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三年 七月
目 录
1 总则 (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1)
3 企业取得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4 申请和受理 (3)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4)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5)
7 审定与发证 (6)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
9 收费办法 (7)
10 附则 (8)
附件1: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9)
附件2: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23)
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46)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无生产许可证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包括: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数字音频广播发射机、调频广播发射机、调频广播差转机、电视发射机、电视差转机、多路微波分配系统、C频段功率放大器、Ku频段功率放大器等产品。每种产品为一个发证单元。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信息产业部协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起草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推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无线广播电视设备审查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确认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2.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和宣贯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负责汇总各企业申请资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组织协调检验方法及有关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审查部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
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174号信箱质检中心
邮政编码:050081
联系电话:0311-6924010
传 真:0311-6924262
联 系 人:李培红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6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路589号
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174号信箱质检中心
邮政编码:050081
联系电话:0311-6924498
传 真:0311-6924262
联 系 人:李胜利
负责C频段功率放大器、Ku频段功率放大器、调频广播发射机、调频广播差转机。
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7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743信箱
邮政编码:100015
联系电话:010-64380109
传 真:010-64376357,64362313
联 系 人: 陈 静 李 剑
负责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数字音频广播发射机、电视发射机、电视差转机、多路微波分配系统。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3 企业取得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具有信息产业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批准文件;
3.2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产品;
3.3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4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5 具有保证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3.6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3.7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制;
3.8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的申请材料
4.1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信息产业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4.1.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 无论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
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1和4.1.2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按《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1)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2)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2)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受检企业,一份交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一份交审查部存档。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按不合格处理。
6.5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本的方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或品种,每个企业一张证书。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并审查。
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申证材料汇总并审查。
7.3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 获得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09-009-×××××。
其中,XK 表示生产许可标记,09表示行业编号,009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企业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按表1、表2、表3检验项目收费标准及实际检验项目收取,由企业向检验单位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表1
收费标准
检测项目
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批)
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批)
调频广播发射机(批)
调频广播差转机(批)
数字音频广播发射机(批)
外 观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常温电性能
3000元
3000元
4000元
4000元
4000元
安全性能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电磁兼容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总费用
5100元
5100元
6100元
6100元
6100元
表2
收费标准
检测项目
电视发射机(批)
电视差转机(批)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批)
外 观
100元
100元
100元
常温电性能
4000元
4000元
4000元
安全性能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电磁兼容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总费用
6100元
6100元
6100元
表3
收费标准
检验项目
C频段功率放大器
(批)
Ku频段功率放大器
(批)
外观
100元
100元
常温电性能
5000元
5000元
安全性能
1000元
1000元
电磁兼容
1000元
1000元
总费用
7100元
7100元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1.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
审查记录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1.1
组织领导
1. 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2. 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权明确
1.2
方针目标
1. 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2. 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
1.3
管理职责
1.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2.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
审查记录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2.1
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
2.2
设备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企业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性能和精度应满足国家的规定和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2.3
测量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的性能、不确定度应能满足生产需要和达到检定规程的要求,并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2.4
人员要求
1.企业的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2.企业的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3.企业的工人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正确熟练的操作设备
三、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
审查记录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3.1
技术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国客标准或行业标准
2.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严于或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3.2
设计文件
1.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具有正确性,设计文件的绘制、标注、技术指标、编号、图面质量等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2.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3.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具有统一性,企业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3.3
工艺文件
1.企业应具备生产所需的各种工艺文件
2.企业的工艺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3.4
文件管理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企业的技术文件管理
四、采购质量控制
序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
审查记录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4.1
采购制度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的质量控制制度
2.企业如有外协加工等委托服务项目,应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4.2
供方评价
1.企业应制定供方评价准则,对供方进行评价,择优采购,以满足产品质量需要
2.企业应保存原、辅材料、零部件供方及外协单位的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并对供方及协作方进行质量控制
4.3
采购文件
企业在采购前应制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物资的技术要求、技术标准、检验或验证方法等。并要求按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4.4
采购验证
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加工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
审查记录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5.1
工艺管理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2.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5.2
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并应在生产工艺流程图上标出关键的质量控制点
2.企业应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5.3
特殊过程
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和人员鉴定,并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
审查记录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6.1
检验管理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2.企业如有委托检验项目,必须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检验机构并签有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
6.2
过程检验
1.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作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2.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按规定进行返工、返修后应重新检验
6.3
出厂检验
企业应按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七、文明安全生产
序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
审查记录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7.1
文明生产
1.厂房、车间应清洁、明亮。生产场地布局合理,道路平坦通畅,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按规定放置
2.在搬运和贮存过程中应加强防护,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出现损坏
7.2
安全生产
1.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及实施安全生产制度,保证生产安全。企业生产实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等
2.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料排放、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及卫生要求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汇总表
序号
审查部分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否决项
审查组对企业
不合格项的综合评价
1
质量管理职责
项
项
序号
审查项目
不合格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2
生产资源提供
项
项
3
技术文件管理
项
项
1
2.1生产设施
4
采购质量控制
项
项
2
2.2设备工装
5
过程质量管理
项
项
3
2.3测量设备
6
产品质量检验
项
项
4
6.3出厂检验
7
文明安全生产
项
项
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打×表示。
8
行业特殊要求
项
项
总 计
项
项
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2.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申证单元:
邮 编:
电话:
产品名称:
联系人:
传真:
审
查
结
论
审查组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和《 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该企业进行了审查,共计审查出:
一般不合格项 项,严重不合格项 项、否决项 项。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审查结论是: 。
(注:审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审
查
组
成
员
姓名 (签字)
单 位
职称(职务)
审查分工
审查员证书编号
附表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企业必备仪器设备
1 中波/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生产企业必备的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规格
审查记录
合格
不合格
生
产
用
仪
器
耦合器
负载
频谱分析仪
测试接收机
音频分析仪
频率计
调制度分析仪
功率计
RF功率计
设
备
老化室
环境实验室
元器件
检 验
仪器
晶体管参数测试仪
R.L.C参数测试仪
直流稳压电源
设备
IC测试设备
2 调频广播发射机/调频广播差转机生产企业必备的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规格
审查记录
合格
不合格
生
产
用
仪
器
耦合器
负载
频谱分析仪
测试接收机
音频分析仪
频率计
调制度分析仪
立体声测试解码器
功率计
RF功率计
设
备
老化室
环境实验室
元器件
检 验
仪器
晶体管参数测试仪
R.L.C参数测试仪
直流稳压电源
设备
IC测试设备
注:调频广播差转机无立体声测试解码器仪器。
3 数字音频广播发射机生产企业必备的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规格
审查记录
合格
不合格
生
产
用
仪
器
耦合器
负载
频谱分析仪
测试接收机
音频分析仪
频率计
数字调制域分析仪
功率计
RF功率计
设
备
老化室
环境实验室
元器件
检 验
仪器
晶体管参数测试仪
R.L.C参数测试仪
直流稳压电源
设备
IC测试设备
4 电视发射机/电视差转机/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生产企业必备的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规格
审查记录
合格
不合格
生
产
用
仪
器
耦合器
负载
频谱分析仪
测试接收机
音频分析仪
频率计
电视测试解调器
电视测试发射机
视频测试信号发生器
功率计
RF功率计
设
备
老化室
环境实验室
元器件
检 验
仪器
晶体管参数测试仪
R.L.C参数测试仪
直流稳压电源
设备
IC测试设备
注:电视发射机无电视测试发射机仪器,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无测试接收机仪器。
6 C/ku频段功率放大器生产企业必备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规格
审查记录
合格
不合格
生
产
用
仪
器
功率计
微波信号源
频谱分析仪
网络分析仪
绝缘耐压测试仪
设
备
机械加工设备
焊接设备
化学涂覆
印制板加工
电装设备
老化室
环境实验室
元器件
检 验
仪器
晶体管参数测试仪
R.L.C参数测试仪
直流稳压电源
设备
IC测试设备
附件2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 无线广播发射设备
1.1 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1.1.1 依据标准
GB 9377-88 中波和短波广播发射机测量方法
GB 9376-88 中波和短波调幅发射机基本参数
GB 9159-88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 13421-92 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制和测量方法
GB2829 《周期检查计数程序及抽样表》
企业标准
1.1.2 抽样的规定
1.1.2.1 抽样原则
在企业生产的该门类产品中随机抽取代表性产品进行检验。
1.1.2.2 抽样方法
由审查组在企业现场审查时负责抽样、封样,或由审查部委托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所在地电子产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封样。鉴于设备的特殊性,可根据具体情况并经审查部批准,在企业或使用现场进行检验,不必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
1.1.2.3 抽样地点
原则上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取,也可在企业生产线末断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或经销部门仓库抽取。
1.1.2.4 抽样数量
表1 样品及各组检验数量
抽样数量
外观及常温电性能
安全
电磁兼容
1
1
1
1
注:外观、安全和电磁兼容共用常温电性能样机。
1.1.2.5 需提供的样品附件
特殊、专用的配件。
1.1.2.6 需提供的技术资料
被抽样产品的企业标准一份; 被抽样产品的技术说明书一份。
1.1.2.7 送样
被抽取的样机加封后,由受检企业负责将样品、附件、技术资料在十五天内运送到指定测试地点。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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