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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和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修改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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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乡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全区乡镇(街道)财政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绩效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乡镇(街道)财政财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全区乡镇(街道)的财政财务管理。   第三条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和管理规定,在"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独立核算主体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采购统办、票据统管、集中支付、区乡联网"的财政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岗位及职责   第四条 乡镇(街道)应按照省市对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的规定,单独设置乡镇(街道)财政所,所需行政编制在乡镇(街道)机关调剂处理,财政所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并专职从事乡镇(街道)财政业务。财政干部必须获得会计从业资格,具有大专以上文凭。   各乡镇(街道)应保持财政干部相对稳定。乡镇(街道)财政所人员变动必须经区财政局同意后调动或变更岗位。人员局限性最低限额的乡镇(街道),由区财政局提出整改提议, 3月内仍未配足人员的乡镇,区财政局暂停业务办理。未经区财政局同意的人员变动视为人员不在岗。   第五条 乡镇(街道)应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及会计核算职责分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选择性设置如下财政所岗位:所长、会计、出纳员、惠民补助管理员、票据管理员、国有资产管理员、财政资金监管员、档案管理员。对于人员编制局限性的,一人可兼任多岗,但对不相容岗位应按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分开设置。   第六条 岗位职责:   ㈠所长职责。1.负责财政所的全面工作。2.负责组织贯彻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参与制定本乡镇(街道)发展规划;制定乡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制度。3.负责组织乡镇(街道)财政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定期向乡镇人大、政府汇报预算执行状况。4.负责协调本乡镇(街道)财政与金融、税务等部门之间的关系和收入征缴工作;负责组织乡镇(街道)收支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各项工作。5.负责乡镇(街道)财政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监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6.负责指导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监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7.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平常工作计划。8.负责各类报表、数据资料上报前的审核把关。   ㈡会计岗位职责。1.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登记单位会计账簿,对会计业务进行分类和明细核算,定期分析预算收支执行状况,及时上报多种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做好乡镇(街道)财政年度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2.负责本单位会计岗位平常业务规范管理,保证记账及时、精确、完整、账目清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3.协助所长定期向乡镇(街道)和区财政局汇报预算收支执行状况,严格预算执行,保证乡镇(街道)及村(小区)组织正常运转。4.协助所长做好税源调查、协税护税及收入记录分析,监督管理乡镇非税收入的收缴业务,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5.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与单位出纳办理现金结算;年末对各项收支、往来、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6.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做好单位财产物资登记并定期清查、盘点。7.配合村(小区)财务代管中心做好村(小区)财务人员培训工作,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技能。8.负责整顿、装订、保管乡镇本级当年发生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文献等资料,年末移交档案室统一管理。9.完毕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㈢出纳岗位职责。1.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本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收支结算业务,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负责各项收入的收缴、往来款项的收支和结算。2.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分月编报用款计划,办理银行存款、现金的收付业务。3.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审核原始凭证,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4.及时、序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志账,准时向单位会计报账,做好对账工作,保证账账、账实相符。5.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大额收付业务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严禁挪用坐支,白条抵库。6.加强现金、有价证券、各类票据及印鉴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7.完毕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㈣惠民补助管理员岗位职责。1.严格执行财政惠民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准时编报财政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及信息资料。2.审核并录入各类惠民补助资金信息,保证补助资金及时、精确兑付。3.负责惠民政策的宣传、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告、信息的记录上报、档案的搜集管理。4.完毕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㈤票据管理员的岗位职责。1. 建立票证台账,负责各类票据领取、发放、收回、核销和保管工作。2.监督指导票据按照规定使用,保证票据安全、完整。3.定期查对票据,并签章备查,督促使用票据后及时缴销。4.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措施,定期审核单位缴销票据及获得的收入,做到票款同行。5.完毕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㈥国有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1.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清查、资产记录、产权纠纷调处、年度检查等工作。2.负责对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和产权变动等事项进行审核,并按权限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3.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4.督促本单位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单位国有资产的获得、入账、登记、保管、处置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汇报。5.准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国有资产管理报表及有关资料,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精确。6.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7.完毕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㈦资金监管员职责。1.负责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机制,及时分析、研究、反馈监管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2.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目的和范围,保证资金安全;推进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明确补助性资金监管工作重点,及时公开、公告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保证基础信息完整、真实、精确。4.把握项目资金监管的关键环节,强化项目申报、公开公告、实行监管、评估验收、档案管理工作。5.完毕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㈧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档案管理工作。2.做好单位财务档案资料(含电子档案)的搜集、整顿、立卷、归档、运用等各项档案业务工作。3.规范档案室的管理,做到"九防"(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温、防霉、防毁、防虫、磁性介质防磁),定期对档案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妥善处理。4.建立档案查(借)阅登记簿,做好档案的提供运用工作。5.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常常检查、清点、整顿室藏档案,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丢失泄密事件发生,保证档案安全。6.完毕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1000元以内零星、小额支出等可支取现金外,其他支出一律转账支付,尤其是征拆资金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各类补助、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原则应由有关站办所提供表册,经乡镇领导审批后,由财政所通过转账支付方式统一代发。   第八条 为保证乡镇(街道)正常工作运转和平常零星开支需要,乡镇(街道)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三至五天平常公务开支所需确定,月末现金余额控制在3000元以内。特殊时期,乡镇(街道)报区财政局审批,可临时调高限额原则。   第九条 严禁公款私存和"白条"抵库。任何现金借支必须经乡镇(街道)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承认,借款人原则上应在借款事项办理完毕后15日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个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每月准时与出纳查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乡镇(街道)分管财务领导,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出纳人员必须按规定逐笔登记现金日志账和银行存款日志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四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原则只设一种基本账户(零余额账户),乡镇(街道)工会根据需要可开设一种工会账户。非经区财政局同意,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开设其他银行账户。严禁出借账户、故意串户划拨资金、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在开户银行应预留乡镇(街道)财务专用章、乡镇(街道)分管财务领导、出纳私人印鉴。开户银行预留印鉴要指定专人保管,一种人只好保管一枚私章。印鉴的启用和废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3月份,财政所应对乡镇(街道)上年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广元市利州区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度状况表》,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规定对账户年检资料进行审核。未经账户年检的银行账户不容许资金流入。 第五章 公务卡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广元市利州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措施》进行公务卡的申领、支付、消费的报销及还款。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范围的办公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维修维护费等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应确定专(兼)职人员对票据进行专账、专柜管理,负责票据的领发、登记、核销和保管工作。定期对票据进行清理盘点,实行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   第十六条 领用票据应严格遵照"凭证购票,限量供应,验旧购新,限时缴存,票款同行,定期核销"的管理原则,并建立票据领销台账。除卫生院、学校所用票据由区财政局统一发放和核销外,其他区级部门延伸(直管)机构所用票据由区级主管部门在区财政局领购、发放和核销。乡镇(街道)财政所原则不对外核发票据,确因工作需要,收费单位需开具票据,应出具收费许可证,带上公章,由财政所代开,代开收入由财政所督促缴入区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规范票据使用。严格区别收费票据(专用票据)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不得串用票据;做到一事一据、一次一据、一人(户)一据,不得混杂开具;填开票据,必须要素齐全,逐项、逐栏、逐联一次性如实填列,票面整洁,不得涂改、挖补,金额大小写书写规范、精确,票据记账联和收据联印章要齐全;对填错的发票,必须三联同步作废,各联应加盖"作废"戳记,保留备查;使用后的票据存根联应登记妥善保管,及时按规定核销,核销的票据存根要纳入单位会计档案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街道)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捐赠资金,市以上有关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街道)的各类资金,区级部门安排到乡镇(街道)的区财政资金以外的各类资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支付给乡镇(街道)的工作协调经费,收款时应直接进入区财政非税归集专户,再从专户申请支出。乡镇(街道)直接受到的上述资金,应严格按照缴存时限:500元如下于每周五(节假日顺延)前缴存(划转)区财政非税归集专户,500元以上的于收款次日(节假日顺延)前缴存(划转)区财政非税归集专户,再从专户申请支出。严禁坐收坐支和体外循环。 第七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要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资金来源和未经审批的采购项目。乡镇(街道)应将采购商品的数量、规格、技术参数及供应商资格条件以文献形式报送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审查后,由区财政局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统一组织实行。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要深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要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查对资产账目,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按资产管理规定及时调增、调减资产账目,防止资产流失,做到账账、账册、账实相符。准时填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真实。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资产的新增、免费转让、发售、置换、报损、报废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利州区国有资产管理措施规定程序办理。处置资产时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认定,报利州区国资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公开拍卖处置。处置所得收入要及时缴存区财政专户。 第九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公务消费支出包括用于办公、接待、会议、差旅、交通等方面的必需、合理费用,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上级有关规定。项目支出按照项目资金专题管理措施严格执行。1.重大开支集体决策制。但凡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必须由乡镇(街道)集体研究决定,并按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分工进行审批签字。2. 公用经费支出一律不得报销香烟、高档名酒和礼品、礼金支出,一律不得安排歌舞厅(KTV)、浴足房、咖啡厅、茶楼、会所等娱乐场所消费。凡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安排。3. 公务用车管理和租车审批制。凡已购公务用车的乡镇(街道)原则应在市、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定点协议供应商进行车辆保险、维修,实行一车一账册管理,据实记载出车状况及各类消耗。未配置公务用车的乡镇(街道),确因公需要租车的,要严格公务租车审批程序,必须经乡镇(街道)集体研究,并核定里程和费用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区监察局、区财政局立案。属擅作主张的由个人承担其费用。4.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公务消费和公务消费通报及汇报制。5.严禁在公务消费报账中化整为零规避上述制度或挤占、挪用专题资金用于公务消费。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要对各类支出票据严格审核,符合规定的票据进入账内核算;手续不完善的票据,退回经办人重新完善;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严禁入账,并及时汇报给单位领导处理。财务收支票据审核包括审核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详细包括收支票据的时间、收付款单位、内容摘要、数量、大小写金额等填写要素完整性审核,票据与事由的关联性审核,票据的合法性审核,经手人签名、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人审批签字审核等财务审核。 第十章 项目资金管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 由主管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实行的项目,项目资金指标由区财政局下到达主管部门,资金由实行乡镇(街道)按工程进度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通过区国库直接支付到项目业主。乡镇(街道)直接实行的项目,项目资金指标由区财政局直接下到达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按工程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到项目业主,资金不得拨付到有关乡镇(街道)或村(小区)。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小区)实行的项目,项目资金指标由区财政局下到达乡镇(街道),资金由实行村(小区)按工程进度向乡镇(街道)申请拨付,通过区国库直接支付到项目业主。村(小区)直接实行的项目,财政补助性项目资金指标由区财政局下到达有关乡镇(街道),资金由村(小区)按项目工程进度向乡镇(街道)申请拨付。 第十一章 债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清理锁定旧债。认真做好地方政府债权债务监管系统的录入管理工作,将乡镇(街道)、村(小区)所清理的债权债务数据全面录入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债务认定必须有真实可靠的根据:一是债务发生时形成的借条、借据等能阐明债务的原始凭据;二是债务发生时入账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三是工程建设形成的债务,必须提供能证明债务形成的原始资料,如工程立项文献、工程修建协议、工程预算、工程决算、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发票等。   第二十六条 从严控制新债。乡镇(街道)原则不得新增政府负债,严禁以多种名义向金融机构、企业单位或个人借款,确有需要,需报经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并由区财政局书面同意。乡镇(街道)不得向下级单位和企业摊派支出,不得为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对违反规定举债或提供担保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有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逐渐稳妥有序消化债务。乡镇(街道)要针对实际状况,制定化解乡镇(街道)、村(小区)债务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的,建立乡镇(街道)化债的鼓励和约束机制,每年按区政府规定的消赤减债规划规定分类化解。各乡镇(街道)要努力增收节支,积极采用多种方式筹措资金,逐渐消化历年债务。并认真做好化债资料的搜集和归档,及时在债务系统中进行销号操作。   第二十八条 债务化解程序。1.张榜公告。债务化解前,必须将债务化解方案提交乡镇(街道)审定并公告,接受群众监督;2.直接支付。化债方案经审定后,乡镇(街道)财政所将债权人银行开户信息及最终确认的化债金额,通过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或债权单位,保证债务化解规范运作;3.债务核销。乡镇(街道)财政所分债权人建立健全债务本金核销明细台账,实行偿债及时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资料分债务单位编号归档;已销号的债务,债务单位要根据债务清算清册、化债协议、债权人领款凭证及时做好对应账务处理。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档案分为会计档案、文书档案、电子档案等。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类、财务汇报类及集体讨论支出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书档案包括:各级各类收文、本级发文、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调查汇报、简介信、影像资料等;电子档案包括:各类电子表册及其他财务电子文档。   第三十条 所有财务档案由经办人员装订、整顿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移交时必须填写移清单,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对接受的档案资料应按年度、类别立卷,建立档案索引目录,按类别设置专柜寄存。归档的各类档案应按年、月依次排列,分类编写卷号、起止年度和保管期限,有条件的可建立简易电子查询系统。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设置档案移接交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查(借)阅登记簿等。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将档案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财务档案保管年限: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5年;单位会计多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包括传票汇总表),各类日志账和总账账簿,明细分类、分户或登记簿,各类移交清册;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账簿,财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25年;单位决算报表和波及外事的会计凭证永久保留。   第三十二条 档案的查阅和复制。外部查阅档案,应持单位正式简介信或个人申请,经乡镇(街道)重要领导或财政所长同意后,方可办理查阅复制手续。单位内部人员查阅档案,必须经财政所长同意同意。但凡需要查阅档案的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填写档案查阅登记簿。查阅或复制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标识。财务档案一律不得借出档案室。   第三十三条 档案的销毁。财务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档案保管期满后,可按照财务档案管理规定,由财务档案管理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请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监销。对于其中未了结事项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财政所保管到事项结清为止。 第十三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乡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收支预算执行状况及区财政局批复的年度收支预算,汇报乡镇债务的消化及控制管理状况。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每季度应公开财务收支状况,做到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收支预算公开,财务执行成果公开。公告内容必须经乡镇(街道)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除项目在全区施工现场予以公开公告外,其他在政务公开栏公开公告。公告内容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按规定设置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广泛搜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 第十四章 会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移交管理。财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理的财务工作所有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移交人员在工作移交时必须处理完已受理的会计业务,并在所有账簿最末一笔余额后签章。移交时要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献、财务印章、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阐明,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要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下按照移交清单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都必须在移交清单上签章承认,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办理移交后的未了事项;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保持会计账簿的持续性。   第三十八条 内部稽核管理。乡镇(街道)财政所应定期对会计账簿、凭证、报表进行稽核,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整改。要加强对各业务环节的审核和监督,各财务岗位之间应定期对账务进行互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纠正。财政所出纳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经济业务票据所有移交给会计,会计应在次月10日前完毕账务处理及会计报表编制工作。 第十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局依法对各乡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乡镇(街道)财政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监察局应加强对本措施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乡镇(街道)详细承担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职责。重要内容包括惠农资金监管、村级资金监管、专题资金监管和资金内部流程监管四个方面。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措施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导致经济损失的,责成有关负责人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措施规定,制定本单位财政财务管理实行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措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措施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村(小区)财务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全区村(小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切实保护村(居)集体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四川省集体资产管理措施》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村(小区)财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利州区辖区内的村(小区)及小组(如下简称村级组织)。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利州区内村(小区)及小组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及法律规定属于村(小区)及小组所有的资源(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村(小区)及小组对本集体的资产依法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和侵占。   第五条 村(小区)及小组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由村(小区)及小组将财务事项书面委托乡镇(街道)农业(小区)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乡镇(街道)农业(小区)服务中心代管村级财务全面实行电算化管理,并按照会计电算化规定负责做好记账和会计信息化服务,全区统一建立村(小区)财务代管电算化网络平台,逐渐建立村(小区)财务网络查询终端,接受广大群众监督。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所需经费(包括人员培训、设备购置、专题管理等)由区财政纳入预算保障。  第七条 区农业局是村(小区)及小组财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村社财务管理工作和本措施的实行;区财政局负责区内村(小区)及小组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乡镇(街道)是本辖区村社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对村社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和管理。乡镇(街道)农业(小区)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领导和监督下开展财务代理平常工作。村(小区)及小组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八条 乡镇(街道)应按照"村财民理乡代管"的会计委托代理制规定,由农业(小区)服务中心代管。一般乡镇不少于1名村(小区)财务代管会计,10个村(小区)以上的乡镇(街道)原则应设置不少于2名村(小区)财务代管会计,专职从事村(小区)及小组财务代管核算。人员在乡镇(街道)既有人员中调剂安排。村(小区)不设专职会计,只设1名报账员,协助农业(小区)服务中心管理本村(小区)及小组财务。   乡镇(街道)应保持农业(小区)服务中心代管会计、村(小区)财务人员相对稳定。   第九条 村(小区)报账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街道)农业(小区)服务中心考核同意并立案。村(小区)及小组重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本村(小区)的报账员。报账员必须经区以上农业或财政部门上岗培训并经区农业局考核合格发放培训合格证后才能上岗,持会计从业资格证或有农经系列资格证可直接上岗。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应对村(小区)报账员在任期内进行至少一次业务培训。   乡镇(街道)农业(小区)服务中心代管会计由各乡镇(街道)考核任免并报区农业局、区财政局立案后持证上岗。农业(小区)服务中心代管会计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农经管理对应资格。   第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做好建账、记账、算账工作。   (二)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方案、费用开支范围、开支原则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三)每月定期与报账员查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账务余额,对错账、漏账要及时查找原因并纠正。   (四)妥善保管票据,搞好票据领用、回收和缴销工作,建好票据领用、回收、缴销登记台账。   (五)如实反应经济状况,定期公布账务,准时编报多种会计、记录报表。   (六)认真进行会计检查,搞好内部会计监管,接受外部监督和指导。每月10日前完毕上月账务处理及会计报表编制工作。   (七)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协议等档案资料。   (八)遵守、宣传、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与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报账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不准超限额留存现金。   (二)负责领取保管本村(小区)及小组备用金和管理多种有价证券。   (三)负责分本级和小组建立现金、存款明细,登记现金日志账和银行存款日志账,做到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并与实际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查对相符。报账员不得登记会计账务,不得保管会计档案。   (四)每月25日前将本月所有已审批好的经济业务票据所有移交给农业(小区)服务中心,并造具票据移交清单,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   (五)每月末与农业(小区)服务中心查对账目,双方签章,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六)配合会计搞好财务公动工作。   (七)负责本村(小区)及小组资产台账及资源登记薄的登记和核算等事务。 第三章 现金及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村(小区)及小组要严格现金管理。除1000元以内的零星、小额支出等可支取现金外,其他支出一律实行转账支付。征拆资金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三条 村(小区)及小组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库存现金最高限额村(小区)为元,村(居)民小组1000元,超过限额时必须存入开户银行。特殊时期,经农业(小区)服务中心审核,乡镇(街道)审批,可临时调高限额原则。   第十四条 村(小区)及小组收入的现金必须在3日内存入开户银行,平常开支支付现金应从库存现金中支付,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严禁公款私存和"白条"抵库。借取现金必须有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承认。借款人应在借款事项办理完毕后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个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第十六条 一种村(小区)只能设一种对公基本账户,实行支票结算户管理,一律取消存折结算户。村(居)民小组原则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确有需要开设基本账户,需报请农业(小区)服务中心审查、乡镇(街道)审核、区农业局审批方可开设,但必须纳入农业(小区)服务中心代管核算。村(小区)开设银行账户应由当地农业(小区)服务中心提出审核意见,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统一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和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村(小区)在开户银行应预留农业(小区)服务中心印章、村(小区)行政章或财务专用章、村(小区)报账员私章等印鉴。开户银行预留印鉴要指定专人保管,一种人只好保管一枚私章。印鉴的启用和废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村(小区)银行账户应按照"谁审核谁年检"的原则,由农业(小区)服务中心参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进行账户年检审核,特殊状况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未经账户年检的银行账户不容许资金流入。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农业(小区)服务中心应设置代管财务票据管理员岗位,确定专(兼)职人员对票据进行管理,负责票据的领发、登记、核销和保管工作。定期对票据进行清理盘点,实行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要专柜保留票据,保证票据安全。   第二十条 村(小区)及小组向农户和其他村级组织收付款时,使用《广元市村社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和《广元市村社合作经济组织付款凭证》,由农业(小区)服务中心统一在区农业局领购,村(小区)报账员在农业(小区)服务中心领购使用。对外单位的收付款业务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统一代开。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丢失和私自销毁票据。   第二十一条 规范票据使用。严格区别收费票据(专用票据)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不得串用票据;做到一事一据、一次一据、一人(户)一据,不得混杂开具;填开票据,必须要素齐全,逐项、逐栏、逐联一次性如实填列,票面整洁,不得涂改、挖补,金额大小写书写规范、精确,票据记账联和收据联印章要齐全;对填错的发票,必须三联同步作废,各联应加盖"作废"戳记,保留备查;使用后的票据存根联应及时交回农业(小区)服务中心登记保管,再统一上交区农业局核销。 第五章 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小区)及小组资产资源管理应严格执行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措施(暂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村(小区)及小组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四条 村(小区)及小组要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集体资产的清查,核清实物存量,和农业(小区)服务中心代管会计进行查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农业(小区)服务中心代管会计每年应对村(小区)及小组各类资产承包、出租、出让状况与有关协议进行查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全额清收入账。   第二十五条 村(小区)及小组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行。评估成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小区)及小组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镇(街道)农业(小区)服务中心立案。   第二十六条 村(小区)及小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应提交其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会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招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投标,强化工程监理,凭竣工验收结算表支付工程款。项目结束后,对财政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项目应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局限性50%的项目可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题审计,并将审计汇报报乡镇(街道)农业(小区)服务中心立案。   第二十七条 村(小区)及小组实行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方案,经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会议讨论,报乡镇(街道)审批,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与否招投标等事项,并签订协议;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的、决策机制和收益分派机制,并向全体组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本村(小区)或本小组所有。   第二十八条 村(小区)及小组的资源实行台账管理,由本集体报账员在农业(小区)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下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资源台账重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村(小区)及小组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其他方式经营的,其经营方案应经本组织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签订协议;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的、决策机制和收益分派机制,并向全体组员公开。 第六章 专题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村(小区)及小组必须按照各类专题资金的管理使用规定合理安排使用。专题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题资金规定范围以外的开支。专题资金的收支必须经本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在财务公开栏公告。使用专题资金形成村社集体资产的须及时按规定纳入资产核算,未形成资产的,经规定程序审核后列入当期费用。区财政局和区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专题资金的使用状况做好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村(小区)及小组征地赔偿款应按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按有关政策规定属被征地农民所有的赔偿款,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兑付给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留存村级组织的,应设置专账核算收入和支出,严格按法定用途规范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挪作他用。同村(小区)因跨小组的公益事业建设需调剂使用的,须经被征用小组组员会议讨论同意,方可调剂。   第三十二条 村(小区)及小组依法依规通过一事一议所筹集的资金,必须进行专账核算,做到专题使用,并及时张榜公布其筹集、使用状况。 第七章 财务支出及审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级组织的支出管理坚持村(小区)及小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原则,保证村社集体资金不被平调、挪用和侵占,保证全体组员和村级组织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四条 村(小区)及小组干部误工补助、基本酬劳、通讯补助在不增长债务、不增长农民承担、自有资金有结余的前提下,需调整增长的,应将人员范围及金额提请本组织组员大会同意,书面汇报乡镇(街道)审核,并报区农业局审批。   村(小区)及小组干部和群众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用参照乡镇(街道)一般干部的差旅费原则执行。   村(小区)及小组干部因重点工程或重点工作确需要加班的,加班费发放必须严格按上级有关部门文献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严禁发放。   村(小区)及小组严禁以学习考察名义组织干部或村(居)民旅游,确因工作需要,到外地考察学习,需报经乡镇(街道)审批同意。   在任村"三职"干部医疗保险按当年新农合原则财政予以补助。在任村(小区)"三职"干部养老保险严格按《广元市利州区村(小区)在职"三职"干部养老保险措施(试行)》予以补助,任何集体和个人一律不得使用集体资金购置保险。   村(小区)及小组干部年终目的奖金发放,应严格按照年初目的责任书,按乡镇(街道)考核后的原则执行。   村(小区)办公费按照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定的原则实行包干使用,严禁挥霍挥霍集体资金,不得报销香烟、高档名酒、礼品、礼金和歌舞厅(KTV)、浴足房、咖啡厅、茶楼、会所等娱乐场所有关支出。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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