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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交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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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交易行为,堵塞税收漏洞,结合我市税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主管分局的监督。 第三条 税务机关鼓励一般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专户存取现金,并将开户银行及账号报主管分局备案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情况,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购进货物单笔在5万元(含)以上并且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用于税款抵扣的,应填报《大额现金购货备案表》,并将货物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分局备案,主管分局应进行实地核实。 第七条 各分局要辅导所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实填写《增值税补充申报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并报送。 第八条 各分局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收支情况的监控,严格审核《增值税补充申报表》,对现金交易额度较大和波动较大等疑点要立即深入企业,通过检查现金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并与原材料帐、销售收入帐、保管帐等账目和实物核对,防止企业以现金核算方式偷税。 第九条 各分局要定期对现金收支频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验证记载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现金日记帐的有关数据是否正确、相符; (二)审查记帐凭证的编制是否正确、合规; (三)审查现金收支业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等。 第十条 各分局在日常核实检查工作中,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虚构现金业务涉嫌偷逃税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并上报市局。 第十一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现金交易监控情况,市局不定期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大额现金购货备案表》、《增值税补充申报表》的报送情况及各分局核实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口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大额现金购货备案表 (单位:元) 企业名称 税号 销货方名称 地址 税号 购货名称 购货金额 抵扣税额 进项凭证种类 分局核实情况 税管员签字 年 月 日 分局副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分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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