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一 某工程民工失足从钢井架口处坠落身亡事故案 2002年12月19日7时10分,由A建筑工程公司承建,B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发生一起四级重大安全事故。一民工在11楼外脚手架拖拉水管清洗外墙时,失足从钢井架口处坠落地面死亡。根据事故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对A建筑工程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企业资质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降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暂定三级”,暂定等级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定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其在区属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职务半年;对质安员予以通报批评,并由该
2、公司给予行政处分;对B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及项目总监予以警告和通报批评,暂停其在区属工程中担任项目总监职务三个月。【评析】本案涉及因安全事故而对企业资质进行处罚的问题。 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要求。建筑施工是一项危险性很大的工作,如果不具备一定的安全施工条件,就不是一家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目前,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就是要求建筑施工的从业企业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因此,安全条件同样应当成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之后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就是要在授予资质条件后,加强对资质条件的监督,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行为,应
3、当及时作出处理。针对这一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了专门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案例二 某工程土方坍塌事故案 2002年10月31日18时15分左右,由A工程公司总承包、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C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某道路排水工程B标段发生一起四级重大安全事故。该
4、工程基坑开挖长度8米,6米有钢板桩防护,其余2米因土质坚硬未打入钢板桩防护。三名工人擅自进入未支护段收拾工具时,发生土方坍塌,三人被埋,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事故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对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承接市属市政工程任务三个月;对A工程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某施工员予以通报批评。【评析】本案例是关于一些特殊工程施工要求的典型案例。 对于一些特殊的工程,由于施工复杂,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对其施工过程往往有更加严格的要求,以保证作业的安全。这些要求主要体现在有事先编好的技术措施和有关施工方案,然后按照事先拟订的方案和措施按部就班地施工,否则就容易引起事
5、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这一要求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要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超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案例三 杭州某工地发生支模架和正在 浇筑的房屋板坍塌事故案 2003年2月18日,某公司研发生产中心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支模架和正在浇筑的房屋板坍塌事故,导致13人死亡、16人受伤。该工程位于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由某设计有限公司和某设计研究院联合设计,由某建设监理公司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02年4月20日报审设计图纸,2002年4月22
6、日取得施工许可证。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于2002年3月6日同意该工程桩基先行施工。经调查,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支模架质量低劣。管理上的原因包括: 1、建设单位片面强调工程施工进度,而一些图纸的提供比较滞后,对施工单位违规施工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在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组织施工,整个工程边设计边施工。 2、施工单位支模架搭设人员均没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支模架搭设不规范。3、施工单位没有对搭设支模架使用的钢管和扣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使用的钢管、扣件缺乏质量保证书和检测报告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4、未按照浙江一建公司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模板支架设计及书面施工方案,
7、就布置搭设支模架。 5、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监理不力,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现场监理活动,签署监理文件。 6、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在业主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意该工程桩基先行施工;在未办理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施图纸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发生施工许可证。对边设计、边施工、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不规范行为没有加以制止。事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进行了处罚。 【评析】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综合原因造成的,在对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当正确地认定有关单位的责任,这些单位承担责任的根据是有关法律、
8、法规所规定的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涉及的各个主体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有关施工所需资料,监理单位要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安全要求进行施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在本案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都存在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在事故调查和处理中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分别给予了处罚。案例四 厦门市某栋村民自建仓库坍塌事故案 2003年8月9日,厦门市某镇某村一工业有限公司厂区内一栋村民自建的二层仓
9、库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38人受伤。 该仓库是由该村第二村民小组村民共同出资建设的,准备建成后租给一家公司使用。在浇筑二层顶板混凝土,完成20%的浇筑时,突然发生坍塌,致使整个建筑物整体倒塌。 经调查,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程结构体系不合理,施工方式不科学,支撑体系受力不均衡,造成垮塌。该建筑物由当地村民私自组织建设,其钢筋、模板、砌体工程负责人均为当地村民,私自雇用民工进行搭建,管理及施工人员均文化水平较低,没有工程设计、施工专业知识,仓库建设处于管理失效的状态。 该工程无勘察资料,建设单位未办理报建手续,未委托监理,未办理施工许可,无正规施工企业施工。在设计方面,无设计依据,无设
10、计计算书,也没有设计施工图纸,严重违反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其作业人员均为业主私招滥雇人员,施工过程无任何施工技术记录,无模板支撑等专项技术设计方案,偷工减料,野蛮施工,严重违反施工强制性技术标准。【评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往往是技术上的缺陷,但是更重要的是生产管理上的缺陷。立法就是要通过在法律上确定科学的管理制度,要求法律关系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居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虽然其并不参与施工现场直接的生产活动,但是建设单位的行为是整个施工活动的起点,建设单位能否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以应当重视对建设单位责任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
11、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没有足够重视,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了后续一系列的违法事实产生,最终造成安全事故。案例五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派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致使施工人员死亡事故案 北京市青年湖某防水工程负责人戚某,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派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致使5名施工人员2死3伤。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戚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某年7月19日,戚某被北京某公司防水分公临时聘为队长,负责该公司承包的北京市青年湖501楼地下室外墙防水工程。开工第一天,戚某便违反施工“安全书面交底”的有关
12、规定,在施工现场未安装通风设备和未给施工人员配备防毒面具的情况下,指派施工人员进行地下防水施工作业。次日凌晨2时许,5名正在施工的工人因吸入大量苯及其他有机溶剂而发生急性中毒,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评析】本案例是因为生产安全事故承担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见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临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这一规定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特征包括:在客观
13、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主观方面为过失。案例六 某工地发生扒杆倒塌事故案 1981年3月29日13时,某打井工地发生扒杆倒 塌事故,导致2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属于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 年6 月1 起施行。 1981年3月28日下午5时,施工单位组装好四脚铁架扒杆,高13.2m,底部和顶部均为正方形,底边长4m,顶
14、端边长1m,并卧放在地面上, 准备30日再拆卸装车运往工地。 钻探机组人员将铁架组装好后下班时,将原拴好的缆风绳解去了. 3月29日中午,居住在附近的小孩共10人,年龄最大的14岁,最小的6岁 未成年人 ,跑进厂区,钻进铁架中玩耍摇晃,不幸铁架倒塌,导致伤亡事故发生。 【评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钻探机组人员安全意识差、思想麻痹:铁架组装好后下班时,将原拴好的缆风绳解去,致使铁架处于不稳定状态。 施工场区值班人员工作不负责任:10个小孩进场区内玩耍,没有发现和制止,导致事故发生。案例七 某水利工程工地钢管高处坠落致人死亡事故案1988年1月31日下午4时10分,由某公司承建的某水利
15、工程工地,一根长1.75m,48mm,重7.25kg的钢管被震动后从16.3m高处的平台上坠落,击中在地面作业的一水泥工后脑这位水泥工未戴安全帽,致其当场死亡。【评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点:(1)、距地面16.3m高的平台上无防护围栏防护设施不到位,且放置钢管和其他物件未及时运走,钢管放在平台边,遇到震动后坠落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2)、立体交叉作业无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防护设施不到位-没有设置防护网;(3)、在地面作业的这位水泥工未戴安全帽工人安全防患意识差,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我们常说的“三宝”系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案例八 某工地潜水泵漏电导致触电事故案1989年8月
16、11日9时30分,某公司承建的某水利工程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一名操作人员触电死亡。 当日,工地用潜水泵抽厂房柱基基坑内积水。操作工下水中移动潜水泵,因潜水泵漏电,致其死亡。 【评析】导致事故发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机器设备(潜水泵)存在安全隐患:(1)、这台型号为QY-7的潜水泵,电源线仅三根相线,缺一根保护零线;案例九 某工地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案1993年11月7日16时,某公司承建的某水利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木工死亡。 当时,这位木工从厂房19.5m高程平台下到17m高程平台,因无梯子,就手握一根斜放着的钢管下滑,因手未握牢,掉在17m高程平台边缘,又坠落至4m高
17、程平台上,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评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仍然是两个方面: 一是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 在建 构筑物内各作业点无可靠安全的人行通道;(手握一根斜放着的钢管下滑 ) 平台边缘未搭设安全防护栏杆; 未张挂安全网。二是工人的安全防护意识差: 19.5m高程平台至I7m高程平台原有一梯子,被其他作业人员挪用,该木工应把梯子恢复后才能通行,但他怕麻烦; 采用下滑钢管的危险方法,导致事故发生。 从这个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了三个问题:(1) 工地安全管理工作混乱;(2)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3)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不落实。案例十 某工地拆除安全网高处坠落事故案1993年12月25日17
18、时30分,某公司承建的某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一名架子工在拆除四楼顶部模板和安全网时,不慎从13.5m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评析】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 架子工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野蛮施工。(1)、该架子工在进行拆除作业时,不是采取自上而下,而是采取整体拆除往楼下推倒的野蛮作业办法;(2)、他自己也意识到,拆下的物件可能将其同时连带坠落,也系了安全带,但安全带拴在钢管横杆外侧,当他坠落时,安全带滑脱,未起保护作用。 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有:(1)、工地安全管理混乱,进行拆除作业时,现场无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未能及时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2)、在建工程临边防护不到位,无防止人员高处坠落安全防护设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