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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9〕68 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
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
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6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存在“现场供气”模式的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可在江苏省境内设立一个主体责任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指派内部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在江苏省境内本企业所有“现场供气”点的安全管理。
二、“现场供气”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其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一)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暂不执行《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的相关条款,仅需经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但其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且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
(二)已投入使用的“现场供气”生产、储存设施,至今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的(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外),必须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供气点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请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县级安监部门不予备案。
(三)“现场供气”向其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见附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已投入使用的,应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三、“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应按安监总管三[2009]16号文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在办理备案手续时,除安监总管三[2009]16号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外,同时还应提交“现场供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已经备案的“现场供气”,有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由使用单位到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场供气”单位,必须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送至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由县级安监部门统一报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五、“现场供气”单位要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协调,为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使用单位要将“现场供气”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六、企业自建空气化工产品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以及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自建生产或储存场所,且未采取“现场供气”模式的,相关安全许可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6号)
附件二:“现场供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
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化工产业越来越趋向专业化、智能化。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空气化工产品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现场租用场地,建设远程自动控制的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生产空气化工产品或者储存液态、压缩的空气化工产品,通过工业管道向使用单位提供空气化工产品的无人值守生产和供应模式(业内称之为“现场供气”模式,以下简称“现场供气”),目前在国内大型钢铁、石油化工、煤化工、电子等产业中应用得越来越多。为统一、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现就做好“现场供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目录)中的空气化工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其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范畴。
二、“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应将“现场供气”与其为之配套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视为一体。
三、对于“现场供气”,暂不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实行备案制度。
四、“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文件、资料:
(一)“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见附件1);
(二)“现场供气”使用单位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并要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现场供气”生产企业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供气合同(复印件);
(四)“现场供气”生产企业与使用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现场供气”备案文件、资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备案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发出“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见附件2),同时抄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六、“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现场供气”的,应当在备案告知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告知书有效期内备案条件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七、“现场供气”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现场供气”的安全运行,并为“现场供气”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八、采用“现场供气”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现场供气”的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使用和检查的记录,保存记录2年。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探索“现场供气”安全监管模式和方法,加强“现场供气”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1、“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
2、“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二月一日
附件1
“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
“现场供气”的工业气体产品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主要产品及规模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现场供气”的工业气体产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主要产品及规模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现场供气”点的基本情况
“现场供气”点的模式、品种及能力
“现场供气”点的主要设备规格、型号等技术资料,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号
“现场供气”点的主要安全措施
附件2
“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
〔A〕 B 号
C: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 D 备案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 D 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
受理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一份:备案单位;第二份:申请单位;第三份:上级单位)
说明:A—年代
B—顺序号
C—申请单位名称
D—“现场供气”设备名称
“现场供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申请书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填 写 日 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样
供气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成立日期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新建 □改建 □扩建 □生产装置 □储存装置
项目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总投资
安全设施投资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申请验收范围
申请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级别
施工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级别
使用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评价单位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级别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告完成时间
评价范围
评价结论
安全评价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 (加盖公章处)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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