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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附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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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GB ××××—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ICS 71.100.30 G 89 替代WJ 9049-200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布 发 200X-XX-XX实施 200X-XX-XX发布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Regulations of safety managment for the manufacturing and marketing enterprise of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综合安全管理 2 6 生产工艺管理 4 6.1 基本要求 4 6.2 技术要求 5 7 设备与设施管理 6 7.1 基本要求 6 7.2 机械设备 6 7.3 电气与通讯 7 7.4 消防 8 7.5 采暖与通风 8 7.6 自动控制 8 7.7 防静电与防雷 9 8 作业场所管理 9 8.1 生产现场 9 8.2 定员、定量 10 8.3 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 10 9 运输与储存管理 10 9.1 运输 10 9.2 储存 11 10 试验与销毁管理 12 10.1 基本要求 12 10.2 性能试验 13 10.3 销毁 13 1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管理 14 11.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 11.2 事故报告 15 附录A(资料性附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附录B(规范性附录)机械搅拌式乳化炸药乳化器主要技术参数 附录C (规范性附录)工业炸药及制品生产线危险工位操作定员、最大允许定员和危险品定量 附录D(规范性附录)起爆器材生产线危险工位操作定员、最大允许定员和危险品定量 附录E(资料性附录) 危险工(库)房警示标志牌式样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档案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中,第5.18、5.19、5.22、6.1.4、6.2.1、6.2.2、6.2.3、6.2.4、6.2.6、6.2.7、6.2.8、6.2.9、6.2.10、6.2.12、6.2.13、6.2.14、6.2.15、6.2.16、6.2.17、7.2.1.1、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2.1、7.2.2.3、7.2.2.8、7.2.2.9、7.3.1.2、7.3.1.3、7.4.27.5.4、7.6.1、7.6.2、7.6.5、7.6.6、7.7.2、7.7.3、7.7.4、7.7.5、7.7.6、7.7.9、8.1.9、8.2.3、9.1.9、9.1.16、9.1.17、9.2.8、10.1、10.2、10.3、11.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的附录A、E、F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C、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工业与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北方天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国科安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物产民爆器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东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安全总则、综合安全、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作业场所、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科研单位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2702 爆炸品保险箱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 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WJ9048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 GB×××××《车载全球定位终端在工业电雷管运输车的安全要求》 WJxxxx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WJxxxx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规程》 WJxxxx 《民爆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第9号 2005.7.12 《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科工爆[2001]156号 2001.03.1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6.1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659《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确立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民用爆炸物品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3.2 超产、超时、超员、超量 overcapacity, overtime, overstaff, over-amount 超产是指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超过安全生产许可的产量; 超时是指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超过规定的作业时间; 超员是指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超过规定的定员; 超量是指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 3.3 主要负责人 chief director 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企业领导人。 3.4 安全负责人 safety director 指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5 技术负责人 chief technician 指主管工艺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6 机电负责人 chief electromechanical 指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7 定员 Allowable number of persons 指危险性建筑物或操作工位允许的人数。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操作定员是指危险性建筑物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操作人数; 最大允许定员是指最多允许进入该危险区域内的操作和临时人员(参观、取样、装卸等)人数。 3.8 定量 Allowable amount 指危险性建筑物或操作工位上规定的危险品最大计算药量。 3.9 专用生产设备 special production equipment 指列入WJxxxx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中,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专用设备。按照危险特性可分为0、I、II、III类。专用生产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由国家民爆器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3.10 二级机械搅拌乳化 secondary mechanical rabbing emulsion 指采用两台及两台以上机械强力搅拌(胶状乳化炸药:工作转速≥1450rpm、线速度≥15m/s;粉状乳化炸药转子线速度:≥10.0m/s;转子直径:≥200mm;)的乳化方式。 4 总则 4.1 企业在民用爆炸物品科研、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试验、销毁等作业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辩证关系,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4.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宗旨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3 企业应按照行政许可的品种、产量组织生产经营,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销售。 4.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建设项目,应执行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GB50089标准要求设计、施工和验收。原有生产、储存设施也应按照GB50089规定进行改造和完善。 4.5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应贯彻执行在线危险品存量少、工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非危险工房与危险工房隔开、非危险生产线与危险生产线隔开、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开的原则。 4.6 企业应从消除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出发,在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设备设施、操作方法、作业环境以及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后,应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置。 4.7 企业严禁使用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按照WJxxxx《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使用和管理专用生产设备。鼓励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及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安全生产。 5 综合安全管理 5.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书。 5.2 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3 企业应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能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5.4 企业应建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投入有效性的管理责任制。 5.5 生产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销售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6 企业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7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8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5.9 企业应制定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本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设施名录,采购管理制度,安装、调试、验收管理制度,检修、保养管理制度,安全使用年限、报废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5.10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技术、设备、事故等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5.11 企业应按照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和受控状态。 5.12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实际演练。 5.13 企业应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5.14 企业在委托中介机构对本企业安全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安全评价等活动中,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5.15 企业应按照WJxxxx《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视频监视系统设置通则》的要求设置监视系统,同时应建立危险点安全检查制度,分级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整改措施。 5.16 企业应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危险特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作业班制;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的品种和产量,组织均衡生产,严禁超产、超时、超员、超量。当恶劣天气危及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理措施。 5.17 企业应根据产品性质、生产设备结构特性等情况,制定停产时的清扫制度。 5.18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在带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前,应经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试生产。安全方面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符合GB50089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含土建)、消防、防雷等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验收、检测; 2)编制了试生产工作计划;试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了相应的应急器材;技术提供方和受让方共同编制了试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受让方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 3)安全评价、设计文件以及设计文件审查时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已全部落实; 4)主要生产设备、安全设施、仪表、器具已经空车试运行达到正常;设备、设施的安装、施工、调试记录完整;压力容器、安全计量仪表、安全自动保护装置等进行检定或标定的记录齐全、完整,其中标准仪器、仪表的检定证书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非标装置的标定试验报告由仪表设备提供方出具; 5)已建立“定员定量”、“定置管理”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6)建立了试生产劳动组织,并制定了各岗位责任制,工位操作人员已经培训且考试合格。 7)其他有关要求。 5.19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建设工程投产前安全方面应达到的条件。 5.19.1 生产线建设工程 除满足5.18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 试生产期间发现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2) 试生产总结能充分证明主要设施运行正常、安全可靠;生产线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应达到安全生产许可产量的5%以上(特种产品不少于20个批次以上),但最多不应超过生产线年许可产量的20%,试产时间不超过6个月; 3) 试产产品的性能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 4)通过中介机构的安全验收评价; 5)环保和职业卫生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验收; 6) 技术文件(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完整并归档; 7) 受让方和技术提供方一致同意投产验收;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5.19.2 储存设施建设工程 1)应符合GB50089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含土建)、消防和防雷等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验收、检测; 2)通过中介机构的安全验收评价; 3)安全评价、设计文件以及设计文件审查时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已全部落实; 4)已建立“定员定量”、“定置管理”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5)技术文件(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完整并归档;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5.20 拆除报废工房和生产设施时,应按WJxxxx《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 5.21 严禁将移动通讯工具带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区、储存区和试验区。 5.22 当新产品、新设备(处于研制阶段的0、I类生产专用设备,II、III类生产专用设备除外)、新材料、新工艺等科研创新活动,需要在正常生产线上进行批量试制、试用时,应参照本标准5.18条中的有关要求完成试验准备,经研制单位和试用单位组织的内部安全论证或中介机构的安全咨询符合要求,并将安全论证资料报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试验期间,该生产线停止其他正常生产,严禁在正常生产的同时进行试验。试验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工作。外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危险生产区或试验场地参加危险性试验时,应与所属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试验完毕生产线恢复正常生产前,生产企业应组织内部验收,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新研制的II、III类生产专用设备进入生产线试用时,应参照本标准5.18条中的有关要求完成试用准备,并经研制单位和试用单位组织的内部安全论证或中介机构的安全咨询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试用完毕生产企业应组织内部验收,并经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批准后恢复正常生产。 5.23 企业应对进入危险生产区、库区的生产作业人员、试验检验人员、外来人员等建立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 1)对于本企业生产作业人员,应有分区域定置管理制度:即按照工业炸药类、起爆器材类生产工种作业人员分区管理,未经企业人事或安保部门批准,不得进入非本职工作的生产区、库区和试验区;不同区域生产作业人员、试验检验、公共服务和企业管理人员宜采用不同颜色的服装或鞋帽或胸卡等予以区分。 2)对外来参观、检查的人员,进入危险工(库)房和危险区域时,应按照企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和穿戴好劳动护具,在指定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 3)外单位(个人)进入本单位管辖区内从事临时性工程作业、科研试验等工作时,企业应与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本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5.24 生产区、总仓库区入口处应有“严禁烟火”警示标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场所、危险性建筑物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应有引导性标志;危险设施及设备,应有警示标志。 5.25企业在变更危险性建筑物用途和危险等级、改变生产能力和关键生产工艺时,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出具咨询意见。 6 生产工艺管理 6.1 基本要求 6.1.1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都应结合本企业实际编制能指导正常生产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其内容要求参照附录A。 6.1.2 企业应结合实际,把国家或行业统一颁布实施的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技术方面的规定编入本单位相关的安全技术规程中,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6.1.3 企业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时,应结合实际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1.4 企业在对不增加品种和产能的原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批准后方可实施。 1) 产品的配方、物理状态以及装配结构发生变化,且影响到生产和产品自身的安全性能; 2) 产品的外壳或包装物的材质、形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安全的; 3) 生产工艺路线作了重大调整或更换主要生产专用设备,有可能影响到生产安全的; 4) 主要危险生产工序工艺技术参数发生变化且涉及安全性能; 5) 其他法律法规有要求。 6.2 技术要求 6.2.1 所有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在储存、加工过程中应按照各自的理化性质存放或加工,氧化剂与还原剂应分类单独存放。 6.2.2 严禁在硝酸铵粉碎、加热干燥、溶解等原料加工工序中混入有机物;因工艺有特殊要求需要加入有机物时,有机物质加入量(质量含量)不应超过0.2%。 6.2.3 严格控制危险工序工艺温度,粉状工业炸药连续化生产中的混药工序宜采用冷混工艺,铵油类炸药加热混合后的物料不得长时间静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距离加热器(包括暖气片)、热力管线应保持300mm以上。 6.2.4 经加工后的易燃易爆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半成品因工艺需要存放或保温时应有防止自行分解或加热分解而导致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 6.2.5 生产过程中应根据加工、运输或添加物料等危险作业特点,采取防止人员伤害的有效措施。 6.2.6 所有液态物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应设置过滤装置除去固体杂质。工业炸药原材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应设置除铁装置。对机械感度较高的起爆药、延期药、引火药等生产工艺用水和液态半成品(中间体)也应设置除去杂质的过滤装置。 6.2.7 危险性物料输送装置(泵、管道、传送带、螺旋槽等)应有防止液体结晶或固体物料粘结器壁的技术保障措施,并应结合工艺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定期清扫的管理制度。严禁选用轴承包覆(埋设)在粉状危险药剂中混药、输送等方式;输送螺旋和混药设备应有应急灭火雨淋装置,应选择有利于泄爆、清扫、应急处理的封闭方式。 6.2.8 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设备、工装、器具、仪表与危险物品接触时,不应发生化学反应;对用于加工、输送、存储危险物品的各种设备器具,或有可能接触危险物品的转动部件,在设计、制造时应有防止产生火花、静电积累产生危害的措施,避免它们之间发生机械摩擦和撞击。 6.2.9 采用湿法粉碎混合单质炸药或烟火药剂工艺时,应待物料全部浸湿后方可开机;当采用金属球和金属球磨筒方式进行单质炸药或者烟火药剂的粉碎、混合时,宜用水或含水溶剂作为介质,不应采用非水溶性有机溶剂与钢球同时使用,宜用水溶性粘合剂。 单质炸药的粉碎加工,开、停机操作应在控制室内,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且设备运行过程中工房内不应有人;延期药、点火药剂的混合、造粒、筛分,起爆药剂的筛分工序,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后操作。上述危险工序应设视频监视,宜设置自动加料、出料装置。 6.2.10 新建工业雷管半成品装填生产线应具备人机分离、自动添加药、自动在线检测、自动剔除废品、自动安全报警、自动安全连锁、可靠防止工序间殉爆的连续化生产功能;现有生产线也应逐步实现以上功能。工业雷管装填生产线生产能力,单班年产不应超过3000万发,两班年产不应超过5000万发。 6.2.11 应设置应急安全装置和制定安全技术处理措施应对紧急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 6.2.12 工业雷管半成品、成品和电阻检查,卡口(腰)、打把、装盒、排模、卸模、导爆管加药等作业工序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6.2.13 生产线危险工序的抗爆结构应具有民用爆破器材资质的甲级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或经抗爆试验验证;在连续化生产线工序之间传送危险物料,应有可靠的防殉爆、传爆措施。 6.2.14 生产工艺中易发事故或风险较大的危险作业点宜设置远程自动监控或自动监视记录装置;生产线的自动监视装置应能监视车间各危险作业点;用于监视和监控的影像、数据记录应保留三个月以上;用于安全生产控制的传感器、执行器、信号传输线及自动保护装置,企业应制定定期检查、试验、标定的强制性管理制度,每次检修、试验或标定后,应做记录,并由试验人员签字。 6.2.15 乳化炸药(含粉状乳化炸药)连续化工艺用的乳化器不应采用二级机械搅拌乳化。 6.2.16 起爆药洗涤、抽滤、回收销毁系统,粉状工业炸药、延期药、点火药等除尘系统,单质炸药熔化蒸汽排除系统,以及有燃烧爆炸性危险物品存在的下水道、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清理出的危险性残渣应及时销毁。 6.2.17 已经使用过的危险品内包装材料应统一回收,存放在远离热源的场所,定期销毁处理。 6.2.18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废品应及时隔离放置管理,应视具体情况制定处理的安全技术规程。 7 设备与设施管理 7.1 基本要求 7.1.1 新研制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应通过省级及省级以上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验收(评审)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合格评价结论后方可在生产上试用;危险等级为0类和Ⅰ类的工业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应同时具备前述两个条件。 7.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建设和更换专用生产设备应选用列入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中的设备。 7.1.3 企业应按照WJxxxx《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 7.1.4 企业应根据设备供应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编制能正确指导作业人员操作和维护的设备使用手册。 7.1.5 设备在更新或大修后投入使用前,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员现场验收,并经企业机电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 7.2 机械设备 7.2.1 一般要求 7.2.1.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设备的运动部件相互之间不应产生有危险的摩擦、撞击,设备和零部件的材质与物料不应起化学反应。 7.2.1.2 输送危险性物料螺旋输送机的螺旋叶片和槽体之间不能发生摩擦,两者之一应采用不发火金属材料或用非金属材料衬垫。输送管道(槽)不应有容易积存危险物料的死角,应采取严防夹套或空心轴内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的技术措施。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 7.2.1.3 乳化炸药乳化器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7.2.1.4 设备机械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7.2.1.5 产生噪音的设备应采取消音、隔音措施,并满足国家相关规定,作业场所操作人员还应采取个体防护。 7.2.1.6 使用润滑油的设备应正确选择设备润滑油的型号,在润滑油接触物料后可能引起危险的部位,应采取防止润滑油进人物料的隔离密封措施。 7.2.1.7 在压力容器、安全计量仪表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等设备和设施安装前,应查验设备和设施检定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7.2.2 设备检修 7.2.2.1 在对有可能产生燃烧、爆炸或中毒事故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修前,应制定检修安全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危险物料的处理措施、施工前后检查验收方法、施工过程注意事项、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7.2.2.2 从事危险品生产设备及设施检修的人员,应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并通过考核。 7.2.2.3 在检修危险工房内的设备前,应停止生产,切断电源,并有防止他人合闸的措施,并彻底清理所要检修的设备、管道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品,必要时应做销爆处理,非焊接和动火检修应经生产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检修,焊接和动火作业按照标准第7.2.2.9款执行。 7.2.2.4 若需对危险工房内的设备进行零部件拆卸或组件检修,宜将部件卸下并移至工房外的安全地带进行。 7.2.2.5 不应在带有压力的管线、容器上检修或拆卸阀门等部件。 7.2.2.6 检修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登高作业台、脚手架和起重设施等应安全可靠,随身携带的工具应有防坠落的措施。 7.2.2.7 检修用材料、填料和润滑油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7.2.2.8 拆除或修理含有起爆药的污水池、下水管和沉淀池前,应先做化学处理或其他有效的销爆处理。在起爆药生产区周围进行工程施工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7.2.2.9 在危险区域内焊接与动火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制定焊接与动火许可审批制度,在危险场所施工或对危险品生产设备检修时,焊工应了解危险物品的性能和应急处理措施,并持证上岗; 2) 宜在危险生产区内设置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焊接动火地点与危险工房或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50m,焊接动火地点周围应无杂草和其他可燃物品,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由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审定,不应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动火地点时,应重新审批; 3) 在危险建筑物和构筑物内,生产期间或停产后未进行彻底清理和未经安全技术人员验收前,严禁焊接与动火; 4) 与危险品接触的设备及与其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宜使用气焊,并有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且必须使用电焊时,应由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并在被焊接的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采取可靠的绝缘或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 5) 焊接动火期间应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应彻底清理现场。 7.2.3 危险性废旧器材处理 危险性废旧器材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有与危险品接触的废旧器材(主要指设备、设施及器具等),应指定专人负责清理,确保器材内外部不存有危险品; 2) 经过处理的危险性废旧器材,应按器材种类分别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建立台帐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对废旧危险器材要详细检查,未清理彻底者不予接受; 3) 经销爆处理后的危险性废旧器材,应解体后方可出售或回收处理。 7.3 电气与通讯 7.3.1 电气 7.3.1.1 一般要求 1) 电气设备及线路,除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企业制定的安全技术规程中应包括电气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内容,并能有效指导实际操作。 2) 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验收,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3) 在危险作业场所内不宜架设临时线,确需安装临时线路时,应经企业安全部门审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4) 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担任。操作人员应熟悉设计文件、有关规范、电气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安全操作规程。 7.3.1.2 运行与维护 1) 应定期试用备用电源及各种事故报警信号等装置,确保装置处于完好状态。 2) 应保持电气设备清洁,周围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 3) 运行中如发生下列情况时,操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上报: a) 电气设备发出异常声响或异常气味; b) 负载电流突然超过允许值; c) 电气设备及线路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 d) 电气设备连接部件松动或冒火花; e) 设备壳罩破损; f) 其它异常情况。 4) 对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电气连锁装置及其他安全保护装置,不应任意更改或拆除,如确需更改,应报企业机电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5)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中的电气设备,不应任意变动。如需变动应由企业机电负责人批准。 6) 生产工房应保持良好的照明,应按照GB50089的规定配备应急照明。 7) 生产结束后,除保持必要的值班照明和监控设施用电外,应将其它电源关闭。 8) 电气维护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并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具。 9) 值班及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并作好值班、操作及运行记录。 7.3.1.3 检修 1) 对所有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制定定期检修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2) 在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在的危险场所拆修电气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企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b) 应彻底清理检修现场,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移至安全场所; c) 切断该设备的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3) 更换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经过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 4)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系统应保持完好,并定期检测。 7.3.2 通讯 7.3.2.1 企业应有方便快捷的对内、对外通讯系统,有固定操作工人的各危险作业场所,应能与企业生产调度中心、安全部门、医务室等应急救援部门保持通讯畅通。 7.3.2.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工(库)房内应设置防爆型电话机,非防爆电话机应安装在非危险性工作间或工房外。允许工作业务电话兼作火灾报警电话。 7.3.2.3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区应设火灾报警电话,并设安防系统。 7.4 消防 7.4.1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的消防设施除应符合GB50089和GB50140的要求,还应根据危险物料性质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7.4.2 消火栓、灭火器、雨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保持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7.4.3 企业不应随意拆除、移动和改装消防设施。 7.5 采暖与通风 7.5.1 危险工房内采暖所用的加热介质、散热器型式及安装要求等应符合GB50089要求。 7.5.2 采暖设施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其温度、压力、运行性能应符合安全要求。采用低压蒸汽采暖的设施,蒸汽进入工房前,应设置减压阀、安全阀和压力表。 7.5.3 在产生有毒有害粉尘或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或除尘装置,不应直接向室外排放。 7.5.4 有爆炸、燃烧危险的粉尘,应采用水浴除尘器,水浴除尘器应按规定要求保持一定水位,风管应按规定要求插入水下。每班应检查水位,定期换水,定期清洗风管。 7.5.5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应定期清洗。 7.6 自动控制 7.6.1 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过程中,易引起燃烧爆炸事故的机械化作业,应根据危险程度选择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泄爆、自动雨淋等安全自控装置。抗爆间室的防爆门与抗爆间室内的设备动作应有安全连锁装置。 自动化生产线的单机设备除有自动控制系统监控外,在生产现场还应有手动控制操作装置。 7.6.2 含水工业炸药中的乳化器、敏化器、输送泵等带有机械搅动装置的密闭设备,应有防止超压、超温、断料干磨的自动连锁安全控制装置。 7.6.3 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操作宜设程序控制装置。 7.6.4 突然发生停气、停电、停水时,应有安全措施确保工艺操作和运转设备安全。 7.6.5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动作形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或停气时,能满足安全的要求。 7.6.6 用电的自动控制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因电源突然中断有可能引起事故时,应采用自动切换互为备用的电源供电。凡根据工艺特点及操作要求所采用的信号报警、安全连锁系统、重要的调节系统和重要的记录指示系统,均应设有自动备用电源供电装置。 7.6.7 控制或检测信号电缆、脉冲管线由危险区域至非危险区域,或通过不同危险区域穿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金属管护套或采用阻燃材料严密封堵。控制或检测信号电缆不应与动力电缆混在一起或通过同一个预留孔出入工作室。 7.7 防静电与防雷 7.7.1 防静电与防雷设施及接地应符合GB50089的要求。 7.7.2 危险物料粉碎混合加工过程中易产生静电积聚的,应设置自动导出静电的装置,出料时应将接料车和出料器用导线可靠连接并整体接地。生产工序中盛装火工药剂及其制品的盒、盘等活动器具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制品,对地电阻为1.0×104Ω~1.0×108Ω。 7.7.3 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装有产品的金属容器应直接放置在防静电地面上,不得放在木质货架等绝缘体上。 7.7.4 在起爆药、工业雷管、引火药(点火药)、导爆药、延期药等火工品、烟火制品生产工房的入口处应设导出静电的门帘、扶手及静电检测仪,工房地面、工作台面、椅子、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 7.7.5 进入7.7.4规定的生产工房内的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防静电鞋袜或棉布鞋袜,应戴棉手套或防静电手套和棉工作帽。应经静电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人体对地电阻值为1.0×104Ω~1.0×108Ω。严禁在生产现场脱换工作服、鞋和帽。 7.7.6 企业应根据产品特性、生产加工作业方式等因素,明确规定危险作业场所空气相对湿度下限,对7.7.4所规定的生产工房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规定)。 7.7.7 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静电胶板,其对地电阻值应为5.0×104Ω~1.0×108Ω; 2) 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0~∞Ω,测量值误差不大于±10%; 3) 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每件应小于0.5μC,服装布料的摩擦电位应低于500V,鞋对地等效电阻值应为5.0×104Ω~1.0×108 Ω; 4) 生产工器具使用的棉织品或防静电织品,织品的电荷面密度应小于1μC/m2,摩擦起电电位应小于500V。 7.7.8 防雷接地体附近,应根据实际情况悬挂警示牌或设护栏。 7.7.9 防雷接地装置应按照当地气象部门规定定期进行检测。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干燥季节着重考核上限电阻值,湿润季节着重考核下限电阻值。防静电地面、台面等装置应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查。各工序、工位的静电接地线(系统)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8 作业场所管理 8.1 生产现场 8.1.1 应保持作业场所整齐清洁,疏散通道畅通。 8.1.2 工房内设备与工作台的布置应有利于工序间物流传递、方便操作、设备维修和操作人员安全疏散。物流、人流不宜交叉,宜设置各自通行路线和标识。 8.1.3 应对作业场所的人员、物料、成品、工具及其在制品质量状态实行定置管理。作业现场危险物品的存放方式应有利于防止殉爆,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 8.1.4 危险工房内的楼梯、平台应装设坚固可靠的扶手、护栏;楼梯的宽度和角度应便于人员通行和疏散。平台和楼梯的面层材料应与本工房生产间的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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