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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奔腾氧气站 溶解乙炔气瓶检验操作规程 BTYQ/QB03-01-05-1/0-2009
马(mǎ) 关(guān) 县(xiàn) 奔(bēn) 腾(téng) 氧(yǎng) 气(qì) 站(zhàn)
溶解乙炔气瓶检验
质量管理手册附件
操 作 规 程
(作业指导书)
BTYQ/QB03-01-05-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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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批 准:
受控状态:■受控 □非受控 分发号:
颁布日期:2009年07月01日 实施日期:2009年07月01日
持有人:
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管理手册附件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编号:BTYQ/QB03-05-01-1/0-2009
第1页 共1页 总第2页
第1版 第0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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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2009.07.01
受 控
文 件
生效日期:2009.07.01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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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页码
01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BTYQ /QB03-05-01-1/0-2009
3
02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
BTYQ /QB03-05-01-1/0-2009
9
附件 溶解乙炔气瓶履历表
20
03
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作业规程
BTYQ /QB03-05-01-1/0-2009
21
第 24 页 共 24 页
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管理手册附件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编号:BTYQ /QB03-01-00-1/0-2009
第1页 共6页 总第3页
第1版 第0次修改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批准日期:2009.07.01
受 控
文 件
生效日期:2009.07.01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l 作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4)《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BTYQ /QB03—05-26-1/0-2009)
(6)《气瓶充装事故和异常情况应急预案》(BTYQ /QB03-05-30—1/0-2009)
2 适用范围
厂内禁火区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3 动火区的分类和审批
3.1防火区
3.1.1根据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及生产、维修的需要,本厂防火区划分如下:
3.1.1.1 1级防火区(甲、乙类火灾危险区)
(1)乙炔站的全部场所(包括乙炔气制备压缩间、溶解乙炔气瓶充装间、溶解乙炔气瓶库、丙酮库、电石库等,下同)。
(2)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站。
(3)低温液化气体储罐区(含低温液体泵、低温液体气化器等,下同)。
(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
3.1.1.2 2级防火区(丙类火灾危险区)
(1)液体二氧化碳气瓶充装站。
(2)钢质无缝气瓶检验站。
3.1.2防火区的周围环境、厂区布置、安全间距、厂房建筑、装饰材料、地面材料、工艺设计、设备设施、各种防范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用电、消防用水、灭火器材、防爆电器、安全附件装置、计量测试和监控仪表等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199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3836系列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 12135—1999)、《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4—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5一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6—199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爆炸和火灾危害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等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3.2动火区
3.2.1动火区分为固定动火区和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分为特级、l级、2级动火。
3.2.2动火(用火),指用火作业,或可能发生火花、火焰、高温的作业。如电焊、气焊气割、热加工、喷灯、电钻、砂轮、电锯、喷砂、金属锤击敲打等等作业或维修。
3.2.3固定动火和固定动火区
3.2.3.1固定动火
固定动火,指经常性进行动火作业。
3.2.3.2固定动火区
根据发生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需要,确需固定动火者(指需要进行经常性动火作业或维修)提出,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报厂专职安全员批准可设立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实行年审制,每年均需重新申请和审批。
3.2.3.3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不得设置在l级防火区内,也不得在2级防火区的气瓶充装阳J内。
(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且在室内。
(3)距l级防火区厂房、罐区等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4)固定动火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必须配备规定种类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3.2.3.4固定动火区的管理
(1)不得在固定动火区室外动火,不得移动用火。
(2)固定动火区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指定专人管理。
(3)固定动火区所属部门的安全员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巡视。厂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3.2.4临时动火和临时动火区
3.2.4.1临时动火
(1)临时动火指因检修或生产需要,临时性的、在防火区内某一小范围内的动火。
(2)凡需在防火区内临时动火,均须办理《临时动火证》。
(3)临时动火分为3级。
①特级动火:指在1级防火区内,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设备等重要部位进行的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动火作业。乙炔站全部场所,低温液化气体储罐区,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等的动火,属于特级动火。
②1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进行的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动火作业。在1级防火区的内除特级动火区外的场所动火,如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站的动火,属于l级动火。
③2级动火:指在特级、1级动火区外的场所动火。即2级防火区内的动火。
3.2.4.2临时动火区
临时动火的设备、装置、地点和其周围10米范围,属于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周边20米范围属于临时动火监控区。
2.2.4.3 《临时动火证》的申请和审批
(1)凡需进行临时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临时动火证》。
(2)《临时动火证》由申请部门提出,报审核人审核同意后,再报审批人批准。
(3)《临时动火证》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标有该区域的厂区平面图:
①申请单位及负责人签字;
②申请时间;
③临时动火的详细位置(设备、装置或地点)及临时动火区范围;
④动火原因;
⑤动火等级;
⑥动火方式(动火手段或方法);
⑦安全防范措施和监控人;
⑧动火有效期和每次动火开始时间;
⑨动火项目责任人和实施人;
⑩动火分析的取样人、取样时间、取样点和分析人和分析结果;
(必要时)设备或装置及其管道动火前的处置(置换、吹扫、通风、排气、清洗)方案及处置后可燃气体含量测定或氧含量测定结果;
审核人审核意见:
审批人审批意见;
临时动火期间每次动火情况和监控情况的记录记监控人签字;
临时动火期间每次动火安厂专职安全员巡视的意见和签字;
临时动火结束,可以恢复生产的审查意见和审查人员签字。
3.2.4.4《临时动火证》的审批和有效期
《临时动火证》报审核人审核同意后,再报审批人批准。各级临时动火,均需经过动火分析合格,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和监控措施,方能批准。
《特级临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
《1级临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2级临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72小时。
3.2.4.5 临时动火区的管理
(1)临时动火区周边应设立高度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障。
(2)每次临时动火前必须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监控措施。
(3)每次临时动火时必须落实动火操作人、监控人、监护人。
(4)(必要时)每次动火前,应进行可燃气体含量测定或氧含量测定
(5)每次临时动火期间,动火部门安全员负责临时动火区和临时动火监控区的巡视、检查。
4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2 动火人在拿到《临时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领导汇报。动火人要随身携带《临时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和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间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向有关监督人员呈验《临时动火证》。
4.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临时动火点现场、临时动火区和监控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技术手段的人员担任。监护人须在《临时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4 动火监护人员在动火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启动本厂《气瓶充装事故和异常情况应急预案》(BTYQ /QB02-01-30-1/0-2009)采取应急措施。应急处置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和其他隐患。
4.5站长(或车间主任)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若发生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临时动火证》申请级别和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临时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分析结果并签字确认。
4.7 审核和批准人对动火作业的审核、批准负责。必须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的全部有关情况,审查并确认动火等级,审查并确认防范措施,审查并确认动火分析结果,审查并确认申请和审批程序是否合乎规定,在确认全部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
4.8 《临时动火证》分级审批权限
4.8.1 特级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初审,技术负责人和厂专职安全员分别审核,报厂长批准。
4.8.2 1级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初审,技术负责人审核,厂专职安全员批准。
4.8.3 2级动火:申请单位安全员初审,申请单位负责人批准。
4.9 动火分析
4.9.1 取样要具有代表性。特级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生产恢复正常后。
4.9.2 取样与动火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或两次动火之间时间间隔超过30分钟,均须重新取样、重新分析。
4.9.3 动火分析应执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10 相关要求
4.10.1 有易燃易爆、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先经腾空、清除残留物、清洗、置换、吹扫、通风、可燃气体含量或氧含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4.10.2 临时动火区、监控区必须按规定配备适当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特级动火时,厂义务消防队应处于待命戒备状态。
4.10.4 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4.10.4 发生异常和事故,启动本厂《气瓶充装事故和异常情况应急预案》(BTYQ /QB03-01-30—1/0—2009)采取应急措施。
5 后续工作
5.1 确认原拟定动火任务完成,动火结束,应清理临时动火区,恢复设备、装置原样。
5.2 对动火后设备、装置、区域进行取样,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或氧含量测定。对有易
燃易爆、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先经腾空、清除残留物、清洗、置换、吹扫、通风、可燃气体含量或氧含量分析合格。
5.3 特级动火或1级动火由技术负责人、厂专职安全员组织动火后恢复生产条件的检查验收。2级动火由厂专职安全员、动火部门负责人组织动火后恢复生产条件的检查验收。必须确认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宣布临时动火结束,恢复生产。
6安全警示
6.1乙炔属于危险化学品,无色,有特殊气味,有毒,是易燃易爆气体,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气体的浓度范围从1.5%~75%,并且所需引爆能量极小,非常容易爆炸。乙炔的生产、储存、压缩、充装过程属于甲级防火防爆。在乙炔生产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并对乙炔浓度进行监测。
6.2丙酮属于危险化学品,是易燃有毒液体,其化学性质活泼,能同许多物质发生化学反应或溶解多种固体、气体,同时放出热量。丙酮的生产和储存属于甲级防火防爆。
6.3溶解乙炔生产区域和电石、丙酮、溶解乙炔气瓶储存库房,均属于甲级防火防爆区域,必须按照有关国家法规和标准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可燃气体检测、通风和氮气置换等措施和装置,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6.4气瓶充装操作、气瓶检查过程中可能发生气体外溢、泄漏、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害。其管理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的规定并实行定期检验,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7 工作纪律
7.1 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工间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或串岗、聊天、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班前班中不得饮酒。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女工不得穿裙装、高跟鞋,长发应放入工作帽内。
7.2 工作时应严格遵照操作规程,精心操作,认真如实及时记录。密切注意工况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妥善处理。发现危险情况,应按《气瓶充装事故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BTYQ /QB03-01-30-1/0-2009)先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不得声音操作、野蛮操作。
7.3 工作前应先行了解法天工作任务和相关设备食品的运行状况。
7.4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提高操作水平。
8 相关文件和记录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BTYQ /QB03-01-26-1/0-2009)
(2)《气瓶充装事故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BTYQ /QB03-01-30-1/0-2009)
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管理手册附件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编号:BTYQ /QB03-05-01-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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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 第0次修改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
批准日期:2009.07.01
受 控
文 件
生效日期:2009.07.01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
1 溶解乙炔气瓶检验流程和质量控制图
外观检查
(K1)
Yes
No
?
No
待检验瓶
逐瓶
检查登记
(K0)
Yes
焊缝检查
(K2)
No
Yes
No
阀座和塞座
检查
(K3)
()
处理
Yes
填料检查
(K4)
No
判废瓶
Yes
No
壁厚检查
(K5)
报废处理
Yes
退回
送检单位
?
附件检查
(K6)
处理
Yes
气压试验
(K7)
检验
出站
Yes
检验后处理
No
2 检验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46号)
(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93)4号)
(4)《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 12135—1999)
(5)《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6—1991)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BTYQ /QB03-05-26-1/0-2009)
(7)《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控制程序》(BTYQ /QB03-05-27-1/0-2009)
(8)《溶解乙炔气瓶检验前检查登记控制程序》(BTYQ /QB03-05-28-1/0-2009)
3适用范围
在用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4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溶解乙炔气瓶的结构特点,查阅有关规程、标准。
(2)准备相应的检验工具。
(3)配备专用的劳保服装和防护器材。
(4)准备相关的操作记录:《溶解乙炔气瓶检验前检查登记表》(BTYQ /QB04-05-0l-1/0-2009)、《溶解乙炔气瓶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BTYQ /QB04-05-02-1/0-2009)、《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记录》(BTYQ /QB04-05-03-1/0-2009)。
5 气瓶检验前检查登记(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控制点K0)
根据《溶解乙炔气瓶检验前检查登记控制程序》(BTYQ /QB02-05-28-1/0-2009)进行,操作记录为《溶解乙炔气瓶检验前检查登记表》(BTYQ /QB02-05-28-1/0-2009)
5.1 检查方法:逐只气瓶进行目测、压力表检测。
5.2 检查登记项目:见表1。
5.3 检查登记后的处理
5.3.1 可以检验的气瓶:
表1 气瓶检验前检查登记(质量控制点K0)
控制内容
控制依据
控制要求
控制方法
控制结果
气瓶种类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30769
1、是否为溶解乙炔气瓶
目测
否:不予检验;
是:登记,进入待检瓶区
2、钢印标记和标签标记的盛装介质名称或分子式是否与实际盛装介质一致。
否:不予检验;
是:登记,进入待检瓶区
气瓶颜
色标记
《气瓶颜色标志》
GB7144
检查气瓶外部颜色是否符合所标明盛装质的规定颜色(溶解乙炔:白色)
目测
否:不予检验;
是:登记,进入待检瓶区
气瓶制
造标记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3076
国别、制造厂名称代号、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制造厂检验标记、安全监察部门的监检标记。
目测查看钢瓶上的有关钢印标记和警示标签。
登记,进入待检瓶区
气瓶技术参数标记
最大乙炔量mA、皮重Tm、限定压力FP、水压试验压力TP、实际容积V、设计壁厚S、丙酮规定充装量
登记,进入待检瓶区
定期检
验标记
上次检验日期(溶解乙炔气瓶检验有效期为3年)
登记,进入待检瓶区
钢瓶状态
1. 瓶体是否余压过高。
2. 瓶体或瓶阀是否粘有油污。
3. 瓶阀是否不能打开。
目测压力表
否:不予检验;
是:登记,进入待检瓶区
是否必
须报废
的气瓶
1. 未经取得《气瓶生产许可证》的厂商制造的气瓶。
2. 气瓶钢印标志不符合《溶解乙炔气瓶》GB11638规定的气瓶。
3. 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
4. 政府气瓶安全监管部门明令不准再用的气瓶。
5. 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气瓶。
目测
判废,并作破坏性处理
(1)确认瓶内介质为溶解乙炔的,余压符合要求(0.02~0.05PMPa)应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条件下将瓶内介质排净;
(2)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净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漆膜清除干净,送入待检瓶区。
5.3.2 应予报废的气瓶:
分开堆放,做出明显标识,待进行报废处理后退还送检单位。
5.3.3 须先进行预处理的气瓶
(1)余压超过0.05MPa的,应通过回收系统将瓶内余气回收,严禁向大气排放。
(2)对于瓶阀无法开启的乙炔瓶,应与其他待检乙炔瓶分丌存放,并采取妥善办法处理。
(3)瓶内介质不明、瓶内介质与钢印标记或警示标签标记不符,登记后单独放置,做出明显标识,另作妥善处理。
(4)用最大称量为实际称量1.5~3.0倍、其允许误差符合《非自动秤的准确等级》(JJG1003—1984)中规定的“中准确度”等级要求的衡器对受检气瓶进行质量测定。对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若放尽余气后,实际重量大于皮重1 kg,则应分析原因后进行妥善处理。
处置后,确认可以检验的,送入待检瓶区;无法处置或处置后不能保证检验安全的,应进行报废处理后退还送检单位。
6 气瓶瓶体外观检查(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控制点K1)
根据《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控制程序》(BTYQ /QB02-05-27-1/0-2009)进行,操作记录为《溶解乙炔气瓶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BTYQ /QB04-05-02-1/0-2009)。
6.1 检查方法:逐只气瓶进行,目测、检测工具检测。
6.2 检查工具:
(1)检测平台;
(2)钢直尺(150mm),游标卡尺(150mm),百分表(0~3mm,分度0.01rlln'1);
(3)卡板(卡板型面应与钢瓶理论外形相符);
(4)测厚仪;
(5)放大镜(×10)
(6)针尖(针尖楔角应小于等于30°,半径应小于等于0.25mm,测量过程中要定期校核百分表的零点,以消除由于针尖磨损造成的误差)。
6.3 检查项目:外表面是否存在凹陷、鼓包、划伤、裂纹、腐蚀、烧损、变形、涂层烧毁、易熔合金熔化等缺陷。详见表2。
表2 气瓶瓶体外观检查(质量控制点K1)
控制内容
控制依据
控制要求
控制方法
控制结果
瓶体外表面机械损伤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3076
1.瓶体存在裂纹、鼓包、底座拼接焊缝开裂。
目测
放大镜
否:进入下步;
是:判废。
2.瓶壁划伤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80%
测厚仪
实测1)
否:进入下步;
是:判废。
3.瓶壁凹陷深度超过其短径的1/10或最大深度大于6mm。
测厚仪
实测2)
否:进入下步;
是:判废。
4.瓶壁存在深度小于6mm的凹陷,凹陷内划伤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否:进入下步;
是:判废。
5.瓶体烧损、变形,涂层烧毁(漆皮鼓泡除外),瓶阀或易熔合金塞上易熔合金溶化。
目测
否:进入下步;
是:判废。
6.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60%。
测厚仪实测
否:进入下步;
是:判废。
7.瓶体线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80%。
测厚仪实测
否:进入下步;
是:判废。
8.瓶体上大面积均匀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890%。
测厚仪实测
否:进入下步;
是:判废。
注:
1)具体检测方法见《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6-1991)附录H。
划伤深度的测量方法:如图1所示,百分表下的针尖插入划伤中测量其深度。以最处的测量结果作为划伤深度。
(a)封头部位 (b)筒体部位
图1 划伤深度的测量方法
1—百分表; 2—卡板; 3—针头
2)具体检测方法见《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6-1991)附录A。
凹陷深度的测量方法:如图2所示,以最深处的测量结果为准,按公式(1)计算凹陷深度h。
h=Mmax-δ
······························ (1)
式中:h ——凹陷深度,mm:
Mmax——最深处游标卡尺示值,mm:
δ ——钢直尺尺寸,mm。
图2 凹陷深度的测量方法
7 气瓶焊缝检查(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控制点K2)
根据《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控制程序》(BTYQ /QB02-05-27-1/0-2009)进行,操作记录为《溶解乙炔气瓶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BTYQ /QB04-05-02-1/0-2009)
7.1 检查方法:逐只气瓶进行,目测、检测工具检测。
7.2 检查工具:焊缝检测尺,划伤和凹陷检测工具,无损探伤仪(必要时)。
7.3 检查项目:瓶体焊缝(包括封头与筒体连接环焊缝、筒体纵焊峰)、瓶阀座和塞座与瓶体连接角焊缝、底座拼接焊缝。详见表3。
表3 气瓶焊缝检查(质量控制点K2)
控制内容
控制依据
控制要求
控制方法
控制结果
焊缝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3076
《钢质焊接气瓶》
GB5100
存在下列缺陷之一的乙炔瓶应予以报废:
1. 瓶体对接焊缝的余高小于0mm或大于3.5mm,同一焊缝最宽最窄处之差大于4mm;
2. 阀座、塞座角焊缝的几何形状未圆滑过渡至母材表面;
3. 瓶体上的焊缝出现咬边,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有裂纹、气孔、弧坑、凹陷和不规则的突变,焊缝两侧的飞溅物未清除干净;
4. 主体焊缝上的划伤经磨平后,焊缝低于母材;
5. 主体焊缝热影响区内的划伤处实测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6. 主体焊缝及热影响区内的凹陷最大深度大于5mm。
目测、检查工具检测、无损探伤仪(必要时)1)
否:合格,进入下表
是:不合格,判废。
注:
1)对气瓶的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进行检验时,对有怀疑部位应采用10倍放大镜检查,必要时进行无损探伤复查(底座拼接焊缝除外)。
8 气瓶阀座和塞座检查(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控制点K3)
根据《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控制程序》(BTYQ /QB02-05-27-1/0-2009)进行,操作记录为《溶解乙炔气瓶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BTYQ /QB04-05-02-1/0-2009)。
8.1 检查方法:逐只气瓶进行,目测和检查工具检测。
8.2 检查工具:放大镜(5×)、螺纹量规。
8.3 检查项目:对气瓶的阀座、塞座(易熔塞不卸)进行检验。详见表4。
9 气瓶填料检查(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控制点K4)
根据《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控制程序》(BTYQ /QB02-05-27-1/0-2009)进行,操作记录为《溶解乙炔气瓶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BTYQ /QB04-05-02-1/0-2009)。
9.1 检查方法:逐只气瓶进行,目测、检查工具检测。
9.2 检查工具:
(1)压力表;
表4 气瓶阀座和塞座检查(质量控制点K3)
控制内容
控制依据
控制要求
控制方法
控制结果
阀座和塞座机械损伤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3076
1.阀座螺纹不得有影响密封性的轴向损伤或变形。
目测或5倍放大镜检查
合格:进入下步
不合格:判废
2.塞座不允许塌陷、开裂或有影响易溶塞更换的变形
目测或5倍放大镜检查
合格:进入下步
不合格:判废
(2)磁性刻度直尺(0~150mm,刻度值0.5mm);
(3)三棱钢针;
(4)弯钩;
(5)专用塞尺
测量肩部轴向间隙用专用塞尺按图3制造。
A
1.0
1.5
2.0
2.5
3.0
3.5
技术要求:锐边倒钝 材料:不锈钢
图3 塞尺
9.3 检查项目:对气瓶填料进行检查。
9.4 检测方法
9.4.1 复测气瓶内余气压力,确认不超过0.05MPa时,放尽余气使与外界气压相平衡。
9.4.2 逐只卸下气瓶瓶阀,并小心取出导流孔充填物后,检查填料。
9.4.3 间隙的测量
(1)轴向间隙测量:
用专用塞尺在平面角互成120°的三点上测量肩部轴向间隙,同一规格塞尺在同一位置上测量次数不应超过两次。
(2)径向间隙测量:
用弯勾推动填料使填料紧贴瓶壁一侧后,再用弯勾反向推动填料,钢针移动距离即为填料径向间隙值。如图4所示:
图4 填料径向间隙测量方法
1——弯钩; 2——钢针; 3——磁性刻度直尺
9.4.4 存在下列缺陷之一的气瓶,其填料应予报废;
(1)从瓶口观察,若发现填料已溃散、有裂缝或有火焰反击现象;
(2)用手指推、按填料,手感填料疏松、柔软;
(3)任一点的肩部轴向间隙超过填料长度的0.3%,对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超过3.0mm:
(4)填料径向间隙超过填料直径的0.4%。
10 瓶体壁厚检测(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控制点K5)
根据《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控制程序》(BTYQ /QB02-05-27-1/0-2009)进行,操作记录为《溶解乙炔气瓶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BTYQ /QB04-05-02-1/0-2009)。
10.1 检查方法:逐只气瓶进行,超声波测厚。
10.2 检查工具:超声波测厚仪。
10.3 检查项目:对气瓶的筒体和封头壁厚进行检测。
10.4 检测方法
10.4.1 对于瓶体涂层剥落严重的缺瓶,在瓶体同一纵断面上进行壁厚测定,其测量点不得少于8处(上、下封头部位各2处,简体部分4处)。测定前,应清除各测量点处的油漆和锈斑,然后用误差不大于±0.1mm的测厚仪测量并记录。
10.4.2 对于瓶体涂层基本完好(内涂层未剥落)的气瓶,仅对底座内下封头进行壁厚测定,但不得少于2点。
10.4.3 最薄处的实测壁厚小于设计壁厚80%的气瓶应予以报废。
10.4.4 对于划痕、腐蚀、焊缝部位的壁厚测量与评定按第6.3条和第7.3条中的相应规定执行。
11 气瓶附件检查(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控制点K6)
根据《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控制程序》(BTYQ /QB02-05-27-1/0-2009)进行,操作记录为《溶解乙炔气瓶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BTYQ /QB04-05-02-1/0-2009)。
11.1 检查方法:逐只气瓶进行。
11.2 检查项目:对气瓶的瓶阀、瓶帽和易熔合金塞进行检查。
11.3 检测方法
11.3.1 瓶阀
11.3.1.1 应逐只对气瓶的瓶阀进行检查,并按《溶解乙炔气瓶阀》(GB 10879—1989)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在阀体上打上维修标志。
溶解乙炔气瓶阀气密性试验要求:
将瓶阀装在专用装置上,分别使瓶阀处于关闭或任意开启状态(瓶阀处于开启状态时出气口用堵帽封闭),从瓶阀进气口往瓶阀内充入氮气或空气至气瓶公称压力,浸入水中,各持续30s,应无泄漏。
11.3.1.2 存在下列缺陷之一的瓶阀应予以更换:
(1)阀体有裂纹或影响使用的变形;
(2)螺纹有轴向损伤或变形。
11.3.2 易熔合金塞
在进行本规程第10条的气压试验时,不允许有泄漏。否则,应予以更换。
11.3.3 瓶帽
瓶帽应装拆方便,连接可靠,不影响充放气接头的装、卡。否则,应予以更换。
11.3.4 检验标记环
检验标记环应字迹清晰、转动自如。否则,应予以更换。
12 气压试验(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控制点K6)
12.1 气瓶气压试验按照《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GB 13003—1991)和本厂《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作业规程》(BTYQ /QB03-05-03-1/0-2009)进行,操作记录为《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记录》(BTYQ /QB04-05-03-1/0-2009)。
12.2 气压试验合格的气瓶应封存0.05~0.1MPa压力的氮气。
13 检验后的工作
13.1 及时准确详尽地填写《溶解乙炔气瓶检验与评定综合纪录》(BTYQ /QB04-05-02-1/0-2009)和《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记录》(BTYQ /QB04.05-03.I/0-2009),由检验单位存档。
13.2 认真填写《溶解乙炔气瓶履历表》(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交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或产权单位存档。
13.3 报废的气瓶由检验单位负责销毁,销毁方式为压扁或锯切,并发出《溶解乙炔气瓶判废通知书》(BTYQ /QB04-05-04-1/0-2009)。一式二份,一份交气瓶产权单位,检验单位自留一份存档。
13.3.1 在销毁前,必须先排尽气瓶内乙炔气和回收丙酮,再卸除瓶阀和易熔合金塞。
13.3.2 销毁方法之一:阀座切除法。在确认瓶内无余气逸出后,将阀座平齐切除,瓶体内填料经钻孔打碎取出收集。此方法能有效防止报废气瓶再度流入充装使用,但填料粉尘易侵害人体,销毁作业时应注意个体防护。
13.3.3 销毁方法之二:机械切割法。采用钢锯切割,一边浇淋冷却水,一边进行锯切,将乙炔瓶横向锯断成为2节,然后将瓶内填料整体取出收集。
13.3.4 阀座切除法适用于因填料报废的乙炔瓶,钢质瓶体可以交由气瓶制造单位回收利用。机械切割法适用范围全面,钢质瓶体仅可作为废钢材回炉使用。但无论何种方法,凡收集的填料,均应在当地环保部门许可填埋场所集中袋装填埋处理,不得随处堆放,以免造成环境污染事件。
1.3.4 检验人员必须根据相关检验原始记录将气瓶检验与评定结果填入《气瓶检验报告》。
13.5 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93)4号)附录l的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色环。
13.5.1 检验标记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于确认后按《溶解乙炔气瓶》(GB11638—2003)第9.1条的规定补齐钢印标记,并在检验标记环上打如下检验钢印:
(1)检验单位代号:
(2)检验年、月及下次检验年份。
13.5.2 对于报废的气瓶,除在检验标记环上检验单位的印章后打上报废钢印外,还必须在气瓶肩部的气瓶编号钢印前打上报废钢印。
13.6 涂敷
13.6.1 检验合格的气瓶经清除表面污物和除锈后,应按《溶解乙炔气瓶》(GBl1638—2003)第9.2条的规定重新喷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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