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裁量标准.doc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791900 上传时间:2025-03-0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22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裁量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裁量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轻微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缴存的风险抵押金低于规定标准5%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缴存的风险抵押金低于规定标准5%以上10%以下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缴存的风险抵押金低于规定标准10%以上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8千元以上1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轻微违法行为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比规定额度少5%以下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5千元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比规定额度少5%以上10%以下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比规定额度少10%以上或挪作他用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轻微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少5%以下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5千元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少5%以上10%以下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少10%以上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3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轻微违法行为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作业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轻微违法行为 发现一般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发现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轻微违法行为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5%以下进行生产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5%以上10%以下进行生产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上进行生产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轻微违法行为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使用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强行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轻微违法行为 隐瞒一般事故隐患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其他重大安全问题错误判断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轻微违法行为 对已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对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轻微违法行为 推诿、拖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拒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轻微违法行为 推诿、拖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拒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轻微违法行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不健全的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能够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 较重违法行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轻微违法行为 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齐全,但维护和保养不正常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足,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4 5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签订1人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签订2人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签订3人以上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签订1人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签订2人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签订3人以上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羁束性条款。 6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接受转让1个月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接受转让1-3个月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接受转让3个月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30万元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2人重伤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35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重伤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40万元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2人以上死亡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40万元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9人以上死亡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45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50万元罚款 7 8 第四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严重违法 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5千元-1万元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违法所得5千元-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有关人员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超过期限1个月以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超过期限1-3个月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有关人员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有关人员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9 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行为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对机构处5千元罚款。对有关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违法所得5千元-1万元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有关人员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有关人员1万元的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