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审批制度
2011-09-2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电力协调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审批依据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09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三、审批范围及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下列行为: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3、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他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申请应予审批:
1、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2、项目经政府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
3、征得有关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
4、施工方案经相关专家论证,并制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的相关安全措施。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工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2、政府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施工单位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人签订相关协议;
4、施工方案及相关电力设施专家论证材料;
5、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安全措施及相关材料
(二)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进行补充完善。
(三)组织有关单位电力专家进入申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提出整改意见。
(四)将申报情况和实地核查结果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五)做出审批决定书,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大庆市工信委网站(http:)长期公布。
六、审批时限
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承办人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5日内一次告知。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公示时间除外;实地考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七、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九、收费标准
此项工作无收费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审批工作流程图
受理申请
申报情况和实地核查结果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现场实地核查
做出审批决定书,归档。
不合格
合格
申报材料核查
九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为有效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 区违法施工作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事项 的通知》(赣经贸电能宇[2007]1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3、《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5、《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二、审批权限
省级经贸委负责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含电线、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市级经贸委负责220KV及110KV输电线路(含电线、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县(市、区)级经贸委负责对本辖区内35KV及以下输电线路(含电线、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三、电力线路设施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各向外侧水平延伸一定距离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电压在 1-10KV的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5m。2、电压在35-110KV的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10m。3、电压在 220KV的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15m。4、电压在5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20m。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是指埋设在地下、水底电力导线两侧或地面标桩两侧向外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地下电缆保 护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延伸0.75m两平行线内所形成的区域。2、江河电缆保护区。线路两侧各距不小于100m(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m) 所形成两平行线内的水城。3、送电线路与铁路、公路的交叉或接近等有关安全距离的要求,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 技术规程》和《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执行。
(三)架空线路基础保护区。是指分别以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基础为圆心,以规定的距离为半径,向外缘划定的安全隔离区域。1、35KV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m的区域。2、66KV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m的区域。
四、审批条件
1、施工工程项目符合政府规划,项目建设手续齐全。2、施工方案制定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措施,并取得电力设施产权单权认可。3、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了保障电力设施的作业安全协议。
五、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作业申请人应按照电力设施等级向具有该线路保护区作业审批权的经贸委提出作业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①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向经贸委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
②施工工程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③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④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向该线路、变电站的产权所属单位提出的作业报告。
⑤作业安全措施的书面文件等相关材料。
⑥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与产权所有单位签定的作业安全协议。
⑦法律其它规定。
2、审查批准:经贸委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对施工工程进行审查,并视情况赴现场勘查,对于220KV和110KV的输电线路保护区的作业审批,市经贸委可委托县级经贸委实地勘查。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六、审批时限
1、申请受理:经贸委应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 补正要求;申请事项不属于审批范围的,经贸委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勘查审批:经贸委正式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和现场 勘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勘查所需时间应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逾期不 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九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11月19日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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