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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培训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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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 《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3)18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又作了以下调整: 全许办(2003)70号文批准,增加“辽宁省橡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承担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 现将《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橡胶密封制品 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OO二 年十 月 目 录 1. 总则…………………………………………………………… 3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3 3. 企业取得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4 4. 申请和受理…………………………………………………… 5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 7. 审定与发证…………………………………………………… 6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7 9. 申诉…………………………………………………………… 8 10.收费办法……………………………………………………… 8 11.附则…………………………………………………………… 8 附件1 橡胶密封制品申证单元 附件2 检验单位承检能力一览表 附件3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附件4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附件5 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附件6 橡胶密封制品抽样、封样规定 附件7 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附件8 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附件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附件10 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 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橡胶密封制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橡胶密封制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第一批橡胶密封制品按类别分为O形橡胶密封圈、旋转轴唇形密封圈、抗菌素橡胶瓶塞、汽车液压制动橡胶皮碗、汽车制动气室橡胶隔膜五个申证单元,具体品种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橡胶制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制定审查计划,组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人员的参与下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100723 电话:010-84885201,010-84885009 传真:010-84885201 网址:.ORG.CN 联系人:陈瑞英 杜枚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橡胶密封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橡胶密封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负责橡胶密封制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有: 国家橡胶密封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12号信箱 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 邮政编码:712023 电话:0910-3319429 传真:0910-3319360 网址: E-mail: xbyfsd@ 联系人:曹元礼 化学工业乳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东环北路 株洲橡胶塑料工业研究设计院 邮政编码:412003 电话:0733-2495120 传真:0733-2494158 E-mail:Tangshengxiu @ 联系人:汤胜修 化学工业橡胶杂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角门14号 北京市橡胶制品设计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75 电话:010-67581207 传真:010-67508626 E-mail:ZhangSuYingZi@ 联系人:张素英 以上检验单位的承检能力见附件2,申证企业可根据就近原则自行选择检验单位送样检验。 3 企业取得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附件1); 3.3 具有生产橡胶密封制品的标准及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 3.4 具有保证橡胶密封制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见附件3);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 4 申请和受理 4.1申请资格 4.1.1 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1.2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应独立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厂、点,可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其所有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1.3凡持有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该产品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内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不得继续生产和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产品。 4.1.4新建橡胶密封制品生产企业,应在正式投产半年内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超过半年或无证生产者,应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罚,经整改后,重新申报。 4.2 申请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4.2.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见附件4)一式三份; 4.2.3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2.4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2.5其它需证明的资料。 4.3 申请和受理程序 4.3.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补充表格各一式三份。 4.3.2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3.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橡胶制品审查部,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橡胶制品审查部汇总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9)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及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组成;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具有化工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审查组一般由2-4人组成。 5.2 现场审查 5.2.1橡胶制品审查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橡胶制品审查部任命审查组长,组长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及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5)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对于已受理申请,但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 5.2.6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橡胶制品审查部汇总不合格企业名单报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收到不合格企业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橡胶密封制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7)一式三份,(一份留企业,二份寄或随样品送检验单位),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检验用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单位。 6.3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8)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其余2份连同抽样单1份报审查部)。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6.5 经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橡胶制品审查部汇总不合格企业名单报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收到不合格企业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收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橡胶制品审查部自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现场审查和产品检验,3个月内完成企业的申请资料、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3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4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和公告。 7.5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橡胶制品审查部 。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开展无证查处。 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的方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进行补充审查。 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材料转交橡胶制品审查部,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 获证企业变更注册名称时,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将上述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出具意见并登记备案,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报刊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将上述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出具意见并登记备案, 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7获得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13-×××-×××××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化工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证书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橡胶密封制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9)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后,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将收费收入集中汇缴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自收入之日起3日内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9.6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见附件10《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收费标准》)在抽样后即向检验单位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2)##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申证单元 序号 申证单元 产品名称 产品标准 规格 1 O形橡胶密封圈 O形橡胶密封圈 GB 3452.1-1992 GB/T 3452.2-1987 HG/T 3092-1988 HG/T 2579-1994 HG/T 3326-1985 HG/T 3091-2000 HG/T 2021-1991 HG/T 2181-1991 HG/T 3089-1987 HG/T 2333-1992 ZBQ 43001-87 GJB 250A-96 HG6-669-83 HG6-407-79 胶料成品 2 旋转轴唇形密封圈 旋转轴唇形密封圈 HG/T 2811-1996 GB/T 15326-1994 GB 13871-1992 GB/T 9877.1~3-1988 胶料 成品 3 抗菌素橡胶瓶塞 抗菌素橡胶瓶塞 执行HG 3327-1979的抗菌素橡胶瓶塞 胶料 成品 执行YY 0169.2-1994的丁基橡胶抗生素瓶塞 4 汽车液压制动橡胶皮碗 汽车液压制动橡胶皮碗 HG 2865-1997 胶料 成品 5 汽车制动气室橡胶隔膜 汽车制动气室橡胶隔膜 HG 2950-1999 胶料 成品 备注: 1. 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情况,按申证单元确定申请范围。 2. 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产品的名称、规格。 3. O形橡胶密封圈是指载面为O形的橡胶密封圈(见GB/T 5719-1995《橡胶密封制品术语》)。凡载面为O形的橡胶密封圈,不论其使用何种橡胶,均属于颁发生产许可证范围。 4.与旋转轴及腔体配合并起密封作用,截面型式如GB/T 9877.1~3-1988 所示的唇形密封圈为旋转轴唇形密封 附件2 检验单位承检能力一览表 序号 检验单位名称 承检能力 1 国家橡胶密封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O形橡胶密封圈、旋转轴唇形密封圈、抗菌素橡胶瓶塞(天然胶)、汽车液压制动橡胶皮碗、汽车制动气室橡胶隔膜。 2 化学工业乳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抗菌素橡胶瓶塞(天然胶、丁基胶)。 3 化学工业橡胶杂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O形橡胶密封圈、旋转轴唇形密封圈。 附件3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序号 产品 名称 一、原材料加工设备 二、胶料加工及生产设备 三、快速检验设备 四、检验设备 1 O形橡胶密封圈 应有干燥、粉碎及筛选设备(如能证明进厂原材料不需要进行这些加工就可投入使用,该项可不做考核) 应有开炼机或密炼机、过滤机等胶料加工设备;应有半成品加工设备和称量装置;应有 平板硫化机等硫化设备;应有修边设备;凡有压力、温度、时间要求的工装设备都应配备准确的数据显示器。 应有快速塑性计、门尼粘度计、硫化仪。 实验室应配置能进行原材料分析化验的器皿及试剂。应配置按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如硬度计、拉力机、老化箱、投影仪或工具显微镜。不同标准对出厂检验项目的规定可能不同,所需的检验仪器设备也不同,实际考核时以采用的标准为准。 2 旋转轴唇形密封圈 应有干燥、粉碎及筛选设备(如能证明进厂原材料不需要进行这些加工就可投入使用,该项可不做考核) 应有开炼机或密炼机、过滤机等胶料加工设备;应有半成品加工设备和称量装置;应有平板硫化机等硫化设备;应有修边设备;凡有压力、温度、时间要求的工装设备都应配备准确的数据显示器。 应有快速塑性计、门尼粘度计、硫化仪。 实验室应配置能进行原材料分析化验的器皿及试剂;应配置硬度计、拉力机、老化箱、投影仪或工具显微镜、成品性能试验设备。 3 抗菌素橡胶瓶塞 应有干燥、粉碎及筛选设备(如能证明进厂原材料不需要进行这些加工就可投入使用,该项可不做考核) 应有开炼机或密炼机等胶料加工设备;应有平板硫化机等硫化设备;应有修边设备;凡有压力、温度、时间要求的工装设备都应配备准确的数据显示器。应有瓶塞清洗设备 应有快速塑性计、门尼粘度计、硫化仪。 实验室应配置能进行原材料分析化验的器皿及试剂;应配置硬度计、拉力机、老化箱及成品性能试验用仪器。 4 汽车液压制动橡胶皮碗 应有干燥、粉碎及筛选设备(如能证明进厂原材料不需要进行这些加工就可投入使用,该项可不做考核) 应有开炼机或密炼机、过滤机等胶料加工设备;应有半成品加工设备和称量装置;应有平板硫化机等硫化设备;应有修边设备;凡有压力、温度、时间要求的工装设备都应配备准确的数据显示器。 应有快速塑性计、门尼粘度计、硫化仪。 实验室应配置能进行原材料分析化验的器皿及试剂;应配置硬度计、拉力机、老化箱、脆性试验机、投影仪或工具显微镜、成品性能试验设备。 5 汽车制动气室橡胶隔膜 应有干燥、粉碎及筛选设备(如能证明进厂原材料不需要进行这些加工就可投入使用,该项可不做考核) 应有开炼机或密炼机、过滤机等胶料加工设备;应有涂胶设备;应有半成品加工设备和称量装置;应有平板硫化机等硫化设备;应有修边设备;凡有压力、温度、时间要求的工装设备都应配备准确的数据显示器。 应有快速塑性计、门尼粘度计、硫化仪。 实验室应配置能进行原材料分析化验的器皿及试剂;应配置硬度计、拉力机、老化箱、厚度计、成品性能试验设备。 注:以购买混炼胶为原材料生产橡胶密封制品的企业,此表中一、二、三项可不做要求。 附件4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 名 称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编 厂休日 电子邮件地址 地 址 申证单元名称: 覆盖产品名称、规格: 申证产品生产厂、点 生产厂、点名称 地 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编 单元及型号 注:1.所有申证企业均须如实填写全部生产厂、点,以便取证。 2.当申证单元覆盖多个产品时应按实际生产的覆盖产品填写。 附件5 橡胶密封制品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说 明 1. 本办法适用于申领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 本办法具体按: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检验资源提供,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 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八、服务及改进共8章25条49 款进行审查评价。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轻微不合“严重不合格” 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轻微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且是性质轻微的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 本办法中带*标志的条款为否决项,否决项按“合格”、“不合格” 二种结论进行评定。 4. 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见附表一),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 款计)进行综合评价后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见附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5. 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 否决项全部合格;同时,其他非否决项目中:(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轻微不合格不超过10款(含10款);(2)或者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轻微不合格不超过8款(含8款),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6. 本办法中的“北项不适用”一栏用以写明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审查时可删减的条款。 7. 现场审查结束后,由审查组长负责将审查材料(审查记录1份、审查报告、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各2份、企业整改报告1份)汇总上报审查组织单位。 8.、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轻微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1.1 组织领导 1. 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查有关文件和座谈。 2. 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权明确。 1.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查有关文件和座谈。 1.2 方针目标 1. 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1.是否制定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 查有关文件。 2.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 1.是否进行了宣贯,各级人员是否知道并理解。 2.质量目标是否在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分解。 3.是否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考评。 1.查记录。 2.查文件。 3.与各级人员交谈。 1.3 管理职责 1.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所有从事对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 2.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查文件。 2.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纪录。 1. 查文件。 2.查考核记录。 1.4 文件记录控制 1. 企业应制定文件(管理、技术)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1.查文件管理制度。 2.分别在文件管理、使用部门各抽3-5种文件,查文件批准、有效性和修改情况,验证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文件管理。 检查有关文件和记录。 3.质量活动和工作均应有质量记录,且完整、清晰、准确;规定质量记录的保存期并妥善保管。 质量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有关记录。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轻微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2.1* 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设施和场所。 2.生产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按其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最大生产能力。 / 2.2* 设备工装 1. 企业必须具有《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附件2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对于购买混炼胶生产橡胶密封制品的企业,附件3中的一、二、三项可不作考核。 1.是否具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宜。 按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生产能力(可检查设备档案并进行现场核实)。 / 2. 企业应制订设备、工装管理制度,建立设备台帐,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性能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制订了设备、工装管理制度, 建立了设备台帐。 2.设备、工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修。 3.在用设备是否有合格或准用标志。 4.设备工装性能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1. 查管理制度。 2.查台帐,在用主要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 3.现场抽取任意申证单元任意规格产品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各3台(不足3台的全抽)进行检查。 2.3 人员要求 1.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计量法(简称“三法”)对企业的要求 ,(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了解本产品顾客的要求。 3.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分析其对相关知识了解的情况。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1.是否有安全管理常识。 了解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安全管理措施。 3.企业近期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分析其对相关知识了解的情况。 2.检查安全管理措施。 3.检查安全记录。 无危险化学品申证品种。 3.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2.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抽查3-5名(不足3名全抽)技术人员(必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座谈,或查阅有关档案文件和培训记录。 4.企业的技术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配方等工艺文件),并能熟练地操作工艺设备。 1.是否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 2.是否能熟练地操作工艺设备。 抽1-3个工种,每工种选1-2人提问,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5.企业应分层次组织培训,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教育并有记录,生产工人持证上岗。 1. 是否定期开展培训。 2. 生产工人是否持证上岗。 1. 查培训计划。 2. 查培训记录。 3. 查工人上岗证。 三、检验资源提供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轻微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3.1 质检机构管理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查有关规定。 2.查管理制度。 3.查检验处置记录。 (抽查或面谈) 2.检验人员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并经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1. 检验人员是否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2.理化性能检验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1.按申证范围,检查检验人数。 2.查培训档案、资格证书。 3.企业如有委托检验项目,必须委托有合法资质证明的检验机构并签有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委托检验的次数按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未规定的,每年应不少于1次。 1.委托项目是否是非必检项目。 2.被委托单位是否有合法资质证明。 3.委托检验是否签有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 4.委托检验次数是否符合规定。 1.查检验报告、记录。 2.查资质证明。 3.查委托检验合同。 4.查委托检验报告。 4.企业质检机构的检验设施、场地及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有利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实验室布局合理,并按检验工作需要进行有效隔离。 1.检验设施、场地是否满足要求。 2.实验室是否布局合理。 按其申证范围,检查实验室。 3.2* 检验计量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宜。 按其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检验设备(及计量设备、标准物质)的检测能力(可检查档案,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2. 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的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和达到检定规程的要求,并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1.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的性能、准确度是否满足并达到检定规程的要求。 2.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1.查管理制度。 2.查台帐。 3.查周检计划。 4.查检定证书/记录。 5.检查规定的在用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和校准。抽取2-3个检验项目进行检验,验证检测设备能力。 / 四、 采购质量控制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轻微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4.1 采购制度 1.企业应制订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的质量控制制度。对购买混炼胶生产橡胶密封制品的企业,应制订采购混炼胶的质量控制度。 1.是否制定了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2.制度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查有关文件。 2.企业如有外协加工等委托服务项目,应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1.是否制定了外协加工等委托服务项目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2.该办法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查有关文件。 无委托服务项目。 4.2 供方评价 1.企业应制订供方评价准则,并对供方进行评价,在合格供方采购,以满足产品质量需要。 1.是否制定了供方评价准则。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供方评价。 3.如供方及协作方提供的产品属发放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产品,应有相应证明。 查供方评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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