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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1511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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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建筑绿色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前言 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委托,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协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绿色建筑行业协会等从事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编制工作的专家,认真总结近年来绿色建筑设计和运行评价的实践经验,结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在广泛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制定本要点,并通过了市建管委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 在本要点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协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绿色建筑行业协会 主要编写人员:车学娅 寿炜炜 徐凤 陈众励 林建萍 郑毅敏 主要审查人员:张小龙 吴文 陈企奋 邓良和 马伟骏 高小平 张伯仑 目录 1 总则 1 2 建筑专业 2 2.1 设计文件编制 2 2.2 节地与室外环境 3 2.3 节能与能源利用 12 2.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6 2.5 室内环境质量 19 2.6 运营管理 22 3 结构专业 23 3.1 设计文件编制 23 3.2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24 4 给水排水专业 28 4.1 设计文件编制 28 4.2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29 4.3 运营管理 35 5 暖通专业 37 5.1 设计文件编制 37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38 5.3 室内环境质量 43 5.4 运营管理 44 5.5 其他 45 6 电气专业 48 6.1 设计文件编制 48 6.2 节地与室外环境 49 6.3 节能与能源利用 50 6.4 室内环境质量 55 6.5 运营管理 56 上海市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情况信息表(按地标绿色设计标准) 59 上海市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情况信息表(按国标绿色评价标准) 69 1 总则 1.0.1 为规范绿色公共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统一绿色建筑标准的审查尺度,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对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审查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绿色公共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建设单位送审时应当告知项目所执行的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的等级,审查通过后,审查机构在审查合格证书中注明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的等级。 1.0.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现行上海市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14及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写,主要包括上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和与绿色建筑等级关系密切的设计条文,涉及建筑(含场地规划、室外环境与绿化景观)、结构、给水排水、暖通和电气等各专业。 1.0.4 绿色公共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电气和景观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选择土建与装修一体化的绿色建筑指标项时,还应包括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1.0.5 绿色公共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上海市《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14的强制性条文或违反法规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 1.0.6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写明项目所执行的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的等级,绿色公共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相对应的设计条文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绿色建筑设计审查。 1.0.7 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到绿色建筑技术内容的修改,应重新送审,审查中发现因修改设计而不能达到申报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时,应重新认定绿色建筑等级。 1.0.8 除本要点内容外,施工图审查尚应包括现行有关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 2 建筑专业 2.1 设计文件编制 序号 审查 项目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条文内容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条文内容 审查要点 2.1.1 设计文件编制 — 4.7.3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分专业编制绿色设计专篇,主要内容应包括: 1 绿色建筑定位目标。 2 绿色建筑技术指标和技术措施。 3 选用材料的性能指标。 4 设备选型的技术指标。 5 施工管理的技术要求。 6 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专篇的编制应满足相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2 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应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目标及相应选项。 3 根据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明确的相应选项,按照《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附录A,审查相对应的设计条文执行情况。 4 凡未列入一般项和优选项的内容,不需要对其相关设计条文进行审查。 2.2 节地与室外环境 序号 审查 项目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条文内容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条文内容 审查要点 2.2.1 控制项 5.1.1 场地建设不应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和其他保护区。 5.1.1 总体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所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规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要求。 1 总平面图和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市或区级规土局审定的要求。 2 与现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不相符合的内容,应有规划局等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3 如有保留和利用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水系和植被等自然资源,需在总平面图中标明;确需改造的,应说明采取的生态补偿措施。 4 本设计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2.2 5.1.2 建筑场地选址应无洪涝灾害等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有害物质等危险源。 5.1.2 场地规划应考虑室外环境的质量,应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与建议,通过建筑布局改善总体环境,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场地安全。 1 原有用地若为工业用地改性为民用建筑用地,应核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场地土应采取处理措施,保证场地使用安全。 2 基地内变电站或基地周边区域变电站及其他辐射安全危害源设施、构筑物与建筑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 3 设计文件中应对土壤氡浓度情况做出说明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2.2.3 5.1.3 建筑布局应满足自身日照要求,且不影响周边住宅、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日照要求。 5.1.3 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应根据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满足自身日照要求,且不应影响相邻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6.1.2 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主要朝向宜为南向或南偏东30°至南偏西30°范围内。 1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为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 2应提供日照分析文件。 2.2.4 控制项 5.1.4 建筑立面及夜景照明不应对周边建筑物及道路造成光污染。 5.4.1 建筑立面采用玻璃幕墙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DGJ08-56和上海市地方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幕墙采用的玻璃可见光反射率不应大于20%,采用的金属材料应为漫反射材料。 2 弧形建筑造型的玻璃幕墙应采取减少反射光影响的措施。 3 建筑的东、西向立面不应设置连续大面积的玻璃幕墙,且不应正对敏感建筑物的外墙窗口。 4 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环境影响专项评价,幕墙设计应符合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专项评审的结论意见。 1 应以通过玻璃幕墙反射光环境影响专项评价及评审意见结论作为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 2 设计说明和门窗表应明确幕墙玻璃的性能指标:可见光反射率、可见光透射率、遮阳系数、传热系数,性能参数应符合玻璃幕墙反射光环境影响专项评价及评审意见的要求。 3 总平面图应明确基地周边建筑物的性质,敏感建筑的外墙窗口位置。 4 幕墙设计应有专项说明,应符合上海市现行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的编制深度规定。 5 幕墙专项设计的幕墙玻璃材料和性能参数应与主体设计单位施工设计说明相符。 2.2.5 5.1.5场地内应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5.2.4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避免污染物的排放对新建建筑自身或相邻环境敏感建筑产生影响。 1 污染源主要指:易产生烟、气、尘、噪声的餐饮商业建筑、修理铺、锅炉房、机动车库和垃圾转运站等。 2 设计说明应明确污染物的存在和性质。 3总平面图应标明餐饮商业建筑位置和餐饮厨房油烟排放井道的位置。住宅、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外窗与餐饮建筑油烟排放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地下车库出入口离开敏感建筑不应小于8m。 5基地内地下车库排风口应设在下风向,风口底边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 2.2.6 一般项 5.1.7 场地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5.4.3 噪声敏感的建筑应远离噪声源,并在周边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宜根据隔声降噪措施进行噪声预测模拟分析。 1噪声源主要指:易产生噪声的运动场地、机动车库、锅炉房、城市交通干道等。 2 设计说明写明噪声源的类型和位置及降噪措施。 3在总平面图应标明噪声源位置。 4降噪措施:5m~10m树木防护隔离带,提高建筑外窗的隔声性能。 5环保局批文明确提出降噪要求的项目,应有噪声预测模拟分析报告(如主要交通干道、机场周边等)。 2.2.7 5.1.8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应不高于5m/s,不应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 5.4.4 建筑布局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应避免布局不当而引起的风速过高影响人行和室外活动,宜通过对室外风环境的模拟分析调整优化总体布局。 1 总体布局合理,建筑间距符合规划要求。 2 围合式建筑应有利自然通风而避免死角。 3 风环境模拟应以夏季、过渡季作为主要评价季节。 4 主要人行区域和室外活动场地风速不应高于5m/s。 2.2.8 5.1.9 建筑应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 6.3.2 外墙的保温隔热设计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浅色饰面材料,东西向外墙外表面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不应大于0.6。 2 采用自身保温性能好的墙体材料。 3 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材料。 4 外墙垂直绿化。 6.3.3 屋面的保温隔热设计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平屋面采用浅色外表面材料或热反射型涂料,材料表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不应大于0.6。 2 坡屋面采取通风降温措施。 3 采用种植屋面。 4 控制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 5 控制中庭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 外墙采用垂直绿化: 1 建筑立面图应绘制绿化布置。 2 外墙垂直绿化率不应小于10%。 3 外墙立体绿化构件应与建筑同步设计,绿化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预埋件或后置埋件应设在主体结构件上,应有满足安全要求的构造节点详图。 采用屋顶绿化时: 1 屋顶平面图应有绿化布置。 2 屋顶绿化面积不应小于可绿化屋顶面积的30%。 3 屋面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4 屋面应设二道防水层,其中一道应为耐根穿刺防水层。 5 屋顶绿化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2.2.9 一般项 5.1.10绿化应选择适宜上海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且包含乔、灌、草等多种类型植物。 5.2.2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布置绿化用地,建筑绿地率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绿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位于地下室顶板上计入绿地率的绿化覆土厚度不应小于1.5m,其中1/3的绿地面积应与地下室顶板以外的面积连接。绿化用地宜向社会开放。 5.5.2绿化种植种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上海地区的适生植物和草种。 2 选择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3 应采用乔木、灌木和草坪结合的复层绿化。 1 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景观设计图应反映绿化用地布置,标明各块绿化面积。 2 基地内绿地面积应满足绿化主管部门的要求。 3 集中绿地不应少于总用地的10%,单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400m2。 4 景观设计图应反映绿地中的道路地坪面积、水景面积,并应符合设计标准要求。 5 景观设计图不得随意修改建筑总平面图,不得占用消防登高场地和消防车道。 6 景观设计图不可将消防车道设计为隐形消防车道。 7 上海地区的适生植物和草种,植物品种详见上海市现行《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附录C《上海地区居住环境常用园林植物种类汇总表》。 8 景观设计的苗木表应与种植图对应。 2.2.10 5.1.11场地交通应组织合理,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应不超过500m。 5.3.1总平面规划应结合所在地区的公共交通布局,基地人行出入口应结合公共交通站点布置,并宜在基地出入口和公交站点之间设置便捷的人行通道。 1总平面图应反映基地周边公交站的位置及公交线路数量。 2基地人行出入口应靠近公交站点布置,基地出入口与地面公交站地距离不应大于500m,与轨道交通的距离不应大于800m。 3基地出入口与公交站点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2.11 一般项 5.1.12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相关规定。 5.3.3停车场所设计应作为总平面设计的主要内容,停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的规定。 2 停车库(场)布置应考虑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数量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地方的相关规定。 3 应以地下停车库为主,地面停车位不应大于总停车数量的10%,且不应占用行人活动场地。 4 宜采用机械式停车或停车楼方式。 5 非机动车库(场)设置位置应合理,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有遮阳防雨和安全防盗设施。 1 停车总数以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2 地面包括首层平面或上下客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5% 。 3 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总数在50辆以下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1个,100辆以下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2个,100辆以上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 4 地面停车场的无障碍车位应靠近停车场出入口。 5 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6 地下车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连通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楼梯直达首层。 7 非机动车停车指标:1.8 m2/辆~2.0 m2/辆。 8 非机动车应有独立出入口,应合理布置非机动车库,方便居民使用。 9 设计文件应明确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的遮阳防雨措施。 2.2.12 5.1.13建筑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5.2.3总平面规划布局应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建筑面积与建筑基地的面积之比不宜小于5%。 设计说明和图纸应反映: 1地下空间的面积与使用功能。 2地下建筑面积与建筑地面面积之比。 3地下空间应满足防水、通风、防火设计要求。 2.2.13 优选项 5.1.14建筑应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5.1.2场地规划应考虑室外环境的质量,应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与建议,通过建筑布局改善总体环境,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场地安全。 1 废弃场地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应明确场地生态补偿和优化的措施。 3 废弃场地处理的技术措施和设计要求。 2.2.14 5.1.16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应不小于40%。 5.5.3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活动场地的铺装应选用透水性铺装材料。 2 透水铺装面积不应小于硬质铺地面积的50%。 3 透水性铺装地面构造应采用渗水基础垫层。 8.4.2雨水外排应采取总量控制措施,设计控制雨量不应小于11.2mm。 1 透水地面的材料选用和构造做法应符合透水要求。 2 透水地面包括自然裸露地面、公共绿地、绿化地面、镂空面积大于等于40%的镂空铺地(如植草砖),以及符合产品标准《透水砖》JC/T 945-2005要求的透水砖。 3 透水铺装的透水铺装率:基地内采用的透水铺装面积与硬化铺装地面的百分比。 4 应在绿色设计说明中及总平面图中写明室外透水地面的位置及面积、铺装材料的种类、镂空铺地的镂空率。 2.2.15 其他 — 5.2.1 建筑容积率指标应满足规划控制要求,且不宜小于0.5。 1 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应有技术经济指标。 2 容积率指标不应违反规划要求。 2.2.16 — 5.3.2 基地内人行通道应采用无障碍设计,并应与基地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设施连通。 基地内的道路设计应包括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和盲道等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第4.2节规定。 2.2.17 — 5.3.4 基地内的公共设施、体育设施、活动场地、架空层、架空平台等公共空间宜对社会开放使用。 1 公共设施的开放使用、开放时间一般取决于运营管理方,总平面规划设计时应为今后可对社会开放使用做好交通流线设计; 2 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是绿色建筑的基本理念,当总平面设计考虑对社会开放使用,可获得绿色建筑的评价分,设计说明应提出对运营管理的明确要求,确保落实 2.2.18 其他 — 5.4.5 场地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室外热环境: 1 种植高大乔木、设置绿化棚架为广场、人行道、庭院、游憩场和停车场等提供遮阳。 2 地面、屋面、外墙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低于0.4。 3 合理设置景观水池。 4 合理确定夏季空调室外排热量。 1 总平面图、景观设计图的设计内容。 2 活动广场、室外停车场、人行道有乔木、构筑物遮荫,遮荫措施面积不小于10%。 3 广场地面采用浅色材料和透水地面材料。 4景观水池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水质安全、防护安全、结构安全等。 2.2.19 其他 — 5.5.1 场地绿化与景观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水景应以自然软体为主,保证水质清洁,水景面积不应大于总绿地面积的30%。 2 充分保护和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树木、植被、地形和地貌景观。 3 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400 m2。 4 可进入活动休息绿地面积应大于等于总绿地面积的30%。 5 绿地中道路地坪面积不应大于15%总绿地面积,硬质景观小品面积不应大于5%总绿地面积,绿化种植面积不应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6 空旷的活动、休息场地乔木覆盖率不宜小于该场地面积的45%。应以落叶乔木为主,以保证活动和休息场地夏有庇荫、冬有日照。 7 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宜采用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 1 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景观设计图应反映绿化用地布置,标明各块绿化面积。 2 基地内绿地面积应满足绿化主管部门的要求。 3 集中绿地比例应符合绿化部门审批要求,单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400m2。 4 景观设计图应反映绿地中的道路地坪面积、水景面积,并应符合设计标准要求。 5 景观设计图不得随意修改建筑总平面图,不得占用消防登高场地和消防车道。 6 景观设计图不可将消防车道设计为隐形消防车道。 2.3 节能与能源利用 序号 审查 项目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条文内容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条文内容 审查要点 2.3.1 控制项 5.2.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上海市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要求。 6.1.1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空间布局、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降低建筑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能耗,改善室内舒适度。 6.3.1建筑物的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中庭透明屋顶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等,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的规定。 6.3.4架空楼板、楼面的保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为车库、设备机房等不需要采暖和空调的房间时,应在地下室顶板设置保温层。 2 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和外挑楼板应设置保温层。 3 楼板的保温层宜设置在楼板的板面,当保温层设在板底时,应采取防坠落的安全措施。 6.3.5外门窗和透明玻璃幕墙的中空玻璃空气层厚度不应小于12mm。 6.3.6外窗、幕墙的保温隔热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单一立面窗墙比不应大于0.7。 2 应采用多腔断热金属型材或多腔塑料型材。 3 合理设置开启窗扇或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6.3.7建筑遮阳设计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利用建筑之间或建筑自身的构件(阳台,构架,挑板)、形体形成互遮阳和建筑自遮阳。 2 南向、东向和西向外窗采取活动外遮阳。 3 中空玻璃的空气间层设置活动遮阳百叶。 4 建筑遮阳智能化控制。 5 建筑遮阳设施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应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6 遮阳构件与土建结构连接的节点构造详图应反映在建筑设计施工图中。 1 设计标准的6.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满足评价标准5.2.1条应从节能设计文件、屋面和外墙、外窗以及节能计算等方面审查设计内容。 2 节能设计文件 1)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应符合《上海市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 保温材料的性能参数和修正取值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的规定。 3 屋面和外墙 1) 建筑围护结构的屋面、外墙热工性能必须满足规定限值,非透明幕墙应满足外墙的热工限值。 2) 屋面、外墙采用热反射涂料时,可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的规定对屋面、外墙传热系数进行修正,但必须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热反射涂料的选用和性能参数要求,节能计算书中修正系数取值应与相应反射涂料性能参数一致。 3) 保温材料外贴面砖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定,应明确安全措施。 4) 围护结构的保温材料选用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规范标准和文件的规定。 5) 绿化屋面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 6) 建筑墙身详图应绘制保温层,其材料及厚度应与节能设计文件相符,外窗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4 架空楼板、室内车库顶板或楼板 1) 架空楼板的热工性能应满足规定限值,其保温层宜设置在板面。 2) 车库顶板和空调房间与非空调房间的楼板宜设置保温层,满足规定限值。 3) 架空楼板、分户楼板的保温层宜设置在板面,保温层设在楼板底面时,应采取防止保温层开裂脱落的有效措施,应有构造做法说明和构造节点详图。 4) 薄抹灰岩棉保温系统不可设在楼板板底。 5 外窗 1) 外窗和透明幕墙必须采用中空玻璃。 2) 外窗遮阳系数应按照朝向单一立面窗墙比确定。 3) 外窗传热系数应按照主要居室的窗墙比确定。 4) 传热系数在2.8以下的外窗应采用多腔塑料型材或多腔断热金属型材或双空气层的中空玻璃。 5) 凸窗的非透明顶板、侧板应满足规定限值。 6) 凸窗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7) 透明幕墙应有开启扇或通风措施。 6 节能计算 1) 计算书应符合《上海市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 2) 外墙、屋面、楼板的传热系数计算应与设计选用的建筑材料和构造做法相符。 3) 外窗的性能应与选用的型材和玻璃组合相符。 4) 朝向窗墙比、开间窗墙比应与建筑设计相符。 2.3.2 一般项 5.2.7建筑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南向不应大于0.7,其他朝向不应大于0.5。 6.3.1 建筑物的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中庭透明屋顶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等,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的规定。 6.3.6 外窗、幕墙的保温隔热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单一立面窗墙比不应大于0.7。 2 应采用多腔断热金属型材或多腔塑料型材。 3 合理设置开启窗扇或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1 窗墙比应按照单一建筑立面计算。 2 高层、超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因安全原因未设置开启扇,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3 沿街或人员密集场所的幕墙玻璃应采用夹胶中空玻璃。 2.3.3 5.2.8 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6.2.7 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应以自然通风为主,空间布局、剖面设计和外窗设置应有利于气流组织;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过渡季节典型工况下,90%以上靠外墙布置的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 1 主要功能房间自然通风的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主要功能房间和公共走道的外窗应设开启扇,应符合条文要求。 3 玻璃幕墙开启扇的比例不宜小于15%。 4 高层、超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因安全原因未设置开启扇,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2.3.4 5.2.9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6级;玻璃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中规定的3级。 6.3.1 建筑物的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中庭透明屋顶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等,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的规定。 1 外窗的气密性分级为6级的指标数值: 单位缝长:1.5≥q1>1.0[m3/(m·h)] 单位面积: 4.5≥q2>3.0, [m3/(m2·h)] 2 玻璃幕墙的气密性分级为3级的指标数值: 可开启部分 幕墙整体 ≤1.5 [m3/(m·h)] ≤1.2[m3/(m·h)] 2.3.5 优选项 5.2.18建筑围护结构透明部分应合理采用外遮阳设施。 6.3.7建筑遮阳设计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利用建筑之间或建筑自身的构件(阳台,构架,挑板)、形体形成互遮阳和建筑自遮阳。 2 南向、东向和西向外窗采取活动外遮阳。 3 中空玻璃的空气间层设置活动遮阳百叶。 4 建筑遮阳智能化控制。 5 建筑遮阳设施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应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6 遮阳构件与土建结构连接的节点构造详图应反映在建筑设计施工图中。 1 外遮阳应与结构有可靠连接,应有连接构造节点详图。 2 遮阳设施的固定埋件应设在主体结构件上。 3 智能化控制建筑遮阳,应提供弱电设计的相关图纸和设计文件。 4 利用建筑之间或建筑自身构件的遮阳措施不应影响自然采光和日照要求。 2.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序号 审查 项目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条文内容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条文内容 审查要点 2.4.1 控制项 5.4.1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和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6.4.2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和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6.4.3室内装修采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1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相关规定。 2采用建筑材料中的石材的放射性限量、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限量、涂料的游离甲醛限量等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第3章的规定。 2.4.2 5.4.2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6.1.3建筑造型应简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建筑使用功能要求,结构和构造应合理。 2 减少纯装饰性建筑构件的使用。 3 对具有太阳能利用、遮阳、立体绿化等功能的建筑室外构件宜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1 立面、剖面图中应标明屋顶女儿墙高度及纯装饰性构件。 2 女儿墙高度从屋面构造完成面起算。 3 女儿墙高度超过2.4m或有大量装饰性构件,需提供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计算书,证明其造价小于工程总造价的5‰。 2.4.3 5.4.3现浇混凝土应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6.4.5建筑设计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7.3.1(2)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 1 设计文件应写明采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 2 设计采用的素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采用400MP级及以上的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4.4 一般项 5.4.5建筑砂浆应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6.4.5建筑设计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7.3.1(3)砌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2.4.5 一般项 5.4.7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使用可再循环建筑材料和可再利用建筑材料质量之和应不低于建筑材料总质量的10%。 6.4.8宜采用可再循环、可再利用建筑材料。 1 绿色设计说明应明确采用的可循环、可再利用材料及使用部位。 2 可再循环材料:玻璃、金属、石膏板、木材。 3 可再利用材料:旧建筑拆除的砖、石、木等旧建筑材料。 2.4.6 5.4.8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应不低于50%。 6.4.9宜选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 1建筑设计材料说明和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应明确废弃物的性质和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名称及用途。 2绿色建筑设计应有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的用量及比例计算。 2.4.7 5.4.9土建与装修工程应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避免重复装修。 6.1.4建筑装修工程宜与建筑土建工程同步设计,装修设计应避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 1 教育类公共建筑装修设计方案应与土建设计同步进行。 2 土建设计应以装修设计方案为基础,并与装修设计做好协调,相互认可。 3 对外出租公共建筑的公共部位装修应与土建设计同步进行,同步送审。 2.4.8 5.4.10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应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 6.1.6建筑室内空间设计应考虑使用功能的可变性,室内空间分隔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墙和隔断的比例不应小于30%。 1 室内分隔采用轻钢龙骨板材等轻质墙体。 2 大空间办公或利用办公家具进行空间分隔。 3 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应明确可重复使用隔墙和隔断的比例。 2.4.9 优选项 5.4.13应采用资源消耗少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6.4.4建筑设计宜采用下列工业化建筑体系或工业化部品: 1 预制混凝土体系、钢结构体系、复合木结构等及其配套产品体系。 2 装配式隔墙、复合外墙、成品栏杆、栏板、雨篷、门、窗以及水、暖、电、卫生设备等建筑部品。 1 建筑设计说明和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应明确采用工业化建筑体系或工业化部品的设计内容。 2 采用成品栏杆、栏板雨棚等建筑部品应有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2.4.10 5.4.14应使用经国家或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新型建筑材料。 6.4.1建筑设计应优先使用经国家和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新型建筑材料。 选用的新型材料应为国家或上海市推荐使用的墙体、门窗、遮阳、涂料等产品目录中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制品。 2.5 室内环境质量 序号 审查 项目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条文内容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条文内容 审查要点 2.5.1 控制项 5.5.2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应无结露、发霉现象。 6.3.1建筑物的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中庭透明屋顶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等,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的规定。 同序号1.3.1。 2.5.2 一般项 5.5.6 建筑设计应采取促进自然通风的措施。 6.1.1 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空间布局、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降低建筑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能耗,改善室内舒适度。 6.2.7 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应以自然通风为主,空间布局、剖面设计和外窗设置应有利于气流组织;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过渡季节典型工况下,90%以上靠外墙布置的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 6.2.8 地下空间宜引入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1 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应明确自然通风的技术措施。 2 采用外窗开启扇作为自然通风措施,应明确自然通风房间的开口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且开启面积应满足条文要求。 3 地下室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措施: 1) 下沉式庭院外墙开设采光通风外窗; 2) 地下室外墙设置高侧采光窗井; 3) 地下室顶板设置采光天窗或采光开口; 4) 采用自然导光设施。 2.5.3 5.5.8 宾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一级要求。 6.2.1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和建筑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1 设计文件应对隔声提出指标要求。 2 各类公共建筑的允许噪声级、空气隔声、撞击隔声及隔声减噪设计分别详见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第5、6、7、8、9章的规定。 2.5.4 一般项 5.5.9 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安排合理,应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 6.2.2 电梯机房及井道不应贴邻有安静要求的房间布置,有噪声、振动的房间应远离有安静要求、人员长期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当相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噪减振措施,避免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 1 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间主要有:变电所(站)、空调机组、新风机组、柴油发电机组、排风机、水泵、冷却塔和电梯机房及井道。 2 医院病房、养老院居室、幼儿园卧室、宾馆客房、办公、会议、观演用房、教学、阅览等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不应与上述房间相邻布置。 2.5.5 5.5.10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 6.2.5主要功能房间应有自然采光,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6.2.6建筑设计可采用下列措施改善建筑室内自然采光效果: 1 大进深空间设置中庭、采光天井、屋顶天窗等增强室内自然采光。 2 外窗设置反光板、散光板、光导设施将室外光线反射到进深较大的室内空间。 3 控制建筑室内表面装修材料的反射比,顶棚面0.60~0.90,墙面0.30~0.80,地面0.10~0.50。 1主要功能房间的窗地面积比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表 C.0.1进行采光系数是否达标的判断。 3 采用技术措施改善室内采光效果应提供采光模拟计算书和相关技术文件。 4 利用室内表面装修材料改善采光效果,应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的建筑用料中明确装修材料的反射比的性能要求及所用部位。 2.5.6 一般项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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