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核准规则》范围内,对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进行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了鉴定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规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包括鉴定评审具体内容与鉴定评审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和审查记录,并且依此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条 鉴定评审分为首次核准的鉴定评审、换证核准的鉴定评审以及增项核准的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包括:约请鉴定评审、确认申请材料、鉴定评审日程安排、组成评审组、现场鉴定审查(核实级别条件)、整改确认和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条 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应当在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的B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试检验检测过程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4年以上(含4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进行(无损检测的见证机构应当有A级资格),见证人员应当,试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当有在现场监督指导的具有相应申请核准项目的检验师(或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含记录)上以签字方式确认其见证了试检验检测过程的人员签署的评价意见及监督指导机构的确认签章。见证机构应当出具试检验检测评价文件,其内容包括检验检测细则、方案、工艺(包括通用工艺和专用工艺)的评价,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技术与质量控制的评价,对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的评价,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经历,所见证被检验检测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评价意见应当包括申请机构申请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相应要求的信息。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站锅炉、客运架空索道相关核准项目1份;
(二)其他检验项目不少于2份;
(三)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应当满足《核准规则》附件2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申请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质检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约请鉴定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发证的,其核准申请从其规定)时,并申请机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理决定书《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附件1);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已经签署了受理意见);
(三)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
(三四)试检验检测报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第七条 评审机构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应当向申请机构提供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机构不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且在收到约请函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
第八条 评审机构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日程安排,组成评审组,并与申请机构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所商定的日期应当确保评审机构在接受约请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因申请机构自身原因或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九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由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组一般由2~4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并且应当与申请机构无直接利害关系。
在实施现场鉴定评审的7日前,评审机构应当向申请机构寄发《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附件2),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组以及下一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条 现场审查一般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现场鉴定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查申请机构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二)审查申请机构的人员、检验检测仪器装备、场地、设施等资源条件是否达到《核准规则》的要求;
(三)审查申请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规定;
(四)审查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五)考察申请申请机构的规模、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3)或者《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4)的规定,核实级别条件;首次级别核定后,申请机构可以单独提出级别核定申请,每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24月(含首次级别核定时间)。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时,向申请机构通报现场鉴定评审情况。如果确定申请机构存在不符合《核准规则》有关基本条件与要求的问题时,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附件5),并且告知其申诉权利和时限。申请机构拒绝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应当书面陈述理由,并且加盖机构印章后交与评审组。
第十四条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10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现场鉴定评审报告、审查记录及有关见证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根据评审组提交的材料,对评审组的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和现场鉴定评审报告进行评议,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根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备忘录》和评议结果,向申请机构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附件6);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现场鉴定评审报告有疑点或者现场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鉴定评审组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说明,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三)评审组终止现场鉴定评审或者申请机构拒绝签署备忘录,并且申请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诉,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核准实施机关;
(四)符合《核准规则》有关基本条件的要求,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机构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不符合项目的整改,其中申请换证核准的机构,应当在原核准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完成整改,并且向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评审机构可以采取资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3个月内无法完成整改的,经鉴定评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机构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原受理作废。
第十七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在23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含级别核定建议)。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机构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含级别核定建议)。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及申请首次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符合《核准规则》要求准予核准的,其级别直接核定为C级。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增项核准的机构,不重新进行级别核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试行)》(国质检锅[200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评审机构名称) :
我单位的 申请已经被受理,申请受理号为
。现特约请进行鉴定评审,请给予安排。
约请安排鉴定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信箱: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 日期:
(单位公章)
鉴定评审机构意见:
安排鉴定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 日期:
(机构公章)
注:本约请函一式两份,鉴定评审机构签署意见后,返回申请单位一份。
附件2
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
经协商,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请做好有关准备。
对日程安排、评审组人员组成有意见,请在收到本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意见。
鉴定评审机构:
年 月 日
(机构公章)
附:评审组成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评审组中职务
证书
编号
联系电话
注:本通知函一式四份,一份送申请单位,一份送许可实施机关,一份送许可实施机关的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
附件3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级别核定方法
一、级别核定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定为A级:
1.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80人,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不少于2名;
2.自主产权办公及检测试验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K[注]×2500m2;
3.120人以下(含120人)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人均K[注]×8万元;120人以上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K[注]×960万元;
4.上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未发生重大检验责任和安全事故,并且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
5.上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承担了2项及以上与检验业务有关的地市级及以上的科技项目;
6.建立了局域网,至少有30台终端入网,并且运行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实现了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7.检验机构的赔付能力达到K[注]×900万元;
8.Z≥90(Z为总得分,见本方法第三部分)。
[注]:对于在特定领域、特定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K=0.8;对于没有固定检验区域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年检验收入达到800万元的,K=1,年检验收入未达到800万元的,K=0.8;其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K按下式计算:
式中:
W为检验机构检验责任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密度,W=N/S,单位为台/km2;N为检验机构检验责任区域内拥有的特种设备台数(不含压力管道和气瓶),S为检验机构检验责任区域的平方公里数。
G为检验机构检验责任区域的人均GDP值,单位为万元人民币。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定为B级:
1.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不少于1名;
2.自主产权办公及检测试验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
3.100人以下(含100人)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人均4万元;100人以上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400万元;
4.上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未发生重大检验责任和安全事故,并且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
5.建立了局域网,至少有15台终端入网;
6.检验机构的赔付能力达到600万元;
7.Z≥80。
(三)不满足A、B级核定条件的定为C级。
二、评分方法
(一)规模(权重0.3)
序号
核定要素(“()”内数值为权重)
评分方法
1
1.1
总人数A1(0.1)
((1)20≤A1≤100,按[1.1]=0.5A1+50计算;
((2)A1<20,[1.1]=60
(3)A1>100,[1.1]=100
2
1.2
固定资产(万元)
(0.2)
1.2.1总值A2(0.2)
(1)100≤A2≤1500,按[1.2.1]=[4(A2-100)/140]+60计算;
(2)A2>1500,[1.2.1]=100
1.2.2仪器设备资产原值A3(0.6)
(1)50≤A3≤1000,按[1.2.2]=[4(A3-50)/95]+60计算;
(2)A3>1000,[1.2.2]=100
1.2.3核准期内仪器设备、设施及办公系统投入占总收入比例A4(0.2)
(1)5%≤A4≤10%,按[1.2.3]=[40(A4-0.05)/ 0.05]+60计算;
(2)A4<5%,[1.2.3]=60;
(3)A4>10%,[1.2.3]=100
3
1.3
年收入(万元)(0.2)
1.3.1总收入A5(0.2)
(1)100≤A5≤2500,按[1.3.1]=[(A5-100)/60]+60计算;
(2)A5<100,[1.3.1]=60;
(3)A5>2500,[1.3.1]=100
1.3.2法定检验收入A6(0.5)
(1)100≤A6≤2000,按[1.3.2]=[4(A6-100)/190]+60计算;
(2)A6<100,[1.3.2]=60;
(3)A6>2000,[1.3.2]=100
1.3.3人均年检验收入A7(0.3)
(1)5≤A7≤20,按[1.3.3]=[8(A7-5)/3]+60计算;
(2)A7<5,[1.3.3]=60;
(3)A7>20,[1.3.3]=100
4
1.4
检验项目数量A8(0.15)
(1)A8≤25项,[1.4]=60;
(2)每增加一项加2分,最高为100分。
5
1.5
办公及检测试验房屋人均建筑面积A9(0.1)
(1)10 m2≤A9≤40m2,按[1.5]=[4(A9-10)/3]+60计算;
(2)A9<10,[1.5]=60;
(3)A9>40,[1.5]=100
6
1.6
检验用车台数A10(0.05)
(1)1 辆≤A10≤10辆,按[1.6]=[40(A10-1)/9]+60计算;
(2)A10>10,[1.6]=100
7
1.7
信息化建设(0.15)
1.7.1计算机拥有量A11(0.25)
(1)0.2台/人≤A11≤0.8台/人,按[1.7.1]=[40(A11-0.2)/0.6]+60计算;
(2)A11>0.8,[1.7.1]=100
1.7.2局域网与应用软件(0.3)
在60分以上加分,只加以下一项分:
(1)建立并运行了局域网,且运用检验报告专用软件(网络版)出具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进行管理,加10~20分;
(2)采用综合业务管理软件(含行政、财务、业务、检验报告管理功能等)并在局域网上运行,加20~40分。
1.7.3数据交换(0.35)
在60分以上加分,只加以下一项分:
(1)采用网络自动定时进行数据交换,加20分;
(2)采用网络实时进行数据交换,加40分。
1.7.4 主页(0.1)
在60分以上加分,只加以下一项分:
(1)有机构主页但未实时更新,或未能开展网上报检等业务,加20分;
(2)有机构主页,能实时更新,并能开展网上报检等业务,加40分。
8
1.8
赔付能力A12(0.05)
(1)300万元≤A12≤1000万元,按[1.8]=[(A12-300)/70]+60计算;
(2)A12>1000,[1.8]=100
(二)能力(权重0.4)
序号
核定要素(“()”内数值为权重)
评分方法
9
2.1
人员(0.5)
2.1.1机构负责人(0.1)
a.专业(0.3)
取以下一项分:
(1)非理工科专业,60分;
(2)理工科专业,80分;
(3)特设相关专业,90分
(4)特设专业,100分
b.学历(0.3)
取以下一项分:
(1)中专及以下,60分;
(2)大专,80分;
(3)本科,90分;
(4)硕士及以上,100分
c.职称(0.3)
取以下一项分:
(1)助工及以下,60分;
(2)工程师,80分;
(3)高工,90分;
(4)正高工,100分
d.持证(0.1)
取以下一项分:
(1)无检验员证或无损检测Ⅱ级证,60分;
(2)检验员证或无损检测Ⅱ级证,80分;
(3)一项检验师证或无损检测Ⅲ级证,90分;
(4)两项检验师证或无损检测Ⅲ级证,或高级检验师证,100分
2.1.2技术负责人
(0.2)
a.专业(0.3)
取以下一项分:
(1)理科专业,60分 ;
(2)工科专业,80分;
(3)特设相关专业,90分;
(4)特设专业,100分
b.学历(0.2)
取以下一项分:
(1)大专及以下,60分;
(2)本科,80分;
(3)硕士,90分;
(4)博士,100分
c.职称(0.2)
取以下一项分:
(1)工程师,60分;
(2)高工,90分;
(3)正高工,100分
d.持证(0.3)
取以下一项分:
(1)1项检验师证,60分;
(2)2项检验师证,80分;
(3)3项检验师证,90分;
(4)高级检验师证,100分
2.1.3质量负责人(0.1)
a.专业(0.3)
取以下一项分:
(1)理科专业,60分 ;
(2)工科专业,80分;
(3)特设相关专业,90分;
(4)特设专业,100分
b.学历(0.2)
取以下一项分:
(1)中专及以下,60分;
(2)大专,80分;
(3)本科,90分;
(4)硕士及以上,100分
c.职称(0.2)
取以下一项分:
(1)工程师,60分;
(2)高工,90分;
(3)正高工,100分
序号
核定要素(“()”内数值为权重)
评分方法
9
2.1
人员(0.5)
2.1.3质量负责人(0.1)
d.持证(0.3)
取以下一项分:
(1)1项检验师证,60分;
(2)2项检验师证,80分;
(3)3项检验师证,90分;
(4)高级检验师证,100分
2.1.4检验责任师(0.25)
a.专业(0.35)
取以下一项分:
(1)理科专业,60分 ;
(2)工科专业,80分;
(3)特设相关专业,90分;
(4)特设专业,100分
b.学历(0.15)
取以下一项分:
(1)中专及以下,60分;
(2)大专,80分;
(3)本科,90分;
(4)硕士及以上,100分
c.职称(0.2)
取以下一项分:
(1)工程师,60分;
(2)高工,90分;
(3)正高工,100分
d.持证(0.3)
取以下一项分:
(1)1项相关的检验师证或无损检测Ⅲ级证(对于无损检测责任师,下同),60分;
(2)2项检验师证或无损检测Ⅲ级证,80分;
(3)3项检验师证或无损检测Ⅲ级证,90分;
(4)高级检验师证或4项无损检测Ⅲ级证,100分。
2.1.5相关人员比例及数量
(0.2)
a.持证人员比例B1(0.15)
(1)70%≤B1≤85%,按[2.1.5.a]=[800(B1-0.7)/3]+60计算;
(2)B1>85%,[2.1.5.a]=100
b.检验师(包括高级检验师)人数占持证检验人数比例B2(0.15)
(1)15%≤B2≤40%,按[2.1.5. b]=[40(B2-0.15)/0.25]+60计算;
(2)B2<15%,[2.1.5. b]=60;
(3)B2>40%,[2.1.5.b]=100。
c.专业技术人员比例B3(0.1)
(1)65%≤B3≤80%,按公式[2.1.5.c]=[40(B3-0.65)/0.15]+60计算。
(2)B3>80%,[2.1.5.c]=100
d.高工(含研究员、正高工)比例B4(0.1)
(1)10%≤B4≤25%,按公式[2.1.5.d]=[40(B4-0.1)/0.15]+60计算。
(2)B4<10%,[2.1.5.d]=60;
(3)B4>25%,[2.1.5.d]=100。
e.硕士比例B5(0.05)
(1)5%≤B5≤15%,按公式[2.1.5.e]=400(B5-0.05)+60计算。
(2)B5<5%,[2.1.5.e]=60;
(3)B5>15%,[2.1.5.e]=100。
f.人均持证项数B6(0.05)
(1)1.5≤B6≤3.5,按[2.1.5.f]=20( B6-1.5)+60计算。
(2)B6<1.5,[2.1.5.f]=60;
(3)B6>3.5,[2.1.5.f]=100。
g.高检师数B7(0.1)
(1)B7=0,[2.1.5.g]=60;
(2)B7=1,[2.1.5.g]=80;
(3)B7=2,[2.1.5.g]=90;
(4)B7=3,[2.1.5.g]=100。
h.无损检测Ⅲ级资格项数B8(0.05)
(1)0≤B8≤10,按[2.1.5.h]=4B8+60计算;
(2)B8>10,[2.1.5.h]=100。
序号
核定要素(“()”内数值为权重)
评分方法
9
2.1
人员(0.5)
2.1.5相关人员比例及数量
(0.2)
i.AI检验师数B9(0.05)
(1)B9=0,[2.1.5.i]=60;
(2)B9=1,[2.1.5.i]=80;
(3)B9=2,[2.1.5.i]=90;
(4)B9≥3,[2.1.5.i]=100。
j.研究员、正高工人数B10(0.05)
(1)B10=0,[2.1.5.j]=60;
(2)B10=1,[2.1.5.j]=80;
(3)B10=2,[2.1.5.j]=90;
(4)B10≥3,[2.1.5.j]=100。
k.博士人数B11(0.05)
(1)B11=0,[2.1.5.k]=60;
(2)B11=1,[2.1.5.k]=80;
(3)B11=2,[2.1.5.k]=90;
(3)B11≥3,[2.1.5.k]=100。
l.各类审核员、评审员、安全注册工程师、质量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档案馆员、会计师、经济师资格证等的项数B12(0.05)
(1)0≤B12≤20,按[2.1.5.l]=2B12+60计算;
(2)B12>20,[2.1.5.l]=100。
m.在省级以上特种设备相关检验协会、考委会、标准化组织、学术团体等任职人数B13(0.05)
(1)0≤B13≤4,按[2.1.5.m]=10 B13+60计算;
(2)B13>4,[2.1.5.m]=100。
2.1.6关键岗位人员能力(0.15)
a.机构负责人(0.1)
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较熟悉业务。得60~79分。
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熟悉业务。得80~89分。
有很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熟悉业务。得90~100分。
b.技术负责人(0.35)
较熟悉技术管理业务,并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得60~79分。
熟悉技术管理业务,并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得80~89分。
熟悉技术管理业务,有很强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得90~100分。
c.质量负责人(0.3)
较熟悉质量管理业务,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得60~79分。
熟悉质量管理业务,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得80~89分。
熟悉质量管理业务,有很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得90~100分。
d.检验责任师(0.25)
较熟悉检验业务、有关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有一定的技术判断能力。得60~79分。
熟悉检验业务、有关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有较强的技术判断能力。得80~89分。
熟悉检验业务、有关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有很强的技术判断能力。得90~100分。
10
2.2
检验仪器设备与设施(0.3)
2.2.1
检验仪器设备与检验设施
(0.8)
a. 申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类检验项目的机构所配备的相关仪器设备
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达到《核准规则》附件2表3中的相应要求,60分;
(2)表3中带※号设备自备的,每台加10分;
(3)配有性能、精度高于表3中相应要求的设备,或配有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设备,单价5万~20万元的,每台加2分,单价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每台加5分,单价50万以上的,每台加10分。
b.申请电梯类检验项目的机构所配备的相关仪器设备
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达到《核准规则》附件2中的要求,60分;
(2)限速器测试设备和加减速度测量仪按组配备的,加10分(只设1个检验组的除外)。
(3)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和磁粉探伤仪配2套及以上的,加10分。
(4)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电梯综合性能指标测试仪器,每台加10分。
c.申请起重机械类检验项目的机构所配备的相关仪器设备
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达到中的要求,60分;
(2)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和磁粉探伤仪配2套及以上的,加10分;
(3)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起重机械综合性能指标测试仪器,每台加10分,最多加到100分。
序号
核定要素(“()”内数值为权重)
评分方法
10
2.2
检验仪器设备与设施(0.3)
2.2.1
检验仪器设备与检验设施
(0.8)
d.申请游乐设施类检验项目的机构所配备的相关仪器设备
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达到《核准规则》附件2中的要求,60分;
(2)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游乐设施测试仪器,每台加15分。
e.申请客运架空索道类检验项目的机构所配备的相关仪器设备
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达到《核准规则》附件2中的要求,60分;
(2)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索道测试仪器,每台加15分
f.场(厂)内机动车辆
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达到《核准规则》附件2中的要求,60分;
(2)拥有厂内机动车辆综合检测车,覆盖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附录2中7种仪器设备功能的,加30分。
(3)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厂内机动车辆测试仪器,每台加10分。
g.其他试验条件
在60分以上加分,有专用实验室的,每个加20分,最多加到100分。
2.2.2相关设施条件(0.2)
a.图书资料室条件(0.7)
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使用面积达到10m2,60分;
(2)面积每增加10m2加5分;
(3)有独立的阅览学习室,加10分。
b.业务接待服务场所条件(0.3)
在60分以上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有专设的报检、收费、领取报告证书的综合服务场所,加30分。
(2)有专设的客户接待场所,加10分。
11
2.3
技术水平(0.2)
2.3.1科研成果(0.2)
在60分以上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在核准有效期内每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成果加20分(排名在前5位);
(2)每一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加10分(排名在前3位);
(3)每一项市级科研成果加5分(排名在前2位)。
(4)本单位自主立项并完成的,每项加3分。
2.3.2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制修订 (0.15)
在60分以上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在核准有效期内,参与国家级(国务院法规、部委总局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制定、修订的,每项加10分;
(2)参与省级制定、修订的,每项加5分。
2.3.3专著和译著 (0.1)
在60分以上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在核准有效期内出版的每部专著加20分;
(2)每部译著加10分。
2.3.4科技论文(0.1)
在60分以上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核准有效期内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相关科技论文,每篇加20分;
(2)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每篇加10分;
(3)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每篇加5分。
2.3.5相关科技开发及专利 (0.15)
在60分以上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在核准有效期内,每获得一项国际专利,或每自主开发一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检验检测技术,加30分;
(2)每获得一项国家专利,或每自主开发一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检验检测技术,加20分。
2.3.6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 (0.15)
在60分以上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在核准有效期内,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技术鉴定等重大技术问题处理的,每参加一次并解决了问题,加10分。
2.3.7其他技术服务能力 (0.15)
在60分以上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在核准有效期内,每开展一项加10分。
3.管理(0.3)
序号
核定要素(“()”内数值为权重)
评分方法
12
3.1
质量管理(0.4)
3.1.1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0.3)
在100分中逐项扣分,最多扣40分
(1)每个不符合项扣5分;
(2)每个缺陷项扣2分。
3.1.2核准有效期内的检验工作质量抽查考核情况(0.2)
取以下一项分:
(1)合格,或不合格但经整改后合格,60分;
(2)良好,80分;
(3)优秀,100分。
3.1.3检验报告、相关记录的错误率C1与缺陷率C2(0.4)
(1)C1>1%,[3.1.3]=60;
(2)C1≤1%:0≤C2≤20%时,按 [3.1.3]=100(1-2C2)计算;
(3)C2>20%,[3.1.3]=60。
3.1.4认证认可情况(0.1)
在60分以上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核准有效期内通过ISO9001、ISO17025、ISO17020等认证,每项加20分
13
3.2
行政管理(0.3)
3.2.1人力资源管理(0.35)
在60分以上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建立了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并有效实施,加30分;
(2)进行了人员再教育并取得成效,加10分。
3.2.2档案管理(0.3)
取以下一项分:
(1)取得档案工作省1级水平证书的,[3.2.2]=100;
(2)取得档案工作省2级水平证书的,[3.2.2]=90;
(3)未取得上述证书的,在80分中逐项扣分,最多扣20分
①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扣20分;
②建立了制度但内容不完善,酌情扣5~10分;
③未能认真执行制度,酌情5~20分。
3.2.3业务管理(0.35)
在100分中逐项扣分,最多扣40分
(1)未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计划、统计、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等),扣10~40分;
(2)未制定年度、季度业务计划,扣5~20分;
(3)未进行月、季度业务完成情况统计,扣5~20分。
14
3.3
财务管理(0.2)
3.3.1预(决)算管理(0.25)
在60分上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经费收支有预(决)算,加20分;
(2)经费收支预算能够分解落实,加20分。
3.3.2收支(项目或部门核算)管理(0.25)
在60分上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实施有效的业务收入管理机制,加20分;
(2)实施有效的业务开支控制机制,加20分。
3.3.3固定资产管理(0.3)
在60分上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设有固定资产台帐,并有专人管理,加20分;
(2)管理人员能够对仪器设备、办公系统等定期维护保养,加10分;
(3)固定资产帐实相符,加10分。
3.3.4财务分析(0.2)
在60分上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有季度收支分析报告,加20分;
(2)有月度收支分析报告,加40分。
15
3.4
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
(0.1)
3.4.1获得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等的奖励、表彰的情况(0.6)
在60分上逐项加分,最多加到100分
(1)在核准有效期内,获得一项国家级奖励、表彰或省部级及以上文明单位,加30分;
(2)每项省级奖励、表彰或市级文明单位,加20分;
(3)每项市级奖励表彰,加10分。
3.4.2行业自律情况(0.4)
在100分中逐项扣分,最多扣40分
(1)未及时学习、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酌情扣5~20分;
(2)未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更新、修订情况相应更新、修订有关质量管理体文件和其他文件的,酌情扣5~20分;
(3)检验工作程序(办事指南)、检验机构的公正性声明、检验工作人员守则、检验收费标准、行风监督或投诉电话及电子信箱等未予公示的,扣5~25分;
(4)未制定具体的规定和措施防止机构和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维护保养和改造,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扣20分;
(5)未制定具体的规定和措施防止乱摊派费用、索取和收受好处、不按标准收取检验费用的,扣10~20分。
三、分值计算
(一)总得分Z=[1]× 0.3 +[2]×0.4+[3]×0.3
式中[1]表示第1部分“规模”的得分,[2]表示第2部分“能力”的得分,[3]表示第3部分“管理”的得分。
(二)[1]=[1.1]×0.1+[1.2]×0.2+[1.3]×0.2+[1.4]×0.15+[1.5]×0.1+[1.6]×0.05+[1.7]×0.15+[1.8]×0.05
式中[1.1]表示序号为1.1的核定要素的得分,余者类推。
[1.2]=[1.2.1]×0.2+[1.2.2]×0.6+[1.2.3]×0.2
[1.3]=[1.3.1]×0.2+[1.3.2]×0.5+[1.3.3]×0.3
[1.7]=[1.7.1]×0.25+[1.7.2]×0.3+[1.7.3]×0.35+[1.7.4]×0.1
(三)[2]=[2.1]×0.5+[2.2]×0.3+[2.3]×0.2
1.[2.1]=[2.1.1]×0.1+[2.1.2]×0.2+[2.1.3]×0.1+[2.1.4]×0.25+[2.1.5]×0.2+[2.1.6]×0.15
[2.1.1]=[2.1.1.a]×0.3+[2.1.1.b]×0.3+[2.1.1.c]×+0.3[2.1.1.d]×0.1
[2.1.2]=[2.1.2.a]×0.3+[2.1.2.b]×0.2+[2.1.2.c]×0.2+[2.1.2.d]×0.3
注:如果技术负责人是一个群体,则2.1.2项得分为各技术负责人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2.1.3]=[2.1.3.a]×0.3+[2.1.3.b]×0.2+[2.1.3.c]×0.2+[2.1.3.d]×0.3
注:如果质量负责人是一个群体,则2.1.3项得分为各质量负责人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2.1.4]=Σ{[2.1.4.a]×0.35+[2.1.4.b]×0.15+[2.1.4.c]×0.2+[2.1.4.d]×0.3}/n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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