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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官能源公司掘进专业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掘进专业领导岗位责任制
(一)掘进副经理
掘进副矿长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开拓、掘进过程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掘进副矿长必须熟悉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矿长应科学安排、合理组织煤矿开拓、掘进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1)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加强对分管科、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度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4条 组织制定井巷维修制度等掘进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掘进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参加矿长、安全生产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7条 每月至少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召开一次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开拓、掘进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 坚持开展煤矿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其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 负责煤矿开拓、掘进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第11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2条 监督掘进区队“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2)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事故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开拓、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区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瞒报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 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对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 煤矿企业在开拓、掘进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掘进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按规定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的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掘进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未落实煤矿开拓、掘进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质量方案、措施,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开展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利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编制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掘进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6条 未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不能够保证巷道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矿长副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入代行职权,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施工中,掘进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形似责任。
(二)经理助理(分管掘进)
经理助理(分管掘进)是矿井开拓、掘进过程中的行政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掘进工作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等工作。掘进经理助理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经理助理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掘进矿长开展掘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矿井开拓、掘进安全管理水平。
⑴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掘进矿长在矿井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搞好本专业的行政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2条 协助生产经理抓好本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分工科室的行政领导,协调好相关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3条 协助掘进矿长组织编制矿井掘进的长远规划。
第4条 协助掘进矿长搞好本专业内的掘进区队,具有包区管理任务时,是区队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者。
第5条 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经理助理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生产措施,解决现场顶板、通防、防治水等安全管理问题。
第6条 协助掘进矿长进行掘进专业的重大隐患排查和制定治理措施。
第7条 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现场勘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
第8条 对掘进工作面的行政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9条 参加掘进巷道竣工验收。
第10条 负责本专业顶板管理、开拓掘进、矿井支护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11条 当分管专业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抢险救灾,认真审查抢险技术方案,指导制定防范措施。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⑵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经理助理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经理助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专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 掘进经理助理按照分工对掘进专业方面的安全、行政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7条 在掘进过程中因为管理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经理助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按规定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掘进经理助理应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掘进经理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经理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经理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经理助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经理助理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分管的掘进专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掘进经理助理负领导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掘进副总工程师
掘进副总工程师是矿井开拓、掘进过程中的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掘进工作的生产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掘进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掘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矿井开拓、掘进技术管理水平。
⑴、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矿井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搞好本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协助生产经理抓好本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分工科室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的长远规划。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对矿井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采区设计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的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
第6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对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8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掘进专业的重大隐患排查和制定治理措施。
第9条 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现场勘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
第10条 对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 条参加掘进巷道竣工验收。
第12条 负责本专业顶板管理、开拓掘进、矿井支护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13条 当分管专业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抢险救灾,认真审查抢险技术方案,指导制定防范措施。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⑵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专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掘进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掘进专业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 在掘进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矿井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不正常,不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按规定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重要责任。
第24条 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分管的掘进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司掘进分管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生产技术科
第1条 积极协助生产副经理、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技术管理体系,各技术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在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组织通防科、地质科有关人员编制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采掘接续正常。
第4条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科研攻关
第5条 采掘巷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主要审查,定期组织人员检查采掘巷专业贯彻落实规程、措施的情况,并予以奖惩。
第6条 协助采掘专业副总组织集团公司达标准备工作。
第7条 确定科学、经济、合理的采区设计方案,及时上报审批并负责日常的施工设计工作。
第8条 参与灾害预防、反风演习。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第9条 建立技术档案,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0条 按专业组织采掘、巷修工区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第11条 按文件规定对采掘、巷修工区技术人员进行岗位考评。
第12条 组织采掘巷专业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第13条 定期对工区技术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进行奖罚。
第14条 加强对矿井顶板灾害的防治工作,对矿井顶板灾害进行预报、观测及总结,掌握矿井顶板灾害发生的规律。
第15条 负责采掘巷工程质量日常检查考核、责任追究
(二)调度室
第1条 负责日常生产的组织和指挥,按班、日、旬完成原煤产量、掘进进尺、开拓进尺、重点工程、洗煤等各项生产计划。
第2条 负责召开调度会、生产会、平衡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本公司各单位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凡是涉及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有权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
第3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指挥生产。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有权下达调度命令,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当发生重大事故时,调度室应根据领导指示,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所有人力、物力,积极进行抢救,并组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的工作。事后写出专题总结报告。
第4条 及时掌握生产趋势和分析生产动态,对生产薄弱环节,采掘工作面接替和采掘工出勤率等进行专题调度。对生产完成情况定期编制生产日报、旬报、月报,提出生产情况分析资料。
第5条 检查生产准备工作情况。帮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生产准备工作,保证水平接续、采区接续、工作面接续等采掘衔接计划的实现;检查“三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的可采期,保证生产能力相对稳定。
第6条 检查本公司主要设备的使用情况,与机械动力部门一起督促各生产单位合理地利用设备和做好设备检查工作。
第7条 检查物资、设备的到货和准备情况。及时检查和调节生产过程中的物资供应情况,通过供应部门和仓库经常了解和掌握本公司主要材料的正常储备和特殊设备的数量。
第8条 组织均衡生产。平时要抓好各班生产和月初、季初的生产、搞好综合平衡,及时组织以超补欠。与有关本部配合,及时解决影响均衡生产的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落实、保证生产有序进行。
第9条 了解和掌握综采、综掘、高档普采工作面的准备、安装、使用和日常生产情况,提高机械化水平。
第10条 经常深入实际、深入采掘一线,调查研究、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生产变化的趋势,及时向公司领导人专题报告或建设性意见,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问题。
第11条 建立完善的原始记录,按时填写图表和牌板。调度资料要定期归档保管。
第12条 负责执行领导调度值班岗位责任制,及时业务部门负责人轮流调度值班制。
第13条 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领导指示及时检查贯彻执行。对基层单位反映的生产活动,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如实、迅速地上报。
第14条 加强调度业务建设。不断更新调度通讯设施,采用现代调度通信手段。开展调度业务竞赛,不断提高调度工作质量。
三、延深办公室岗位责任制
1、积极协助生产副经理、配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
2、在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协同技术科、通防科、地质科有关人员编制延深工程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接续正常。
3、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研究攻关。
4、延深工程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主要审查,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延深工程巷专业贯彻落实规程、措施的情况,并予以奖惩。
5、协助专业副总组织集团公司达标准备工作。
6、确定科学、经济、合理的延深设计方案,及时上报审批并负责日常的施工设计和结算工作。
7、参与灾害预防、反风演习。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8、建立技术档案,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9、组织延深工程工区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10、组织延深工程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11、加强对矿井顶板灾害的防治工作,对矿井顶板灾害进行预报、观测及总结,掌握矿井顶板灾害发生的规律。
12、进行延深工程巷工程质量日常检查考核,责任追究。
三、公司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生产技术科科长
生产技术科科长是生产技术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⑴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生产副经理、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生产技术科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在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组织通防科、地质科有关人员编制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采掘接续正常。
第4条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5条 参加采掘巷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定期组织人员检查采掘巷专业贯彻落实规程、措施的情况,并予以奖惩。
第6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落实、考核各工区的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每月月底向有关领导汇报。确保采掘接续正常。
第7条 确定科学、经济、合理的采区设计方案,及时上报审批。
第8条 参与灾害预防、反风演习。
第9条 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第10条 建立技术档案,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1条 按规定组织科室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第12条 组织采掘巷专业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⑵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6条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第17条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18条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9条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22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23条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4条 对矿井采掘巷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5条 未组织制定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生产技术科编制的矿井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生产技术科科长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因生产技术科科长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生产技术科科长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矿井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矿井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生产技术科科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技术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技术科副科长
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⑴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科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按专业分工,做好各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工作,并归档。
第3条 协助科长确定科学、合理的采区设计方案,及时上报审批。
第4条 协助生产技术科科长编制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采掘接续正常。
第5条 参加采掘巷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定期组织人员检查采掘巷专业贯彻落实规程、措施的情况,并予以奖惩。
第6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落实、考核各工区的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每月月底向有关领导汇报。确保采掘接续正常。
第7条 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第8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⑵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对采掘巷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生产技术科编制的矿井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6、在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8、因生产技术科副科长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9、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10、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11、矿井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矿井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技术科技术人员
生产技术科技术员应积极协助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科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⑴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科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按专业分工,做好各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工作,并归档。
第3条 协助科长确定科学、合理的采区设计方案,及时上报审批。
第4条 协助科长编制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采掘接续正常。
第5条 参加采掘巷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定期组织人员检查采掘巷专业贯彻落实规程、措施的情况,并予以奖惩。
第6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落实、考核各工区的生产计划完成情况。
第7条 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第8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⑴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科技术员对采掘巷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生产技术科编制的矿井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6、在生产技术科技术员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8、因生产技术科技术员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9、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0、生产技术科技术员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11、矿井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矿井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技术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四)调度室副主任
调度室副主任应积极协助调度室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调度室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⑴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做好矿井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
第3条 随时掌握矿井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第4条 调度室主任未在岗位时,调度室副主任应根据安排承担主任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6条 掌握年、季、月生产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及生产工作安排。协助主任指挥各区实现均衡生产。及时了解安全质量情况和生产动态,发生重大问题、重大事故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参加处理。
第7条 参加各种生产、开拓、机电会议,督促解决发生的问题。对生产中的关键问题,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专题分析材料,供领导决策使用。
第8条 协助调度室主任监督、检查调度员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⑵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副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察机构及其矿井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的。
第10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副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矿井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按照分工范围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在带班期间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在带班期间,矿井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五)掘进资料管理员
1、按分工要求,做好各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工作,并归档。
2、积极协助主任、副主任的工作,确保延深工程资料齐全,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延深工程工程的进度等情况。
3、参与落实、考核各工区的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每月月底向主任做出总结汇报材料。
4、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5、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6、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四、掘进区队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掘进工区区长
掘进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工区在巷道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⑴、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根据矿井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9条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 负责组织本区队职工学习“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⑵、责任追究
第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2、掘进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3、对本工区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4、未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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