光洁度情况和转变工件位置时,必须停车处理。
(10) 使用起重设备吊物时,应遵守起重作业有关规定。
2、 车床作业
(1) 转动的夹具部分不得突出过长,以防转动伤人。
(2) 在开反车时应预先检查卡盘保险装置是否上好后,方准使用。
(3) 拆卸卡盘时应用撬棍撬松卡盘主轴螺栓,不准用倒车或用棒顶,以防卡盘脱落。
(4) 在加工长的工作物超过床身时,一定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防上甩弯伤人和损坏机床。
(5) 利用正向卡盘夹持工作物时,其直径不得大于卡盘直径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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