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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环评监测技术规范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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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已建通信基站环评监测 技 术 规 范 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五月 技术规范书 1. 概述 1.1 本文件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单位))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已建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环评工作向环评机构(下称投标方)提出的工程技术规范书。 1.2在本规范中各种要求的含义如下: 必须/应(该):表示该条目是本规范必须。违反这样的要求是原则性错误。 不允许(不可以):表示该条目绝对禁止。 建议(宜):表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存在忽视该条目的理由,但是忽视或违反该条目时必须仔细衡量。 不建议:表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存在所描述行为可接受或有效的理由,但实现该行为时必须仔细衡量。 可以:表示该条目确实可选,但该条目的存在会提高设备的功能/性能比较的指标值。 1.3 在未签订合同之前,建设单位保留对本技术规范书进行修改权利;建设单位保持有对本技术规范书的解释权。 2. 对投标方的基本要求 2.1.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承担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2.2.具备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应包括输变电及广电通信),并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登记备案,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项目及所要求的售后服务。 2.3.具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的设备及技术服务能力,担任本项目环评主编责任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和同类项目成功组织实施的经验。 2.4.近两年内有电磁辐射相关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业绩(提供合同、验收证明或者中标通知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3. 相关法律法规 3.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12 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 月1 日起施行);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号,1998 年11 月29 日起施行);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 (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8 号令,1997);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7)《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 28 号,2006)。 (8)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电磁辐射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75号)。 3.2地方相关法规 (1)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无线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环科字[1997]第318号); (3)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通告》(云环发[2005]355号)。 (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告》(云环发[2009]65号)。 (5)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已建移动通信基站补办环保手续有关问题》(云环发[2010]47号)。 4.评价采用的标准 4.1《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第2.2.2款 公众照射:公众在一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的要求。 公众导出限值 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 m2 0.1~3 40 0.1 4.0* 3~30 67/ 0.17/ (12/f)* 30~3000 (12)** (0.032)** 0.4 3000~15000 (0.22)** (0.001)** f/7500 15000~300000 (27)** (0.073)** 2 注:*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f是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HJ/T10.3-1996) 第4.1 条 公众总的受照射剂量 公众总的受照射剂量包括各种电磁辐射对其影响的总和,即包括拟建设施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还要包括已有背景电磁辐射的影响。总的受照射剂量限值不应大于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的要求。 第4.2条 单个项目的影响 为使公众受到的总照射剂量小于GB8702-88 的规定值,对单个项目的影响必须限制在GB8702-88 限值的若干分之一。在评价时,对于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大型项目可取GB8702-88 中场强限值的1/ 2 ,或功率密度限值的1/2。其他项目可取场强限值的1/5 ,或功率密度限值的1/5 作为评价标准。 根据已建基站的频率,结合以上标准及规定,确定基站所在区域环境电磁辐射场对公众照射限值(功率密度)为0.4W/m2,对周围环境电磁辐射场的贡献管理目标值(功率密度)为0.08W/m2。因此,在多个运营商、多套电磁发射设备共址的区域按0.4W/m2的限值,对于单个网络系统按0.08W/m2执行。 5.评价范围 根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3.1.2规定:评价范围以天线为中心:发射机功率P≤100kW时,评价半径为0.5km。对于有方向性天线,按照天线辐射主瓣的半功率角内评价到0.5km,如高层建筑的部分楼层进入天线辐射主瓣的半功率角以内时,选择不同高度对该楼层进行室内或室外的测量。 根据《云南省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评监测技术暂行规定(试行)》中监测点位的选择规定:监测点位一般布设在以发射天线为中心半径50m的范围内可能受到影响的保护目标。 根据上述规定和移动通信基站的特点,评价范围为以天线为中心100m的范围,重点关注50m范围内的保护目标。 6.实测基站选取 1.选取原则及数量: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电磁辐射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75号)中“由于移动通信基站数量较多,在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时,可以采用抽测的方法。抽测的基站,应主要考虑环境敏感区域的基站、可能在公众活动区域造成较大电磁辐射水平的基站以及某优势地点架设多部基站等具有代表性的基站。抽测数量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所以,已建通信基站数量大、分布范围广,采取以州市为区域“打捆的”评价方式,同一类型的基站可依据环境的敏感程度,抽取一定比例(按照省厅的要求不低于10%,对同一公司利用同一铁塔、杆路、建筑物顶部建设的多套基站无线系统可视为一个基站)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调查,对重点敏感区域内的基站进行实测。实测基站,应主要考虑不同类型的基站、可能在公众活动区域造成较大电磁辐射水平的基站以及某优势地点架设多部基站等具有代表性的基站。对存在群众投诉、纠纷较多的基站和地区,应优先安排环评监测。 7. 移动通信基站监测 7.1监测条件 7.1.1环境条件 监测时的环境条件应符合行业标准和仪器的使用环境条件,建议在无雨,无雪的天气条件下监测。 7.1.2 测量仪器 7.1.2.1 基本要求 测量仪器根据监测目的分为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和选频式辐射测量仪。进行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时,采用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需要了解多个电磁波发射源中各个发射源的电磁辐射贡献量时,则采用选频式辐射测量仪。 测量仪器工作性能应满足待测场要求,仪器应定期检定或校准。 监测应尽量选用具有全向性探头(天线)的测量仪器。使用非全向性探头(天线)时,监测期间必须调节探测方向,直至测到最大场强值。 7.1.2.2 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 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是指具有各向同性响应或有方向性探头(天线)的宽带辐射测量仪。仪器监测值为仪器频率范围内所有频率点上场强的综合值,应用于宽频段电磁辐射的监测。 测量设备的频率范围和量程应满足监测需要,使用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实施环境监测时,为了确保环境监测的质量,应对这类仪器电性能提出基本要求,见表1。 表1 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电性能基本要求 项 目 指 标 频率响应 在800 MHz至3 GHz之间 探头的线性度应当优于±1.5 dB 在探头覆盖的其他频率上 探头的线性度应当优于±3 dB 动态范围 探头的下检出限应当优于0.7×10-3W/m2(0.5 V/m)上检出限应优于25 W/m2(100 V/m) 各向同性 必须对整套测量系统评估其各向同性,各向同性偏差必须小于2 dB 7.1.2.3 选频式辐射测量仪 选频式辐射测量仪主要是指能够对带宽内某一特定发射的部分频谱分量进行接收和处理的场强测量设备。 根据具体监测需要,可选择不同量程、不同频率范围的选频式辐射测量仪,仪器选择的基本要求是能够覆盖所监测的频率,量程、分辨率能够满足监测要求,电性能基本要求见表2。 表2 选频式辐射测量仪电性能基本要求 项 目 指 标 测量误差 小于±3dB 频率误差 小于被测频率的10-3数量级 动态范围 最小电平应优于0.7×10-3 W/m2(0.5 V/m) 最大电平应优于25 W/m2(100 V/m) 各向同性 在其测量范围内,探头的各向同性应优于±2.5 dB 7.1.3 监测人员 现场监测工作须有二名以上监测人员才能进行。 7.1.4 监测时间 在移动通信基站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监测,在上午9:00-12:30,下午14:00—19:00时段的话务忙时进行。 7 .2监测方法 7.2.1 基本要求 监测前收集被测移动通信基站的基本信息,包括: a)移动通信基站名称、编号、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类型; b)发射机型号、发射频率范围、标称功率、实际发射功率; c)天线数目、天线型号、天线载频数、天线增益、天线极化方式、天线架设方式、钢塔桅类型(钢塔架、拉线塔、单管塔等)、天线离地高度、天线方向角、天线俯仰角、水平半功率角、垂直半功率角等参数。 移动通信基站的基本信息由建设单位提供,记录格式列于《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附录B表B.1。 测量仪器应与所测基站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以保证监测的准确。 使用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器监测时,若监测结果超出管理限值,还应使用选频式辐射测量仪对该点位进行选频测试,测定该点位在移动通信基站发射频段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功率密度(电场强度)值,判断主要辐射源的贡献量。 选用具有全向性探头(天线)测量仪器的测量结果作为与标准对比的依据。 7.2.2 监测参数的选取 根据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频率,对所有场所监测其功率密度(或电场强度)。 7.2.3 监测点位的选择 监测点位一般布设在以发射天线为中心半径50m的范围内可能受到影响的的保护目标,根据现场环境情况可对点位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点位优先布设在公众可以到达的距离天线最近处,也可根据不同目的选择监测点位。移动通信基站发射天线为定向天线时,则监测点位的布设原则上设在天线主瓣方向内。 探头(天线)尖端与操作人员之间距离不少于0.5m。 在室内监测,一般选取房间中央位置,点位与家用电器等设备之间距离不少于1m。在窗口(阳台)位置监测,探头(天线)尖端应在窗框(阳台)界面以内。 对于发射天线架设在楼顶的基站,在楼顶公众可活动范围内布设监测点位。 进行监测时,应设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周边偶发的其他辐射源的干扰。 7.2.4 监测时间和读数 在移动通信基站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监测。每个测点连续测5次,每次监测时间不小于15s,并读取稳定状态下的最大值。若监测读数起伏较大时,适当延长监测时间。 测量仪器为自动测试系统时,可设置于平均方式,每次测试时间不少于6min,连续取样数据采集取样率为2次/s。 7.2.5 测量高度 测量仪器探头(天线)尖端距地面(或立足点)1.7m。根据不同监测目的,可调整测量高度。 7.2.6 记录 7.2.6.1 移动通信基站信息的记录 记录移动通信基站名称、编号、建设单位、地理位置(详细地址或经纬度)、移动通信基站类型、发射频率范围、天线离地高度、钢塔桅类型(钢塔架、拉线塔、单管塔等)等参数。 7.2.6.2 监测条件的记录 记录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天气状况。 记录监测开始结束时间、监测人员、测量仪器。 7.2.6.3监测结果的记录 记录以移动通信基站发射天线为中心半径50m范围内的监测点位示意图,标注移动通信基站和其他电磁发射源的位置。 记录监测点位具体名称和监测数据。 记录监测点位与移动通信基站发射天线的距离。 选频监测时,建议保存频谱分布图。 记录格式列于《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附录B表B.2和表B.3。 8. 公众参与 8.1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应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基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8.2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完成后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8.3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并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9.项目相关要求 9.1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完成基站电磁辐射监测,并编写相应的监测报告。 9.2乙方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根据每个州市所测试的基站的总体情况,综合每个州市所测基站电磁辐射总体情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确保报告书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9.3应协助甲方对政府环保部门对各州市的环评报告提出的质疑进行解答。 9.4需要协助甲方对电磁辐射监测结果超标的基站整改,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整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后的基站进行重新测试。 9.5应以双周报的形式向甲方提交双周工作总结,对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反映,以确保环评工作按质、按期完成。 9.6在监测过程中,双方应及时针对项目管理、双方配合问题等召开项目协调会,乙方负责整理完成项目协调会会议纪要。 9.7 工作过程中,乙方不得任意中断监测,如需中断监测须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 9.8项目实施期间,甲方下属州市分公司基站建设出现纠纷,乙方监测人员应到现场对基站进行监测,并通过监测结果协助甲方人员做好说服、劝解当地居民的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9.9项目实施完成后,如发生基站电磁辐射纠纷事件,乙方须在甲方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处理纠纷工作,并提供监测报告,不收取任何费用。 10.配备要求 10.1车辆配置要求:按照甲方的期限要求,乙方在测试期间必须保证配置车辆的数量满足工作的开展要求,提交的计划书中必须明确数量及配置计划。 10.2 监测仪器配置标准:监测期间必须保证配置的测试仪器数量满足工作的开展要求,其中必须配置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器和选频式辐射测量仪,并配备备用测试仪表,以保证后备应急使用。用于本项目的测试仪表必需具备有效的检测报告和校准标签,并保证测试仪表在校准有效期内。提交的计划书中必须明确数量及配置计划。 10.3 人员要求:乙方在工作期间配置的人员必须保证能同时进行现场监测和调查工作。提交的计划书中必须明确数量及配置计划。 11.提交材料要求 11.1《中国移动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XXX州(市)已建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1.2 XXX州(市)已建移动通信基站现状环境监测汇总报告(与环评报告书合订为一册) 11.3 XXX州(市)已建移动通信基站现状环境监测报告汇编(内含所有抽测基站环境监测的单行报告,另行装订成册) 11.4 提供的基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监测报告必须满足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满足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11.5 协助甲方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12.环评工作结束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含监测报告和竣工环保验收申请)通过评审并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文件为环评工作结束。 13.其它 环评监测技术规范未尽事宜须严格参照《云南省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评监测技术暂行规定(试行)》执行。 附: 云南省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评监测技术暂行规定(试行) 1、范围 本规定是在遵循电磁辐射环评监测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通信行业和移动通信的特点,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评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评和监测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9175-88 环境电波卫生标准 YD5039-2009 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 HJ/T10.2-1996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 HJ/T10.1-1996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与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环发[2007]114号发布) 3、总体要求 3.1 评价监测对象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评价监测对象为等效辐射功率高于豁免管理水平(100W)的移动通信基站。 3.2 电磁辐射限值 3.2.1移动通信基站通过天线发射电磁波的电磁辐射防护限值,应符合GB8702-1999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相关要求。 对发射频率30—3000MHz频率范围内的移动通信基站,职业辐射限值为28V/m或2W/m2,公众辐射限值12V/m或0.4W/m2。 3.2.2单项移动通信系统通过天线发射电磁波的电磁辐射评估限值,取场强保护限值的1/51/2或功率密度防护限值的1/5。在30—3000MHz频率范围, 职业辐射评估限值为12.5V/m或0.4W/m2,公众辐射评估限值为5.4V/m或0.08 W/m2。 3.2.3 同一站址多单站的辐射限值确定原则 3.2.3.1同一站址上不同电信运营企业的基站应按不同单项考虑辐射限值。 3.2.3.2同一电信运营企业在同一站址安装的不同频段或不同制式的移动通信局基站,可按不同单项考虑辐射限值。 3.2.3.3 对同一站址多单站的情况,该站址的总电磁辐射值(含背景电磁辐射值)不能大于3.2.1规定的限值。 3.3 辐射测量和计算范围 3.3.1 采用定向发射天线的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的测量和计算范围为:以发射天线为中心,在天线辐射主瓣方向、半功率角范围内50m。 3.3.2采用定向发射天线的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的测量和计算范围为:以发射天线为中心,半径50m范围内。 3.4电磁辐射的分区防护 3.4.1在基站的辐射测量和计算范围内,应进行测量或计算,并将评估区域分为三个区域:公众辐射安全区、职业辐射安全区和电磁辐射超标区。 3.4.2公众经常活动的场所为电磁辐射保护目标,应处于公众辐射安全区;对屋顶等公众不可达或限制进入的区域,不要求必须符合公众辐射限值。 3.5电磁敏感建筑 指在3.3规定的范围内的医院、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建筑物。 3.6 电磁辐射监测要求 3.6.1评价监测机构对纳入环评项目的所有通信基站都必须进行电磁辐射评估,评估方法有电磁辐射强度理论计算、模拟类比测量和实测三种方式。 3.6.2实测要求 3.6.2.1实测基站数量应不低于所有被评价基站的10%。 3.6.2.2 对基站评价范围内存在敏感建筑物的基站,均应进行实测。 3.6.2.3实测应覆盖所有类型基站:所有地理类型(市内、郊区、公路、山区)、所有厂家各种型号、功率(载扇)、天线和塔架类型。 3.6.3 未进行实测的基站,应进行电磁辐射强度理论计算或模拟类比测量,并提供相应结果。 3.6.4根据监测、类比测试结果和理论计算结果,应给出被评估基站的防护区域图(二维或三维图)。 4、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评和监测机构要求 4.1我省开展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评业务的机构,应具备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应包括输变电及广电通信)。 4.2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监测机构应通过相应项目的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 4.3由于移动通信基站多频段、多制式、多运营商的特点,电磁辐射机构应同时具备宽频和选频测量仪表,监测仪表应检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仪表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的要求。 4.4 运营企业选择具备上述环评资质的机构提供服务。 4.5上述机构需要在云南省环保厅报备。 5、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评价监测的规范性要求 5.1 环评和监测项目的划分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的环评和监测,原则上以州市为单位,对运营商不同州市的移动通信基站分别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分别出具环评和监测报告。 5.2 基站信息的提供 5.2.1通信运营商应提供被评估基站的基本信息,包括: a)移动通信基站名称、编号、建设地点及经纬度、建设单位、类型; b)发射机型号、发射频率范围、标称功率、实际发射功率; c)天线数目、天线型号、天线载频数、天线增益、天线极化方式、天线架设方式、钢塔桅类型(钢塔架、拉线塔、单管塔等)、天线离地高度、天线方向角、天线俯仰角、水平半功率角、垂直半功率角等参数。 d)馈线、双工器的类型、长度及损耗。 e)基站周围环境简要描述,是否有敏感建筑,保护目标与天线的相对距离等,并提供相应的照片。 5.2.2 上述信息应准确可靠,以便选择实测基站和电磁辐射强度预测计算。 5.3 基站电磁辐射的评估流程 监测机构获得企业提供的基站信息后,除必须实测的基站外,对其他所有基站按电磁辐射强度理论计算、模拟类比测量和实测的顺序进行电磁辐射评估。 5.3.1 理论计算 5.3.1.1监测机构应根据运营商提供的基站信息,对每种类型(标称发射功率、载频、天线类型等)的基站均应进行电磁辐射计算,确定此类型基站的电磁辐射超标区、职业辐射安全区和公众辐射安全区的理论范围,并给出三维图形。 5.3.1.2 电磁辐射计算在按YD5039附录C规定方法进行计算的基础上,要考虑天线的水平和垂直方向图, 以得出三区域划分的三维图形。 5.3.1.3 根据上述计算得出的基站辐射功率三维模板,对所有待评估基站进行评估,如被评估基站周围的所有保护目标均处于公众辐射安全区,则该基站电磁辐射符合要求;否则,对该基站进行模拟类比测量。 5.3.2 模拟类比测量 5.3.2.2监测机构应根据运营商提供的基站信息,选择每种类型(标称发射功率、载频、天线类型等)的基站进行测试,获得模拟类比测量的基础数据,建立此类型基站模拟类比测量的电磁辐射超标区、职业辐射安全区和公众辐射安全区示意图。 5.3.2.3 模拟类比测量应选择测量条件较好,在发射天线主瓣发射方向无遮挡,且便于在天线发射方向的水平和垂直角度方向进行测量的基站进行测量。 5.3.2.4 测量应尽量选择话务量较大的基站在上午9:00-12:30,下午14:00—19:00时段的话务忙时进行,应在发射方向距天线不同距离、水平角和垂直角方向足够多点进行测量,以便绘出辐射等功率图或提供足够多的测量参考值。测量结果中应记录测量点与发射天线(水平、垂直)距离和相对于主瓣的水平、垂直角度。 5.3.2.5为保证模拟类比的测量结果均为目标基站的辐射贡献,此测量应采用选频方式进行。 5.3.2.6根据上述的基站辐射模拟类比测量结果,对所有待评估基站进行评估,如被评估基站周围的所有保护目标均处于公众辐射安全区,则该基站电磁辐射符合要求;否则,对该基站进行辐射的实际测量。 5.3.3基站电磁辐射的实测 5.3.3.1实测基站的选择 5.3.3.1根据提供的基站信息,按以下顺序选择基站数的10%进行实际监测: a) 基站评价范围内有电磁辐射敏感建筑物的所有基站; b)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电磁辐射投诉的基站; c) 同一项目的所有地理类型(市内、郊区、公路、山区)、所有厂家各种型号、功率、载频数、天线和塔架类型基站至少抽取一个实测。 d) 理论计算和模拟类比测量均存在保护目标点辐射超标的基站; e) 基站评价范围内有人员聚居的基站; f) 同一站址建设了多制式、多频段基站的站点; g)按上述顺序选择后如实测基站数不足总基站数的10%,则优先选择市区基站进行实测。 5.3.3.1.2 评价监测机构和运营商应就选择实测的基站进行沟通,最终确定的实测基站应经过双方共同认可。 5.3.3.2 实测要求 电磁辐射实测的方法、布点、测试流程、数据处理和质量保证,应符合《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相关条款的要求。 5.3.3.3 实测基站的个别被保护目标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实测的,可使用模拟类比的测量结果替代,并在监测报告中应予以说明。 5.4 监测结果的处理 5.4.1 经理论计算,保护目标处电磁辐射值均小于公众辐射评估限值的基站,监测机构应出具该基站的合格结论,并给出辐射区域示意图。 5.4.2 经模拟类比测量,保护目标处电磁辐射值均小于公众辐射评估限值的基站,监测机构应出具该基站的合格结论,并给出辐射区域示意图。 5.4.3 经实际测量,保护目标处电磁辐射值均小于公众辐射评估限值的基站,监测机构应出具该基站的合格结论、给出辐射区域示意图,并按《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相关条款的要求出具监测报告。 5.4.4 经实际测量,保护目标处电磁辐射值有大于公众辐射评估限值的基站,按以下流程处理: a)如原测量是采用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器,则应改用选频式辐射测量仪对该点位进行选频测试,测定该点位在移动通信基站发射频段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功率密度(电场强度)值,判断主要辐射源的贡献量,并判定被测基站辐射是否合格,如合格则按5.4.3处理。 b)如采取选频测量方式测量后确认仍存在保护目标点位辐射超标的,检测机构应将测量结果反馈给运营企业,并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c)运营企业根据测量结果,对存在电磁辐射超过限值的基站,可采取调整发射功率;调整天线型号、高度、俯仰角、水平方向角等方法进行整改。 d)整改完成后,监测机构对该基站重新进行监测,直至被测基站周围的保护目标符合公众辐射限值的要求。 5.4.5 监测机构将监测报告分别提供运营企业和环评机构,环评机构按相关环评的标准和要求编制环评报告。 5.4.6 如在基站评估范围内所有保护目标点的电磁辐射评估值均小于GB9175-88《环境电波卫生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微波频段为0.1W/m2),在该基站的监测报告的结论中,应描述该基站“评估范围内所有保护目标电磁辐射均满足GB9175符合一级标准,处于电磁辐射安全区”,并引用GB9175对安全区的下列描述:“安全区是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 5.5 评估后辐射投诉的处理和服务 项目环评和监测完成后,发生公众对被评估基站电磁辐射投诉的,如该基站已进行过实测的,运营企业可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投诉人出具监测合格报告。如该基站未进行过实测的,运营企业可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投诉人出具监测机构出具的理论计算或模拟类比测量合格报告,如环保部门和投诉人要求进行实测的,监测机构应免费为企业提供该基站的辐射实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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