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见附件1)。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附件2)。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五、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 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 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五)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
九、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一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十、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十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十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十三、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十四、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费用。
十五、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十六、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检验。
十七、生产单位应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十八、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十九、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一)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
(二)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二十、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三)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六)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七)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九)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二十二、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二十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不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工作的;
(二)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 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 无故拖延或拒绝检验工作的;
(五) 将检验任务转包给没有资质或未经授权的检验机构的;
(六) 检验人员弄虚作假或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 检验有失公正的。
二十四、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二十五、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二)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二十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七、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投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诉和争议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受理。
二十八、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一) 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 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其它单位的,经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按进口批次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十九、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准用手续。
三十、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从2006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附件: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及标识说明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
附件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六、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 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
附件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说明
一、本标识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状,取“防护”之意。
二、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三、“xx-xx-xxxxxx”是标识的编号。编号采用三层数字和字母组合编号方法编制。第一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年份;第二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生产企业所属的省级行政地区的区划代码(进口产品,第二层的代码则以两位英文字母缩写表示该进口产品产地的国家代码);第三层代码的前三位数字代表产品的名称代码,后三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顺序。
四、参照《安全色》(GB 2893-2001)的规定,标识边框、盾牌及“安全防护”为绿色,“LA”及背景为白色,标识编号为黑色。
五、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
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冲击护眼具:
18mm(包括编号) x 12mm (如图一所示)
2. 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27mm(包括编号) x 18mm (如图二所示)
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膜压靴、防穿刺鞋、电绝缘鞋:
39mm(包括编号) x 26mm (如图三所示)
4.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69mm (包括编号)x 46mm (如图四所示)
附件3
档案编号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监制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书应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字迹要工整,内容须完整准确。
2.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填写申请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公章一致。
3.申请书首页的档案编号由管理中心填写。
4.基本情况表(一),如申请单位持《营业执照》申请的,需填写其上级法人单位情况栏。
5.申请单位简介(二),填写单位概况、生产规模、产值产量、生产方式等。
6.企业基本状况表(三),所填各项均为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有关的数字。
7.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
邮政编码: 100029
联系电话: (010)64973361、64941337、64941276
传 真: (010)64986090、64946128
网 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E-mail: la@
一、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日期
注册资金(万元)
注册商标
经济性质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地址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标准编号
法人单位名称
法人单位签署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济性质
注册资金
二、申请单位简介
三、企业基本状况表
企业名称
企业开工年份
企业人员统计数
职工总数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其中:
检验人员
工 人
备 注
高 级
工程师
工程师
助 理
工程师
技术员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生产面积M2
设 备 数 (台)
生产设备总台数
设备完好率(%)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年 份
年
年
年
近三年总产值(万元)
四、产品近三年销售情况表
年 份
产品名称
型 号
规 格
内销数量(件)
出口数量(件)
出 厂 价
国内销价
(人民币:元)
国外销价
(美元)
五、主要生产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台)
生产厂家
进厂日期
完好状况
备 注
六、主要工艺装备表
序号
工艺装备名称
数量(件、套)
用 途
完成日期
技术状况
备 注
注:工艺装备是指制造产品所用的刀具、夹具、量具、模具等工具的总称。适用于制造特定的产品,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
七、主要检测设备、仪器及器具表
序号
名 称
型号规格
数量(台、套)
生产厂
精度等级
完好状况
备 注
八、出厂自验合格率和批次检验合格率汇总表
产品名称: 型号: 标准代号:
出 厂 自 验
批 次 检 验
备注
自 检
日 期
自检组或批
合格
组批
不合格组 批
组批合格率(%)
不合格项 目
月份
批次
合格
批次
不合格
批 次
批次合格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综合审查结论
(印)
年 月 日
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编号
备 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工作流程
N
N
N
N
产品检测
书面通知
审核终止
Y
Y
审核发证部
现场评审部
技术审查部
综合管理部
Y
Y
书面通知整改
或审核终止
企业完善材料
公告
发证
综合审查
抽样送检
现场评审
技术审查
材料初审
登记建档
企业申报
申 请 材 料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一份(可用光盘、软盘或电子邮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申请单位持《营业执照》申请的,须同时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生产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工艺流程、检验规程、操作规程、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四)零部件、标准件、外协件和外购件汇总表;
(五)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
(七)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若无注册商标,此项可缺);
(八)产品照片;
(九)产品设计图。
技术文件基本要求
(一) 产品设计图(复制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
(二)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应注明外购(外协)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
(三)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的要求进行编写,并着重明确产品的适用环境、主要技术参数、安全使用须知、维修须知、主要部件的选配须知、警示性语句等内容。
(四) 产品工艺流程图应能明确反映生产的工艺过程和主要特点。
(五) 产品型号的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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