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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钢门窗工程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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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塑钢门窗技术标准 B 0版 编制 熊建平 审核 朱文博 批准 周文理 发布日期 2013年 1 月29 日 目 录 1. 总则 3 2. 术语及符号 4 2.1.术语 4 2.2.符号 4 3. 材料要求 4 3.1.一般规定 4 3.2.型材 5 3.4.玻璃 6 3.5.密封材料 8 3.6.五金配件 8 3.8.增强型钢 9 3.9.紧固件 10 4. 门窗设计 11 4.1.一般规定 11 4.2.门窗立面设计 13 4.3.反复启闭性能 13 4.4.抗风压性能 13 4.5.水密性能 13 4.6.气密性能 14 4.7.保温性能与隔热性能 15 4.8.隔声性能 15 4.9.门窗五金件设计 15 4.10.采光性能 20 4.11.玻璃防热炸裂要求 21 4.12.玻璃的安全性要求 21 4.13.其他安全性设计要求 22 4.14.结露验算 22 5. 门窗构造设计 22 5.1. 一般规定 22 5.2. 塑钢门窗玻璃设计 23 5.3. 门窗受力杆件设计 23 5.4. 连接设计 24 5.5. 隐框窗硅酮结构密封胶设计 25 5.6. 水密性能设计 25 5.7. 气密性能设计 26 5.8. 隔声性能设计 26 5.9. 保温、隔热性能设计 26 5.10. 采光性能设计 27 5.11. 防雷设计 27 6. 加工制作 27 6.1.一般规定 27 6.2.门窗构件加工精度 28 6.3.门窗组装 30 6.4生产过程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 32 6.5.成品保护 32 7. 安装施工 33 7.1.一般规定 33 7.2.施工准备 33 7.3.门窗框安装 34 7.4.玻璃安装 37 7.5.门窗扇及开启五金件安装 37 7.6.清理和成品保护 38 7.7.安全技术措施 38 8. 工程验收 39 8.1.一般规定 39 8.2.主要项目 39 8.3.一般项目 40 8.4.质量验收 40 9. 保养与维修 41 9.1.一般规定 41 9.2.检查与维修 41 1. 总则 1.1. 本标准适用于武汉万科塑钢门窗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 1.2. 本标准参照《万科塑钢门窗工程技术标准》(编号:VKGC09-05-004)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本标准比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高时,按照本标准执行,但有比本标准更高的要求时,按照相应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1.3. 本标准中塑钢门窗的保温性能、隔声性能必须在满足门窗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以下简称“基础三性”)的前提下考虑。 1.4. 如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本标准不一致时,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执行。 1.5. 本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一旦有更新时,塑钢门窗工程设计及制作安装单位有义务了解规范标准的更新和按照相应的标准执行。 1.6. 塑钢门窗工程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2. 术语及符号 2.1.术语 2.1.1. 保温性能 建筑门窗在冬季阻隔室外低温的能力。 2.1.2. 隔热性能 建筑门窗在夏季阻隔太阳辐射热和室外高温热的能力。 2.1.3. 干法安装 墙体门窗洞口预先安装金属附加外框并进行防水密封处理,待墙体洞口表面装饰湿作业全部完成后,在附加框上固定门窗的安装方式。 2.1.4. 湿法安装 墙体门窗洞口面层装饰湿作业前安装门窗,采用连接件在洞口处墙体上固定门窗框,再进行门窗框和洞口间隙密封处理的安装方式。 2.2.符号 2.2.1. Wk——风荷载标准值 2.2.2. Wo——基本风压 2.2.3. βgz——高度Z处的阵风系数 2.2.4.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2.2.5. L——杆件长度 2.2.6. [u]——杆件弯曲允许挠度值 2.2.7. umax——杆件弯曲最大挠度值 2.2.8. ΔP——水密性能压力差值 2.2.9. Vo——水密性能设计风速 2.2.10. σk——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产生的应力 2.2.11. ƒk——材料强度标准值 2.2.12. K——安全系数 2.2.13. SC——外门窗遮阳系数 2.2.14. Wf——风荷载频遇值 3. 材料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 除非下面另有规定,塑钢门窗所用型材、五金配件、玻璃、密封材料、硅酮结构密封胶为下述采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一等品及以上的品质。所有型材、配件、密封材料均需要万科公司审批并封样后方可使用。 3.1.2. 塑钢门窗所有的密封材料须采用性能稳定的材料。 3.2.型材 3.2.1. 参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² 《门、窗用未增塑聚录乙烯(PVC-U)型材》(GB/T8814-2004) ² 《未增塑聚录乙烯(PVC-U)塑料窗》(GJT140-2005) ² 《未增塑聚录乙烯(PVC-U)塑料门》(GBT180-2005) 3.2.1. 型材尺寸应符合合同约定尺寸要求。 3.2.2. PVC门窗用型材的物理机械性能及尺寸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8814-2004《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的规定,标准不低于S-Ⅰ-B类产品:即老化试验达到M类,老化时间不低于6000小时;主型材-10℃落锤重量大于1000g、落锤高度大于1000mm;窗户主型材壁厚不低于B类标准、门主型材壁厚不低于B类标准。所选用彩色型材也不应低于此标准(彩色型材低温落锤试验应满足白色型材Ⅰ标准的要求)。 3.2.3. PVC-U门窗型材对于平开窗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小于2.5mm,非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小于2.0mm;推拉窗主型材可见面的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2mm,非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小于2.0mm。 3.2.4. PVC-U门窗型材对于平开门,其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8mm,非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小于2.5 mm;推拉门主型材可见面的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5mm,非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小于2.2mm。 3.2.5. PVC型材断面构造要求:型材系列尺寸宽度等于或大于58mm,厚度等于或大于60mm;为多腔构造,有独立的排水腔。 3.2.6. PVC型材应与增强型钢和五金配件相适应。 3.4.玻璃 3.4.1. 参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² 《浮法玻璃》(GB 11614) ² 《夹层玻璃》(GB 9962) ² 《钢化玻璃》(GB/T 9963) ² 《中空玻璃》(GB/T 11944) ² 《夹丝玻璃》(JC 433) ² 《压花玻璃》(JC/T 511-2002) ² 《镀膜玻璃 第一部分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 18915.1) ² 《镀膜玻璃 第二部分 低辐射镀膜玻璃》(GB/T 18915.2) ² 《着色玻璃》(GB/T 18701) ² 《防火玻璃》(GB 15763.1-2001) ² 《贴膜玻璃》(JC 846-1999) ² 《热反射玻璃》(JC693) ²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² 《半钢化玻璃》(GB 17841-1999) 3.4.2. 玻璃原片应选用推荐品牌,选用非推荐品牌应在我司工程部、采购部备案确认方可使用。推荐品牌:洛阳浮法玻璃、三峡玻璃、上海耀皮玻璃、中国南玻。 3.4.3. 中空玻璃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中空玻璃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3mm。 3.4.4. 中空玻璃为设置分子筛(干燥剂)、铝条及丁基胶和聚硫胶的双层胶封边的中空玻璃,丁基胶和聚硫胶选用郑州中原产品。 3.4.5. 采用低辐射镀膜玻璃(简称Low-E玻璃)的塑钢门窗,所用含Low-E玻璃除应符合《镀膜玻璃 第二部分 低辐射镀膜玻璃》(GB/T 18915.2)、《中空玻璃》(GB/T 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3.4.5.1 由真空磁控溅射法(离线法)生产的Low-E玻璃,必须合成中空玻璃使用,在合成中空玻璃时须将Low-E玻璃边部与密封胶接触部位的Low-E膜去除,Low-E膜层应位于中空气体层内; 3.4.5.2 由热喷涂法(在线法)生产的Low-E玻璃可单片使用,Low-E膜层宜面向室内。 3.4.5.3 夹层玻璃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夹层玻璃》(GB 996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3.4.5.4 夹层玻璃应为干法加工合成,其中间层宜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 3.4.5.5 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3mm。 3.4.6. 所有玻璃厚度须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计算设计,如有隔声、隔热、保温等要求,专业设计单位应进行验算。且窗玻璃的最小厚度应不小于5mm,同一直墙面上玻璃厚度应统一;主要人流通道玻璃门应采用安全玻璃。 3.4.7. 门窗玻璃是否需要钢化由计算决定,须提供典型门窗玻璃计算书,并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执行,玻璃须进行磨边、导角处理。 3.4.8. 以下情况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内外片钢化): ² 玻璃面积≥1.5㎡(玻璃面积按净面积考虑) ² 窗台高度≤900mm的窗900mm高度以下部分的玻璃 ² 安装高度为7层及7层以上的外开窗、玻璃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底边离最终装 修面高度小于500mm的落地窗必须采用安全玻璃。 ² 倾斜装配窗、天窗 ² 符合《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GB11944-2002等相关规定、规范要求 3.4.9. 玻璃防热炸裂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除正北向及单块面积小于2.0㎡的玻璃外,均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建筑玻璃防热炸裂设计计算,提供必要计算书。玻璃防热炸裂构造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所有玻璃的周边不应有易造成裂纹的缺陷。对于易发生热炸裂的玻璃应对边部进行倒角磨边等加工处理。玻璃的镶嵌应采用弹性性良好的密封衬垫材料。 3.4.10. 中空玻璃为设置分子筛(干燥剂)、铝条及丁基胶和聚硫胶的双层胶封边的中空玻璃,中空空气是否采用特殊气体由专业设计单位提出选择意见经万科工程部、采购部确认。 3.5.密封材料 3.5.1. 参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² 《建筑门窗密封毛条技术条件》(JC/T 635-1996) ² 《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2003) ² 《聚氨酯建筑密封胶》(JC/T 482-2003) ² 《聚硫建筑密封膏》(JC 483-2006) ² 《丙烯酸酯建筑密封膏》(JC/T 484-2006) ²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2005) ² 《建筑橡胶密封垫密封玻璃窗和镶板的预成型实心硫化橡胶材料规程》(GB/T 10712-89) ² 《工业用橡胶板》(GB/T 5574-2008) ² 《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芯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GB/T 10711) ² 《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T 485-2007) ² 《塑料门窗用密封胶条》(GB/T 12002-1989) ² 《聚硫建筑密封膏》(JC/T 483-2006) 3.5.2. 塑钢门窗用密封胶条(包括框扇直接密封胶条和玻璃与压条间胶条)采用三元乙丙(EPDM)橡胶制成的弹性密封条,并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GB/T 24498-2009 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 》、《建筑橡胶密封垫密封玻璃窗和镶板的预成型实心硫化橡胶材料规程》(GB/T 10712-89)的规定。塑料门窗用密封胶条其工作温度范围在-40℃~70℃,框扇间采用的EPDM胶条回弹恢复(Dr)达到5级以上,热老化回弹恢复(Da)应达到4级以上。 3.5.3. 密封胶条耐臭氧老化试验168h后,试样表面不出现龟裂。 3.5.4. 框体与墙体(或钢附框)的之间填充柔性填充材料(发泡剂),表面应进行凹缝处理,后嵌入密封胶,密封胶的选用室内侧采用广州白云中性硅酮密封胶,室外侧采用白云中性耐候密封胶。 3.5.5. 框扇搭接处搭接量不得小于8mm。为避免建筑门窗的密封胶条脱槽,安装密封胶条应在90度拐角处剪口,并采用45度角胶粘结方式,粘贴不得出现硬结现象。 3.5.6. 推拉门窗用密封毛条必须采用经过硅化处理的丙纶纤维密封毛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密封毛条技术条件》(JC/T 635)的规定。 3.6.五金配件 3.6.1. 参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² 《建筑门窗五金件 插销》JG/T 214-2007 ² 《建筑门窗五金件 传动机构用执手》JG/T 124-2007 ² 《建筑门窗五金件 单点锁闭器》JG/T 130-2007 ² 《建筑门窗五金件 多点锁闭器》JG/T 215-2007 ² 《建筑门窗五金件 合页(铰链)》JG/T 125-2007 ² 《建筑门窗五金件 滑撑》JG/T 127-2007 ² 《建筑门窗五金件 滑轮》JG/T 129-2007 ² 《建筑门窗五金件 通用要求》JG/T 212-2007 ² 《建筑门窗五金件 旋压执手》JG/T 213-2007 ² 《闭门器》(GB9305) ² 《外装门锁》(GB/T2473) ² 《弹子插芯门锁》(GB/T2474) ² 《叶片门锁》(GB/T2475) ² 《球形门锁》(GB/T2476) ² 《聚录乙烯(PVC)门窗增强型钢》( JG/T131-2000) ² 《碳素结构钢冷轧钢带》(GB/T716-1991) 3.6.2. 五金件配置采用指定品牌、型号,采用指定外的应在工程部、采购部备案确认。 3.6.3. 根据门窗扇的重量自行设计选配五金配件(标称承载能力应大于实际荷载的1.5倍),活动五金应能满足使用5万次以上的A级产品,投标时上报实物样品及厂家资料。 3.6.4. 高度大于800mm以上平开扇(或宽度大于800mm的上悬窗)必须使用不少于2个锁点的传动执手,而平开门扇使用不少于4个锁点的传动执手。铰链之间距离大于800mm以上时,铰链侧扇中部设置一个暗藏铰链;平开扇宽度大于800mm的,上下边也应设置锁点。 3.6.5. 平开门、窗采用的传动多点锁,锁点离转角处距离应不大于200mm。 3.6.6. 单元门须设置闭门器,同时对单元门的关闭、开启方式须充分考虑使用的方便性。 3.6.7. 执手手柄、执手基座、传动杆、锁柱、锁块等均为Q235钢材,手柄和基座表面涂装采用聚酯型粉末涂料,其它为镀锌防腐。推拉窗、推拉门滑轮须采用钢套、尼龙双轮、进口钢制轴承。 3.6.8. 五金配件的选择须考虑到门窗的日常清洁。 3.6.9. 与门窗框扇型材连接的紧固件必须采用不锈钢件,不得采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做门窗构件受力连接紧固件。 3.8.增强型钢 3.8.1. PVC门窗用的增强型钢及钢附框符合《聚氯乙烯(PVC)门窗增强型钢》JG/T 131-2000规定。采用不低于GB/T 11253规定中Q235钢带力学性能的符合GB/T 2518-1988中(100-PT-Z-L-B-厚度×宽度)的热镀锌钢带轧制或Q235钢材轧制后热镀锌防腐处理。耐蚀性应达到48 h 8级。 3.8.2. 所有室外门窗的PVC型材内腔必须设置增强型钢,型钢壁厚必须按照下面3.1条抗风压设计验算确定,并不得小于规范要求。 3.8.3. 《未增塑聚录乙烯(PVC-U)塑料窗》(GJT140-2005)规定增强型钢的最小壁厚不应小于1.5㎜,应采用镀锌防腐处理,增强型钢端头距型材端头内角距离不宜大于15㎜,且以不影响端头焊接为宜。增强型钢与型材承载方向内腔配合间隙不应大于1㎜。 3.8.4. 增强型钢能够采用方管或矩形管的位置应采用方管或矩形管,不得采用U型、C型管或开口管。 3.8.5. 《未增塑聚录乙烯(PVC-U)塑料门》(GBT180-2005)增强型钢的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0mm,应采用镀锌防腐处理,端头距型材端头内角距离不宜大于l5mm,且以不影响端头焊接为宜。增强型钢与型材承载方向内腔配合间隙不应大于1mm。 3.8.6. 《碳素结构钢冷轧钢带》(GB/T716-1991)规定增强型钢钢带厚度允许偏差:1.5mm<h<2.5mm允许偏差0mm<h<-0.09mm 3.8.7. 增强型钢应与型材内腔尺寸相一致,增强型钢与型材内腔之间的配合间隙每边以不大于1mm为宜,所用增强型钢的端头与焊缝的距离不应大于5mm,并且不应影响端头的焊接,每根型材仅允许使用一根增强型钢。用于固定每根增强型钢的紧固件,不得少于3个,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分两排错位排列,紧固件与型材焊缝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0mm,固定后的增强型钢不得松动。 3.8.8. 需要焊接的型材的焊缝处,增强型钢应尽可能长,并接近焊缝,对于45º焊缝处需安装角部铰链的,型钢也应切成45º,见下图示: 增强型钢 3.8.9. 组合窗及门连窗的拼樘料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型钢两端应比拼樘料长出10~15mm。外窗的拼樘料截面尺寸及型钢形状、壁厚,应能使组合窗承受该地区的瞬时风压值。 3.9.紧固件 3.9.1.塑钢门窗用紧固件(抽钉、自攻钉、螺钉、螺栓、螺母、垫圈)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² 《六角螺母C级》(GB/T 41-2000) ² 《六角头螺栓C级》(GB/T 5780-2000) ² 《六角头螺栓 全螺纹 C级》(GB/T 5781-2000) ² 《I型六角螺母》(GB/T 6170-2000) ² 《六角薄螺母》(GB/T 6172.1-2000) ² 《开槽圆柱头螺钉》(GB/T 65-2000) ² 《平垫圈C级》(GB 95-2002) ² 《平垫圈A级》(GB 97.1-2002) ² 《十字槽盘头螺钉》(GB/T 818-2000) ² 《十字槽沉头螺钉 第1部分 钢4.8级》(GB/T 819.1-2000) ² 《十字槽沉头螺钉 第2部分 钢8.8级,不锈钢A2-70和有色金属Cu2或Cu3》(GB/T 819.2-1997) ² 《十字槽盘头自攻螺钉》(GB 845-1985) ² 《十字槽沉头自攻螺钉》(GB 846-1985) ² 《轻型弹簧垫圈》(GB 859-1987) ² 《等长双头螺柱C级》(GB/T 953-1988) ² 《封闭型扁圆头抽芯铆钉》(GB 12615-1990) ² 《封闭型沉头抽芯铆钉》(GB 12616-1990) ² 《开口型沉头抽芯铆钉》(GB 12617-1990) ² 《开口型扁圆头抽芯铆钉》(GB 12618-1990) ² 《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2002) ² 《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2-2002) 3.9.2所有固定在钢衬上的固定钉均采用十字槽自钻自攻螺钉,一次性攻入连接,并严格控制拧紧力;不得采用拉铆钉; 3.9.3滑撑和撑挡用紧固件必须采用不锈钢双线自攻钉。 3.9.4摩擦铰链固定钉必须与钢衬可靠连接,当需传透型材腔连接钢衬时,固定钉应穿透型材壁, 固定钉突出部分应剔除并进行密封处理。 3.9.5内平开窗风撑固定钉处应采取密封处理,以免雨水进入钢衬腔腐蚀钢衬。 3.10 附件 3.10.1定位垫块、承重垫块、助升垫块应采用注塑或挤出成型的材料,其中定位垫块宜采用邵氏硬度为70~80(A)的橡胶或者PE,承重垫块宜采用邵氏硬度为70~90(A)的橡胶或者PE,不得使用硫化再生橡胶、木材或者其它吸水性材料,并且其材质不得与中空玻璃密封胶产生反应。 4. 门窗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门窗制作之前必须与建设方共同确定详细的安装构造做法,详细标准参考《外墙门窗防渗漏节点做法》。 4.1.2. 塑钢门窗的性能等有关设计要求,须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气候、环境和建筑物的功能及装饰等要求确定。 4.1.3. 塑钢门窗的性能等级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和规定并满足下表中规定的指标: 窗类型 性能 塑钢平开窗 塑钢平开门及推拉门窗 风压强度性能(Pa) 按照本《技术要求》在当地重现期50年的基本风压计算 空气渗透性能 m3/h.m(10Pa) 达到GB7106-86标准Ⅲ级即≤2.5 达到GB7106-86标准Ⅲ级即≤2.5 雨水渗透性能(Pa) 按照《万科塑钢门窗技术标准》在当地重现期50年的基本风压计算,并≥350 按照《万科塑钢门窗技术标准》在当地重现期50年的基本风压计算,并≥250 整窗的传热系数满足右侧指标 ≤3.0W/M2.K 建筑外门窗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Rw≥30dB 4.1.4. 塑钢门窗的保温性能、隔声性能必须在满足门窗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以下简称“基础三性”)的前提下考虑。 4.1.5. 不宜选用水密性能和气密性能均较差的推拉门窗。 4.1.6.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注明抗风压性能风荷载标准值,型材和玻璃挠度控制值,型材型号、壁厚、强度标准值,玻璃品种、厚度、强度标准值,水密性能压力差控制值,气密性能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控制值等,并应盖上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 4.1.7. 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应附上门窗工程设计计算书和计算简图。 4.1.8. 施工图审查应严格审查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以下简称三项性能)质量控制指标、型材和玻璃的材料强度和变形验算结果、型材的最小壁厚等设计技术要求。 4.1.9. 门窗的安全性能,应满足50年设计基准期的要求,能承受50年重现期可变荷载及作用的最大值。 4.1.10. 单樘门窗的最大尺寸应考虑安装时垂直运输的方便性,避免安装现场二次热拼接、避免留置不适宜的施工拼缝。 4.1.11. 外开窗的宽度不宜大于650mm、高度不宜大于1500mm,开启角度不应大于85°,单扇重量应进行验算,能够满足铰链的荷载要求。 4.1.12. 窗外有空调位的窗扇最小净宽应满足450mm。 4.1.13. 中空玻璃空气层厚度不宜小于9mm,并满足节能审查中计算书的要求。 4.2. 门窗立面设计 4.2.1. 门窗立面设计须尽量满足各地区节能建筑窗墙面面积比要求。 4.2.2. 门窗立面构造尺寸应根据天然采光设计要求的各类用房窗地面积比和建筑节能要求的窗墙面积比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 4.2.3. 门窗的立面分格尺寸应根据玻璃抗风压设计计算最大许用面积、开启扇允许最大高、宽尺寸,并考虑玻璃原片的成才率等综合确定。 4.2.4. 门窗的立面开启构造形式和开窗面积比例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使用特点,满足房间自然通风导引风路的要求,保证启闭、清洁、维修的方便性和安全性;门窗不宜选用普通的推拉开启方式。 4.3.反复启闭性能 门窗的反复启闭性能,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即门、窗应分别满足反复启闭10万次和1万次后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的要求,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 4.4.抗风压性能 作用于建筑外门窗上的风荷载,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围护结构风荷载标准值,按下式计算,且不小于1.0kN/㎡: Wk=βgzμsμzWo 式中:Wk――围护结构风荷载标准值(kN/㎡)。 βgz――高度Z处的阵风系数,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采用。 μs――风荷载体形系数,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7.3.3局部风压体型系数的规定采用。当建筑物进行了风洞试验时,可根据风洞试验结果确定。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Wo――基本风压(kN/㎡),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重现期50年的基本风压采用。 4.5.水密性能 4.5.1. 门窗的水密性能设计指标即风压力差值ΔP,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气象观测数据,最少按照10年1次的降雨强度时的风速超过频率确定门窗水密性能设计用风速Vo,按下式计算: ΔP=0.9ρμzVo2 式中:ΔP――任意高度Z处的瞬时风速风压力差值(Pa)。 ρ――降雨时观测的空气密度(t/m3),可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附录D的规定进行计算。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Vo――水密性能设计用10min平均风速(m/s)。 4.5.2. 门窗水密性能设计指标也可按下式计算: ΔP=CμzWo 式中:ΔP――任意高度Z处的瞬时风速风压力差值(Pa)。 C――水密性能设计计算系数:对于受热带风暴袭击的地区取值为0.5;对于其它非受热带风暴袭击的地区取值为0.4。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Wo――基本风压(kN/㎡),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重现期50年的基本风压采用。 4.6.气密性能 4.6.1. 门窗气密性能设计指标不应低于下表规定: 建筑种类 建筑层数、高度 门窗种类 气密性能分级 气密性能指标 q1(m3/m·h) q1(m3/m·h) 居住建筑 一般建筑 (10层以下) 外窗 3 1.5﹤q1≤2.5 4.5﹤q1≤7.5 外门 2 2.5﹤q1≤4.0 7.5﹤q1≤12 高层建筑 (10层及以上) 外窗 4 0.5﹤q1≤1.5 1.5﹤q1≤4.5 外门 3 1.5﹤q1≤2.5 4.5﹤q1≤7.5 公共建筑 一般建筑 (24m以下) 外窗 4 0.5﹤q1≤1.5 1.5﹤q1≤4.5 外门 3 1.5﹤q1≤2.5 4.5﹤q1≤7.5 高层建筑 (24m及以上) 外窗 5 q1≤0.5 q1≤1.5 外门 4 0.5﹤q1≤1.5 1.5﹤q1≤4.5 4.6.2. 门窗气密性能设计指标尚应符合建筑物所在地区建筑热工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具体规定。 4.6.3. 气密性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² 合理设计门窗缝隙断面尺寸与几何形状,提高门窗缝隙空气渗透阻力。 ² 按照标准采用一级及以上品质三元乙丙密封胶条或密封毛条,选用满足气密性能的型号。 ² 密封胶条和密封毛条应保证在门窗四周的连续性,形成封闭的密封结构,制作加工中穿胶条或毛条应留富余长度,防止以后收缩影响密封。 ² 专业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方案中提出气密性能的保证措施。提供近期类似门窗气密性能检测报告。 4.7.保温性能与隔热性能 4.7.1. 本标准中将门窗保温性能进行如下分级: 分级代号 A B C D E 传热系数W/(㎡·K) K≤2.0 2.0﹤K≤2.5 2.5﹤K≤2.8 2.8﹤K≤3.2 3.2﹤K 4.7.2. 建筑外窗的隔热性能要求即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w值的设计指标要求,应按照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建筑热工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具体要求确定。 4.8.隔声性能 4.8.1. 建筑外门窗隔声性能指标即门窗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值不应低于30dB。 4.8.2. 各类建筑物外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设计,应按各类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根据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允许噪声级标准和室外噪声环境情况,按照各个墙体的隔声要求具体确定门窗隔声性能指标。 4.9.门窗五金件设计 4.9.1. 门窗开启扇五金件的设计应根据所选配置的五金系统能满足的承重能力来设计。并满足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保温性能、隔声性能的要求。 4.9.2. 门窗开启扇五金件的设计应考虑五金件的安装位置及安装方式,并不得造成冷桥。 4.9.3. 常见开启形式门窗的窗扇宽、高及承重(承载)关系如下: 五金件承重量=玻璃重量+扇材重量 本节所指最大及最小尺寸指开启扇尺寸。表中█表示不适合选择的尺寸,其中斜直线下的阴影表示任何玻璃重量的门窗都不适宜选择的尺寸,玻璃重量30kg/㎡外的阴影表示选用此规格玻璃的门窗重量超过铰链的最大承重,如选用15kg/㎡或更轻的玻璃,则可选用此尺寸。玻璃重量选用一般为70 kg/㎡,50 kg/㎡,30 kg/㎡,15 kg/㎡等规格。未标出玻璃规格曲线或玻璃规格曲线以下的范围,表示其尺寸范围都可选。 ² 外平开门窗窗扇宽、高及承重(承载)关系(门窗宽高尺寸单位为mm): ² 内平开门窗窗扇宽、高及承重(承载)关系(门窗宽高尺寸单位为mm): ² 内平开下悬门窗窗扇宽、高及承重(承载)关系(门窗宽高尺寸单位为mm): ² 上悬门窗窗扇宽、高及承重(承载)关系(门窗宽高尺寸单位为mm): ² 推拉门窗承重(承载)范围(门窗宽高尺寸单位为mm): 4.9.4. 平开门窗锁闭点的设计 4.9.4.1. 锁闭点数量的选择 门窗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门窗的气密、水密及强度要求。需要根据所设计的开启扇规格及锁闭点受力能力计算公式来确定锁闭点数目(不包括合页(铰链)或滑撑的锁闭): N=F/a=wk×S/a(公式一) a=[a]/2.2(公式二) 其中N——锁点个数 F——开启扇所受集中力 a——单个锁点所能承受的允许使用剪切力 wk——风压标准值 S——开启扇面积 [a]——单个锁点(或锁座)应达到的最大剪切破坏力,由五金件设计者给出,且不应小于1800N。 4.9.4.2. 锁闭点的分布 开启扇规格、锁点及分布 扇宽(mm) 扇高(mm) 最大重量(kg) 锁点数(个) 备注 370-600 560-1000 25 3 执手边2个,铰链边1个 601-800 1001-1600 55 5 执手边3个,铰链边2个 801-1200 1601-2400 120 11 执手边5个,铰链边4个,上下横边各1各 举例:11个锁点的分布图 4.10. 采光性能 4.10.1.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指标即窗户的透光折减系数Tr,应根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规定的侧面采光系数最低值计算,按照侧面采光的总投射比要求确定。 4.10.2.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指标的设计要求,尚应符合各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要求而合理确定。 4.11. 玻璃防热炸裂要求 4.11.1.门窗玻璃(主要是大板面玻璃和着色玻璃)的设计选用,应考虑玻璃品种(吸热率、边缘强度)、使用环境(玻璃朝向、遮挡阴影、环境温度、墙体导热)、玻璃边部装配约束(明框镶嵌、隐框胶结)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玻璃热应力问题,以防止玻璃热炸裂产生。 4.11.2. 门窗玻璃除北向窗户外,均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有关规定,进行玻璃热炸裂设计计算,并采取必要的防玻璃热炸裂措施。 4.11.3. 玻璃镶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² 玻璃镶嵌的支撑与固定,应使玻璃边缘不直接接触框架型材,并使玻璃重量分布均匀,防止框架变形,同时确保不同开启形式的门窗启闭性能良好。 ² 承受玻璃重量的中横框型材垂直方向的挠度值不应大于3mm。 ² 玻璃与框、扇型材槽口的镶嵌配合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关于玻璃安装材料及其使用中对支承块的要求。 ² 隐框、半隐框窗玻璃、无框玻璃与结构胶缝宽度、厚度的设计计算,应考虑风荷载效应、玻璃自重效应和温度效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JGJ102)中结构硅酮密封胶的宽度、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4.12. 玻璃的安全性要求 4.12.1.开启门扇和固定门以及落地窗玻璃,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规程》(JGJ113-2003)中的人体冲击安全规定。在人流出入较多,可能产生拥挤和儿童集中的公共场所的门和落地窗,必须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等安全玻璃。 4.12.2.安装高度为7层及7层以上的外开窗、玻璃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高度小于500mm的落地窗必须采用安全玻璃。 4.12.3.无室外阳台的外窗台距地面高度小于0.9m时,必须采用安全玻璃并加设可靠的防护措施。窗台高度低于0.6m的凸窗,其计算高度应从窗台面开始计算。 4.12.4.玻璃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应有足够的刚度,不应产生手动可测出的使人产生不安全感的较大变形挠度。 4.13. 其他安全性设计要求 4.13.1.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必须有防止窗扇在负压下向室外脱落的装置。平开门及采用中空玻璃的平开窗应设置防风块。 4.13.2.为防止儿童或室内其他人员从窗户跌落室外,外开窗开启扇宽度不宜大于600mm,高度不宜大于1200mm。 4.13.3. 玻璃压条要求全部在室内。 4.13.4.有防盗要求的建筑外门窗,应采用夹层玻璃和可靠的门窗锁具。推拉门、窗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 4.13.5.为防止儿童或室内其他人员从窗户跌落室外,或者公共建筑管理需要,窗的开启方扇应采用带钥匙的窗锁、执手等锁闭器具,或者采用防护栏杆等防护措施。 4.14. 结露验算 门窗设计完成后,必须根据截面形式进行结露验算 5. 门窗构造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门窗应具有足够的刚度、承载能力和一定的变位能力,应能抵抗风荷载、重力荷载和温度作用。 5.1.2. 门窗构件应根据受荷情况和支撑条件采用结构力学方法进行设计计算。 5.1.3. 门窗承受荷载、作用时构件应按下列规定验算其挠度和承载力: 5.1.3.1 构件的挠度或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u≤[u] 式中u——荷载和作用标准值产生的构件挠度或位移值。 [u]——构件挠度或位移允许值。 5.1.3.2 构件在两个方向产生挠度时,每个方向应分别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5.1.3.3 构件承载力或应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S≤R 或σ≤f 式中S——构件荷载设计值。 R——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σ——构件最大应力值。 f——构件材料强度设计值。 5.1.4. 计算门窗构件的挠度时,应采用标准荷载值;计算门窗构件、连接件承载力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 5.1.5. 进行门窗构件、连接件承载力计算时,重力载荷和风载荷作用的分项系数γG、γW应分别取1.2和1.4。 5.1.6. 门窗玻璃的设计计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执行。 5.1.7. 门窗年温度变化ΔT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当不能取得实际数据时,可取80℃。 5.1.8. 气压平衡孔数量为2个,尺寸为5×30mm的槽或者两个ø5的孔,位置应尽量选在构件的上部,并不影响门窗的外观为宜。 5.1.9. 排水槽的设置: 构件长度小于600mm,在两端的内侧加工两个排水槽,在中间的外侧加工一个排水槽;构件长度为600mm~1500mm时,外侧应加工两个排水槽;构件长度大于1500mm时,外侧应加工三个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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