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间距速查表
2.1建规中要求的安全间距
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1.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类厂房 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12.0 14.0
三级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12.0 14.0 16.0
四级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0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 一、二级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6.0 7.0 9.0
三级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 8.0 10.0
四级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9.0 10.0 12.0
高层厂房 13.0 13.0 13.0 15.0 17.0 13.0 13.0 15.0 17.0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5.0 25.0 12.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10,≤50 15.0 20.0 25.0 15.0 20.0 25.0 30.0
>50 20.0 25.0 30.0 20.0 25.0 30.0 35.0
注: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5、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1.2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 >5 ≤10 >10
重要公共建筑 50.0
甲类仓库 20.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0 40.0 25.0 30.0
其它建筑 一、二级耐火等级 15.0 20.0 12.0 15.0
三级耐火等级 20.0 25.0 15.0 20.0
四级耐火等级 25.0 30.0 20.0 25.0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
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0.0 40.0 25.0 30.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0
厂外道路路边 20.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0
次要 5.0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1.3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型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高层仓库 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一、二级 10.0 12.0 14.0 10.0 12.0 14.0 13.0 12.0
三 级 12.0 14.0 16.0 12.0 14.0 16.0 15.0 14.0
四 级 14.0 16.0 18.0 14.0 16.0 18.0 17.0 16.0
高层仓库 一、二级 13.0 15.0 17.0 13.0 15.0 17.0 13.0 13.0
民用建筑 一、二级 10.0 12.0 14.0 6.0 7.0 9.0 13.0 25.0
三 级 12.0 14.0 16.0 7.0 8.0 10.0 15.0
四 级 14.0 16.0 18.0 9.0 10.0 12.0 17.0
注: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
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2.1.4 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粮食总储量W(t) 粮食立筒仓 粮食浅圆仓 建筑的耐火等级
W≤40000 40000
<W≤50000 W>50000 W≤50000 W>500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粮食立筒仓 500<W≤10000 15.0 20.0 25.0 20.0 25.0 10.0 15.0 20.0
10000<W≤40000 15.0 20.0 25.0
40000<W≤50000 20.0 20.0 25.0 30.0
W>50000 25.0 25.0 30.0 -
粮食浅圆仓 W≤50000 20.0 20.0 25.0 20.0 25.0 20.0 25.0 -
W>50000 25.0 25.0 30.0 -
注: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2.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项 目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室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液体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 1≤V<50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12.0
15.0
20.0
25.0 15.0
20.0
25.0
30.0 20.0
25.0
30.0
40.0 30.0
35.0
40.0
50.0
丙类液体 5≤V<250
250≤V<1000
1000≤V<5000
5000≤V<25000 12.0
15.0
20.0
25.0 15.0
20.0
25.0
30.0 20.0
25.0
30.0
40.0 24.0
28.0
32.0
40.0
注:1、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2.1.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 别 储 罐 形 式
固定顶罐 浮 顶
储 罐 卧 式
储 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液体 单罐容量 V(m3) V≤1000 0.75D 0.5D 0.4D 0.4D 不小于0.8m
V>1000 0.6D
丙类液体 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 —
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2.1.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 泵 房 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
甲、乙类液体
储罐 拱顶罐 15.0 20.0
浮顶罐 12.0 15.0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10.0 12.0
注:1、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1.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厂内
铁路线 泵房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 14.0 16.0 18.0 20.0 8.0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10.0 12.0 14.0 10.0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2.1.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厂外道路
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乙类液体储罐 35.0 25.0 20.0 15.0 10.0
丙类液体储罐 30.0 20.0 15.0 10.0 5.0
2.1.10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 V(m3)
V<1000 10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甲类物品仓库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 20.0 25.0 30.0 35.0
民 用 建 筑 18.0 20.0 25.0 30.0
其它
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12.0 15.0 20.0 25.0
三 级 15.0 20.0 25.0 30.0
四 级 20.0 25.0 30.0 35.0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1.11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湿式氧气储罐的总容积 V(m3)
V≤1000 1000<V≤50000 V>5000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甲类物品仓库
室外变、配电站 20.0 25.0 30.0
民用建筑 18.0 20.0 25.0
其它
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10.0 12.0 14.0
三级 12.0 14.0 16.0
四级 14.0 16.0 18.0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1.12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
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25.0 20.0 15.0 10.0 5.0
2.1.1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总容积V(m3) 30<V≤50 50<V≤200 200<V≤500 500<V≤1000 1000<V≤2500 2500<V≤5000 V>5000
单罐容量V(m3) V≤20 V≤50 V≤100 V≤200 V≤400 V≤1000 V>1000
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 45.0 50.0 70.0 90.0 110.0 130.0 150.0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外墙) 27.0 30.0 35.0 40.0 50.0 60.0 7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室外变、配电站 45.0 50.0 55.0 60.0 70.0 80.0 120.0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
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40.0 45.0 50.0 55.0 65.0 75.0 100.0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 32.0 35.0 40.0 45.0 55.0 65.0 80.0
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 27.0 30.0 35.0 40.0 50.0 60.0 75.0
其它
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18.0 20.0 22.0 25.0 30.0. 40.0 50.0
三 级 22.0 25.0 27.0 30.0 40.0 50.0 60.0
四 级 27.0 30.0 35.0 40.0 50.0 60.0 75.0
公路
(路边) 高速、Ⅰ、Ⅱ级 20.0 25.0 30.0
Ⅲ、Ⅳ级 15.0 20.0 25.0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
架空通信线
(中心线) Ⅰ、Ⅱ级 30 40
Ⅲ、Ⅳ级 1.5倍杆高
铁路
(中心线) 国家线 60.0 70.0 80.0 100.0
企业专用线 25.0 30.0 35.0 40.0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并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2、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4、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2.1.14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Ⅰ级 Ⅱ级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 6<V≤10 10<V≤20 1<V≤3 3<V≤6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0 35.0 20 25
重要公共建筑 20.0 25.0 12 15
民用建筑 10.0 15.0 6 8
主要道路路边 10.0 10.0 8 8
次要道路路边 5.0 5.0 5 5
注:1、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2.1.15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一个堆场的总储量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粮食席穴囤W(t) 10≤ W<5000 15.0 20.0 25.0
5000≤W<20000 20.0 25.0 30.0
粮食土圆仓W(t) 500≤W<10000 10.0 15.0 20.0
10000≤W<20000 15.0 20.0 25.0
棉、麻、毛、化纤、
百货W(t) 10≤W<500 10.0 15.0 20.0
500≤W<1000 15.0 20.0 25.0
1000≤W<5000 20.0 25.0 30.0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W(t) 10≤W<5000 15.0 20.0 25.0
5000≤W<10000 20.0 25.0 30.0
W≥10000 25.0 30.0 40.0
木材等V(m3) 50≤V<1000 10.0 15.0 20.0
1000≤V<10000 15.0 20.0 25.0
V≥10000 20.0 25.0 30.0
煤和焦炭W(t) 100≤W<5000 6.0 8.0 10.0
W≥5000 8.0 10.0 12.0
注: 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0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
2.1.16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30.0 20.0 15.0 10.0 5.0
注:未列入本表的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2.1.17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0 7.0 9.0
三 级 7.0 8.0 10.0
四 级 9.0 10.0 12.0
注: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2 石化规中要求的安全距离
引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修订)
2.2.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2.2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的防火间距
2.2.3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2.2.4装置储罐与装置的防火间距
2.2.5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面储罐的防火间距
2.2.6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 ①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②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③液氨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
④半冷冻式液化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执行。
2.2.7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
注:船舶在泊位内外档停靠时,不受此限。
2.2.8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2.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要求的安全间距
引自《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6)
2.3.1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项
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二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12
三类保护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 液体储罐 25 22 18 18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变配电站 25 22 18 18 18
铁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一般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架空电力线路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
注:1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 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 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 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 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 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 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7 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按注3和注4折减。
2.3.2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项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5 38 33 30 25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35 28 22 20 16 14
三类保护物 25 22 18 15 13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45 45 40 25 22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32 32 28 18 16 15
室外变配电站 45 45 40 25 22 18
铁路 45 45 45 22 22 22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10 8 8 6 5 5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5 13 11 10 8 8
次干路、支路 12 11 10 8 6 6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一般 1.5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0.75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380V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倍杆高
电压≤380V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注:1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 按本表 一、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
2 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减少20%。
3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 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三级站的规定。
4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 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
5 液化石油气罐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 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 路、支路确定。
6 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均不应跨越加气站。
2.3.3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名称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 放散管管口 加气机
项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18 18
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16 14 14
三类保护物 13 11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2 20 20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6 14 14
室外变配电站 22 20 20
铁路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8 8 6
次干路、支路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倍杆高
一般 0.75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380V 1倍杆高
电压≤380V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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