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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制造“加”EMC”组合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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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设备制造+ EM C ”组合模式:政策启动,合同能源管理迎来春天 2010-06-17 09:01:42 来源: 中金公司  在节能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国务院4月份定调“合同能源管理(EMC)扶持政策”6大扶持政策,财政部6月9日出台20亿扶持资金,EMC扶持政策细则已经扑面而来(定调于6月底前出台),未来政策实施将对高压变频、余热利用、高效照明等众多节能产业带来实质性需求促动,建议投资者高度关注。理由: 节能领域力度最大的财税政策即将出台。我国节能政策07年开始逐步由行政措施向经济激励型政策转变,但大多经济激励型政策以财政补贴为主,亦具清晰明确的领域限制(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为主,其它如节能灯、高效家电)。本次针对EMC产业的6项扶持政策措施极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中,中央财政补贴+三税减免的财税政策不仅在历来节能政策中力度最大,在其它领域也极为罕见。 对本次财税扶持政策的量化分析。以高压变频器为案例的量化分析显示:1,目前阶段EMC模式可实现节能服务公司(EMCo)与客户的双赢,但财务层面上EMC模式仍不如客户直接采购节能设备;2,本次财税扶持政策实施后,EMC模式财务层面亦可占优,节能效益分享情形下,双方收益率可获约15%~20%提升,相当于没有财税政策扶持时节能效率提升约10%~15%;3,设备制造商介入EMC模式,通过适度的设备价格调整,也可获得财务层面的一定报价优势。 节能产业也将因此提速,节能设备商将间接得益。EMCo调整项目报价将使部分政策效应溢出至节能项目客户层面,相当于间接降低了节能设备的推广门槛,设备制造商介入EMC模式可适度扩大主要面向EMCo企业的政策效应,两方面均有利于节能产业及设备需求。 节能领域上,高压变频、余热余压、高效照明更具政策受益弹性。从项目平均规模、可操作程度等因素看,这三个领域与EMC模式的可结合程度较高,也是EMC产业目前已经得到初步推广的主要领域;纯财务层面分析也显示这三个领域潜在受益程度也较高。 “设备制造+EMC”模式企业将具组合竞争优势,值得重点关注。EMC模式可创造较客户直接采购节能设备更优的节能效益背景下,节能设备商应积极介入EMC模式(也含项目总包)以获得:1,财税扶持赋予的财务层面报价优势;2,盈利模式从基于成本加成的设备制造向基于节能效益分成的节能服务模式转变从而提升盈利水平的可能;3,EMC模式可解决客户资金困境和风险担忧带来的营销优势;4,可实现与客户间更具灵活性的利益协同,提升客户粘度,并降低项目实施的操作障碍和风险。重点推荐已经开启这一业务模式的智光电气(002169.CH),其它值得关注和跟踪的公司包括九州电气(300040.CH)、科达机电(600499.CH)、海陆重工(002255.CH)、泰豪科技(600590.CH)、华光股份(600475.CH)等。 EMC在我国建材节能领域大有可为 【中国水泥网】 作者:王博武 范永斌 单位: 【2008-04-28】   1、EMC 介绍   EMC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Energy Manage Ment contract)是一种市场化的节能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 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由节能服务公司(EMCo: Energy Manage Ment contract) 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 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2 、EMC 业务的特点和合作方   2.1、 特点   1) 商业性。EMCo是市场化运作的公司, 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   2) 整体性。EMCo 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销售产品或技术, 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 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 EMCo 不是金融机构, 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 EMCo 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 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 EMCo 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 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客户来说, 其最大价值在于: 在客户不需要任何投资的情况下, 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 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3) 多赢。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 如: EM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 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效益, 形成多赢的局面。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EMCo 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 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 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 EMCo 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 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 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 收回了货款; 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正因如此, 使得 EMC 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4) 风险性: EMCo 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 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 因此, EM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部分风险。EMC 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2.2 、合作方   1)节能技术服务公司, 主要为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工程验收、节能量监测以及系统维护等节能技术服务, 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推广整合型的节能设备和技术。   2) 节能产品生产厂商, 以生产节能产品为主, 并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销售自产产品。   3)节能产品销售公司, 受节能产品生产厂商的委托, 销售成熟的节能产品, 在销售过程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3、EMC 业务内容   3.1 、能源审计   EMCo 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 测定客户当前用能数量和用能效率, 提出节能潜力所在, 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3.2、 方案设计根据审计的结果, EMCo 提出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接受 EMCo 提出的方案和建议, EMCo就可以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   3.3、 项目设计合同签订后, 一般由 EMCo 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 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 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   3.4 、项目融资   EMCo 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其融资渠道有: EMCo 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他政策性的资助。当 EMCo 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 其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 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   3.5 、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EMCo 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所需费用由 EMCo 筹措。   3.6、 施工、安装和调试   EMCo 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通常,由 EMCo 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由于施工通常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 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客户的运营, 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3.7 、运行、保养和维护   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 因此,EMCo 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 EMCo 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3.8 、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   EMCo 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 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已达到。另外, EMCo 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 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   3.9 、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类项目, 在项目合同期内,EMCo 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拥有所有权, 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 EMCo 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 即项目合同期结束), 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就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 并享受 EMCo 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对于节能效益承诺项目, 客户将按照约定的进度支付节能项目费用, 通常为一次性支付。4 国内外 EMC 发展概况EMC 是在上世纪 70 年代中期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 尤其在北美和欧洲, 已成为一种新兴的产业。   4.1 、北美   北美 EMC 是在 70 年代发生“世界能源危机”时出现并很快发展起来的。美国是 EMC 的发源地, 也是EMC 产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都支持 EMC 的发展, 把这种支持作为促进节能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政策措施。1985 年以后, 美国政府曾以 25亿美元的财政预算支持政府机构的节能项目, 其目的是使政府在节能和环境保护方面起带头示范作用, 其效果是很明显的。凡是实施节能项目的政府楼宇, 平均用能下降 15%, 而且工作环境得到了改善。1992 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一个议案, 要求政府机构与 EMCo合作进行合同能源管理, 达到既不需要增加政府预算, 又取得节能效果的目的。该议案要求联邦政府的所有办公楼宇至 2005 年节能 30%( 与 1985 年 相比)。加拿大政府对此也十分重视, 6 家大银行都支持 EMC, 银行也对客户的项目进行评估, 并优先给予资金支持。1992 年, 加拿大政府开始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 其目的是帮助政府机构与EMCo 合作进行办公楼宇的节能工作, 并制订了在2000 年前联邦政府机构节能 30%的目标。   4.2、 欧洲   欧洲各国的 EMCo 是在 80 年代末期逐步发展起来的。其运作的项目有别于美国和加拿大, 主要是帮助用户进行技术升级以及热电联产一类的项目, 项目投资规模较大、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较长。西班牙是电力相对短缺的国家之一, 近几年其政府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目标出发, 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开发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硬件”政策。所以, EMCo的业务发展很迅速。意大利国家电力有限公司和新技术能源环境委员会在推进节能政策和技术开发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特别是国家电力有限公司已制定了全面履行京都议定书, 减排温室气体的行动方案。其中也包括了推进 EMC 发展的政策措施。法国环境能源控制署是 70 年代以来法国政府推进节能, 控制环境污染的国家事业结构,该机构目前用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和企业环境污染的收费( 或称环境治理收费), 其 71%通过 EMC 为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项目。因此, 可以预计将来 EMC 的业务发展, 将会上升到一个新水平。   4.3 、中国   作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GEF) 共同开发和实施的“世行/GEF 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的重大成果, 已经在北京、辽宁和山东三地成立了 3 家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截至目前, 共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296 个, 投资 7.1 亿元, 每个项目的平均投资已从初期的 95 万元提高到 300 多万元,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 99%以上获得了成功。二期日前也已按时启动(执行机构为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其具体任务是: 有针对性地对新的和潜在的 EMC 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援助, 促成更多新EMC 的建立与发展, 最终形成中国节能服务产业; 建立 EMC 商业贷款的担保机制, 为新的、潜在的EMC提供节能项目商业贷款担保。目前世界银行和 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已在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注入 6 300 万美元和 2 200 万美元的担保金, 在今后的若干年内为新兴的 EMC 提供 20~30 亿人民币的融资担保。目前作为节能领域唯一的国家级投资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向外界发出了设立类似风险投资的“节能环保产业环保基金”倡议, 尽管还停留在设想阶段, 但这确实为已经离开政府专项资金的节能产业寻找到了一个新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将不断地利用国债对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给予贴息形式的补贴, 目前用于节能项目的国债贴息约 1 亿元。   5 、“十一五”期间 EMC 在我国建材节能领域的潜力分析   5.1、 政策支持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原材料工业, 属典型的资源依赖型工业。我国已成为目前全球最大的建材生产和消费国, 建材工业的年能耗总量位居我国各工业部门的第三位。我国建材工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这样的阶段: 它一方面大量消耗能源, 同时又潜含着巨大的节能空间; 它在生产过程中既污染着环境, 却又是消纳固体废物总量最多、为保护环境做出重要贡献的产业。在能源问题日益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 中央作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部署,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 明确提出了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 20%的节能目标。最近,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将“合同能源管理”确定为节能领域重点推广模式。这预示着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化步伐即将加速。日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了全国节能工作会议, 对节能降耗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我国建材工业作为重点节能产业, 节能潜力巨大, 发展所面临的节能任务愈加紧迫。   5.2、 节能技术已经成熟   建材节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为 EMC 在建材领域的推广应用, 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持。例如, 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已经成熟。建材产品大多通过工业窑炉来生产, 余热利用将成为 EMC 项目的重要方面。根据浙江三狮水泥集团的实践, 日产 5000t 新型干法生产线装配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 可以实现吨熟料发电35kwh 左右的效果, 年总发电量达 5000 万 kwh 以上。这就意味着可使水泥生产外供电降低 30%。墙体材料、建筑卫生陶瓷、平板玻璃等工业的窑炉余热都有很大的利用余地, 如大型浮法玻璃熔窑的余热发电已开始实践。   6、 EMC 在我国建材行业的实践   近一两年 EMC 项目发展非常迅速。目前, 据粗略统计国内正在实施和准备实施 (签订合同和有意向)的水泥企业有十几家。如目前正在实施的四川宜宾双马水泥有限公司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3Mw 发电机组), 预计 2006 年10 月底投产。该项目是由成都四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融资, 分享节能效益, 采用 EMC 发展模式运作的典型案例。项目具有明显的节能和减排效果, 据测算每年可节能折合标准煤约 8000t, 减少污染物排放折成碳约 5000t, EMC 模式运作该项目创造经济效益每年约为 1000 万元(电价按 0.5 元/kwh 计)。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是内蒙古乌兰水泥集团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集团内部的节能项目。   2006 年 6 月 2 日, 西门子(中国) 有限公司、内蒙乌兰水泥集团和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北京举行签字仪式, 就内蒙古乌兰水泥集团节能项目签订《乌兰水泥、西门子、南方租赁一体化节能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书》《、南方租赁和西门子关于节能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书》、《乌兰水泥与南方租赁关于节能项目的租赁合同》以及《南方租赁与上海西门子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等一系列战略协议书。根据协议, 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将为内蒙乌兰水泥集团提供资金, 西门子公司提供能源审计、节能技术及工程服务, 乌兰水泥将以节能效益返还南方租赁的投资。   通过该协议, 西门子与其合作商将对节能服务产业融资模式进行有益探索, 同时也为中国政府提出的EMC 机制提供支持。   7、 结论   EMC 机制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重点推行的节能新机制之一, 致力于开发节能解决方案的创新融资模式, 该机制将加速我国大型建材企业的节能改造。总之, EMC 模式已经很成熟, 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环保的商业运作模式, 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现在,EMC 在我国建材领域已经开始实践, 并将对我国建材产业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汇总 发布时间:2011-2-16 信息来源:机关事务局 点击次数:10347 (1998年01月~2009年06月) 节约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国节能减排的政策、法规、文件逐步出台,加速了我国推进节能减排的步伐。 一、一九九八年 199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标志着中国的节能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二条)。《节约能源法》的公布和实施确定了节能在中国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为中国的节能行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1998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要求:“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三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 二、一九九九年 1999年2月11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确定了“节能产品”的定义: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1999年3月10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明确: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的用能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 济贸易委员会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三、二零零零年 2000年2月18日,建设部发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该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规定: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要求“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该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交通行业实施节能法细则》(交体法发〔2000〕306号),规定:“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工作领导,建立能源管理机制,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能工作。”“交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制定交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措施和标准,保障交通行业合理利用能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交通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交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其耗能应当符合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不得验收。”等等。 2000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00〕438号)。 2000年10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指出:“要通过财政补助、减免有关事业性收费等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回用。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有关规定,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 2000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0〕38号)。 2000年1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环发〔2000〕235号)。 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意见》(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2000年12月2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施行《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125号),同时废止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25号)。其中规定:“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鼓励下列节约用电措施:(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二)降低发电厂用电和线损率,杜绝不明损耗;(三)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四)推广用电设备经济运行方式;(五)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六)推广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节能型变压器;(七)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八)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工艺的专业化生产;(九)推广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十)推广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十一)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 四、二零零一年 2001年5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进货渠道,严禁不合格汽油、柴油进入油品市场;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待技术成熟后,再推广应用。为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及其周围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该地区人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建设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已于2001年7月颁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1〕239号),通知指出:《节能标准》对夏热冬冷地区居建筑从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方面提出节能措施,对采暖和空调能耗规定了控制指标,达到了指导设计的深度。 五、二零零贰年 2002年6月20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建科〔2002〕175号)。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 号)颁布,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2002年10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7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施行,使我国从项目环评向战略环评迈进。这一法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常被简称为“一地三域十个专项”),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深入到总量控制、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 六、二零零叁年 2003年1月2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条例》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条例》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为了认真履行环保部门的职责,确保《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自2003年7月1日起全面贯彻实施,并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2003年6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03号)。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能源消费需求将持续增长,节能的战略地位更加突出,节能工作的形式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为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进一步推动我国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2003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定等部门发不了《关于200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3〕1038号),定于 2003年11月3日至8日,举办“200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该全国节能宣传周的主题定为:节能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003年10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3〕163号),“鼓励开发低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和生产工艺、使用技术。鼓励电池生产使用再生材料。”“鼓励消费者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方便销售商回收。”“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鼓励集中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等等。 2003年11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 七、二零零肆年 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2004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通知》要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制订并不断完善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目录,并研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节水设备(产品),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要充分运用价格调节机制,促进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各级财政要支持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并将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改造项目加大投资力度。” 2004年5月21日,为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资源节约工作,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建科〔2004〕87号)。 2004年6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年—2020年)》(草案),会议认为,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制定并实施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解决好能源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必须坚持把能源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稳定、经济、清洁、可靠、安全的能源保障,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利用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把能源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中国未来20年的发展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2004年8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2004年10月12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2004年11月23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函〔2004〕204号),旨在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引导我国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意见》指出,要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规范进行照明设施的建设,不得超标准建设;新建、改建照明项目必须采用科学的照明设计方法,推广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 2004年1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我国首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将实现节约2.4亿吨标准煤的节能目标。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包括: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等。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该实施意见要求: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2004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颁布,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这是自1996年4月1日该法实施8年多来,立法机关首次对其作全面修订。修订案共91条,与77条的现行法相比,内容有大幅度增加,将为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将限期治理决定权由人民政府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新规定对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进行了重新配置,强化了环境执法手段,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标志着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突破。 八、二零零五年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切实抓好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作,降低居住建筑能耗,2005年4月15日,建设部发布《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 2005年4月21日,《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水利部、建设部、农业部公告2005年第17号)发布施行,以指导节水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推动节水技术进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05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757号),旨在从根本上解决火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问题,促进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健康发展。 2005年5月31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国住宅和公共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要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建设部在2005年加强了节能工作力度,陆续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05〕252号)、《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相关调研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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