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龙口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交易行为,堵塞税收漏洞,结合我市税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主管分局的监督。
第三条 税务机关鼓励一般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专户存取现金,并将开户银行及账号报主管分局备案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情况,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购进货物单笔在5万元(含)以上并且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用于税款抵扣的,应填报《大额现金购货备案表》,并将货物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分局备案,主管分局应进行实地核实。
第七条 各分局要辅导所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实填写《增值税补充申报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并报送。
第八条 各分局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收支情况的监控,严格审核《增值税补充申报表》,对现金交易额度较大和波动较大等疑点要立即深入企业,通过检查现金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并与原材料帐、销售收入帐、保管帐等账目和实物核对,防止企业以现金核算方式偷税。
第九条 各分局要定期对现金收支频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验证记载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现金日记帐的有关数据是否正确、相符;
(二)审查记帐凭证的编制是否正确、合规;
(三)审查现金收支业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等。
第十条 各分局在日常核实检查工作中,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虚构现金业务涉嫌偷逃税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并上报市局。
第十一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现金交易监控情况,市局不定期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大额现金购货备案表》、《增值税补充申报表》的报送情况及各分局核实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口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大额现金购货备案表
(单位:元)
企业名称
税号
销货方名称
地址
税号
购货名称
购货金额
抵扣税额
进项凭证种类
分局核实情况
税管员签字
年 月 日
分局副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分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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