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施工道路招标文件
技术规范书
目 录
1 一般规定 1
1.1工程说明 1
1.2 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 1
1.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
1.4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2
1.5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4
1.6临时设施 5
1.7施工安全保护 6
1.8环境保护 7
1.9现场施工测量 8
1.10现场试验 9
1.11保险 9
1.12工程量计量方法 10
1.13计量和支付 10
2 路 基 12
2.1说明 12
2.2场地清理 14
2.3挖方路基 15
2.4填方路基 19
2.5路基整修 22
3 路 面 24
3.1通 则 24
3.2砂夹石面层 25
3.3路肩 27
4 排 水 30
4.1边沟 30
4.2 道路涵管 31
5 风机平台 32
5.1范围 32
5.2技术要求 32
6 道路工程量清单 33
1 一般规定
1.1工程说明
1.1.1工程概况
宁夏海原县地处宁夏回族自治区南部山区六盘山西北麓(详见招标文件)
1.2 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
工作范围:(见招标文件)
主要工作项目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土方开挖及填筑,主要包括:清基土方开挖、路堑土方开挖、路堤土方填筑、涵管工程。
2) 基底压实处理
3) 路面铺设
4) 风机平台平整及山皮石铺设。
5) 涵管铺设
6)临时工程:包括道路施工人员的办公及生活设施,以及现场施工辅助用房。
7) 其它:排水沟、边坡等
在上述合同范围内,还包括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主要工作为:
(1) 道路的施工、完工、维护和缺陷修复,植被的恢复;
(2)按合同提供工程材料、劳务、施工设备和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
(3)为完成承建工程项目所需的所有临时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拆除、撤离等;
(4)为完成承建工程所有与相邻标段及有关各方的协调配合等工作应包括在上述工作中。
1.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3.1施工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施工时应核对图中标注的构造物尺寸和高程。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监理人联系,按照监理人批准的尺寸及高程实施。
3.合同授理后,监理人(发包人)可提供进一步的详细图纸或补充图纸,供完成施工工艺图参考。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施工工艺图和对施工质量负责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
1.3.2设计修改
(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3.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
1.3.3 图纸的份数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2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
1.4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材料采购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材料采购计划的提交时间由监理人确定。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合同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
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书提交监理人复查。
4)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处理。
(4)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4.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1.4.2.1一般要求
(1)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其机械状况应满足工程要求,并能做出保证质量的作业。
(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路基、路面、结构物、邻近的公用设施、财产或其他公路受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
(3)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2.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
(1)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种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非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机械。
(2)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范所规定的施工机械,则应向监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替换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
(3)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试用后,监理人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中止使用该替换机械,并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仍使用规范要求的施工机械进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5)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表。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号、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工地的日期,并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运至工地。没有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
1.5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1.5.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1.5.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
(3)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
(4)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
1.6临时设施
1.6.1施工交通
(1)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其他临时道路、桥涵由承包人自行修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记入总报价。
(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
(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植被,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
(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
1.6.2施工供电
由承包人根据当地已有供电设施和符合本工程实际的供电方式自行解决,并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
1.6.3施工供水
(1)工程施工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的规定,承包人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的供水系统 。
1.6.4施工照明
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等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
1.6.5仓库和堆料场
(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的其它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2)储存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油罐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4)弃渣场的位置由发包人、监理及设计方在现场确定。
1.6.6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1)承包人自行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生产、生活等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所有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
1.7施工安全保护
1.7.1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1)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尘、防火、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等的安全措施。
(2)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全面报告。
(4)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1.7.2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
1.7.3照明安全
(1)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1规定。
表1—1 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序号
作业内容和地区
照明度
1
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
30
2
加油站、现场保养场
50
3
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
50
4
一般施工辅助工厂
110
1.7.5消防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1.7.6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包人应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1.7.8安全防护手册
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
1.8环境保护
1.8.1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8.2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1.8.3施工弃渣的治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在退场前应将弃渣表面推平拍实,并将至少30cm有机土壤覆盖在弃渣表面。
1.8.4环境污染的治理
(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地下工程施工的噪声、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
(2)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
1.8.5场地清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1.8.6车辆行驶
施工区内承包人的车辆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行驶,不得占压草场和农田。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赔偿。
1.9现场施工测量
1.9.1测量基准
(1)监理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2)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
(3)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1.9.2施工测量
(1)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算付款。
(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10现场试验
1.10.1材料试验
(1)承包人可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
1.10.2现场工艺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14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1.11保险
1.11.1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规定投保以下险种: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施工设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
1.11.2保险责任
(1)工程险
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不列报。
(2)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施工设备险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应计入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人身意外伤害险
承包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2工程量计量方法
1.12.1说明
(1)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2)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
(3)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的报表。
1.12.2重量计量的计算
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1.12.3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1.12.4体积计量的计算
(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的所示轮廊线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2)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
1.12.5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1.13计量和支付
1.13.1进场费
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专项列报。
1.13.2临时设施建设费
本章第1.9节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全部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设备的购置费)。
1.13.3保险费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费,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
1.13.4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所列总价项目进行专项列报,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工作后予以支付。
1.13.5其它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 路 基
2.1说明
2.1.1范围
本章工作内容包括路基挖方、路基填方和路基整修的施工及其有关的作业。
2.1.2路基土石划分
在公路路基土石挖方中用不小于112.5kw (150马力)推土机单齿松土器无法松动,须用爆破或用钢楔大锤或用气钻方法开挖的,以及体积大于或等于1m3的孤石为石方,其余为土方。
2.1.3一般要求
2.1.3.1施工测量
(1)承包人应在开工之前进行现场恢复和固定路线。其内容包括导线、中线的复测,水准点的复测与增设,横断面的测量与绘制等。
(2)承包人应对所有的测量进行记录并整理这些资料。每段测量完成后,测量记录本及成果资料由承包人的测量员及其主管技术人员共同签字,送交监理工程师核查。
(3)在监理工程师核查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测量成果时,承包人应无偿提供设备及辅助人员。
(4)在监理工程师核准测量成果后,承包人应按图纸要求现场设置路基用地界桩和坡脚、截水沟、边沟、护坡道、取土坑、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桩,标明其轮廓,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5)施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公路勘测规范》(JTJ061—99)的要求。施工放样还应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的规定。
2.1.3.2调查与试验
(1)路基施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地质、水文、障碍物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2)承包人应对图纸所示的挖方、借土场的路堤填料取有代表性的土样进行试验,试验方法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执行。
(3)承包人应将调查与试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工程师备案。如所调查与试验的结果与图纸资料不符时,应提出解决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否则,路基不得施工。
2.1.3.3防水、排水
(1)在路基工程施工期间,为防止工程或附近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受冲刷或造成淤积,应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以保持施工场地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
(2)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施工场地流水不得污染自然水源,也不应引起淤积、阻塞和冲刷。
(3)施工时,不论挖方或填方,均应做到各施工层表面不积水,因此,各施工层应随时保持一定的泄水横坡或纵向排水通道。挖方路基顶面或填方基底含水量过大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降低其含水量。
(4)承包人的临时排水设施及排水方案应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任何因污染、淤积和冲刷遭受的损失,均应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因未没有足够的排水设施,使土方工程遭受损坏时,应由承包人自费加以修复。
2.1.3.4冬季施工
在反复冻融地区,当昼夜平均气温连续10天以上在-3℃以下时,或者昼夜平均温度虽然升到-3℃以上,但冻土未完全融化时,承包人进行施工应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有关冬季施工的规定执行,并将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2.1.3.5雨季施工
雨季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可进行雨季施工地段,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有关雨季施工的规定执行,并编制雨季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2.1.3.6排水工程一般要求
(1)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施工方法和施工安排的书面报告,只有在获得的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开工。
(2)承包人应按图纸确定的排水构造物的位置和标高,进行施工放样测量,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3)排水构造物的基槽底面均应夯实到图纸规定的压实度。若基槽底面的地质状况与图纸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和加固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地基处理。
(4)为防止排水构造物的基底冲刷,承包人应严格按图纸要求施工。若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地形指示增加基底深度,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执行。
(5)所有沙浆砌体应按《公路桥涵技术规范》(JTJ 041-2000)第13章第13.6的有关规定进行勾缝及养护。
(6)所有地面以下的隐蔽工程,只有在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之后,才能掩埋。
(7)由于承包人未执行上述有关规定而导致排水构造物的损坏和缺陷,应有承包人自费拆除重建。
2.1.3.7防护工程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在防护工程开工之前对工程所处位置的原地面进行复测,以核实图纸上结构物尺寸,形状和基础标高是否符合实际。复测结果应做详细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2)所有防护工程及其有关作业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按照图纸所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施工。
(3)有水浸或属风化的岩石边坡,应在土石方施工同时,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及时进行防护工程的施工。
(7)除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允许外,不得在昼夜平均气温低于+5℃或石料受冻的情况下进行浆砌砌体的施工。所有混凝土及石砌体应按《公路桥涵技术规范》(JTJ 041-2000)有关规定进行养生。
(8)砌体应按图纸要求进行勾缝,如图纸上无规定,则应采用M7.5水泥沙浆勾凹缝。砌体勾缝应嵌入砌缝内不小于20mm.
2.1.4 计量与支付
本节工作内容均不作计量与支付,其所涉及的费用应包括在与其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或费率之中。
2.2场地清理
2.2.1 范围
本节为公路用地范围及借土场范围内施工场地的清理、拆除和挖掘,以及必要的平整场地等有关作业。
2.2.2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在施工前确定现场工作界线。并保护所有规定保留和监理工程师指定的要保留的植物及构造物。
(2)场地清理拆除及回填压实后,承包人应重测地面标高。并将填挖断面和土石方调配图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
(3)清理及拆除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2.3施工要求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
(2)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原地面以下至少100~300mm内的草皮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并且堆放在弃土场内。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密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3)路基用地范围及取土场范围内的树根应全部挖除,并将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坑穴填平夯实。
2.2.4 计量与支付
2.2.4.1计量
(1)施工场地清理和掘除的计量应按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定的范围(路基范围以外临时工程用地清场等除外),进行验收后现场实地测量,以立方米计量。现场清理路基范围内的所有垃圾、灌木及树木、石头、废料、表土(腐殖土)、草皮的铲除与开挖及借土场的场地清理与拆除(包括临时工程)均应列入土方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
(2)所有场地清理工作的一切挖方、回填、压实,以及适用材料的移运、堆放和废料的移运处理等作业均不另行计量。
2.2.4.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总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2.3挖方路基
2.3.1 范围
本节工作内容为路基开挖和边沟等开挖有关作业。
2.3.2 一般要求
(1)在路基挖方开工前至少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工程断面图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得开挖。
(2)所有挖方作业均应符合图纸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
(3)挖方作业应保持边坡的稳定,不得对邻近的各种结构物及设施产生损坏或干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负。
(4)路基挖方材料应尽量予以利用,但不得重复计算利用材料的开挖数量。除图纸规定或被定为非适用材料外,不得任意废弃,并力争填、挖、借、弃合理。
(5)如路床面开挖超过图纸或监理工程师规定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回填并压实。
(6)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始终保证路基排水畅通。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时,承包人应立即自费对其进行修补。
2.3.3 施工要求
2.3.3.1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应按图纸要求自上而下的进行,不得乱挖或超挖。无论工程量多大,土层多深,均严禁用爆破法施工或掏洞取土。
(2)开挖中如发现土层性质有变化时,应修改施工方案及挖方边坡,并及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如果在指定的弃土场不能满足弃方要求时,承包人应尽早重新选择弃土位置并相应修改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4)沿山坡和其他按图纸规定不能横向弃置废方的开挖路段,承包人必须严格在指定的弃土场弃方。否则,承包人必须自费清除和转移到指定地点,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5)土方地段的路床顶面标高,应考虑因压实而产生的下沉量,其值由试验确定。路床顶面以下300mm的压实度,或路床顶面以下换土超过300mm时,其压实度均应不小于90%。承包人应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重型击实法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进一步压实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使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
(6)当因气候条件使挖出的材料无法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时,承包人应停止开挖,直到气候条件转好。
2.3.3.2非适用材料的处理
(1)当要求承包人在填方区挖除低于原地表面的非适用材料时(除本规范第 2.3.2节的要求外),其挖除深度及范围应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在挖除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2)路基挖至规定断面后,如仍留有非适用材料,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宽度和深度继续挖除,并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回填和压实到图纸规定或与其毗连路段相同规定的密实度。在回填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许可,在暴露出的挖方是适用材料和非适用材料相混杂的挖方部分,应分别开挖、移运。适用材料供填方使用,且不应被非适用材料污染,已污染的材料应按弃方处理。
(4)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在路基挖方或填方区内挖除的非适用材料,应按弃方要求处理。
2.3.3.3弃方的处理
(1)承包人在有弃方的路段开工前至少7天,应提出开挖、调运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该方案包括挖方及弃方的数量、调运方案、弃方位置及其堆放形式、坡脚加固处理、排水系统的布置以及有关的计划安排等。
(2)当弃土场的位置、堆放形式或施工方案等有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前不少于14天将更改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弃土堆应堆置整齐、稳定,排水畅通,避免对土堆周围的建筑物、排水及其它任何设施产生干扰或损坏,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费处理。
2.3.3.5边沟的开挖
(1)考虑减少占地,风场道路分期建设,施工时修筑10.5宽道路,不做边沟。待工程施工完毕后再进行边沟的开挖。对于全填方路段可不做边沟,半填半挖路段做单侧排水沟,全挖路段做双侧排水沟。
(2)边沟开挖的位置、断面尺寸和沟底纵坡应符合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当其需要铺砌时,应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增加开挖深度和宽度。
(3)在有超高路段的边沟沟底纵坡,应与曲线段前后沟底相衔接,不允许曲线段内侧边沟积水或外溢。
(4)路堑与路堤连接处,边沟应缓顺引向路堤两侧的自然沟,勿使路堤附近积水,亦不得冲蚀路堤。
2.3.4 质量检验
2.3.4.1基本要求
路基的路床标高、宽度、线形及边坡坡度应符合图纸要求;边沟沟底无阻水、积水现象;临时排水设施与现有排水沟渠连通,挖出的废方按指定的地点整齐堆放。
2.3.4.2检查项目及标准
土方路基检查项目及检验标准见表2.3—1。
土方路基检查项目 表2.3—1
项次
检 查 项 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压
实
度
(%)
零填及挖方(m)
0~0.3
≥93
密度法:每2000m2每压实层测4处
填方(m)
0~0.8
≥93
>0.8
≥90
2
纵断面高程(mm)
+10,-15
水准仪:每200m测4断面
3
中线偏差 (mm)
50
经纬仪:每200m测4点,弯道加测HY,YH两点。
4
宽 度 (mm)
不小于设计值
米尺:每200m测4处
5
平整度 (mm)
≤15
3米直尺:每200m测4处× 3尺
6
横 坡 (%)
1.5
水准仪:每200m测4断面
7
边 坡
不陡于设计值
每200m抽查4处
2.3.4.3外观鉴定
(1)路基表面平整、密实,曲线圆滑,边线顺直。
(2)边坡坡面平顺稳定。
(3)边沟整齐,沟底无阻水或积水现象。
2.3.5 计量与支付
2.3.5.1计量
(1)路基土石方开挖数量包括边沟开挖,应以经监理工程师校核批准的横断面地面线和土石分界的补充测量为基础,按路线中线长度乘以经监理工程师核准的横断面面积进行计算,以立方米计量。
(2)挖除路基范围内非适用材料(不包括借土场)的数量,应以承包人测量,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的断面或实际范围为依据的计算数量,以立方米计量。
(3)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凡超过图纸或监理工程师规定尺寸的开挖,均不予计量。
(4)在挖方路基的路床顶面以下,土方断面应挖松深300mm再压实。此项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不予计量。
(5)改路的开挖工程按合同图纸施工,计量方法可按上述(1)款进行。改路挖方线外工程的工作量计入2.3.1项内。
2.3.5.2支付
(1)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总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2)土方的单价费用,包括开挖、运输、堆放、分理填料、装卸、弃方和剩余材料的处理,以及其它有关的全部施工费用。
2.4填方路基
2.4.1 范 围
本节工作内容为路基填筑的施工作业。
2.4.2 填筑材料
2.4.2.1 填方路基应在清除地表杂草后进行填筑,清表暂按300mm考虑。清表后原始地面应碾压夯实。土方路基应分层填筑压实,用透水性不良的土填筑路堤时,应控制其含水量在最佳压实含水量±2%之内。
2.4.2.2土方路堤基必须根据设计断面,分层填筑、分层压实。采用机械压实时,分层的最大松铺厚度不应超过30cm,工程中按土质类别、压实机具功能、碾压遍数等,经过试验最终确定。但最大松铺厚度不宜超过50cm。填筑至路床顶面最后一层的最小压实厚度不应小于8cm。
2.4.2.3 路堤填土宽度每侧应宽于填层设计宽度,压实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最后削坡。
2.4.2.4 填筑路堤宜采用水平分层填筑法施工。即按照横断面全宽分成水平层次逐层向上填筑。如原地面不平,应由最低处分层填起,每填一层,经过压实符合规定要求之后,再填上一层。
2.4.2.5两侧取土,填高在3m以内的路堤,可用推土机从两侧分层推填,并配合平地机分层整平。土的含水量不够时,用洒水车洒水,并用压路机分层碾压。
2.4.3 试 验
2.4.3.1填方材料的试验
在路堤填筑前,填方材料应每5000m3或在土质变化时取样,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规定的方法进行颗粒分析、含水量与密实度、液限和塑限、有机质含量和击实试验。
2.4.3.2填方试验路段
(1)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天,用路堤填料铺筑长度不小于100m(全幅路基)的试验路段,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2)现场试验应进行到能有效地使该种填料达到规定的压实度为止。试验时应记录:压实设备的类型、最佳组合方式;碾压遍数及碾压速度、工序;每层材料的松铺厚度、材料的含水量等,试验结果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即可作为该种填料施工控制的依据。试验结束时,试验段若达到表2.3—1质量检验标准,可作为路基的一部分,否则,应予挖除,重新进行试验。
(3)用于填方(包括回填)的每种类型的材料,都应进行现场压实试验。试验段所用的填料和机具应与施工所用材料和机具相同。
2.4.4 施工要求
2.4.4.1一般要求
(1)填方路堤施工前,应按本章第2.2的有关规定对原地面进行清理及压实。所有填方作业均应严格按照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
(2)路堤基底应在填筑前进行压实,承包人应将压后新测绘的填方工程断面图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准,否则不得填筑。
(3)填方作业不得对邻近的其它设施产生损坏及干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
(4)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保证排水畅通。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承包人应自费立即进行修补。
(5)路堤基底及路堤每层施工完成后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上一层的填土施工。
(6)路基填料尽量采用挖方料,不得在林区内取土,不得破坏草场。取土深度及取土开挖边坡由监理人确定。
2.4.4.2砂夹石填筑施工
2.4.4.2.1 材质要求
砂夹石碎石含量应大于70%。
2.4.4.2.2施工工艺控制
施工流程:砂夹石材料的运输→推土机初平→压路机碾压→平地机细平→验收
2.4.4.2.3施工要点:
(1)砂夹石由业主指定位置运输至施工场地,施工时,用小翻斗运至作业地点,先用推土机粗平,应分层填筑,为保证碾压质量,应分层碾压。每层砂夹石密实度检测符合要求后才允许填筑上层砂夹石。
(2)分层填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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