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统计表(处罚类)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备 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第七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撤销其相应资格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第八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第八十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备 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同上
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同上
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同上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备 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同上
9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同上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备 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
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八十三条]
同上
16
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八十三条]
同上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八十三条]
同上
1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八十三条]
同上
19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八十三条]
同上
20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十三条]
同上
21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八十三条]
同上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备 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十三条]
同上
23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八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八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八十五条]
同上
26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八十五条]
同上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备 注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八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8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八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9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八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八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八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2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八十九条]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备 注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矿山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四十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4
矿山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四十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5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十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6
矿山企业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四十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7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四十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8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四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备 注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四十二条]
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0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四十三条]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国土资源部门和工商部门
41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四十四条]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三十六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3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三十七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备 注
44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十七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5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三十七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6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三十七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7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三十七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8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三十七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备 注
49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三十八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0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三十八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十条]
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52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四十条]
同上
53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十条]
同上
54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同上
55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同上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备 注
5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四十条]
同上
57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四十条]
同上
58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四十条]
同上
59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四十二条]
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6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二十条]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62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63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十一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五十七条]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6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五十七条]
同上
6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五十七条]
同上
67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五十七条]
同上
68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五十七条]
同上
69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五十八条]
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五十九条]
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7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五十九条]
同上
72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五十九条]
同上
73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五十九条]
同上
74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十九条]
同上
7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十条]
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6
危化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六十条]
同上
77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六十条]
同上
78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六十一条]
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7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六十一条]
同上
80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六十一条]
同上
81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六十一条]
同上
8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六十一条]
同上
83
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六十一条]
同上
84
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十一条]
同上
85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六十一条]
同上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8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六十一条]
同上
87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六十二条]
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十九条]
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89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二十九条]
同上
90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二十九条]
同上
91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十条]
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92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三十条]
同上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9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十条]
同上
94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三十条]
同上
95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三十一条]
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96
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三十一条]
同上
97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十八条]
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98
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十八条]
同上
99
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十八条]
同上
100
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八条]
同上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101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十九条]
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02
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十九条]
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03
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十九条]
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04
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二十条]
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105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十一条、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6
生产经营单位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十一条、二十五条]
同上
107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二十一条、二十五条]
同上
108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二十一条、二十五条]
同上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二十一条、二十五条]
同上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109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二十一条、二十五条]
同上
11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二十一条、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11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十七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112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113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三十六条]
同上
114
安全培训机构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三十六条]
同上
115
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三十六条]
同上
116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三十七条]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117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三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8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三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9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三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120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121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三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十一条]
同上
123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三十一条]
同上
124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三十一条]
同上
125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126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二十五条]
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7
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二十六条]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8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二十六条]
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9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二十七条]
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30
安全评价机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二十八条]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1
安全评价机构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二十八条]
同上
132
安全评价机构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二十八条]
同上
133
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二十八条]
同上
134
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十八条]
同上
135
安全评价机构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二十八条]
同上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136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137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三十条]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38
安全评价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三十条]
同上
139
安全评价人员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三十条]
同上
140
安全评价人员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三十条]
同上
141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三十条]
由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和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和取消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执 法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142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的[三十条]
同上
143
注册安全工程师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执业的[三十条]
同上
144
注册安全工程师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十条]
同上
145
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十条]
同上
146
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安全技术报告的[三十条]
同上
147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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