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公路局负责承建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省公路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依法或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
2、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经现场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确需变更设计时,可提出变更要求。(一) 设计文件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设计;(二) 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三) 设计图纸与实际不相符;(四) 有更好的比较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适应环境保护需要;(五) 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六) 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更应
3、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其划分原则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确定。第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七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一) 下列设计变更需由省公路局组织评审通过后,报上级部门审批:1. 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 特大桥的
4、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3.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 超过初步设计批次概算的。(二) 下列设计变更需征得原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同意,报省公路局重点办等上级主管单位核备后,由指挥部报上级部门审批:1. 连续长度在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4.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百度发生变化的;5.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 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7.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8.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9.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1.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12. 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概算的。(三) 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设计变更,在确保工程质量且节省投资的前提下,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指挥部批准,并将变更汇总表报局重点办备案。1. 小桥、涵洞及防护工程的基础深度调整;排水工程位置、 类型的改变;标志护栏数量的增减。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在10万元以下;二级公里(含二级公路)单项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下;三、四级公路变更增加1万元以下。第八条 指挥部对设计变更的建
6、议及理由必须进行审核核实,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其中,在对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方案进行初步评审前,必须报省公路局同意后方能组织评审。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若原勘察设计单位不能保证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和进度要求的,指挥部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勘察设计费应依据原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相关文件资料,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 项目法人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设计变更说明;(二) 设计变
7、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三) 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四) 施工、监理、设计、指挥部的书面意见;(五) 上级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指挥部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并通过影像资料记录紧急抢险的情况;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其变更工程的建安费按合同约定执行;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的资质要求时,指挥部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第十三条 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费、监理费的变化,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十四条 指挥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每季度汇总情况报省公路局等上级主管单位备案。第十五条 对勘察设计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指挥部应依据合同扣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费。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与上级主管单位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公路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