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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玛莎·费力莫社会学视角下的国家利益
——读《国际社会中的国际组织》有感
(佟金宇 中国人民大学 国际政治专业 学号:2011101042)
本文摘要
玛莎·费丽莫的《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一书,以社会学的视角考察了国家利益,该书以其新颖观点、分析角度以及经典案例研究受到好评。通过三个国际组织的案例,作者力图证明行为体(如国家)的利益是通过社会互动建构的,国际组织说服国家去评价新目标、构筑国家利益新概念。但通过对三大流派关于国家利益来源、内容、国际组织的影响的梳理分析,我们发现:国家利益来源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与国内政治需求,国家利益的内容则是历史的、具体的,国际组织的对国家利益的影响只是工具性的,而不是决定性的。
关键词: 费丽莫 国家利益 规范 国际组织 权力
本文提纲
一、 导论:玛莎·费丽莫与《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
二、 关于国家利益问题上的核心争论
三、 对费力莫的利益分析模式的评价
四、 结论:几个补充问题
正文
一、 导论:玛莎·费丽莫与《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
国际政治的社会建构主义理论在80年代中后期兴起,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开始成型并受到学术界重视,90年代中后期成为强进的理论学派。现为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国际事务和政治科学助理教授的玛莎·费丽莫就是这一新兴理论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而她的《国际涩会中的国家利益》一书则与温特的《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克拉托奇维尔的《规则、规范和决策》、奥努弗的《我们造就世界》等一道被视为建构主义的重要著作。 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译者前言第1—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费丽莫的《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是一本关于说服的书。它探讨了国际组织说服国家去评价新目标,构筑国家利益新概念的方式。作者以这样的一个问题,即“国家如何知道它所需要的东西”来开启全篇。文章以案例分析作为主要研究方法,系统论述了结构对施动者身份和利益的影响,力图发现新的国际规范与国家利益和行为的变化之间的相关关系,认为国际规范(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范)不仅仅制约国家行为,而且建构了国家的身份和利益(如国家科学利益的重新界定和科学政策的改变)。全文包括五个部分,作者首先定义了国家利益,继而分别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家科层组织的创立、国际红十字与《日内瓦公约》、世界银行与贫困为例,探讨了规范与国家结构、战争以及发展之间的关系。三大案例描述了新的偏好在国际组织中借以建构的过程,从经验上证实了社会规范影响了行为。最终,作者以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学结篇,阐述了作者对于国际社会、国际规范、建构主义与国际法和自由主义等问题的看法。
在国内外学术界,本书的分析国家利益的新视角——社会学视角、分析的新方法——社会学制度主义方法、以及经典的案例研究尤其受到较高评价。美国著名国际政治学家卡赞斯坦曾经指出,《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揭示出当今国际关系理论中建构理论的新的重大发展线索,费丽莫则是继温特之后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建构理论做出重大贡献的理论家。 参见王逸舟:《国际关系学当代名著译丛》总序第2页。
二、 关于国家利益问题上的核心争论
在国际政治领域中中,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外交界,学派有区别、观点有分歧,但国家利益却是一个永远居于中心地位的概念。有学者认为,一般而言,对国家利益理论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利益本身的内容是什么?这些利益来源于什么?国家偏好中什么是最重要的?(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回答,如摩根索认为是权力,华尔兹认为是安全等);第二个层次的问题是:围绕国家利益这个目标,国家间的利益关系是怎样的?国家间的利益关系是如何被确定的?即国家间偏好关系如何?国家间偏好如何确定?的问题。这样的划分层次也主导了对于国家利益的分析。 普瑞敏:国家利益的社会化,载《法制与社会》-政法论坛,2008.09(上)。
通过对以上着两个层次的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问题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题:国家利益的来源、国家利益的内容以及外部力量对国家利益的影响。在本文的这一部分中,作者也将就这三个问题进行一个梳理和分析。
1. 关于国家利益的来源。对于国家利益的来源这样一个问题,国际关系学界的三大主要流派——现实主义学派、自由主义学派以及建构主义学派都给出了自己的回答。玛莎·费丽莫认为,新现实主义者和新自由主义者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是不够的。他们秉持共同的观点,即“把国际互动解释成相关行为体使用它们的能力去寻求限定偏好的结果。”她认为,“利益不是‘放在那儿’,等着去发现,而是通过社会互动建构的。”“国家利益是根据公认的规范(norm)和理解(understandings)——什么是善的和合适的——来定义。” 玛莎·费丽莫著、袁正清译: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第2至3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
但事实上,不论是新现实主义者还是新自由主义这,对这个问题都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虽然并不是那么强调。肯尼斯·沃尔兹说:“自古至今,现实主义在各种相互竞争的解释性理论中一再地占据了首要地位,被视为在无政府条件下最实用的、最全面的解释性理论······恰当地说,现实主义理论,既不是进攻性的,也非防御性的。国家必须运用一切内部努力和外部联盟等手段来照顾自己······某一国家拥有太多的权力将使其他国家感到惊恐不安,促使他们团结起来与其对抗,从而使它变得更不安全。而如果一个国家拥有太少的权利,则会诱使其他国家对其实力的虚弱加以利用。” 肯尼思·沃尔兹著、信强译:国际政治理论,中文版前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现实主义严重国家利益的来源是确定的,那就是霍布斯口中的自然状态,国家利益的内容正是自然状态下国家的生存与发展。而新自由主义者、如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在相互依赖的政治中,国内利益、跨国利益和政府利益交织在一起。国内政策和外交政策密切相关了。” 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著、门洪华译:权力与相互依赖,第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通过对相互依赖理论的审视,不难发现,基欧汉和奈对于国家利益的来源这一问题时作出了回答的,即在国际社会的相互依赖条件下,国内政治在定义国家目标和利益时会起很大作用,甚至在大部分时候是起决定性的作用的。
2. 关于国家利益的内容。传统现实主义者、如汉斯·摩根索认为“理性”的政治家就是孜孜不倦地致力于积累越来越多的权力,权力被视为目的本身。国家利益就是权力。而以沃尔兹为代表的新现实主义者则对这一说法进行了修正,他把权力看做一种有可能使用的手段,国家拥有权力太小或太大都会有风险。沃尔兹认为,国家最终关心的并不是权力,而是安全。 陈岳著:国际政治学概论,第三版,第44至4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安全是国家的最重要利益,一切国家行为的目标应该是为维护国家的生存。相对而言,自由主义者所认可的国家利益内容比较多样,乔治和基欧汉指出了三种国家利益——生存、独立、经济财富。他们习惯于把这些利益称为“生命、自由、财产”。 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2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而费丽莫则认为,“社会建构的规则、原则、行为规范和共同信仰可以让国家、个人和其他行为体知道什么是主要的和有价值的,什么是获取这些贵重物品的有效或合法的手段。这些社会结构可以给国家提供偏好和追求这些偏好的战略。”“偏好受到社会规范、文化上的决定性角色与规则和历史上的偶然话语的强烈影响,并且常常由它们构成。” 玛莎·费丽莫著,袁正清译: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第19至20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
在费丽莫看来,国家利益(偏好)很多时候是由社会结构和规范来决定的、并且经常就是规范。
3. 关于国际组织对国家利益的影响。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各种国际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开来。目前,跨国组织的数量十分庞大。根据国际协会联盟(UIA)的统计,2005年国际组织的总数约为58 859个,其中政府间组织7 350个,费政府间组织51 509个。 王玲:世界各国参与国际组织的比较研究,第48页,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11)。
而在全球化的今天,在这个相互依赖的世界里,国际组织对国家利益要求、国家对外目标制定等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而围绕着国际组织对国家利益的影响,各个学派也多有争论。
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都承认国际合作时可能的,但是在合作发生的条件和合作的可能性上存在分歧。新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合作很难成功,因为国家关注的是相对收益,并且无政府状态是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国际制度和机制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而新自由主义则认为国际合作是正常的、经常发生的现象,因为国际制度和理性选择能保障合作的成功。国家关注的是绝对收益,并且国际制度和机制可以缓和无政府状态对国家间合作的限制,能够独立地发挥作用。 倪世雄著: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第132至134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7。
可见,不论是新现实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在审视国际组织对国家里一的影响时,更多关注的是国际组织对于实现国际合作、获取国家利益的影响。
相对而言,玛莎·费丽莫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就透彻许多,并且更加重视国际组织对国家利益确定的影响。她认为,“国家通过国际组织节后新的规范、价值和利益观念而社会化。国际体系能够改变国家所需要的东西。国际体系是构成的(constructive)、生成的(generative),为行为体建立新的利益和价值。它不是通过约束具有既定偏好(preference)的国家的行动,而是通过改变偏好来改变国家行为。” 玛莎·费丽莫著,袁正清译: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第6至7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
为了证明这一观点,在《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一书中,先后列举了三个例子:在第一个案例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把现代科层组织是“现代国家”的必要组成部分的知识传授(teach)给了国家。第二个案例考察了战争行为。费丽莫解释了人道主义这种“利益”是由跨国家的、非政府的个人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所创立,并传授给国家的决策者。最后,费丽莫通过世界银行与贫困这一案例研究了规范与发展。
国家利益的决定因素不是单一的,不能认为完全是由无政府状态、国内政治目标或者规范来决定的。国家利益的内容则是一个变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是具体的、历史的。对于国家利益的分析,我国学者王逸舟的观点值得参考。他认为,一般地讲, 国家利益是指民族国家追求的主要好处、权利或受益点, 反映这个国家全体国民及各种利益集团的需求与兴趣。国家利益的界定, 有内在的和外部的两方面因素。所有这些因素中, 既有给定的、不会改变的内容, 也有不断变化的内涵, 后者又分为内生变量与外生变量。从某种意义上讲, 国家利益实际上是一种综合加权指数。考察国家利益时, 不能偏废其中任何一方。所谓给定的、不会轻易改变的内涵, 如一个国家的幅员大小、地理位置、资源总量和一定时期的人口需求等等, 往往决定着国家发展的基本方向和一国外交的基本方略。 王逸舟:国家利益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2)。.
三、 对费力莫的利益分析模式的评价
通过对玛莎·费丽莫这本著作的研读,笔者对费丽莫的利益分析模式有如下几点感受:
(一)优势:
1. 勇于怀疑,另辟蹊径。关于国际体系单位问题,亚历山大·温特的建构主义理论国家中心色彩比较浓厚,他接受现实主义的假定,承认国家是国际关系的行为主体,据此也把国家定为国际关系的主导行为体。另外,温特也强调自己的理论是结构主义理论,是体系层次的理论,其基本理论框架是体系结构和体系单位之间的关系。 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译者前言第20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而费丽莫则从国际组织这一具体的角度着手,揭示了社会结构对国家的影响。正如Stephen M. Walt所言:“很多学者断定社会结构对国家偏好有重要影响,但费丽莫是对此观点给予深刻证明的第一人。” 玛莎·费丽莫著,袁正清译: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译者序第4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
2. 有理有据,案例研究的经典著作。本书中的三大案例:国际红十字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银行不可谓不精彩。而案例对于本书观点的支撑作用不可谓不巨大。正如德国慕尼黑大学Friedrich Kratochwil对本书的评价:“方法论和经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典范”。 同上书,译者序第1页。
3. 新的分析方法。玛莎·费丽莫在这本篇幅补偿的著作中,以独特的视角、鲜明的观点、实证的考察和理论的反思,脉络分明的为我们展示了剖析国家利益的轨迹,提供了一个分析国家利益的新视角——社会学的视角。 玛莎·费丽莫著,袁正清译: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译者序第1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
(二)缺点:
1. 作者在论证过程中仿佛忘记她自己所强调的原则,即要将结构与行为者结合起来,反而片面强调国际规范对国家行为的影响,而不去考虑为什么国家行为体愿意置身到国际组织的活动中去。比如在第一个案例的论述中,作者强调把现代科层组织是“现代国家”的必要组成部分的知识传授(teach)给了国家。 同上书,参见第66至76页。
但是作者没有阐明的一点,也是至关重要的,即现代国家都是主权国家,如果国家没有对于现代科层组织需求的驱动,他们是可以拒绝UNESCO的推广的。
2. 过分强调国际因素对国家利益的影响,忽视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内因素对于国家利益的决定性作用。除去世界上极少数依靠国际援助的国家以及依赖外国军事或财政支持生存的国家之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国家利益制定对政策。不可否认,如作者所说的,国际组织和规范确实会对现代主权国家的国家行为产生一定制约,但也仅仅是制约而已。国际法保障人类的生命权,但从未见哪个国家因为这条规范而制止战争,两次世界大战、各种局部战争所造成的伤害也并没有因为国际红十字的规范制约而没有发生。如果国际规范决定国家偏好这一观点成立的话,恐怕世界上就不会直到今天依然战端不熄了。由此可见,国家利益受到国际规范影响,但受国内因素决定。
3. 臆断,用可能的条件推出确定的结果。比如,在国际红十字与《日内瓦公约》案例中,作者说:“士兵如果没有一些其他的社会价值和利益,如荣誉、民族主义和政治上的意识形态,他们可能不会去战斗。”这本是一个不那么确定的前提,但作者却根据这个前提,言之凿凿地推论出“正是社会价值赋予了战争的目的,确定了战争的意义,战争才是值得的。社会规范也制约了国家和士兵战斗的方式。” 玛莎·费丽莫著、袁正清译: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参见第83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
四、 结论:几个补充问题
1. 如何正确看待国际组织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在本书的第三个案例中,费丽莫将分析焦点集中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编撰第一类规范,即非交战人员、特别是伤员和医疗人员的待遇和中立地位的标准——所起的作用。作者认为,国际红十字会这一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最终“推动了变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教科文组织或世界银行一样,是国家行为者的“教师”。 同上书,第84至85页,
这一论述过分夸大了国际组织以及规范的的作用。因为,事实上,人道主义规范之所以能够确定,亨利·彭南特等政策领导者只是起到了一个推动作用,更根本的原因在于这些规范符合国家的利益、尤其是符合各国民众的利益,有助于维护人民的生命权(虽然这是虚假的维护,因为如果各国真的珍惜人民生命,根本就不应该发动战争)。世界上仍然有战争,这一现象本身就证明了至少在当今世界,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国家的内部利益需求以及个人(政治家)依然是决定国家行为的的主要因素。由此,也可以证明,不是国际组织通过国际规范界定国家利益,而是国家根据自身利益通过国际组织这一平台而订立规范以促进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国家利益。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说联合国(UN)。在今天,“世界由名义上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是一个世界性组织的成员,都同意《联合国宪章》中的一系列原则;存在着一个发挥作用的全球性组织。它有能力作出重大决策······国际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仍然是‘无政府的’——即使是有一种范围广泛的国际制度下的秩序,但是他并不存在具有政府特征的中央权威。” 亚当·罗伯茨等编、吴志成等译:全球治理-分裂世界中的联合国,第2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3。
联合国今天接纳世界上所有独立的主权国家,它之所以能够维持下去,就在于它的原则、行为符合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家利益。一旦在某些方面联合国的行动不符合某些国家的利益,那么联合国就会出现问题。由此可见,国际组织的对国家利益的影响只是工具性的,而不是决定性的。
但是,应该看到的是,在相互依赖的全球化世界里,国际组织的作用确实日益加大。但并不是如费丽莫所认为的,即规范形成偏好,国际组织影响国家利益。今天,国际组织所发挥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国际合作的实现,而且这种作用的发挥建立在相关国际组织符合参与国的国家利益或人类的共同利益基础之上。国际组织能够改变国家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使国家获得合作所必需的重要信息;能够确立权利界定的原则和权利行使的范围;还能够改变国家对外行为的成本收益,使国家遵守合作协议 陈岳著:国际政治学概论,第三版,第167至16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
2. 国家用他们的权力追求什么目标?国家为何知其所需?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忽视是玛莎·费丽莫对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主要批评。 参见玛莎·费丽莫著、袁正清译: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第1至2页。
笔者在此,尝试以偏向新现实主义的视角回答这两个问题。第一,国家追求权力的目的在于安全。肯尼思·沃尔兹说,“国家之间,正如在人与人之间一样,无政府状态,或者说没有政府的状态,是与暴力的发生联系在一起的。” 肯尼思·沃尔兹著、信强译:国际政治理论,第136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因而为了免于受到暴力的伤害,即为了维护安全,国家必须谋求权力。第二,国家为何知其所需?对于这个问题,笔者从两个角度给于回答。一是根据国家起源的理论(尤其是国家社会共同体说和社会契约说),人类建立国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某种善、是为了保护个人免于受伤害。 参见杨光斌著:政治学导论,第三版,第10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因为国家是个人的联合体,所以大多数人的需求也就构成了国家的需求。而个人对于安全的需求也就赋予了国家对于安全的需求。二是根据政治家理论,一方面,由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代议制民主的不断发展,国家的对外政策在很多时候受到民意的重要影响。由于民众知道自己需要什么,这些诉求自然就体现在国家的行为上去,成为国家利益。另一方面,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家,即那些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具有一定政治远见和政治才干的,掌握着政党或国家的领导权力并对社会历史发展期和重大影响作用的历史人物, 参见杨光斌著:政治学导论,第三版,第23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国家需要什么,也知道民众需要什么。因为国家是人所掌控的,因此,国家必然知其所需。
3.国际组织和市民社会组织为何具有力量?针对玛莎·费丽莫提出的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国际红十字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市民社会组织之所以具有力量有两个原因,但并不包括费丽莫所认为的——规范塑造偏好。国际组织具有力量这一事实,一方面是因为如上文所述,国际组织所制定的规范符合参与过的国家利益,相关国家将国际组织和市民社会组织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一个工具。国际组织和市民社会组织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的是工具性作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国家向这些组织让渡了一部分主权或提供了支持,使得这些组织手中掌握了一定的权力:硬权力、软权力。例如联合国(UN)的存在就依赖于各国向其让渡的部分主权、向它提供的人力、财力支持,但同时也赋予了它很大的权力(如维和、援助、调节纠纷等);而世界银行(World Bank)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则依赖会费而生存,但各国缴纳的份额形成了它们自己的权力(掌握金融资本、制定相关规定等)。
参考文献:
[1] 玛莎·费丽莫著、袁正清译:《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
[2] 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 肯尼思·沃尔兹著、信强译:《国际政治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4] 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合著、门洪华译:《权力与相互依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5] 亚当·罗伯茨等编、吴志成等译:《全球治理-分裂世界中的联合国》,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3。
[6] 倪世雄著:《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7。
[7] 陈岳著:《国际政治学概论》(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8] 杨光斌著:《政治学导论》(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9] 普瑞敏:国家利益的社会化,载《法制与社会》-政法论坛,2008.09(上)。
[10] 王玲:世界各国参与国际组织的比较研究,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11)。
[11] 王逸舟:国家利益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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