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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消 防 局 文 件
沪消〔2006〕43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
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
为了解决当前本市大型公共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消防设计和行政许可水平,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遵循保障消防安全、兼顾经济实用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地下商业建筑20000m2的防火分隔
(一)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的叠加计算
1、地下商店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
2、地下商店当有上下层相连通的敞开楼梯(间)、自动扶梯、中庭等开口部位以及封闭楼梯间时,其总建筑面积应叠加计算。
(二)地下商店防火分隔措施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当确需连通时,可采用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下沉式广场、地下商业街、防火隔间等辅助分隔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三)下沉式广场应满足下列规定(如图一所示):
1、下沉式广场短边不小于13m、面积不小于169m2。
2、下沉式广场应设置直通室外地坪的疏散楼梯(包括自动扶梯)。
3、地下商店通往下沉式广场的疏散出口应与商店内宽度不小于3m的通道连接。
图一
图一
4、下沉式广场如设置风雨棚(如图二、图三所示),则风雨棚不得封闭,四周敞开面积应大于下沉式广场投影面积的25%(经计算面积大于40m2的,仍可采用40m2),且风雨棚四周架空高度(高出屋面)不得小于1m。当四周采用防雨百页时,四周架空高度不应小于1.6m,并应根据百页的有效面积计算通风排烟面积(一般按洞口面积的0.6折算)。
图二
图三
(四)地下商业街应满足下列规定(如图四所示):
1、地下商业街两端应设置下沉式广场或疏散宽度不小于3m的安全出口,其中下沉式广场的数量不得少于1个,且地下商业街通道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长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地下商业街通道的最小宽度、最大长度,小商铺的最大允许面积、
小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疏散距离
地下商业街通道的
最小宽度
地下商业街通道的最大长度
小商铺的
最大允许面积
小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疏散距离
6m
60m
50m2
40m
9m
90m
150m2
40m
12m
120m
300m2
40m
2、地下商业街两侧可设置进深不大于15m的小商铺,小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并应砌至楼板底部。小商铺的最大允许面积、小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疏散距离应符合表1的要求。
3、地下商业街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地下商业街的通道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符合表1的地下商业街其通道两侧的防火分区面积可不叠加计算。地下商业街两侧的小商铺可利用疏散楼梯间横向划分防火分区。
4、小商铺与其它地下商店之间应设置防火墙(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分隔;地下商业街每侧与其它地下商店的相通口每侧不宜超过2处,每侧相通口的总宽度不应大于20m,相通部位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分隔。
5、小商铺与地下商业街相通的口部应设置喷淋加密,且地下商业街通道内应采用不燃化装修,不得作为其它任何功能使用。
图四
注:FM为防火门,下同
(五)防火隔间应满足下列规定(如图五所示):
1、防火隔间应采用防火墙或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甲级防火门围护,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之间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2、防火隔间短边不小于4m,面积不小于45m2。
3、靠近防火隔间的两侧应分别有疏散楼梯间,其袋形距离不应大于10m,隔间内应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4、防火隔间应采用不燃化装修,不得作为其它任何功能使用。
5、每层商业建筑采用防火隔间的次数不应超过2次。
图五
二、地下商店与地铁之间的防火分隔
(一)地下商店和地铁的疏散体系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相互借用。
(二)商业建筑与地铁站厅(台)层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防火卷帘、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当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每档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宜超过8m,每侧防火墙上相邻防火卷帘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m的防火墙。商业建筑不得利用地铁疏散通道作为火灾情况下人员疏散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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