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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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Energy Efficiency Test Standard for Public Building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目次
1 总则 3
2 术语 4
3 基本规定 4
4 建筑物室内平均温、湿度检验 5
4.1 合格指标 5
4.2 检测数量 5
4.3 检测方法 5
4.4 判定方法 6
5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验 7
5.1 一般规定 7
5.2 非透光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检验 7
5.3 透光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检验 10
5.4 建筑围护结构气密性能检验 13
6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系统 15
6.1一般规定 15
6.2冷源及水系统性能检验 15
6.3 风系统性能检验 21
6.4 建筑物年采暖空调能耗检验 23
7 配电及照明系统 23
7.1 低压配电系统电能质量检验 23
7.2 照明系统性能检验 25
8 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检验 26
8.1 一般规定 26
8.2 采暖通风空调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检验 27
8.3 低压配电的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检验 27
9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性能检验 28
附录A 仪器仪表的性能要求 29
附录 B 建筑幕墙气密性能现场检测方法 30
附录 C 冷热源系统冷热量测量方法 32
附录 D 风量测定方法 33
1 总则
1.0.1为了加强对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督与管理,配合公共建筑的节能验收,提高大众的节能意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建筑节能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新建、扩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性能与能耗的检验,不适用于地下和临时性公共建筑。
1.0.3 从事节能检验的机构应具有相应检测资质,从事节能检验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
1.0.4 在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透光围护结构 Transparent Envelope
可透光的建筑物围护构造。包括建筑采光顶、玻璃幕墙等可采光外墙及外门窗。
2.0.2 非透光围护结构 Opaque Envelope
建筑物的外围护实体墙及屋面围护构造。
2.0.3 建筑采光顶 building sloped roof
封闭的、可透光的屋盖。
2.0.4 遮阳设施 Adumbral establishment
安装在建筑物开口部位的内侧或外侧,具有保温隔热、隔声、遮挡太阳辐射和视线、采光、抗冲击等性能的产品,包括百叶窗、外遮阳和内遮阳。其活动方式分为可调节的或固定的、可拉伸的或可收起的类型。
2.0.5 透光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面板材料是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建筑幕墙。
3 基本规定
3.0.1 当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检验时,检验项目、合格指标、检测数量、检测方法和判定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3.0.2 节能检验应在具备下列有关技术文件的基础上进行:
1 审图机构对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提出的审查文件;
2 工程竣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
3 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的外门(含阳台门)、户门、外窗、透光幕墙、建筑采光顶及遮阳设施和保温材料所作的相关性能(即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抗结露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外窗的气密性能、幕墙与外窗玻璃的遮阳系数、遮阳设施的遮阳性能和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比热容、强度等)复验报告;
4 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外门窗、建筑幕墙、遮阳设施、空调采暖、生活热水、配电照明及监控系统设备以及保温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生产厂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
5 外墙、屋面(含建筑采光顶)、外门窗(含天窗)、建筑幕墙、热桥部位、空调采暖及生活热水系统管道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
6 与本条第5款有关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中间验收报告。
[条文说明] 太阳辐射通过外门窗、玻璃幕墙等建筑构件进入室内的热量是造成夏季室内过热的主要原因,日本、美国、欧洲以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把提高透光围护结构的阳光控制,作为夏季防热以及建筑节能的重点。因此,采取在建筑物透光围护结构外安装遮阳设施来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第4.2.4条规定,在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以及寒冷地区空调负荷大的地区,建筑外窗和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因此,本条规定遮阳设施的遮阳性能作为一项重要的复验性能指标提出。
3.0.3 检测中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或校准证书。除另有规定外,仪器仪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3.0.4 检测中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或测试证书。除另有规定外,仪器仪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4 建筑物室内平均温、湿度检验
4.1 合格指标
4.1.1 建筑物室内平均温、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室内平均温、湿度是指同一区域所有测点的平均温、湿度。
4.2 检测数量
4.2.1温、湿度检测面积应按照空调、采暖系统分区进行选取,检测面积不应小于总建筑面0.5%。
4.3 检测方法
4.3.1 温、湿度测点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三层及以下的建筑应逐层选取空调区域布置温、湿度测点。
2 三层以上的建筑应在首层、中间层和顶层分别选取空调区域布置温、湿度测点。
4.3.2 温、湿度测点应设于室内活动区域,且距楼面700~1800mm范围内有代表性的位置,温、湿度传感器不应受到太阳辐射或室内热源的直接影响。温、湿度测点位置及数量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室内面积不足16m2,设测点1个;
2室内面积16m2及以上不足30 m2,设测点2个;
3 室内面积30 m2及以上不足60 m2,设测点3个;
4室内面积60 m2及以上不足100m2,设测点5个;
5 室内面积100m2及以上每增加20~50m2酌情增加1~2个测点。
[条文说明] 室内面积不足16m2,在室内活动区域中央布测点1个;16m2及以上不足30 m2测2点(检测区域对角线三等分,其二个等分点作为测点);30 m2及以上不足60 m2测3点(居室对角线四等分,其三个等分点作为测点);60 m2及以上不足100m2测5点(二对角线上梅花设点); 100m2及以上每增加20~50m2酌情增加1~2个测点(均匀布置)。
4.3.3 室内平均温、湿度应进行连续监测,监测时间不少于6h,数据记录时间间隔最长不得超过5min。
4.3.4 室内平均温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3.4-1)
(4.3.4-2)
式中 ----检测持续时间内受检房间的室内平均温度(℃);
----检测持续时间内受检房间第个室内逐时温度(℃);
---- 检测持续时间内受检房间的室内逐时温度的个数(℃);
---- 检测持续时间内受检房间第个测点的第个温度逐时值(℃);
---- 检测持续时间内受检房间布置的温度测点的点数。
4.3.5 室内平均相对湿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3.5-1)
(4.3.5-2)
式中 ----检测持续时间内受检房间的室内平均相对湿度(%RH);
----检测持续时间内受检房间第个室内逐时相对湿度(%RH);
---- 检测持续时间内受检房间的室内逐时相对湿度的个数;
---- 检测持续时间内受检房间第个测点的第个相对湿度逐时值(%RH);
---- 检测持续时间内受检房间布置的相对湿度测点的点数。
4.4 判定方法
4.4.1 当受检房间的室内平均温、湿度满足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5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验
5.1 一般规定
5.1.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验应在室内热环境指标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检验的基本条件。
5.1.2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和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的检验,应按照JGJ132-2007《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5.1.1~6.2.2条的规定进行。
[条文说明]JGJ132-2007《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对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和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的检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和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验的判定、检测数量和方法参照执行即可。
5.1.3 用于检验遮阳设施构件尺寸、安装位置及安装角度等使用的量具,其不确定度应符合JGJ132-2007《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第10.1.2条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JGJ132-2007《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明确规定了遮阳设施构件尺寸、安装位置及安装角度等检测使用量具的不确定度,同样适用于公共建筑遮阳设施检测。
5.2 非透光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检验
5.2.1 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采用同条件试样法检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受检建筑物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设计值,并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检测数量应满足以下规定:
1)检测数量应以单体建筑物为单位进行随机抽取确定;
2)外围护结构具有相同构成的建筑物,每一种构造做法检测数量不少于2个单元;
3)受检部位应从受检单元围护结构中综合选取,每一受检单元,受检部位不得少于4处,且应包括热桥部位。
3 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检测应在外围护结构保温施工时进行。抽取同条件试样或试样材料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同条件试样的保温层厚度应与工程一致,尺寸与数量应符合检测装置要求。
2)同条件试样所对应的保温施工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方)、检测单位选定。
3)保温材料(如EPS、XPS、保温砂浆)应从正在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中抽取试样;保温复合材料(如聚合物水泥聚苯板、保温装饰板、钢丝网架聚苯板)应从正在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中抽取试样材料,如试样表面有凸出物,试样应用水泥砂浆抹平,水泥砂浆厚度以不露出凸出物为宜;工程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在GB50176-93附录四中未列出的,应从正在施工部位所用的墙体材料和砌筑材料中抽取试样材料,制备的墙体试样内外表面应用水泥砂浆抹平,水泥砂浆厚度以20mm为宜。
4)保温材料按GB10294-88或GB10295-88检测导热系数,保温复合材料、新型墙体材料按GB/T13475-92检测热阻。
5)传热系数按式5.2.1-1计算。
……………………………(5.2.1-1)
式中: K ——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W/(m2·K);
d ——保温层厚度,m;
λ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W/(m·K);
d0 ——墙体屋面基体厚度,m;
λ0——墙体屋面材料导热系数,W/(m·K) ,按GB50176-93中附录四选取;
Ri ——墙体内表面换热阻,m2·K/W,按GB50176-93中附录二选取;
Re ——墙体外表面换热阻,m2·K/W,按GB50176-93中附录二选取;
d/λ ——保温层热阻,m2·K/W;
d0/λ0——墙体屋面基体热阻,m2·K/W。
4 判别方法应满足下列规定:
1)当受检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检测值均满足本条第1款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对于不合格的部位应重新进行检测。受检面仍维持不变,但具体检测的部位可以变化;
2)若所有重新受检单元的检测结果均满足本条第1款规定时,应判为合格。若仍有受检单元的检测结果不满足规定时,则判为不合格。
5.2.2 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采用外墙钻芯法检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受检建筑物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设计值,并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检测数量应满足以下规定:
1)检测数量应以单体建筑物为单位进行随机抽取确定;
2)外围护结构具有相同构成的建筑物,每一种构造做法检测数量不少于2个单元;
3)受检部位应从受检单元围护结构中综合选取,每一受检单元,受检部位不得少于4处,且应包括热桥部位。
3 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检测应在外保温系统施工完工后进行,外墙钻芯法取样时不应损坏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
2)外墙钻芯取样方法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附录C进行;
3)进行外墙钻芯法检测时,应能确认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与设计要求是否一致,当不能或无法确认时,应对其所使用的保温材料进行热工性能测定,方法可参照同条件试样法进行。
4 判别方法应满足下列规定:
1)当受检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检测值均满足本条第1款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对于不合格的部位应重新进行检测。受检面仍维持不变,但具体检测的部位可以变化;
2)若所有重新受检单元的检测结果均满足本条第1款规定时,应判为合格。若仍有受检单元的检测结果不满足规定时,则判为不合格。
5.2.3 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采用现场热流计法检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受检建筑物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设计值,并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检测数量应满足以下规定:
1)检测数量应以单体建筑物为单位进行随机抽取确定;
2)外围护结构具有相同构成的建筑物,每一种构造做法检测数量不少于2个单元;
3)受检部位应从受检单元围护结构中综合选取,每一受检单元,受检部位不得少于4处,且应包括热桥部位。
3 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现场热流计法检测应在受检墙体或屋面施工完成后至少12个月后进行。对于干法作业的轻质围护结构或采用高效保温隔热材料复合的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2)现场热流计法检测宜配合红外热成像仪进行检测。根据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和热桥部位内、外表面温度,以及热流计法测得的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和红外热成像图中所占面积比例,通过计算得到包括热桥部位在内的加权平均传热系数。
3)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进行,应在无雨、低风速(室外平均风速低于3m/s)环境条件下的夜间进行测试,检测时建筑室内外温差不宜小于15℃;
4)采用红外热像仪进行围护结构内、外表面温度测量时,应避免非待测物体的辐射能进入测试范围,拍摄角度不宜超过45度等;
5)采用红外热成像法进行检测时,应同时记录围护结构内、外表面温度和建筑物室内、外空气温度以及室外风速,并利用热流计测量建筑外表面对流换热系数;
6)应用传热学及计算机图形学相关技术的专用软件,计算分析得到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
7)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检测条件、检测原理、热流和温度传感器的使用及安装要求和检测时间及检测条件应分别符合JGJ132-2007《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第7.1.2~7.1.12条的规定;当测定单位面积比热容小于20kJ/ (m2·K)的轻型围护结构时,应使用日落后1小时至日出前1小时采集的数据进行数据处理。
4 判别方法应满足下列规定:
1)当受检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检测值均满足本条第1款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对于不合格的部位应重新进行检测。受检面仍维持不变,但具体检测的部位可以变化;
2)若所有重新受检单元的检测结果均满足本条第1款规定时,应判为合格。若仍有受检单元的检测结果不满足规定时,则判为不合格。
[条文说明]
1 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明确规定了“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因此,本条文规定:“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热桥部位在内的加权平均传热系数”。
2 建筑材料和构件的含湿量对其传热系数影响很大,因潮湿会影响最终的检测结果。墙体或屋面施工完成后,由于施工工法的不同,其内部含湿量不尽相同。因此,为了减少水分对检测结果的影响,本条对采用不同施工工法的墙体等规定了测试时间。
3 提出3种不同的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方法,供实际工程选用。
4 目前,国外一般采用热流计法进行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现场检测试。国际标准ISO 9869、美国标准ASTM C1046-95、ASTM C1155-95 和JGJ132-2007《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都对热流计法检测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做出详细规定。热桥部位是围护结构阻抗传热的薄弱环节,其传热系数至少为主体部位的1.2倍以上。但是,JGJ132-2007《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的相关条款仅考虑了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而采用红外热成像法进行检测是应用传热学及计算机图形学的相关技术,计算分析得到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该方法较热流计法测试时间短,结果准确度高。因此,本条提出采用红外热成像仪配合JGJ132-2007《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检测。
5 为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本条规定了检测期间的室内外温差。
6 现场热流计法可按照JGJ132-2007《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规定,测得的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但是无法得到包括热桥部位在内的加权平均传热系数。因此,本条规定采用红外热成像仪配合进行检测。再根据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和热桥部位内、外表面温度,以及热流计法测得的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和红外热成像图中所占面积比例,通过利用应用传热学及计算机图形学相关技术的专用软件,采用热流计法测得的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以及主体部位和热桥部位在红外热成像图中所占面积比例,计算分析得到包括热桥部位在内的透光幕墙的平均传热系数。
5.2.4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隔热性能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夏季建筑物屋面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逐时最高温度应不大于室外逐时空气温度最高值。
2 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检测数量应以单体建筑物为单位进行随机抽取确定;
2)外围护结构具有相同构成的建筑物,每一种构造做法检测数量不宜少于2单元;
3)受检部位应从受检单元围护结构中综合选取,每一受检单元,受检部位不得少于4处。
3 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隔热性能现场检测仅限于建筑物的屋面和东(西)外墙;
2)检测应在土建工程完工12个月后(干法作业可视具体情况确定)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少于72h,数据记录时间间隔应不大于30min;
3)检测时间宜选在最热月进行,检测期间室外气候条件、房间通风情况、室内空气温度和建筑围护结构内外表面温度等测点设置以及逐时温度检测结果的平均值的取值应符合JGJ132-2007《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9.3.3~9.3.6条的规定;
4)内表面逐时温度应取检测持续时间内所有相应测点逐时检测结果的平均值。
4 当所有受检部位的检测结果均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时,则判定受检单元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条文说明]JGJ132-2007《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对建筑物外围护结构隔热性能检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隔热性能检验的判定、检测数量和方法参照执行即可。
5.3 透光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检验
5.3.1 透光幕墙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热桥部位在内的加权平均传热系数,其性能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受检透光幕墙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设计值,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检测数量应以构造相同的透光幕墙为单位进行随机抽取确定;
2)每一种构造做法的透光幕墙检测数量不宜少于2个单元;
3)受检部位应从受检单元透光幕墙中综合选取,每一受检单元,受检部位不得少于4处,且应包括热桥部位。
3 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透光幕墙传热系数的检测应在受检墙体施工完成至少半个月后进行;
2)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进行;
3)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宜采用红外热成像仪配合现场热流计法进行检测;
4)采用热流计法检测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其检测条件、检测原理、热流和温度传感器的使用及安装要求和检测时间及检测条件应分别符合JGJ132-2007《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第7.1.2~7.1.12条的规定,检测期间室内外逐时温差不宜小于15℃;
5)采用红外热成像法检测透光围护结构内、外表面温度和建筑物室内、外空气温度,根据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和热桥部位内、外表面温度;
6)应使用日落后1小时至日出前1小时采集的数据进行数据处理,计算得到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
7)利用应用传热学及计算机图形学相关技术的专用软件,通过热流计法测得的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以及主体部位和热桥部位在红外热成像图中所占面积比例,计算分析得到透光幕墙的平均传热系数。
4 判别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透光幕墙传热系数的检测值均分别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对于不合格的部位应重新进行检测,受检面仍维持不变,具体检测的部位可以变化;
2)若所有重新受检单元的检测结果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则应判为合格,若仍有受检单元的检测结果不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则应判为不合格。
[条文说明]
1 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明确规定了“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因此,本条文规定:“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热桥部位在内的加权平均传热系数”。
2 按照JGJ132-2007《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规定的热流计法,测得的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但是无法得到包括热桥部位在内的加权平均传热系数。因此,
本条规定采用红外热成像仪配合进行检测。再根据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和热桥部位内、外表面温度,以及热流计法测得的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和红外热成像图中所占面积比例,通过利用应用传热学及计算机图形学相关技术的专用软件,采用热流计法测得的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以及主体部位和热桥部位在红外热成像图中所占面积比例,计算分析得到包括热桥部位在内的透光幕墙的平均传热系数。
5.3.2 建筑采光顶传热系数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受检建筑采光顶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设计值。当设计图纸中未具体规定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检测数量应以单体建筑物为单位进行随机抽取确定。
2)每一种建筑采光顶构造做法检测数量不宜少于2单元。
3)受检部位应从受检单元中综合选取,每一受检单元,受检部位不得少于3处。
3 建筑采光顶传热系数的检测方法宜采用本标准第5.⒊ 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4 建筑采光顶传热系数的判定方法同本标准第5.⒊ 1条规定。
[条文说明]建筑采光顶与透光幕墙的热工性能特点相同,因此,其传热系数的合格指标、检测方法和判别方法均与透光幕墙相同。由于其构造相对简单,故受检部位数量规定适当放宽。
5.3.3 双层幕墙隔热性能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合格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透光幕墙可开启面积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当设有通风换气装置时,其通风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2)外通风循环双层幕墙热通道上部出口温度应满足设计要求;热通道通风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幕墙通道的换气量和通道内与室外空气温差平均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内通风循环双层幕墙热通道内壁内表面温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 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检测数量应以单体建筑物为单位进行随机抽取确定;
2)双层幕墙每一种构造做法检测数量不宜少于2单元。
3 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双层幕墙隔热性能检测应在空调系统调试完成正常运行后进行;
2)双层幕墙热工性能测试应在全年最热月晴朗天气下室外空气温度最高时段内进行,检测期间室内空气温度要求不高于28℃,室内空气温度逐时值的波动不超过0.5℃;
3)应采用示踪气体恒定流量法测量双层幕墙内换气量,测量采用的气体流量控制器、专用均匀释放管、多通道示踪气体浓度测量仪应符合示踪气体恒定流量法的测量要求;
4)测量采用的温度传感器应做好防辐射,测量误差小于0.2℃
5)在双层幕墙入口处均布示踪气体释放源,释放恒定流量的示踪气体,连续检测出口处的示踪气体浓度1h,根据示踪气体的释放流量和出口处的检测浓度计算得到1h内的平均换气量和换气次数;
6)测量双层幕墙换气量的同时进行温度测量,受检幕墙通道内空气温度传感器设置应合理,且不少于3行3列,室外空气环境和受检热通道出口处均应设置空气温度传感器,根据测量结果计算通道内与室外空气的平均温差;
7)透光双层幕墙隔热性能检测应分为3种工况进行。即遮阳板角度分别为45度、60度和90度。
4 当所有受检部位的检测结果均分别满足本条第1款第1、2项(或第1、3项)的规定时,则判该申请检验批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条文说明]
1 本条根据不同类型透光幕墙的特点,对普通透光幕墙、外通风循环双层幕墙和内通风循环双层幕墙的合格指标分别作出规定。
1)透光幕墙应设置可开启扇,以保证过渡季自然通风的需要。但是,目前玻璃幕墙建筑存在一些房间无开启扇的问题,因此,规定了其可开启面积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当设有通风换气装置时,其通风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3)外通风循环双层幕墙热通道内温度分布应满足设计要求;由于双层幕墙热通道内设有遮阳板,因此,有若干个进、出通道,只是热通道内气体流动情况较为复杂,采用风门法进行检测是无法得到实际运行状况的。故应采用示踪气体恒定流量法进行检测,通过测试示踪气体浓度的衰减,得到双层幕墙的隔热性能。
4)内通风循环双层幕墙热通道内壁内表面温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 检测数量
1)检测数量应以单体建筑物为单位进行随机抽取确定;
2)双层幕墙每一种构造做法检测数量不宜少于2单元。
5.3.4 建筑物外遮阳设施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合格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外遮阳设施的遮阳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外遮阳设施的尺寸、安装位置、安装角度及转动(或活动)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
3)活动外遮阳的定位角度偏差应小于3º。
2 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检测数量应以不同类型为单位进行随机抽取确定;
2)遮阳设施的结构、型式或遮阳材料不同时,应分批进行遮阳性能检验;
3)受检遮阳设施中的现场取样送检,每种类型检测数量不宜少于2件。
3 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外遮阳设施的尺寸、安装位置、安装角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JGJ132-2007《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第10章的规定;
2) 柔性遮阳材料的光学性能检验规定同JGJ132-2007《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第10章
的规定。
4 判别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凡受检遮阳设施有一项指标不满足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则判该受检外遮阳设施不合格。
2)当有一处受检遮阳设施检验不合格时,则应另外随机抽取一个遮阳设施,抽样规则不变。
3)当第一次抽取的受检遮阳设施中,不合格的受检遮阳设施数量超过一处,或第二次抽取的受检遮阳设施中仍有一处不合格时,应判该遮阳设施不合格,否则应判合格。
[条文说明]JGJ132-2007《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明确规定了遮阳设施构件尺寸、安装位置及安装角度等检测使用量具的不确定度,同样适用于公共建筑遮阳设施检测。
5.4 建筑围护结构气密性能检验
5.4.1 外窗气密性能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合格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缝长分级指标值(单位:m3/(m·h))满足:≤1.5;
2)单位面积分级指标值(m3/(m2·h))满足:≤4.5。
2 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含5000m2)以下时,随机抽取同一生产厂家具有代表性的1组建筑外窗,每组为3樘试件(同系列、同规格、同分格形式);
2)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 m2以上时,随机抽取同一生产厂家具有代表性的2组建筑外窗,每组为3樘试件(同系列、同规格、同分格形式)。
3 检测方法参照JG/T211-2007《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进行。
4 判定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抽检的外窗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时,应对该组的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测;
2) 当加倍抽样复测的检测结果仍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时,则判定该窗工程质量不合格;
3) 当抽检的外窗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规定时,判定该窗工程质量合格。
[条文说明]
1 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窗的气密性要求不应低于GB/T 7107的4 级。GB/T 7107的现行版本为2002版。此版标准对门窗的气密性能分为5级,级别越高,性能越好。2006年,根据建标产[2005]124文的要求,《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开始修订。新版标准把门窗气密性能分为9级。为了更清楚地表达气密性能要求,此标准气密性要求以分级指标值表示。
2 检测数量参考GB50210及DBJ 01-79-2004确定。
3 判定方法参考GB50210及DBJ 01-79-2004确定。
5.4.2 玻璃(透光)幕墙气密性能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合格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开启部分气密性能分级指标qL(单位:m3/(m·h))满足:qL≤2.5;
2)整体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qA(m3/(m2·h))满足:qA≤2.5。
2 现场对单位工程中面积超过1000m2的每一种幕墙取一个试件进行气密性检测。
3 检测方法见附录B。
4 开启部分气密性能分级指标qL和整体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qA同时满足合格指标时判为合格。
[条文说明]
1 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透光幕墙的气密性要求不应低于15225的3 级。即固定部分单位缝长的空气渗透量≤0.10 m3/h·m,可开部分单位缝长的空气渗透量≤2.5 m3/h·m。此标准已被国家标准《建筑幕墙》所取代。
2 此气密性能要求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幕墙》所确定。
3 检测数量与在编的《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相协调。
4 检测方法与在编的《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相协调。
5.4.3 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物换气次数满足设计要求。
2 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检测数量应以单体建筑物为单位进行随机抽取确定;
2)外围护结构构造不同的建筑物,每一种构造做法检测数量不少于3个单元。
3 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物气密性能检测应在外门窗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检测时间宜在宜在冬季采暖期最冷月夜间;
2)建筑物气密性能采用鼓风门法或经权威部门认可的其他方法进行;
3)检测时间宜选在冬季进行;
4)建筑物气密性能检测宜采用红外热成像仪配合进行;
5)测量采用的鼓风门系统应符合测量要求;
6)自然条件下的房间换气次数N(1/h)通过式5.4.3-1和5.4.3-2计算得到。
(5.4.3-1)
式中:—房间外门内外侧压差为50Pa时的换气次数, 1/h;
(5.4.3-2)
式中: — 压差±50Pa时空气流量的平均值, m3/h;
—— 被测房间换气体积,m3。
4 判定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检测值均分别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对于不合格的单元房间应重新进行检测;
2)若所有重新受检单元房间的检测结果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则应判为合格;若仍有受检单元的检测结果不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则应判为不合格。
[条文说明]
1 办公、宾馆和医院建筑多为框架结构,其墙体的气密性能相对较差。并且,一般情况下这些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条件均比较好,因而对建筑能耗的影响较大。单纯的检测外窗、玻璃幕墙的气密性能无法代表建筑整体由渗漏造成的能耗。因此,本条提出建筑物气密性检验的规定。
2 采用鼓风门法进行建筑物气密性能检验 ,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方法;
3 鼓风门测试系统是将电动、带刻度的调速风机密封安装在建筑物一扇外门中,通过风机向建筑物吹进或抽出空气,强制室内外空气通过门窗缝隙等部位交换,使建筑物内外形成压差。通过测量正负50Pa压力下的建筑物换气量的平均值计算换气次数,从而可量化围护结构的气密性;
4 提出鼓风门测试条件宜在冬季采暖期最冷月的晚上进行;
5 利用测量空气通过风机的流量和建筑物的内外气压,计算得到建筑物气密性能。
6 建筑物气密性能检测程序如下:
(1)将电动、带刻度的调速风机密封安装在房间的外门框中;
(2)仪器设备校准;
(3)启动风机,向建筑物吹进或抽出空气,强制室内外空气通过门窗缝隙等部位交换,使建筑物内外形成压差;
(4)测量记录空气通过风机的流量和建筑物的内外气压,通过测量正负50Pa下的建筑物换气量的平均值计算换气次数;
(5)用红外热像仪拍摄照片,确定建筑物渗漏源;
(6)记录测试期间的环境气候条件和测试时间等边界条件。
6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系统
6.1一般规定
6.1.1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各分项性能检验应在系统实际运行状态下进行检测。
[条文说明]本标准是对系统实际运行性能进行检测,根据系统的实际运行状态对系统的能效进行测试,但可以根据测试条件和要求对末端负荷进行人为调节,以利于实现对系统性能的判别。
6.1.2 风系统平衡度检验判别方法不适用于变风量系统。
6.1.3 锅炉运行效率、补水率检验方法可参照《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规定执行。
6.1.4 空调采暖及生活热水系统管道的保温性能检验方法可参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相关规定。
6.2冷源及水系统性能检验
6.2.1 冷源及水系统性能各项性能检验均应在下列测试工况下进行:
1 冷水机组运行正常,系统负荷宜不小于设计负荷60%,且运行机组负荷宜不小于80%,处于稳定状态;
2 冷冻水出水温度应在6-9℃之间;
3 水冷冷水机组和直燃机冷水机组的冷却水进口温度应在29-32℃之间;风冷冷水机组要求室外干球温度在32-35℃之间;
[条文说明]根据研究和测试结果,冷却水进水、出水温度的变化,对冷机的性能(COP)有较大影响。但冷冻水出水温度的变化,对COP值影响相对较小的研究结论,确定的给定测试工况。该现场测试工况建立在满足和有利于机组的产品额定工况的性能。
6.2.2 冷水机组运行效率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测试工况下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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