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山市城市规划
技 术 标 准 与 准 则
中 山 市 规 划 局
2010年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章 居住用地
第四章 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
第五章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第六章 公共设施
第七章 工业、仓储
第八章 旧城区改建
第九章 城市绿地
第十章 城市道路交通
第十一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附录I 名词解释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准则。
1.2 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准则执行。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本准则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3 本准则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4 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府办[2004]50号)同时废止。
第二章 城市用地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以及各类居住建筑的建设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含公寓式酒店)和市场等用地,以及为商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 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包括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间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以及为工业设施配套服务、工业产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新型产业用地等,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未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送、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貌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苗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4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2.2.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2.2.3 中心城区与镇中心区总体规划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
105~120 m2/人控制。
2.2.4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
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表2.2.4
类 别 名 称
用地指标(m2/人)
居 住 用 地
18~28.0
工 业 用 地
10.0~25.0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7.0~15.0
绿 地
其 中:公 共 绿 地
≥9.0
≥7.0
2.2.4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2.5的规定。
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表2.2.5
类 别 名 称
占 建 设 用 地 的 比 例 (%)
居 住 用 地
20~32
工 业 用 地
15~25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8~15
绿 地
8~15
2.2.5 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应采用表2.2.6的内容和格式。
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2.2.6
序号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
(公顷)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
(m2/人)
1
R
居住用地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2
C
公共设施用地
3
M
工业用地
4
W
仓储用地
5
T
对外交通用地
6
S
道路广场用地
7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G
绿地
9
D
特殊用地
合计
城市建设用地
2.2.7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7格式:
城市用地汇总表
表2.2.7
序号
类别名称
面积(公顷)
占总规划用地比例(%)
1
城市总规划用地
2
城市建设用地
3
特殊用地
其中
军事用地
保安用地
4
水域和其它用地
其中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弃置地
发展备用地
水源保护区
生态敏感区用地
露天矿用地
备 注
20××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
20××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
第三章 居住用地
3.1 各项居住用地比例
3.1.1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1.1
用 地 构 成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注:摘自国标GB50180-93 3.0.2.2条
3.2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表3.2.1
居住规模
层 数
中心城区
镇区
居住区
低 层
28~40
28~44
多 层
18~25
18~29
多层、高层
17~26
17~30
小 区
低 层
26~27
26~31
多 层
18~25
18~29
中高层
14~20
14~24
高 层
10~15
10~19
组 团
低 层
21~30
21~25
多 层
14~20
14~24
中高层
12~16
12~20
高 层
8~11
8~15
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②摘自国标GB50180-93。
3.2.2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本准则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3.2.3 居住用地规划应按表3.2.3格式进行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
表3.2.3
项 目
面积
(m2)
比例 (%)
人均面积(m2/人)
住 宅 用 地
配套公共设施用地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公共绿地
总 计
注:[1] 居住用地是居住区用地或小区用地、组团用地的总称。
[2] 居住用地的统计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
[3] 住宅用地(R)应分别注明住宅用地类别R1、R2、R3或R4。
3.2.4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2.4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表3.2.4
项 目
计量单位
总 量
所占比重
[%]
人(或户)均
总建筑面积
万m2
m2/人
其中
1、居住区建筑总面积
①住宅建筑面积
万m2
m2/人
②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总建筑面积
万m2
m2/人
③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万m2
m2/人
2、其它建筑面积
万m2
m2/人
居住户数
总户数
户
人/户
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总套数
户
小于 100㎡
户
101---130㎡
户
130㎡ 以上
居住人口
人
建筑密度
%
建筑容积率
绿地率
%
人均公共绿地
m2/人
m2/人
配建总停车位
个
车位/户
其
中
①停车库车位
个
②停车场车位
个
注:[1] 总建筑面积——--居住用地界线以内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
[2] 其它建筑面积——指市级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以及其它非居住区级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表内各项指标均不包括此项面积)
[3] 居住户数——----按住宅设计总套数计。
[4] 居住人口——---按住宅设计总套数的3.2倍计。
[5] 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建筑容积率——-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7] 绿地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8] 公共绿地——---居住区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它带状绿地。不包括住宅旁绿地。
[9] 停车位——汽车停车位按本准则10.7.6表中的户型分类进行统计。
3.3 居住建筑
3.3.1 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集体宿舍、自建住宅、别墅、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等,应符合批准的小区规划或建筑总平面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3.3.2 七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居住建筑必须设置电梯;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米时,应设电梯;居住建筑顶层为跃层时,总层数不超过7层且跃层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面积的三分之二时,可不设电梯,否则应设置电梯。
3.3.3 居住小区与组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绿地率应符合3.6.1条的规定。
3.3.4 居住建筑布局须满足日照要求。
3.3.4.1 自建住宅、别墅、普通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旧城区统一规划的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3.3.4.2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3.4.3 集体宿舍至少有一半房间的日照标准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3.4 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3.4.1 托儿所
3.4.1.1 中心城区按20座/千人计算,每0.5-0.8万人设一处,每处一般设3-4班,每班25座,建筑面积6-8平方米/座;镇中心区可适当低于中心城区设置标准,建筑面积指标可采用其下限值。
3.4.1.2 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儿所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于其他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儿所用地应独立设置。单独的托儿所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3.4.2 幼儿园
3.4.2.1 中心城区按45座/千人计算,每0.6-0.8万人设一处,标准规模为
9班或12班,每班30座,建筑面积8-9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0-14平方米/座;镇中心区可适当低于中心城区设置标准,建筑和用地面积指标可采用其下限值。
3.4.2.2 幼儿园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平方米)=180+20
(N-1),N为班数。同时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个专用游戏场地不应小于60平方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3.4.2.3 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层数不能高于3层。
3.4.3 小学
3.4.3.1 中心城区按100座/千人计算,学校标准规模为18班或24班,每
班45座,建筑面积6-8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4-17平方米/座。在不足1.5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置18班小学。镇中心区按110座/千人计算,参照中心城区建设标准下限值执行。
3.4.3.2 小学服务的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3.4.3.3 选址及总平面布局要求同表6.3。
3.4.3.4 校内运动场地全校应设不小于200米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
于60m的直跑道)。同时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3.4.3.5 18班、24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55m,30班学
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65m。
3.4.4 社区门诊所
3.4.4.1 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
60-120平方米;独立地段少于0.6万人也应设一处。
3.4.4.2 可结合居委会设置,也可设在小区其他建筑物内,但不可与肉、菜
副食及饮食业铺位相邻。
3.4.5 社区活动中心
3.4.5.1 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
400-600平方米。
3.4.6 居委会
3.4.6.1 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按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
30-50 平方米。
3.4.7 物业管理
3.4.7.1 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按每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
300-500平方米。
3.5 住宅小区、居住组团内道路
3.5.1 住宅小区道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路,其道路控制要求如 下:
⑴小区路:道路断面宽度不低于15米。
⑵组团路:路面宽4-5米。
⑶宅间路:不宜小于2.5米。
3.5.2 居住区内道路路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5.2。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表3.5.2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 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0
3.0
2.0
多层
3.0
3.0
2.0
有出入口
-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0
2.0
1.5
多层
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注:摘自国标GB 50180-93 第8.0.5.8条。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3.5.3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要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要在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3.5.4 住宅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端头设不小
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3.5.5 住宅小区内道路纵坡超过10%以上且长度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
3.5.6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供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3.6 居住小区绿地
3.6.1 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表3.6.1的规定。
居住小区绿地率低限指标表(%)
表3.6.1
小区类型
低层
多层
中高
高层
绿地率下限
32
34
36
38
3.6.2 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平方米/人,住宅组团不得低于0.5平方米/人。
3.6.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
心公共绿地,包括小游园和组团绿地,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3.6.4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表3.6.4-1
中心绿地名称
设 置 内 容
要 求
最小规模[hm2]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0.4
组团公共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
布局灵活
0.04
(1) 符合表3.6.4-1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 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利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 组团绿地面积应至少有1/3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6) 绿地面积计算中,其起止界的确定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第7.0.4.2条规定。
3.6.5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少400平方米的要求。小于上述标准的绿地不能计为公共绿地,可计入绿地率。
3.7 居民自建住宅
3.7.1 本准则的居民自建住宅管辖范围适用于中山市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各镇区可参照执行。在此范围内不论村民自建住宅和城市居民自建住宅,本准则统称其为“自建住宅”。凡自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遵守本准则。
3.7.2 本准则指的自建住宅是指私人居住用房,不包括自建旅舍、公寓和单身宿舍。
3.7.3 成片的自建住宅用地应该按市规划局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没有做详细规划的自建住宅用地,村民委员会应负责委托进行规划。
3.7.4 凡位于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自建住宅用地,居民自建住宅,不须再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可依据已审定的详细规划进行方案设计及办理报建手续。
3.7.5 凡未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自建住宅用地,居民自建住宅,不论新建、扩建、改建,均须向市规划局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3.7.6 所有自建住宅修建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按室外地坪至女儿墙压顶计),允许楼梯间及辅助用房超出屋面,其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面积的50%,高度不得超过3米(有自建住宅规划的除外)。地下室的标高一般不超过-5米。
3.7.7 建成区内临道路的自建住宅,如道路红线宽度等于或小于9米,则其建筑红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为2米;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9米,则其建筑红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本准则第四章执行。
3.7.8 除旧城风貌保护区外,未有宅基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宅基地住宅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结合地块的大小,现状建设情况,统筹考虑与周边环境协调而定,具体标准为:
居住建筑主入口方向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2米;
居住建筑侧面退让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但不得开窗:
地块宽度小于或等于5米的,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0.3米;
地块宽度大于5米但小于或等于10米的,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0.5米;
地块宽度大于10米的,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1米。
居住建筑背面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
地块长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0.3米;
地块长度大于10米但小于或等于15米的,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0.5米;
地块长度大于15米的,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1米。
3.7.9 旧城风貌保护区内居民自建住宅的建设详见第八章的有关规定。
3.7.10 自建住宅开窗墙面退后用地界线不得小于2米(临4米以上宽度的道路除外)。
3.7.11 自建住宅建筑物主入口方向允许檐口和雨蓬挑出建筑红线,但挑出长度不得超过1.2米。长度不得超出墙面宽的1/2,建筑物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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