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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1
第一部分: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发展现状和历史使命 1
一、历史沿革 1
二、现状和问题 3
(一)基本情况 3
(二)主要问题 3
(三)主要原因 7
(四)主要影响 11
三、历史使命 13
第二部分:国外标准体系的特点和启示 14
一、现状和特点 14
(一)自愿性标准体系 14
(二)多层次的技术法规体系 15
(三)规范的合格评定程序 16
(四)先进的检验检测手段 17
(五)政府授权民间机构主导的管理体制 17
(六)标准制定的市场化原则 18
(七)标准服务信息化 19
(八)完善的标准实施保障体系 20
(九)财政支持与标准化经费来源的多元化 20
二、经验与启示 20
(一)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的启示 21
(二)标准化管理体制方面的启示 21
(三)标准运行机制方面的启示 22
(四)标准定位方面的启示 22
第三部分: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 24
一、新体系的定位 24
(一)新体系建设的基础、目标和原则 24
(二)新体系的总体定位 26
二、新体系的设计 27
(一)自愿性标准体系 27
(二)技术法规体系 29
(三)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体系 31
(四)技术标准管理体制 32
(五)技术标准运行机制 35
(六)技术标准保障体系 36
第四部分: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实施 42
一、主要任务 42
(一)新旧体制衔接与标准化法的修改 42
(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与制度设计 42
(三)对现行技术标准的清理整顿 45
二、实施步骤 45
三、对策与建议 46
附录: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体系的定义和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内涵 47
(一)技术标准 47
(二)技术标准体系及其属性 47
(三)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及其基本功能 48
附件:技术支持报告 50
前 言
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将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尽快建立起一个既符合WTO规则,又能保护和促进本国企业利益和国际竞争能力,同时具备能够科学地应对经济贸易全球化和信息化挑战的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是一项重要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建立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需要对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在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所发挥的历史性的作用有一个整体把握;同时,对当前和今后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要有一个科学的、准确的定位;从而为理顺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内部及其外围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为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应承担的主要功能划清明确的界限。
建立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需要全面了解发达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借鉴成功经验,参照国际惯例,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建立面向国际化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从而满足我国市场经济长远发展的战略需求,积极促进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
建立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既要完善标准体系的生产属性,更要强化标准体系的贸易属性,既要重视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又要加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既要与技术法规体系相配套,又要与实施监督体系相结合,从而建立一个以自愿性标准体系为核心的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
建立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推进步骤,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制定相关对策措施,从而保证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顺利实施。
第一部分: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发展现状和历史使命
一、历史沿革 参见:技术支持报告:《中国标准化沿革及其历史背景》——注。
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管理运行模式是与我国的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比如前苏联、前东欧国家与我国的管理运新模式非常一致,西方发达国家早期的管理运行模式也与我国现行的管理运行模式具有一定的可比性——资料来源:技术支持报告:《国内外技术标准体系比较研究报告》。
。从我国的经济体制这一视角来对我国技术标准体系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段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时期:
第一阶段(1949-1988):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这一时期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主要特征是:标准的制修订以计划为主导,政府为主体;标准的性质均为强制性标准;标准的实施是行政强制执行。
1962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都要设立机构管理标准化工作。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都由政府部门确定的标准化核心机构负责起草。
第二阶段(1988-至今):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主要特征是:标准的制修订仍以计划为主导,政府为主体;标准的性质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标准的实施是强制执行+自愿采用。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其中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均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制定,并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标准部门组织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关于标准的实施,其中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认证合格的,准许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两个历史时期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管理运行模式的对比结果如表1所示。
表1:两个历史时期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管理运行模式对照表
时间
法律法规
标准层次
标准
性质
标准起草单位
标准批准单位
标准实施
1949—1988
《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国家标准
强制性
标准化核心机构
政府主管部门
强制执行
部(专业)标准
企业标准
企业
企业主管部门
1988—
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家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政府主管部门
强制执行
自愿性采用和认证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企业
企业自主审批报备案
将第二阶段与第一阶段我国标准体系相比,主要有以下改革:
1、由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标准,改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标准;
2、由标准就是技术法规的单一强制性质,改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两种性质的标准;
3、企业产品标准的批准权限由企业主管部门,改为企业自主审批,并报备案;
4、标准的草拟由确定的归口单位负责,改为主要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委员会负责;
5、标准的实施,由单一的政府强制推行,改为政府强制贯彻执行与自愿性采用和认证相结合。
二、现状和问题
(一)基本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截止到2002年底,我国已经发布国家标准20206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2289项,占13.8%,行业标准有30000多项,地方标准有10000多项,企业标准有近百万项,这些标准覆盖了各个领域。我国现有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48个,分技术委员会320个,委员总数达27800人。这些标准对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主要问题
当前,标准化工作面临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需求,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特别是遵守WTO/TBT协议的要求 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中国承诺: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按照《TBT协定》的含义使用术语“技术法规”和“标准”,中国的技术法规的制定和标准的制定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并使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技术法规的百分比在5年内增加10%——资料来源:《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
,建立以技术标准为基础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保护境内产业的要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求。在这种新形势下,我国现行的标准化工作体制和标准体系的弊端逐步显现,长期存在的体制性障碍及其引发的标准意识淡薄、标准水平偏低、标准实施不力、专业人才短缺和经费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技术标准的市场适用性差
首先表现在标准立项的动因不是主要来自市场和企业,而是来自政府和标准机构。其次,有些标准的制定者不是面向市场需求,而是面向项目经费 在抽查的5809项标准中:由研究院(所、中心、技术委员会)制订的有4253项,占总数的73.21%;由企业制订的有874项,占总数的15.05%;由大学(学院)制订的有682项,占总数的11.74%——资料来源:国家标准数据库查寻结果(查寻人:程永红)。
。由于制修订标准的立项不能及时反映市场的需求,由此造成了技术标准的市场适用性差,具体又表现在:
(1)技术标准总体水平不高。某些领域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较,差距较大。例如,我国现行水质标准的项目指标,总体上低于发达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要求(见表2)。
表2:我国水质标准与国际水质标准对比
国别或组织
物理化学指标
不希望过量的物质指标
EC
多于中国6项
多于中国13项
WHO
多于中国2项
多于中国6项
美国
多于中国1项
多于中国11项
此外,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我国仅对92种农药在30种食品中规定了232项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而法、美、日等国则对百余种农药,在品种繁多的食品中,规定了上千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FS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176种农药、375种食品规定了2439项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再如:1997年发布的GB 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规定蛋白质不低于5.0%,比同类产品的CAC标准(CODEX STAN 74-1981 《以谷物为主的婴幼儿食品》)低10个百分点;1992年发布的SB/T 10024-1992《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只要求巧克力可可脂占的比例不低于10%;CAC标准(CODEX STAN 87-1981《巧克力》)要求可可脂占的比例不低于18%,相差8个百分点。铅的限量普遍比CAC标准水平低,CAC CODEX STAN 230-2001《铅限量》规定的葡萄酒不得超过0.2mg/L,液体乳不得超过0.02mg/L,婴儿食品不得超过0.02mg/kg;而我国相应标准的限量是0.5mg/L(葡萄酒)、0.2mg/L(液体乳)、0.5mg/kg(婴幼儿配方食品)。
(2)标准之间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许多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不协调的现象,例如: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不协调的现象,例如GB 2721-1996《食盐卫准》规定氟不得超过25mg/kg;GB 5461-2000《食用盐》则规定氟不得超过5.0mg/kg。GB 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碘的强化量为30μg/100g~150μg/100g,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则规定碘的强化量为25μg/100g~48μg/100g。GB 10767-1997规定了硝酸盐和亚硝酸盐和限量,而GB 10769-1997《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和GB 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则不限制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等等。
(3)标准制定周期太长,无法与技术进步、产业更新步伐相一致 以协调难度较大的国际标准为例,据IEC统计,3年内完成的项目1999年为79%,2001年则达87%;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国家标准制定周期则一般为1—2年;而我国,3年内完成的项目仅占46.6%。
。例如,对五年中完成的国家标准制定项目统计分析表明:1年内完成的有126项,占2.6%;2年内完成的有555项,占11.2%;3年内完成的有1668项,占33.8%;4年完成的有898项,占18.2%;5年以上完成的有529项,占10.7%;未完成的占23.5%,见表3。
表3:国家标准制定周期统计表
完成时间(年)
项(个)
占项目总数(%)
< 1年
126
2.6
1~2
555
11.2
2~3
1668
33.8
3~4
898
18.2
> 5
529
10.7
未完成
1163
23.5
合计
4939
100.0
(3)标准修订不及时,国家标准“超期服役”的现象比较严重。按照规定,国家标准每3-5年应进行复审或修订,但我国国家标准标龄在5年以上未进行修订或复审的竟占国家标准总数的75% 在此仅举一例说明。根据现行的国家生鲜奶收购标准,国家一级奶中的微生物指标应小于等于50万个/毫升,而当今美国、加拿大等国收奶时规定,如牛奶中微生物超过5万/毫升,就要从严处罚。粗粗一算:两者竟然相差了不止10倍。这正是国家牛奶收购标准“超期服役”16年的结果——资料来源:《一杯16年前的牛奶》,中国质量报,2003年9月12日,第2版
。
(4)有些领域技术标准空缺,尤其在高新技术领域 中国机动车百公里油耗要比发达国家高出10%至20%,这也意味着,每百公里要多花10%至20%的油钱。到2002年底,中国机动车总量已达到2050万辆,并以平均6%的速度增长,汽车的迅速增加导致石油消耗的大幅增加,中国机动车目前已消耗了全国石油总产量的85%,成为世界第三大石油消耗国,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美国能源基金会交通项目主管何东全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的机动车之所以油耗如此之高,一个关键因素是中国一直没有机动车的燃料消耗标准,这就使得一些汽车企业用较低的价钱引进较差的技术。——资料来源:《中国有车族多掏10%至20%油钱》,北京晚报,26版,2003年11月10日
。
2.标准内容和形式与WTO规则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入世以后我国的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应符合WTO/TBT协议,接受《关于标准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并承诺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技术法规的比例在5年内再增加10%。WTO/TBT协议对标准的核心要求在于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不能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而且应尽量采用或者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由于发达国家均采用自愿性标准体系,技术法规的制定也是以实现五个正当目标为前提的,与WTO/TBT协议不存在矛盾。而我国,除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国家标准的比例、技术水平和市场适应性较差外,国家标准的内容和性质也存在较大的差距:
首先,WTO/TBT协议规定,标准“应尽可能按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设计或描述特性制定”。以国家标准中的产品标准为例,我国的产品标准大多从生产的角度制定,过多地涉及了产品设计和加工等要求,普遍存在过繁、过细的缺点,缺乏用户选择权和技术包容性,而不是以规定产品的性能要求为主,因此不仅不适用于贸易反而在客观上对贸易构成了障碍。
其次,我国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也与WTO/TBT协议的有关原则相违背。因为如果强制性标准作为标准,它就不符合该协议将标准定义为非强制性文件的规定。如果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其内容和范围又超出了WTO/TBT协议所规定的实现五个正当目标所必需的方面,可能会构成没有必要的技术壁垒。同时还存在着程序失当、主体错位等方面的问题。比如,强制性标准是按标准的制修订程序进行的,而技术法规的制定则应遵循立法程序;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主体是标准化管理部门,而技术法规则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
3.标准制修订的信息化程度低,不能适应社会各方需求
——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各个工作环节,基本上还是沿用文件形式。
——标准的批准、发布、修改、出版、发行信息传递慢,不够畅通。
——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和标准需要修改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
——标准的电子版本还未能全面推行。
4.标准化人才短缺和标准经费长期不足
现有标准化工作人员知识老化严重,观念亟待更新,外语水平普遍偏低,能够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
来自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的数据显示,制定一项欧洲标准的经费预算是10万欧元,约折合90万元人民币,如果要考虑参与工作的专家费用,则总成本大约100万欧元。2002年我国国家标准的补助经费是1亿元人民币,如果具体落实到每个标准项目,平均一项标准的补助经费不足8000元人民币,连一个审查会的费用都不够。标准经费不足,工作举步艰难。
(三)主要原因
我国现行技术标准体系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既有认识方面的,也有体制方面的;既有管理方面的,也有技术方面的。这些问题盘根错节,交织在一起,共同制约着我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究其根源,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标准的作用认识不足
计划经济时期,标准是政府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工具,标准主要是用于组织生产。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对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在市场监管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缺乏必要的认识,特别是对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科技创新、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中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足。
企业对标准的认识也存在误区:一是把国家标准当成紧箍咒,认为执行标准吃亏,没有认识到标准是先进技术和工业经验的提炼和总结,也没有认识到执行标准能给提高企业竞争力带来益处;二是把国家标准当成万金油,以为达到了国家标准的技术指标就万事大吉了,没有认清国家标准规定的只是最低要求,真正的实物指标和企业标准指标才能代表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以压力容器用钢板的磷硫含量指标为例,国外标准的规定普遍没有中国标准严格,但国外钢板实物的磷硫含量指标则远远好于国内同类钢板——来源资料: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王为国提供。
;三是根本不把执行标准放在眼里,无标生产屡禁不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法律法规滞后
我国的《标准化法》发布于1988年,立法宗旨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该法也就不可能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更不可能满足加入WTO后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
从标准化相关的管理性法规的情况来看,表4列出的20项标准化管理法规(含法规性文件)中,1992年以前制定的有11项,占总数的一半以上;其中最具核心地位的《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就在其中。而2001年以前制定的达18项,占到了总数的90%。
这些表明,我国的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状,滞后于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原则要求,特别是WTO/TBT等法律性文件对标准的要求。
表4 我国主要标准化法律法规一览表
序号
名 称
颁布机构
实施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全国人大
1989年4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0年4月6日
3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年8月24日
4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年8月24日
5
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年8月24日
6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年8月24日
7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年9月6日
8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1年10月28日
9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1年11月07日
10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2年12月30日
11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2年12月30日
12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年8月8日
13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8年3月10日
14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8年12月24日
15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9年1月8日
16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9年4月1日
17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
2000年8月25日
18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
2001年11月21日
19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年5月1日
20
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
2002年3月24日
3.管理模式不适应
我国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期按行政区域和部门进行条块划分的做法,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其特征是:以政府各级有关主管部门为管理机构,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验机构和企业为依托机构,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为组织形式,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性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管理层次过多,导致责任不清和效率低下。
二是管理职责交叉,本位利益。行业管理与地域管理范围交叉,不同行业之间的管理范围也交叉,由于标准的强制性就使得标准往往成为部门和地方利益保护的一种形式。
三是程序不透明,水平不高。制定标准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通过程序公正来实现的,但是计划性管理模式与实现程序公正之间的矛盾又是不可协调的,无论是立项和审查都存在着管理失当的问题。计划经济观念和行业保护行为使得标准技术指标的确定迁就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制定标准时难以真正遵循广泛征求意见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难以真实、全面、有效地反映标准相关各方的利益,有时出现一个产品多个标准的情况。
4.运行机制落后
从标准制修订的几个主要环节所存在的问题就可以看出我国标准化运行机制的落后状况。
首先是立项。标准立项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因程序缺位而无从保障,立项本身还存在缺乏透明度的问题。另一方面,不同归口单位对标准项目的争夺往往以一方的让步或项目撤消为结局,这种搏弈结果也是协调程序的缺位所导致的。
其次是征求意见。由于征求意见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不能保证使利益相关方都得到征求意见稿,也不能保证被征求意见方有充足的时间来提出和反馈意见。这就在范围和时间两个方面使广泛征求意见变成了局部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的处理也同样因程序缺位而不能保证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得决定者的权利几乎不受任何制约。
再次是审查。除了和征求意见有同样的弊端外,会审和函审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缺陷使得审查本身的不公正和对审查意见处理的不公正都难以避免。
最后是批准发布。对标准批准发布与出版物正式面市的时间没有限制,使得有些标准批准发布了一年以上仍然不能让用户买到,造成实际上的标准真空 目前,我国国家标准报批稿从提交国家标准审查部到见到正式标准文本,至少需要12个月——注。
;而由于对标准使用的过渡期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造成了产品检验者、制造商和用户之间的矛盾,出现了检验者按新版标准检验,制造商和用户仍按老版本标准签约制造的现象。
5.检验设备和手段落后
我国拥有庞大的检验机构网络,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地、县级都设有检验机构,企业也设置检验机构。但检验机构的设置是计划性的政府行为,并不是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来建立的,由于各地区在检验方面的分割做法,使得用户对检验机构没有选择权,妨碍了检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检验市场化的进程。
检验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投入、检验收费和其他形式的创收。其中,检验设备和手段的更新主要是靠政府投入,但周期长和资金不足等缺陷使得检验设备和检验手段跟不上市场的步伐 以资源和食品安全检测为例,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不足,不仅仅表现在检测仪器设备的落后、同样也表现在分析测试技术方法,其中针对食品农药残留物和其他化学污染物检测能力的不足尤为明显。如东北某省的质检中心,仅靠一台性能不高气相色谱仪,就对外进行食品安全的检测——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副主任方向提供。
,甚至有的设备进来时就已经落后,有的设备则无法使用,而检验机构与科学研究的脱节使得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难以得到持续的提高。
6.缺乏经费投入机制
从经费投入机制来看,美国、日本和欧盟都有固定的模式。政府投入、会员会费、资助费和标准发行及服务收入等,每年都有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我国政府投入的较少,会费一般都由各委员会收取作为活动经费,资助费很少而标准发行费用也基本上没有用于标准的再生产。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基本上还没有形成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和预决算制度,主要靠微薄的标准补助费支撑 比如,2002年我国中央财政安排国家标准经费不足1亿元,同时安排科技部、农业部等专项经费不到2亿元,而具体用于标准补助的费用不到7000万元,平均一个标准项目不到1万元。相比而言,2002年欧盟安排标准化经费7亿欧元,平均每项标准10万欧元。美国2002年的标准研究经费为7亿美元,2003年达到8.8亿元——资料来源:《我国标准化工作现状及未来发展的对策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经济建设司,2002年11月,内部材料。
。
(四)主要影响
我国标准化工作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对我国的外贸出口、产业安全、结构调整和规范市场秩序、新型工业化目标的实现等都产生明显的影响。
1.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
我国标准的技术水平偏低使得我国一些符合标准的产品因缺乏竞争能力而难以打入国际市场,造成产品积压和资源浪费,而由于缺乏对国外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跟踪研究,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适应国际市场的能力 2000年我国有2/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制约,直接和间接损失达110亿美元。未来几年,我国出口产品受国外技术贸易壁垒限制的情况将会越来越严重,其中绿色壁垒所占的比重将增大——资料来源:外经贸部提供的数据。
。
2.对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
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关税将逐年降低,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等非关税措施逐步弱化和消除,因此标准将成为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主要工具。但由于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滞后,技术法规的研究和制定迟缓,使得我国在入世二年后仍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过渡期结束后,由于我国现有的标准水平偏低,使得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门槛也很低,这就为大量的国外低档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便利。因此,国内的部分产业将在没有屏障的情况下面对国外产品的冲击,相关产业的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3.对结构调整和整顿市场秩序的影响
我国标准的技术水平偏低或者缺乏某些技术指标,使得一些低水平产品、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这是造成我国市场秩序混乱、产品积压和资源浪费的主要因素之一,也在客观上增加了结构调整的难度。
此外,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因水平偏低而不能有效发挥,也就无法保障法律依据的充分与合理,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从而使得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技术依据不足,很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对实现新型工业化目标的潜在影响
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为了解决我国工业行业普遍存在的科技水平低,经济效益差,资源短缺且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低素质人口占人力资源的比重过大等问题,解决问题的核心是为企业创造一个只能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来提高竞争能力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但是,如果标准化工作滞后的问题不解决,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完善就很困难。
三、历史使命
经过近十几年来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经济基础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经济规模、经济种类和经济成分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国家监管体系。作为国家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国家技术标准体系面临着如何满足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挑战。
标准化改革的另一个压力来源于外部,我国成功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实现WTO/TBT协议规则以及议定书所确立的一系列承诺。按照承诺,我国的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应遵守WTO/TBT协议的要求,标准的制定应遵守良好行为规范,技术法规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的比例再提高10%。这些协议所确立的原则之所以重要,是由于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以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为手段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贸易保护的主要工具,而采用这样的工具来保护我国比较脆弱的产业和经济安全也是政府的重要任务。然而,我国现行的标准及其体制与WTO/TBT协议的要求差距较大,这样,解决有关遵守规则、信守承诺、推进出口和贸易保护等问题就成为当前改革的焦点。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目标。作为重要技术支撑的标准,能够影响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制度环境;作为生产和贸易的基本技术规范,标准也必然是衡量新型工业化指标的基本依据;产品科技含量的高低要通过产品标准的性能指标来反映;经济效益的好坏与企业标准化程度和水平密切相关;资源消耗的降低可以通过标准中相关技术指标的限量来实现;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毒物质排放也需要标准的环保指标加以限制。此外标准化还能使人力资源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由此可见,建设我国新型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为企业营造一个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来提高竞争能力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是标准化工作的历史使命。
第二部分:国外标准体系的特点和启示
一、现状和特点参见:技术支持报告:《国内外标准体系比较研究报告》
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并达到完善阶段。在完善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下,标准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为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成为市场准入、契约合同维护、贸易仲裁、合格评定和产品检验的基本依据。纵观这些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体系,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自愿性标准体系
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均采用自愿性标准体系,标准本身不具有强制性。
——标准的类别。标准基本上划分为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类别;
——标准的形式。包括标准、技术导则、标准案例、补遗和公告等,近年来又出现了协议标准和事实标准等新模式,充分体现了标准应尽快反映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原则。
美国标准体系可分为联邦政府标准体系和非联邦政府标准体系。联邦政府标准体系的标准数量约4.4万项,非联邦政府标准体系即各种行业协会和学会的标准约有近5万项。在上述标准中,通过美国标准学会审查而成为美国国家标准(ANSI)的共约3.7万项。
法国标准(NF)由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设立的各技术委员会制订。按1984年新法令的规定,标准文件分为正式标准( HOM )、试行标准(EXP)、文献分册(FD)、和标准化参考文献(RE)四种。由 AFNOR总会长批准的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5年。只有正式标准才属于法国国家标准,必须经工业或农业部长批准发布。
德国标准(DIN)由德国标准化学会(DIN)制定。设立有各类标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工作组制订。DIN标准有2万多项。德国有近200个专业团体、协会、民间组织和政府机构制定标准。其中,影响最大的有德国工程师协会(VDI)标准和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标准。它们制定有2800个技术规程。
德国标准有正式标准、暂行标准、双号标准之分。技术内容尚待实践检验和充实的,以暂行标准发布;不加修改地采用国际标准、欧洲标准以及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等团体标准为德国标准的,则以双号形式发布。
日本也有数百个专业团体、行业协会从事标准化工作,它们接受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和日本农林标准调查会(JASC)的委托,承担日本工业标准(JIS)和日本农林标准(JAS)的研究、起草工作,最后由JISC 和JASC进行审议。JIS标准有8千多项,JAS标准有500多项。这些专业团体和行业协会也自行制定供本行业使用的团体标准,约有4500多项。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专业团体、学会和协会在标准化工作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二)多层次的技术法规体系
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尽管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法规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有其共同的特点:
1.由国家法律法规对标准化活动本身进行规范。比如,日本的《工业标准化法》和《农林产品标准化法》确立了制定、颁布和实施日本标准(JIS和JAS)的方针,并根据这两部法律设立了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和农林产品标准调查会(JASC),负责组织制定和审议相应的标准。英国标准学会(BSI)、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德国标准化学会(DIN)都是国家法律、法令、协议认可、授权的国家标准化机构。
2.建立不同层次的技术法规体系。比如,欧盟理事会批准发布的指令,只规定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基本要求,至于满足这些基本要求的技术条例,则以标准的形式制定。德国技术法规可以分为三级,即法律、政令和管理条例。“工业法”属基本法,由联邦政府制定;“工业条例”由经济部制定(属联邦法);“压力容器条令”根据工业条例制定。美国联邦政府17个部门和84个独立机构都有权制定技术法规;美国的州、市地方政府也制定许多相互差异的技术法规。
3.重点规定有关安全、卫生、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是技术法规的主要内容,是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重要形式。
4.在法律法规等法律形式文件中引用标准,使标准成为法律法规和契约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发达国家标准法制化的重要特征。比如,美国联邦法规和州法律中许多引用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标准;日本的高压气体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法、食品法、消防法等均引用日本工业标准(JIS);欧盟的许多指令中引用了欧洲标准(CEN、CENELEC、ETSI)。
(三)规范的合格评定程序
按照WTO/TBT的定义,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应要求的任何程序。其中包括取样、测试和检查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批准以及它们的综合的程序。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均有规范的合格评定程序,对某些产品,只有通过合格评定才能获准进入市场。
美国目前有55种认证体系。质量认证采用分散的体制,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可开展质量认证工作。比如,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是著名的认证机构。美国许多州发布法令中规定,在涉及安全的产品上,必须贴有UL标志,否则将取缔生产、经销和进口。
欧盟批准公布了24个新指令,涵盖数千种重要工业产品,其中21个指令对加贴CE标志作出规定。只有产品符合指令的规定才能加贴CE标志,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德国管理体系认证协会(DQS)授权在34个领域开展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审核业务,认证审核使用的标准多达数十种。主要有:欧洲医疗器械供应商质量体系标准(EN 46001/2),QS9000标准(汽车),AS9000标准(航天)、电信行业质量体系标准(TL9000),欧共体环境管理与审核规定(EMAS),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SA8000),职业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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