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有关的法规、文件、材料
(一)已印发或转发的法规、文件和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4年1月13日);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2004年5月17日);
3、《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成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通知》(鲁煤安发字[2004]10号,2004年6月24日);
4、《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鲁煤安查字[2004]91号,2004年7月1日);
5、《关于认真做好申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准备工作的通知》(鲁煤安查字[2004]92号,2004年7月1日);
6、《关于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征求意见事项的函》(鲁煤安函字[2004]20号);
7、《关于在安全评价工作中认真核实乡镇煤矿煤炭储量的通知》(鲁煤安函[2004]21号,2004年8月4日);
8、《关于建立申请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联系网络的通知》(鲁煤安函[2004]22号,2004年8月4日);
9、《关于认真做好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鲁煤安函[2004]25号)
10、《关于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说明》(讨论稿);
11、《关于启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章的通知》(鲁煤安办字[2004]104号)
12、领导讲话
13、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9种文书格式文本(11项内容)。
(二)有关系的法规、文件和规定
1、《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施行);
2、《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施行);
3、《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及其配套法规;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或有关煤矿安全的内容;
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煤矿安全规程》;
7、《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财建[2004]119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山东煤矿监察局 鲁财企[2004]26号文转发);
安全费用的主要内容:
(一)大中型煤矿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二)小型煤矿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矿井善和改造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实施办法》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维简费:吨煤8.5元。
8、《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办字[2004]42号,2004年7月5日)。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与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适用范围为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适用《行政许可法》。
⑴安全生产许可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的,法规的名称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⑵实施机关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机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机关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这是由《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定的。
⑶许可的方式十分明确,就是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煤矿企业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行政许可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普通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对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属普通许可的种类,一般没有数量控制。数量的控制主要是依靠所设定的许可条件来实施的,达到条件的,则予以许可,达不到条件的则不予许可。许可的条件是法定的,依法设定的许可条件可以依法做出调整。
3、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4、申请许可的方式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采用的是格式申请书,主要负责人要在申请书上签字,申请单位要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申请的同时,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因此采用书面提交的方式申请。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发与管理
(一)颁证依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主要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令第8号)开展。
《条例》的主要规定有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的主要规定有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体的依据和要求,为第一项中所列内容。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办理窗口”进行公示,在网上发布,印制实用手册。
(二)颁证原则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是企业的自愿行为,颁发机关予以引导,审查颁证是以企业申请为前提的,不申请的不予审查和颁证;两级发证是指颁发许可证只有国家和省级两级;属地监管是指除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国家局申请颁证外,其他煤矿企业(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矿井)一律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颁证,即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行属地负责制。
(三)颁证范围(所有的煤矿企业及煤矿)
颁证范围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矿务局)及所属煤矿和竣工验收的基本建设矿井。
包括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和非中央管理的管理煤矿的煤矿企业;竣工验收的基本建设矿井是指通过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的基本建设矿井。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局的要求,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是上到企业,下到矿井,全面覆盖,一个单位一个证。从总公司往下包括管理煤矿的分公司、子公司一直到每一个矿井,全部要申请并经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个煤矿有几个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矿井(各个生产系统均独立)的,该煤矿和每一个矿井均要申请并经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一、两条巷道相连,实行独立管理、彼此没有从属关系的两处矿井,应分别申请并经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颁证机关
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山东省行政区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为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41号,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楼九楼。
联系电话:0531—5685726 传真电话:0531—5685970
(五)颁证条件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且每一条均要达到要求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 煤 矿 企 业
应达到《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 煤 矿
应达到《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对于管理2个以上(含2个)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的煤矿,应达到《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应达到《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颁证程序
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流程为:申请人提出申请——颁证机关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征求意见——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汇总——讨论决定——颁发。
1、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1)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2)对照颁证条件进行现场整改 要按照《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颁证条件和要求,逐条对照,逐条落实,逐条整改,使每一条、每一项均达到条件规定的要求。每一条均符合要求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是《实施办法》规定的,也是国家局一再强调的。整改落实要着重三个方面:一是现场安全条件方面,涉及到矿井生产的各个系统、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这是衡量一个矿井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重点,也是整改落实的难点,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必须加大力度,舍得投入,该装备的要装备,该更新的要更新,该维修的要维修,该检测的要检测,以保障系统的合理完善、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运转良好,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规定、达到要求;二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要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在人员配备上,要对现有的煤矿生产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包括应具有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的其他从业人员。查看其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所从事的特种作业是否与其具有的操作资质相对应;查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查看各工种岗位人员的安排是否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三是图纸资料方面,包括申请资料和提供审查的图纸资料。其中申请时提交的文件、资料直接涉及对申请的受理,必须保证其齐全、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对这些资料除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确定是否符合颁证所规定的条件外,还要进行存档,以便备查,这就要保证材料的清晰、准确和规范,符合存档要求;提供审查用的图纸资料,主要是与安全生产条件有关的各种技术资料,应齐全、完整、反映实际、保证其真实性。资料真实、反映实际和如实介绍安全状况,注重“真”与“实”,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是对所有煤矿企业的基本要求,决不可与此相背、弄虚作假、自欺欺人,这一点非常重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准备好有关的申请材料 (4)准备好相关的审查材料
2、申请 由煤矿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申请的标志是企业提交申请书。凡欲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均应在自行检查验收整改合格的基础上,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文件、资料。同时,为便于受理和审查工作,煤矿企业应对本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出书面说明,情况说明或汇报材料应如实介绍和反映自检情况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应《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的真实情况。
(1)申请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煤矿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应用计算机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建议采用计算机打印。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一式二份)。应同时提交正本和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分管负责人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职能部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5项)。责任制度的制定要做到内容全面、责任明确,与其职能相对应,规定具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是提交申请时在用的责任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8项,7-8可合并)。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内容全面、规定明确,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人员,并与其职责相对应,应有针对性地规定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是提交申请时在用的制度;
5、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一式二份)。执行上属煤矿企业制定的各工种操作规程或者《山东省煤矿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应用文件明确;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按上属煤矿的要求办理,应用文件明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办字[2004]42号,2004年7月5日,鲁煤安二字[2004]103号文转发):计九条,十五项制度。各项制度均应满足五条规定,对每一制度又都有具体要求。
五条规定:(一)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二)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三)对违反制度的各种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四)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够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可用复制件(一式二份,如提交原件,一份即可);
7、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矿长任命文件(或者能够证明矿长身份的其他材料),矿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材料。(复制件,一式二份);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国家局拟下文进行明确界定,目前先按照现行的培训范围考虑提交证明资料。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可以是煤矿企业(含煤矿)提供的,也可以是培训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说明煤矿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总量,各种类型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数量,并附特种作业人员情况明细表,注明人员姓名、出生年月、资格证种类、取得证件时间、证件的有效期,复训时间,审核颁证机关;(包括外承包队伍的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确定:鲁煤安人字[2003]52号(国家局安监管字[2002]124号)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分类(51种):
与原煤生产有关的地面工种(22)
(1)电工作业(8):发电操作工(备用发电机),变配电工,电气设备运行值班工,电器设备检修、试验工,水泵工,空压机司机,矿灯维修工,防爆电器设备维修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金属焊接、切割工
(3)起重作业(2):安装与维修工,起重机司机。
(4)爆破作业(3):爆炸材料押运工,爆炸材料管理工,发爆器维修工。
(5)通风作业(3):主通风机司机,瓦斯自动检测报警系统维修工,便携仪、自救器维修工。
(6)提升运输作业(5):主提升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窄轨电机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
井工工种(29)
(1)电工作业(7):电钳工,变配电所值班电工,电机车司机,水泵工,综采机电维护工,移动压风机维修工,充电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焊接、切割工
(3)爆破作业(3):爆炸材料押运工,爆炸材料管理工,爆破工。
(4)通风作业(4):瓦斯抽放工,瓦斯检查工,测风工,测尘工。
(5)提升运输作业(6):上、下山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胶带、链板输送机司机,电机车司机,人行车跟车信号工。
(6)采掘作业(5):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装岩机司机,采掘机械检修工,液压泵站工。
(7)安全检查作业(2):安全检查工,安全仪器监测工。
(8)矿山救护作业(1):矿山救护工。
9、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由煤矿企业或者四级及以上培训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说明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外承包队伍的从业人员)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应是由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参加工伤保险时由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回执,也可以是由保险经办机构专门出具的本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保险的人员应是企业全部职工;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费率,同一行业也有若干个费率档次。
差别费率反映行业风险等级差别,根据工伤人数和保险支出情况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定期调整,以反映企业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状况的变化。浮动费率是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企业年度费率的调整。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1) 制实施原则。
(2) 责任赔偿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是否在于劳动者一方,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所为,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3) 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
(4) 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不仅仅限于对工伤职工给予经济补偿,而是把工伤经济补偿、工伤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训练紧密地联系起来。
11、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由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提交;乡镇煤矿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包括矿井储量(主要是可采储量)的情况;
关于安全评价
管理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煤矿和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都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时应提交安全评价报告;管理下属煤矿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矿务局)及管理两个以上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矿井的煤矿不再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不做安全评价。也就是说只对具有一个独立系统的煤矿或矿井进行安全评价。(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单位——煤矿或者矿井,与需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单位是一致的,安全评价的重点是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将覆盖所有矿井,所有生产系统,但不进行重复评价)。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申请颁证的必要条件,这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与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或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和相应的防范措施,指导煤矿企业对危险源实施监控,预防事故发生。
安全评价分为四类: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专项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危险性识别和危险度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在煤矿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联合试运转),通过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联合试运转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主要内容:
(1)检查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资质(资格)、证件、数据资料的系统性和充分性,说明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评价安全设施与有关规定、标准、规程的符合性及其确保安全生产的可行性、可靠性;
(3)评价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
(4)通过对煤矿的系统,开采方式,生产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煤矿投产后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5)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通过对煤矿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主要内容:
(1)评价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对确保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说明现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评价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确其是否满足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
(3)评价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4)识别煤矿生产中的危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5)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对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生产矿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基本建设矿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对于基本建设矿井,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规定,矿井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应首先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正常后,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验收评价达到验收条件的进行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通过后再申请并经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可用复制件,要能够看出本矿井瓦斯鉴定的结果;瓦斯鉴定可由煤矿企业进行,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文件主要是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瓦斯鉴定结果的文件,可同时提交本矿井附有瓦斯鉴定报告的文件。
1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自行制订,也可委托制订,但必须以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是对矿井(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矿井排水管路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上述图纸应是按填图要求在申报前最近一次填绘的正规图纸;
16、设置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文件和协议可用复制件)。上属煤矿企业设置救护队的,可提交企业设置救护队的文件,并说明为其服务;上属煤矿企业统一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的,可提交该协议,但要能够证明协议包含为本煤矿或矿井服务的内容。
注:除2、3、4、6、7、10、12、15、16项外,其他各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时还应提交由Word格式编制的电子版本(可提交3.5寸软盘或U盘)。
煤矿企业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应用计算机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建议采用计算机打印。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分管负责人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职能部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度的制定要做到内容全面、责任明确,与其职能相对应,规定具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是提交申请时在用的责任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内容全面、规定明确,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人员,并与其职责相对应,应有针对性地规定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是提交申请时在用的制度;
4、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一式二份)。执行《山东省煤矿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应用文件明确;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可用复制件(一式二份);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包括任命文件(第5项中已有的不再重复提交)和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提交当年的培训计划;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应是由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参加工伤保险时由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回执,也可以是由保险经办机构专门出具的本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保险的人员应是企业全部职工;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检测、评估可以由煤矿企业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订应具有针对性;
重大危险源的提出:
危险:根据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人们的承受程度。一般用危险度来表示危险的程度。
随着国际社会对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重视,产生了“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突发性的事故。对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
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这与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基本一致。
广义上讲,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
重大事故隐患: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置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文件和协议可用复制件)。所管理的所有煤矿均单独或联合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有救护协议或者设置救护队的,可提交相应的文件或协议。
注:除2、3、5、6、8项和10项的文件、协议外,其他各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时还应提交由Word格式编制的电子版本(可提交3.5寸软盘或U盘)。
煤矿企业和煤矿提交资料为复制件的,应准备好相应的原件,以便对照审核。
申请人:申请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独立矿井。那个单位需要办证的就由那个单位提出申请,那个单位就是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就颁发给那个单位。受理、审查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都是针对申请人的。
申请的具体方式: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标志是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
《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申请人可直接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外窗口”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但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填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提交申请书之后,即代表了申请人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机关(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申请。
按照《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的规定,矿井、煤矿也可通过煤矿或者煤矿企业提出申请。
需要通知申请人的有关事项,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可直接通知也可通过煤矿企业(煤矿)通知煤矿(矿井)等申请人,但通知的内容是针对申请人的。
申请的过程:申请承办人填写登记表(单位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承办人核对申请材料目录,填写提交材料目录清单,并交申请人一份。
申请书的填写
几个概念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设计中规定的矿井在单位时间(年或日)内采出的煤炭或其他矿产的数量。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对生产矿井的各个生产环节重新进行核定而确定的年生产能力。
立井:服务于地下开采,在地层中开凿的直通地面的竖直通道。
斜井: 服务于地下开采,在岩体或矿层中开凿的、直通地面的倾斜通道。
主井:主要用于提运矿产的井筒。
副井:主要用于提运人员、矸石、器材、设备和进风的井筒。
井田开拓:由地表进入煤层为开采水平服务所进行的井巷布置和开掘工程。
立井开拓:主、副井均为立井的开拓方式。
斜井开拓:主、副井均为斜井的开拓方式。
平硐开拓:用主平硐的开拓方式。
综合开拓:采用立井、斜井、平硐等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井田开拓方式。
可采储量:在工业储量(A、B、C级储量之和)中,预计可采出来的储量。
3、受理 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文件、资料和图纸等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书面告知,一般用传真传递告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各煤矿企业应赋予申请承办人更正错误的权力。申请承办人也可不做当场更正,把材料带回后更正。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向申请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一般用传真传递受理通知书。
4、征求意见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按照省属煤矿和市(地)及其以下属煤矿两类,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征求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或各市(地)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省属重点煤矿征求省煤炭工业办公室的意见,省属生建煤矿征求省监狱管理局的意见),煤炭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函之日起5日内回复意见,回复不同意的要写明不同意的原因;超过时限不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煤炭主管部门回复同意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审查组,对煤矿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煤炭主管部门回复不同意的,不予审查,并书面告知煤矿企业。
5、审查 由审查组对煤矿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填写审查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需要对照原件审查的,对照原件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进行审查。是否需要对照原件审查,是指对审查的项目而言的;是否需要到现场审查,既是指对煤矿企业而言的(如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企业名称,延期申请等),也是指对审查的项目而言的。
审查书
6、汇总讨论 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汇总审查情况,提出综合审查意见,连同审查书、审查组审查意见一并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7、颁发证件 对煤矿企业做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不予颁发的原因。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通知煤矿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不能视为该煤矿企业已经拥有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就是说,因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停产的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通知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接到领取通知后,应及时领取。
有关期限的规定(摘自《条例》和《实施办法》)
1、2004年1月13日以前已经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 2004年1月13日以前没有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在进行生产前依法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5、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变更手续。
6、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这里的工程验收,是指对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的验收。
7、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8、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情况。
关于变更申请
1、变更主要负责人: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同首次申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变更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的变更:提供与改建、扩建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
相关的文件资料:
审查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与基本建设矿井相同的文件、图纸、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地质报告,联合试运转批准文件等。
(2)与生产矿井相同的文件、图纸、资料。《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批准文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其他的与生产矿井相同。
关于延期申请:
1、提交的文件、资料:《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与生产矿井首次申请相同。
2、办理的方式分为两种: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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