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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浙江质量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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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实施 2006-××-××发布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The safety fundamental requirements for ship building and maintenance (征求意见稿) DB33/ ××××—200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47.020 U 09 备案号: 目 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3.1 危险因素 2 3.2 有害因素 2 3.3 安全评价 2 3.4 三级安全教育 2 3.5 四新 2 3.6 四不放过 2 3.7 相关方 3 3.8 三同时 3 3.9 危险源 3 3.10 危险源辨识 3 3.11 重大危险源 3 3.12 危险化学品 3 3.13 电气设备 3 3.14 安全特低电压 3 3.15 安全防护装置 3 3.16 安全工具 3 3.17 代号 3 4 安全基础管理 3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 3 4.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 4.3 安全生产计划与投入 4 4.4 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 4 4.5 安全生产教育 5 4.6 事故管理 5 4.7 “三同时”管理 6 4.8 班组安全管理 6 4.9 安全操作规程 6 4.10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6 4.11 相关方安全管理 6 4.12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6 4.13 重大危险源管理 6 4.14 应急救援预案 7 4.15 安全生产档案 7 5 机械设备设施 7 5.1 空压机 7 5.2 金属切削机床 8 5.3 冲、剪、压机械 8 5.4 特种设备(工业气瓶、压力容器、锅炉及辅机、起重机械、电梯) 8 5.5 工业管道 8 5.6 厂内机动车辆 8 5.7 木工机械 9 5.8 砂轮机 9 5.9 风动工具 9 5.10 其他(含炊事)机械 9 5.11 脚手架 9 5.12 工业梯台 10 6 电气设备设施 11 6.1 变配电系统 11 6.2 低压电气(固定)线路 12 6.3 低压电气(临时)线路 12 6.4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12 6.5 电网接地系统 12 6.6 防雷接地装置 12 6.7 电焊机 12 6.8 手持电动工具 13 6.9 移动电气设备 13 6.10 行灯 13 7 危险作业 13 7.1 高处作业 13 7.2 明火作业 14 7.3 船舱及封闭舱作业 16 7.4 合拢作业 16 7.5 船舶下水作业 17 7.6 高温作业 17 7.7 起重作业 18 8 作业场所 19 8.1 厂区环境 19 8.2 工厂建(构)筑物 19 8.3 车间环境 19 8.4 仓库一般要求 20 8.5 危险化学品库 20 8.6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 20 8.7 乙炔站、制氧站、液化气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20 8.8 涂装作业场所 20 8.9 木料场所 20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考核评定表 22 前 言 为规范船舶修造企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钢质一般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 GB2494-2003普通磨具 安全规则 GB2660-1997船厂起重作业安全规程 GB3438-92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GB3785-1997船厂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GB3785-1997船厂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GB3786-1997船厂电气作业安全规程 GB4053.1-93固定式钢直梯 GB4053.2-93固定式钢斜梯 GB4053.3-9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GB4053.4-8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5091-85 压力机的安全装置技术条件 GB5725-1997安全网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8196-2003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 GB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 GB12142-89二节轻金属拉伸梯安全标准 GB12265.1-1997机械安全 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955-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GB15578-1995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15760-1995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16912-1997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16993-1997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17957-2000气动工具一般安全要求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9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9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16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T4200-97高温作业分级 GB/T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B5320-2000剪叉式升降台 安全规程 JB8524-1997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 ZB U06004-90船舶焊接与切割安全 ZB R32001-89船用火焰喷焊操作规程 JT278-95船厂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2004.01.19)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04.21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03.15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06.01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01.01实施)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1990.04.10实施)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交公安发(1995)137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量技术监督总局1999.06.01实施)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6.1实施)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31号令)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科工三司[2005]122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因素 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2  有害因素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3  安全评价 对生产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3.4  三级安全教育 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3.5  四新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6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7  相关方 关注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8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9  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3.10  危险源辨识 确认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11  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12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 3.13  电气设备 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器件,例如电机、电器、变压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电器用具。 3.14  安全特低电压 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独立绕组的变流器与供电干线隔离开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导体与地之间有效值不超过50伏的交流电压。 3.15  安全防护装置 配备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门、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 3.16  安全工具 在危险部位或危险区域内,能代替人进行操作或排除故障的专用(如钳子、钩子、夹子、电磁或永磁吸盘)工具。 3.17  代号 3.17.1  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3.17.2  PE——保护零线,保护线。 3.17.3  PEN——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3.17.4  T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3.17.5  TN-C——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3.17.6  TN-C-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3.17.7  TT——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 4  安全基础管理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 4.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g)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4.1.2  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并应该 a)有文本,覆盖企业内所有部门; b)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4.1.3  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应该 a)有文本,涵盖企业内各级管理者(含班组长)、从业人员,且与其职能相符; b)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4.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2.1  企业应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a)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b)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c)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d)事故管理制度; e)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f)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g)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h)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i)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j)安全例会制度; k)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l)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m)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制度; n)外来相关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4.2.2  建立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3  安全生产计划与投入 4.3.1  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 产值或销售收入: a)<1000万元造船企业按3.5%提取;修船企业按5%提取; b)1000万元~3000万元造船企业按3%提取;修船企业按4%提取; c)3000万元~5000万元造船企业按2.5%提取;修船企业按3%提取; d)5000万元~1亿元造修船企业按2%提取; e)>1亿元造修船企业按0.5%提取。 4.3.2  专款使用范围: a)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设施; b)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c)职业安全卫生检测; d)安全教育培训。 4.3.3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 4.3.4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4  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 4.4.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网络 a)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b)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企业工会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4.4.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a)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 b)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3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3000吨以上单船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员。 4.4.3  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a)测爆人员应双人双机配置 b)造船企业不得少于2人,修船企业不得少于4人。 4.4.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b)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 c)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d)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e)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 f)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g)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演练; h)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向本单位提出报告;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4.5  安全生产教育 4.5.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或合格证书。 4.5.2  企业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5.3  新从业人员入厂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5.4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机构培训合格,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测爆员应持证上岗。 4.5.5  变换工种、复工和“四新”应进行安全教育。 4.5.6  从业人员应适时安全知识更新,每年教育培训不得少于12小时。 4.5.7  外包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4.6  事故管理 4.6.1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 a)发生各类人身、设备损失的轻微事故,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到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如实统计月度上报; b)发生重伤、死亡、重大、特大人身和设备损失事故的,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迅速快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6.2  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与整改措施 a)建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 b)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间,整改后应验证再生产。 4.6.3  生产安全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7  “三同时”管理 4.7.1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7.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内容应有安全专篇; 4.7.3  建设项目概算清单应有安全卫生设施投资额度,并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 4.7.4  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应有工会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参与。 4.8  班组安全管理 4.8.1  班组应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特种作业、违章和事故处理记录。 4.8.2  班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发现违章、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 4.8.3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 4.9  安全操作规程 4.9.1  应建立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4.9.2  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4.10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4.10.1  设备、设施、工具物资应建立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分布状况的台帐; 4.10.2  设备设施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a)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 c)设备改造或大修理记录; d)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10.3  特种设备应有资质企业生产的产品合格证书。法定资质单位的定期检测报告。 4.10.4  设备应有日常使用状况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4.11  相关方安全管理 4.11.1  企业应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 a)外来施工(作业)方应到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外来施工(作业)方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c)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4.11.2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应符合法规和行业规定 a)承包或租赁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具有安全生产资质; b)签订明确责任的安全管理协议。 4.11.3  对厂区内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应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4.11.4  企业外购气源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供气单位应有相应资质。 4.12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4.12.1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12.2  从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4.12.3  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持有效证件上岗。 4.12.4  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完成。 4.13  重大危险源管理 4.13.1  重大危险源管理 a)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进行辨识; b)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档案。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c)重大危险源应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13.2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4.14  应急救援预案 4.14.1  对风险应定期辨识 a)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风险辨识、评估; b)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围; 1)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事故; 2)火灾、爆炸重大安全事故; 3)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5)急性中毒等事故和其他伤害的应急救援预案。 4.14.2  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a)确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 1)相关部门与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指挥协调; 2)应急处置措施、医疗救助、应急人员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 3)现场检测与评估; 4)信息发布 b)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物资保障、队伍保障; c)善后处置措施齐全。 4.14.3  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更新 a)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b)预案演练评价与更新。 4.15  安全生产档案 4.15.1  企业应建立以下档案: a)事故档案; b)安全生产健康教育档案; c)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档案; d)安全隐患及整改档案; e)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台帐、健康档案。 4.15.2  档案内容应记录齐全,按规定要求保存。 5  机械设备设施 5.1  空压机 5.1.1  各种出厂技术资料齐全。 5.1.2  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无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所有紧固件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松措施。 5.1.3  压力表、温度表(计)、安全阀、液位计(油标)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5.1.4  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应关闭。 5.1.5  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5.1.6  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机按钮保护装置(开关)。 5.1.7  空压机布置合理,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距离。 5.1.8  空压机应放在有足够通风的房间里、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5.2  金属切削机床 5.2.1  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5.2.2  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5.2.3  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5.2.4  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5.2.5  机床局部或移动照明应采用36V或24V安全电压等规定。 5.2.6  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5.2.7  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5.2.8  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5.2.9  其他安全要求: a)磨床:砂轮合格,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b)车床:加工超长料应有防弯装置; c)插床:应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 d)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需采用浸入式加工; e)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 f)加工中心:加工区域周边应有固定、可调式防护装置。 5.3  冲、剪、压机械 5.3.1  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5.3.2  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5.3.3  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5.3.4  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3.5  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 5.3.6  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5.3.7  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5.3.8  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5.4  特种设备(工业气瓶、压力容器、锅炉及辅机、起重机械、电梯) 5.4.1  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5.4.2  工业气瓶、压力表、安全阀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5.4.3  日常运行应有定期自检查记录。 5.5  工业管道 5.5.1  漆色标记应明显,流向清晰。管道标识应符合GB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5.5.2  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5.5.3  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防静电积聚措施可靠。 5.5.4  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5.5.5  禁忌介质的管道不能埋设在同一管沟内。 5.6  厂内机动车辆 5.6.1  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5.6.2  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5.6.3  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5.6.4  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6.5  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5.6.6  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5.6.7  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5.7  木工机械 5.7.1  限位及联锁装置灵敏可靠。 5.7.2  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完好有效。 5.7.3  夹紧或锁紧装置完整可靠。 5.7.4  锯条接头不得多于3个、锯片和砂轮不允许有任何形状的裂纹。 5.7.5  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须有防止短路与过载的保护装置。 5.7.6  跑车带锯机应设置有效的护栏。 5.7.7  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5.7.8  平刨的开口度应符合国家标准。 5.8  砂轮机 5.8.1  砂轮机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5.8.2  砂轮机的防护罩应符合国家标准。 5.8.3  档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 5.8.4  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5.8.5  托架安装牢固可调。 5.8.6  法兰盘与软垫应符合安全要求。 5.8.7  砂轮机运行应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5.8.8  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须有防止短路与过载的保护装置。 5.9  风动工具 5.9.1  砂轮夹紧装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5.9.2  防护罩应完好无损。 5.9.3  气阀、开关应完好无漏气。 5.9.4  防松脱锁卡完好,可靠。 5.9.5  气路密封无泄漏,气管无老化、腐蚀。 5.10  其他(含炊事)机械 5.10.1  防护罩、盖、栏应完整可靠。 5.10.2  各种联锁、紧停、控制装置灵敏可靠。 5.10.3  局部或移动照明应为安全电压。 5.10.4  PE及电器完好可靠。 5.10.5  梯台或平台应符合要求。 5.11  脚手架 5.11.1  基本安全要求 a)高度在2m以上的应设置脚手架,宽度应大于500mm,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每块质量不宜大于30kg。载荷应大于400kg/㎡; b) 脚手架构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生产企业的产品; c)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d)应定期观察脚手架垂直度和水平度,连接部位的绑扎件和紧固件应牢固、可靠; e)钢质脚手架和撑架、横杆、夹具、挂具每年应进行一次防锈处理。 5.11.2  悬空脚手架 a)吊笼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搭设马脚的焊接必须由相应等级的焊工担任。焊接时两端应包头;搭设前应仔细检查焊缝,如有假焊和漏焊等现象,应及时补焊; 2)吊装吊笼时应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吊笼内的上下人孔盖必须完好无缺; 4)每层吊笼必须安装两道防护链条,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挂梯与桥板主要尺寸符合要求。 b)电动吊篮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搭设前必须测试绝缘电阻; 2)最大载荷应不大于500kg,并指定使用负责人; 3)牵引钢丝绳破断拉力应是最大载荷的14倍; 4)吊篮的传动装置、电器装置、安全装置、钢丝绳、安全设施等必须保持有效可靠; 5)距吊篮2m内的钢丝绳应做绝缘保护; 6)吊篮的起落及运行速度应小于0.5m/s; 7)应配备速差式安全带。 c)简易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杆件的焊接必须由相应等级焊工担任,在放置脚手板前应仔细检查杆件的焊接质量; 2)水平撑杆下面必须安装斜撑加以固定; 3)脚手架距作业基准点的高度在2m以上时,必须装设安全栏杆或防护绳。 5.11.3  落地脚手架 a)花架式或高凳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搭设前必须仔细检查其质量,凡有缺档、损坏、锈蚀等情况,不允许使用; 2)必须放置在坚实、平整的地面; 3)挑头板绑扎的方法应正确,挑头应上翘10°,一次受力时挑头下坠的角度不大于10°,如直接将脚手架放置在花架式或高凳横档上的,可不扎; 4)脚手板放置在挑头板上且花架式或高凳间距大于1200mm时,必须安装吊撑或顶撑; 5)脚手板搁置部分的长度以及脚手板之间重叠部分,必须保持250~500mm; 6)脚手板搁置部分必须用蚂蝗钉固定或用φ16~φ20mm的白棕绳绑扎。 b)钢管扣件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立杆应交错设置,垂直偏差应小于1/200,横距应小于1200mm,纵向应小于1800mm; 2)大横杆、小横杆均应保持水平,大横杆在同一间隔内的纵向水平高低不得超过60mm; 3)小横杆伸出大横杆的距离不得大于300mm,若超出时应加斜撑方可搁置脚手板; 4)脚手板搁置的间距超出3600mm时,应在中间加设一道小横杆; 5)斜拉杆与地面的夹角应在45°~60°之间,接长距离应大于400mm,并采用回转扣件连接; 6)上下通行梯的斜度一般不应大于60°,防护栏杆下道不低于500mm。 5.12  工业梯台 5.12.1  直梯 a)梯宽宜500㎜、梯级间隔尺寸宜300㎜,制作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b)梯段高度超过3米时应设护笼,护笼直径应为700㎜、护笼条5根,制作应符合标准规定; c)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应大于1050mm; d)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5.12.2  斜梯 a)梯宽≥600㎜、扶手立柱高于900㎜、间距尺寸小于1000㎜,制作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b)踏步高、宽适当,除扶手外,应设一根横杆; c)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5.12.3  活动轻金属梯 a)梯长应小于8m,梯宽不小于300mm; b)梯脚防滑措施完好,无开裂、破损; c)轻金属直梯具备伸缩加长的直梯,其止回档块完好无变形、开裂; d)人字梯的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 e)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5.12.4  轮式移动平台 a)操作平台、护栏完好、无破损,尺寸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b)斜撑无变形、铰链连接可靠; c)防滑措施齐全、完好; d)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 e)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5.12.5  走台、平台 a)扶手高度1100㎜、立柱间距小于1000㎜、横杆与上、下构件的净间距380㎜、走台或平台净空高度等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b)走台或平台的设计负荷大于规定值(走台250kg/㎡,梯间平台350kg/㎡,检修平台400kg/㎡); c)台面板周围的踢脚挡板高度不小于100mm,离基面不大于10㎜; d)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6  电气设备设施 6.1  变配电系统 6.1.1  变配电环境要求 a)与其它建筑物间应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 b)与爆炸危险场所、有腐蚀性场所应有足够的间距; c)变配电站地势不应低洼,防止雨后积水; d)室内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e)变配电间门应向外开,高压室(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 f)门、窗及孔洞应设置网孔小于10㎜×10mm的金属网。 g)多层建筑装置可燃油电气设备变配电所应在底层;高层建筑内不宜装置可燃油电气设备变配电所。 6.1.2  变压器、发电机 a)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且不漏油;变压器油应定期进行绝缘测试; b)油温指示清晰,温度低于85℃,冷却设备完好,发电机工作温度符合要求; c)绝缘和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 d)瓷瓶、套管清洁,无裂纹、无破损; e)变压器、发电机运行过程中,内部无异常响声或放电声; f)应有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和遮拦。 6.1.3  高低压配电间及电容器间控制装置 a)所有的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 b)所有的母线应整齐、清洁,接点接触良好,母线温度应低于70℃,相序标志明显,连接可靠; c)各类电缆及高压架空线路敷设应符合安装规程,电缆头外表面清洁无漏油,接地可靠; d)断路器应为国家许可生产厂的合格产品,油开关油位正常,油色透明无杂质,无漏油、渗油现象; e)操纵机构应为国家许可生产厂的合格产品,高压开关柜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f)所有空气开关灭弧罩应完整,触头平整; g)电力电容器外壳无膨胀变形,无漏油现象; h)接地故障保护可靠,并有定期检测记录; i)各种安全用具应定期检测合格; j)变配电间内各种通道应符合安全要求,应有规定的警示标志及工作标志。 6.2  低压电气(固定)线路 6.2.1  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6.2.2  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 6.2.3  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6.2.4  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 6.2.5  电杆直立、拉线、横担瓷瓶及金属构架等符合安全要求。 6.2.6  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 6.2.7  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 6.3  低压电气(临时)线路 6.3.1  要有完备的临时接线装置审批手续,不超期使用。 6.3.2  使用绝缘良好、并有与负荷匹配的护套软管。 6.3.3  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6.3.4  应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 6.3.5  临时用电设备PE连接可靠。 6.3.6  不允许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 6.4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6.4.1  箱(柜、板)符合作业环境要求。 6.4.2  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6.4.3  箱(柜、板)体PE可靠。 6.4.4  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6.4.5  箱(柜、板)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 6.4.6  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载匹配合理。 6.4.7  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 6.4.8  编号、识别标记齐全,醒目。 6.5  电网接地系统 6.5.1  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 6.5.2  各个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定期检测合格。(TN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重复接地低于10Ω;TT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 6.5.3  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 6.5.4  接地装置的连接应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蚀、防损伤或者有附加保护措施。 6.5.5  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有定期检测报告。 6.6  防雷接地装置 6.6.1  防雷技术措施应经过安全设计与验算,使其保护范围有效。 6.6.2  防雷装置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检测,并有检测报告。 6.6.3  防雷装置完好,接闪器无损坏,引下线焊接可靠,接地电阻应低于10Ω。 6.6.4  独立避雷针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间距合格。 6.6.5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应有防反击、侧击等技术措施,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有防止跨步电压触电的措施,线路应有防雷电波侵入的技术措施。 6.7  电焊机 6.7.1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6.7.2  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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