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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桥梁生产许可证发证细则宣贯培训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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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培训讲义 一、 概况:(了解)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背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8月,国务院开始对低压电器等产品试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1984年4月7日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此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2、生产许可制度的法律法规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全许办颁布了相关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全许办[2005]50~56、58号文件。 3、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管理范围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4、预制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1987年8月1日铁道部发布了《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铁科技[1987]703号);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是第一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 1987年8月31日,铁道部发布《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铁科技[1987]704号) 1997年3月26日,发布《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先张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1997]09号) 5、对桥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①2005年8月铁道部科技司发布“关于客运专线预制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科技技[2005]84号),通知要求:“生产客运专线预制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的企业,必须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②2006年5月,全许办修订《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发证细则》 二、实施细则(掌握)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 该条来源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具有两层意义:不仅对生产企业做出了规定,还首次对销售和使用单位及个人明确了法律责任,并在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处罚内容。 《条例》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预制先张法及后张法、单线及双线、箱梁及T梁、全预应力及部分预应力、有碴桥面及无碴桥面的客货共线、客运专线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的产品单元以预应力工艺和梁型为划分原则。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共分8个发证单元,详见表一。 表一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发证单元划分及替代原则 编号 单 元 名 称 规格型号 规格替代原则 跨度 线数 高度 1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箱型简支梁产品 8m~40m 单线、双线 — ①同单元、同线数、同高度:跨度按大梁类(24m及以上)及小梁类(20m以下)分别以大代小(如32m可替代24m,但不能替代20m,20m可以替代16m等); ②同单元、同线数、同跨度:高度以低代高(普高包括高高梁、中高梁); ③同单元、同跨度、同高度:线数以双(线)代单(线)。 2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T型简支梁产品 8m~40m — 普高、低高 3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箱型简支梁产品 8m~40m 单线、双线 — 4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T型简支梁产品 8m~40m — 普高、低高 5 后张法部分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箱型简支梁产品 8m~40m 单线、双线 — 6 后张法部分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T型简支梁产品 8m~40m — 普高、低高 7 先张法部分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箱型简支梁产品 8m~40m 单线、双线 — 8 先张法部分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T型简支梁产品 8m~40m — 普高、低高 说明:①同单元、同跨度、同高度、不同片数(4片式、2片式)T梁可以互代; ②同单元、同跨度、同高度,有碴、无碴桥面梁可以互代; ③同单元、同跨度、同高度:允许开裂但限制裂缝宽度的部分预应力梁、允许出现拉应力但不允许开裂部分预应力梁互代。 规格替代原则中的高度不是指每种规格梁的实际高度大小,而是指以普高、低高不同设计而言。 从发证单元划分可以看出,箱梁的规格型号按跨度、线数划分,T梁的规格型号按跨度、高度划分。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对《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铁道建筑检验站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桥梁与基础检验站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金属与化学检验站 2.1~2.4规定了桥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解释:桥梁生产许可证工作机构分为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证办公室、许可证审查中心、各省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相关部门均为管理机构;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及检验机构为技术机构。 相互关系如下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统一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全许办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 设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 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 行政主管部门在桥梁许可证工作中的地位 铁道部科技司是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根据《许可证条例》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可归纳为以下5个步骤: ① 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许可证申请 (5个工作日发受理通知书并转审查部); ② 审查部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30个工作日内); 实地核查合格,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收到样品5日内完成检验,10日内完成报告,检验时间不计在内); ③ 审查部汇总和审核,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 ④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上报材料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 ⑤ 国家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 4.1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申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法人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时); 4)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局集团公司)主持并签发的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5)企业生产图纸(概图)。 以上材料前三项一式三份,省许可办、铁路审查部、全许办审查中心各一份。后两项一份由省局受理后转审查部保存。 u 申请材料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营业执照:《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均应覆盖申证产品(即桥梁预制,不是桥梁工程),且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间为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关于投产鉴定证书: ①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局集团公司)主持并签发的产品投产鉴定证书,当法人单位为局集团时,必须为局集团的上级总公司主持并签发的证书; ②投产鉴定证书的内容包括:生产能力确认;工装设备计量、技术干部队伍确认;产品质量验证报告(1榀静载试验、3榀外形外观); ③若生产工期紧迫,投产鉴定证书可于审查组进场实地核查时提供。一般要求提供上级单位证明。 u 许可证申请书的填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 ⑴封面 “产品类别”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 “产品名称”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填写企业办理许可证人员的姓名及有效电话 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分别在发证等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联合一起申证时在“增项”前的“□”打“√”、单独一起申证时在“发证”前的“□”打“√”。 申请日期:填写企业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 (2)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分别法人与非法人营业执照) 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3)申报产品基本情况 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产品单元” --- 按第1.3条表一填写,如”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箱型简支梁” “产品品种、型号规格”--- 按第1.3条表一中的型号规格填写具体跨度、线数及高度,如32m、24m双线普高 产品标准:填写标准编号 申请类别:按发证、增项、迁址、其他填写 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情况》、《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4个附表 表四、表六必须按《细则》规定的必备设备顺序、按单元分别填写,方便省局核对,否则可能受理时需要返工; 按与生产桥梁产品有关的内容填写; 当现场制梁场单独与其法人单位一起申证时,法人单位申请书的此4个附表为空白; 当现场制梁场联合与其法人单位一起申证时,法人单位与现场制梁场各自填写其此4个附表。 (5)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本表适用于集团公司取证的情况。集团公司和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由集团公司填写与其一起申请的所属单位的情况。非集团公司企业此表可不填。 与集团公司关系:填写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及其他情况。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附页注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附页” (6)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包括申请时应提交的所有材料及其他附件,按实际文件填写。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审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2~4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2009年1月6日,全许办[2009]1号文“关于严格按时限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许可证审查时限,企业延期申请也不能认可,将存在超过30个工作日进场核查的企业即使通过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风险。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抽样规则》(见5.4)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抽样单》(见5.4.1及附件四)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依据本细则附件五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于1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申证企业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根据该条检验时限的要求,混凝土耐久性及防水材料试验须提前进行委托检验。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u 所属单位可以单独或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含义: 单独申请:是指非法人制梁单位用法人单位的名称与本单位名称结合起来进行新发证申请、而不是增项申请,现场审查非法人单位并进行产品检验,发证按正附本处理,有效期为单独有效期。 联合申请:集团公司以自身的名称同时申请多个制梁点的生产许可,必须将全部所属单位在申请时注明,当全部所属单位均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时,集团公司方可同时取证;证书有效期为同一有效期。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应具备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一) 5.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附件二) 5.3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三)。 5.4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1抽样规则: a)抽样方法: 在梁场自检合格的库存成品梁中,采取随机抽样与特定抽样相结合的抽样方法。 b)抽样原则: 静载试验样品梁的六个抽样原则(即最不利原则): ①跨度——以大代小 ②梁别——以双代单 ③梁高——以低代高 ④设计——以弱代强 ⑤工艺——以难代易 ⑥质量——以劣代优(指张拉龄期最短、强度、弹模较低者) c)外形外观样品梁的三个抽样原则: 直曲并存、跨度兼顾、龄期覆盖 d)抽样基数: Ⅰ.箱梁:每单元梁的基数包括库存所有成品梁,一般不少于10榀。若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跨度时,每种跨度不少于5榀。 Ⅱ.T梁:每类梁的基数包括库存所有成品梁,一般不少于30片。若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跨度时,每种跨度不少于10片。 e)抽样数量: 1)静载试验样品梁抽1榀/片; 2)外形外观样品梁: Ⅰ.箱梁:抽6榀。 Ⅱ.T梁:抽10片。 5.4.2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 5.4.2.1检验依据: a)产品标准: TB/T3043-2005《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T梁技术条件》 TB/T2484-2005《预制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T梁技术条件》 铁科技[2004]120号《客运专线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梁暂行技术条件》 b)产品图纸:按铁道部部级技术鉴定会审定的、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标准图、通用图或部设计图(即各铁路设计院设计且经部认可的设计图) c)客运专线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分别执行附件五-3及附件五-4。 5.4.2.2检验项目: 1)静载试验 2)混凝土耐久性 3)混凝土强度及弹性模量 4)管道压浆 5) 钢筋保护层 6) 横向预应力孔道 7)横隔板 8)梁体外观质量 9)表面裂纹 10)梁体外形尺寸 11)预埋件 12)防水层 5.4.2.3检验方法: 1) 试验 —— 静载试验,R终张/放张、E终张/放张,R28、E28; 2) 测量 —— 外形尺寸、外观质量; 3) 核查 —— 对涉及龄期项及过程控制项进行查验资料及定性校核。如:混凝土耐久性6项指标;R初张、R终张/放张、E终张/放张、R28、E28 、R保护层、R封端、M压浆;弹性上拱、终张拉/放张30d的上拱度等。 关于“混凝土耐久性指标”和“防水卷材及涂料试验”项目提前进行检验测的要求: 1、此两项试验应当在发证实地核查或产品检验前委托桥梁许可证指定检验机构进行。 2、为了保证委托检验的真实性,要求由梁场委托,不能由原材料生产企业提供报告。 3、该两项试验只有当申请生产许可证检验时,才须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其他批次或过程检验没有要求。 5.4.2.4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准则: 采取关键项点合格率与主要项点评分法相结合的评定办法。 1)关键项点合格率100%; 2)主要项点评分: 外形外观样品梁平均得分大于或等于85分,且单件梁得分不得低于80分;以上两条同时具备,方可判为产品质量合格。 5.4.2.5静载试验的合格判定: 若静载试验样品梁的抗裂安全系数Kf≥1.20及静活载挠跨比ψ·f实测/L≤1.05·f设计/L均满足检验规定要求,则判定为静载试验合格; 若静载试验样品梁的抗裂安全系数Kf≥1.20及静活载挠跨比ψ·f实测/L≤1.05·f设计/L其中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为一次静载试验不合格;一次静载试验不合格允许复试,再抽取2件,进行二次静载试验。 若复试样品梁的抗裂安全系数及静活载挠跨比均合格,则仍可判为静载试验合格(不合格的试验梁除外); 若复试样品梁的抗裂安全系数及静活载挠跨比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静载试验不合格。 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具体按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评分表执行。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实地核查与产品检验;需要增加产品规格的,同单元不同规格,按表一规定可以替代的无需申请规格扩项;反之,需申请扩项,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企业法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桥牌上的下边缘中央)及《制造技术证明书》封面的左上角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志由“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及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及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7.4规定了委托企业和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及相应材料。 8 收费 8.1~8.7 规定了申证费用的收取,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9.8规定了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包括审查员、检验员及管理人员。 10 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本实施细则归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6月20日起,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三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实地核查必须在企业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七章29条53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⑴、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 否决项目为:2.1.1必备生产设施;2.2.1必备设备工装;2.3.1必备测量设备;3.3.2试验员持证上岗;4.3.1生产工艺细则;4.4.1投产文件;5.4.1特殊过程;6.3.1出厂检验.否决项目共8款。 ⑵、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此项不适用”。非否决项目共38款。 3、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12款,且不符合项为0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5、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审查组开具的不合格项报告限期(30天)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填报《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整改报告》,并经梁场(厂)监理签字或上级部门主管确认整改实效后加盖公章,寄至全许办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共计4条9款,均为否决项)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细化 备注 1.1 组织 机构 1.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其质量负责人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3.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有专(兼)职人员进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质量管理机构图; 2.质量负责人的权利和职责; 3.对管理机构的说明 2.企业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1.是否建立三级(或二级)质量管理网;科室、车间、班组有确定的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 1.质量保证体系图; 2.质量保证体系 3.二级质量管理网; 4.各科室、车间、班组的质量管理人 1.2 管理 职责 1.负责质量管理的领导和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职权明确。 1.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1.质量管理机构的职权; 2.质量管理机构人员的职权 2.应规定各有关部门、车间、岗位、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车间、岗位、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车间、岗位、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1.部门、车间、岗位、人员的质量职责; 2.部门、车间、岗位、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 1.3 质量 管理 1.企业应制定文件化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应贯彻实施。 1.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 2.有无实施记录。 1.质量管理制度; 2.质量管理制度实施记录 2.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并应贯彻实施。 1.是否制定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 3.是否进行了宣贯,各级人员是否知道并理解。 4.质量目标是否在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分解。 5.是否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考评。 1.正式发布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红头文件; 2.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宣贯记录(开会学习资料及签到簿); 3.质量目标相关职能和层次上的分解; 4.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考评 3.企业应制定质量反馈制度,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并严格实施。 1.是否制定了反馈制度及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2.查纠正、预防措施实施情况。 1.反馈制度; 2.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3.纠正、预防措施的记录 4.企业应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数据,以证实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及产品质量的符合性,并持续改进。 1.是否调查用户反馈意见,评价顾客满意程度。 2.是否根据检验数据的数理统计结果对供方再评价。 3.是否有质量体系及产品质量评价及对现存问题的改进措施。 1.质量数据收集; 2.质量数据统计; 3.质量数据分析记录; 4.顾客意见处理记录单; 5.各界对梁场产品的评价 1.4 有效 实施 1.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制定了《经济岗位责任制》或相应的考核办法。质量责任与各部门、各工种、个人经济利益挂钩。 2.是否实施了考核并有记录及奖惩实施凭证。 1.经济岗位责任制; 2.各科室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3.考核记录; 4.奖惩凭证记录; 二、生产资源提供(共计3条7款,3个否决项和4个非否决项)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细化 备注 *2.1 生产 设施 1.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设施及场所。 2.生产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按其申证范围,检查其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最大生产能力) 1.梁场介绍; 2.制梁场平面布置图; 3.制梁场电力布置图 4.制梁场蒸汽管道布置图 2.2 设备 工装 *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附件二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各工艺及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台座、模板)的数量、品种、能力是否与生产数量、规模、工期相适应。 4.钢模板是否有足够的刚度、强度、稳定性,保证各部尺寸、紧固件、预埋件定位和联结密贴性,其预留压缩量和预设反拱合理,底模板面平整度满足技术条件要求。钢模板制造质量满足产品质量要求。 5.是否具有配件加工胎卡具且加工精度满足要求。 6.先张梁张拉台座须能保证其刚度及变形、应力损失控制。 1.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配备说明; 2.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台帐; 2.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并予以实施,生产设备技术资料齐全,维修完好,以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设备性能的持续发挥,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1.梁厂(场)是否建有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购置、安装、验收、使用、维修、报废及技术改造、红旗评比、“二率”“三定”、帐、卡、档案管理等项要求。 2.重点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设备性能是否能正常发挥,以保持稳定的生产能力和工序质量控制。 3.设备台帐、卡片、履历、档案是否符合铁道行业设备管理办法规定; 4.设备的维修保养及完好状况如何,是否可以确保其偏离和精度符合要求; 5.大中修计划及竣工验收记录是否齐全,以保持设备原性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1.梁场设备管理制度; 2.起重设备购置、安装、验收、使用、维修及技术改造记录 3.拌和站购置、安装、验收、使用、维修及技术改造记录 4.锅炉购置、安装、验收、使用、维修及技术改造记录 5.红旗评比记录; 6.设备台帐、卡片、履历、档案; 7.大中修计划及竣工验收记录; 8.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 9.设备维护和保养记录。 10.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企业应建立工装管理制度并予以实施,技术资料齐全,工艺装备应维修完好。 1.梁厂(场)是否建有工装管理制度。 工装管理制度应包括:台座、模板及各种胎卡具的设计、制造、验收、使用、检查、维修等项要求。 2.是否能认真履行模板验收程序,进行分扇及整拼检查验收。外形尺寸、密合性、激振力等主项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是否能严格执行模板日常检验、维修规定,且检修记录齐全,能保持模板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4.工装(钢模板、胎卡具、制梁台座、存梁台座)台帐、图纸和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5.先张梁台座台座是否设计合理、有足够的刚度,结构稳定安全,设计资料及验收资料齐全。 6.是否图纸齐全及符合制图要求、进厂(场)验收资料齐全、建立钢模台帐。 7.配件加工胎卡具(样板模具):支座板、U形螺栓、联结角钢、定位网、钢筋绑扎及联结板胎卡具等是否定位准确,能保证配件精度要求。 8.胎卡具制造验收和/或计量校准记录齐全。 9.存梁台座滑道是否基础牢固,下沉均匀,顶面平整,能保证滑移、存放状态符合支座板相对高差标准规定。 1.梁场工装管理制度; 2.钢模板的验收(分扇、组装)、使用、检查、维修记录; 3.绑扎胎膜的验收、使用、检查、维修记录; 4.钢筋吊架的验收、使用、检查、维修记录; 5.定位网的验收、使用、检查、维修记录; 6.钢模板、绑扎胎膜、钢筋吊架图纸; 7.制梁台座、存梁台座的图纸及设计资料; 8.工装台帐。 9.支座板、接触网支座等的胎卡具资料 2.3 测量 设备 *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附件二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全部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1.检测量器具一览表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1.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经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或有量值传递权的单位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2.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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