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案室管理制度生效日期:1997年5月18日 修订日期:2011年7月1日 病案室工作制度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的规章制度。二、制定并落实病案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每一岗位有具体明确的工作描述。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管好病案,防止丢失。三、负责病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借阅供应、对外复印、分类编码、质量监控、索引登记、存储等,满足患者、医务人员、行政部门、保险及法律等对病案的需求。(一)严格遵守病案回收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等,热情接待外来查访人员。(二)保守病案的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漏患者隐私,不许利用工作之便随意借阅病案。(三)按规定外
2、借的病案,应定期催还、归档,保管好病案信息资料。 (四)各种编码要认真仔细,遇到模糊的编码分类,应阅读病程记录或与临床医师联系,保证编码准确,减少误差。(五)定期检查上架的病案,对插错、漏档、破损的病案及时纠正和修复。(六)住院病案要长期保存。应保持病案库房清洁、病案排放整齐,做到室内通风、干燥,防止病案霉烂、虫蛀、火灾。四、依法收集医疗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提供各种病案信息。五、负责审核病案中的各种病历纸张是否符合医院要求。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病案管理质量。病案回收制度一、患者出院24小时内(死亡病历2个工作日内)回收至病案室。 二、严格执行院内病案交接制度,病房工作人员与病案室
3、工作人员交接查收后,在“病历交接登记本”上签名。病案室应及时向临床科室查询未归病案的下落。三、病案室每月统计出院病案归档情况,及时向有关科室反馈。四、病案回收情况纳入科室考核内容。 病案借阅制度一、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病历)。二、再入院患者需参阅以前的住院病案时,由本院医师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人签字盖章的借BL005:病案室管理制度生效日期:1997年5月18日 修订日期:2011年7月1日 条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三、因科研需借阅病案时,科主任或导师到病案室填写借阅登记并签字,研究生带科主任或导师
4、签字借条方可借阅。大批量借阅者分批提供,阅览一律在病案室内,严禁带出。四、下列情况可提供病案,但须凭科主任签字借条,三日内送还。(一)医疗事故、纠纷病案讨论。(二)示教、尸解病案。(三)教学、会诊病案讨论。五、出院病案资料为临床医、教、研工作服务,非本院临床人员不得借阅。六、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毁损、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按期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七、病案室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汇总。及时追回未归档病案。病案(病历)复印制度一、由病案室全面负责全院病历的复印、复制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复制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二、病案室有专人
5、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等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
6、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BL005:病案室管理制度生效日期:1997年5月18日 修订日期:2011年7月1日 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三、可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
7、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四、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五、未出院患者需要复印病历资料者,由病案室对符合复印规定者,通知病区医务人员,由病区派专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病案室复印。六、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室加盖证明印记。七、病案室应设立病历复印登记本,按照规定收取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费用。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一、当患方
8、要求封存病历时,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部和病案室,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原件,同患者或近亲属一起到病案室,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二、封存时院方先复印一份病历,患方需要时按病案复印制度执行。三、封存的病历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病案室工作人员在封存件正面写清病历号、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口处盖章,主管医师在封存件上签字认可封存内容。患者或近亲属在封口处签字或做标记。四、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五、非正常工作时间封存病历时,需行政值班人员在场并签字,封存的病历由行政值班人员暂时保管,上班时间交病案室保管。六、当患方要求启封封存病历时,先到医务部提交书面启封申请(须有申请人签字或手印),医务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携申请与临床主管医师一起到病案室启封病案(病历)。病案室保留书面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