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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2部分:通信单位》
[政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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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10-30 10:33:3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经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等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基础业务的通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通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其他增值电信业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4部分:公共供水
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电力系统
DB 31/329.10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0部分:党政机关
YD5003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通信局房
承载基础电信业务通信设施和辅助设施,并由多个通信机房组成的专用建筑物(或部分)。
3.2
通信机房
通信机房是指安装有通信设备和其他辅助设施附属的房间。
3.3
通信基站
是移动通信中组成蜂窝小区的基本单元,完成移动通信网和移动通信用户之间的通信和管理功能的基础设备。
3.4
电信营业厅
办理各类电信业务,并进行现金收费的营业场所。
4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型式检验合格、生产登记批准或“CCC”认证。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以及现行工程建设和规范。
4.1.3 通信单位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
4.1.4 通信单位的营业厅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参照DB31/329.3的要求。
4.1.5 通信单位的办公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参照DB31/329.10的要求。
4.1.6 通信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泵房、水箱(水池)等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31/329.4的规定。
4.1.7 通信单位的变(配)电站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31/329.5的规定。
4.1.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1.9 通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2 各子系统和集成要求
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1 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设备和记录与显示设备四部分。
4.2.1.2 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4.2.1.3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安装应牢固,且应固定焦距和方向,并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
b) 不应有盲区;
c) 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号;
d) 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
表1通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组成及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通信局房所在院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强制
2
通信局房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强制
3
通信局房电梯轿厢内
推荐
4
通信机房所在楼层的出入口、电梯厅
强制
5
通信机房所在楼层的通道
推荐
6
通信机房
推荐
7
储油库
推荐
8
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
强制
9
灭火用钢瓶存放室
推荐
10
通信基站
推荐
11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12
处理/控制、记录/显示设备
值班室
推荐
13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14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通信局房所在院区或楼寓的周界
强制
15
入侵探测器、告警器
直接与外界相通的一、二楼无人值守的通信机房窗户
强制
16
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
强制
18
通信基站
推荐
19
断线报警
重要的有线通信线路
推荐
20
紧急报警装置
门卫室、值班室
推荐
21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22
处理/控制/管理设备
入侵报警探测器安装现场
推荐
23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24
显示/记录设备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25
出入口控制系统
通信局房的出入口
强制
26
通信机房的出入口
强制
27
通信基站的出入口
推荐
28
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
推荐
29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30
电子巡查系统
通信局房的重要部位
推荐
31
电话来电显示系统
电话总机或对外公开的服务、咨询电话
强制
32
实体防护装置
防盗安全门
通信机房、通信基站
强制
33
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
强制
34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35
防盗栅栏
直接与外界相通的一、二楼无人值守的通信机房窗户
强制
36
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
强制
37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4.2.1.4 其它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4.2.1.5 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
4.2.1.6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2.1.7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与标准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4.2.1.8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并应根据实际监控要求,设置和开启图像运动变化的声光提示。
4.2.1.9 系统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并应有模拟视(音)频输入/输出接口,数字数据输出应为DVD格式。
4.2.1.10 具有16路至32路视频输入的系统,宜配备视频矩阵切换器;具有32路以上视频输入的系统应配备视频矩阵切换器。
4.2.1.11 系统配备的监视器和显示器数量应能满足监视和管理要求。
4.2.1.1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和GA/T 367的规定。
4.2.2 入侵报警系统
4.2.2.1 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四部分。
4.2.2.2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
4.2.2.3 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4.2.2.4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
4.2.2.5 入侵探测器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4.2.2.6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测器的防护范围内。
4.2.2.7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2.2.8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天。
4.2.2.9 入侵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2.10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GB 10408.6、GB/T 10408.8、GB 15209的要求。
4.2.2.11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
4.2.2.12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和GA/T 368的规定。
4.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系统应符合GB 50396和GA/T 394的规定
4.2.4 电话来电显示系统
电话总机或公开对外的电话应具有来电显示功能, 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4.2.5 安防中心控制室
4.2.5.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监控中心,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4.2.5.2 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4.2.5.3 有人值守的场所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2.5.4 有人值守的场所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4.2.5.5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GB 50395和GB 50396的规定。
4.2.6 实体防护装置
4.2.6.1 通信局房、通信机房、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墙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墙厚不小于200mm。
4.2.6.2 通信局房、通信机房、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玻璃窗安装的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
4.2.6.3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规定。
4.2.6.4 通信机房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规定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的规定进行。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规定进行验收。
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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