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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省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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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 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贵州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二级以下的各级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二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三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专业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四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 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1人;      6.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暂定资质”级,按不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业绩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也可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开发项目的,不再延长有效期。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建设的,其开发经营业绩可按股权或投资比例分别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八条  临时聘用或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九条  各级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建设规模。     1.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2.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3.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4.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5.持《暂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在企业注册地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二级以下的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注册资金和管理人员达到上级资质企业要求的,且项目资本金达35%以上的,经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后可承接上级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建设规模。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条  申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程序: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为房地产开发或置业;      2.向所在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      3.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和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须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固定经营场所(办公地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备案登记证);      5.验资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聘用合同、与原单位脱钩证明、社保证明; 8.如被聘人员系下岗、失业人员的,可用原单位已缴纳社保的证明; 9. 如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和省外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数量和省外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0%。     10.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有关审批手续。      11.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时,还需提供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材料,《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1.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2.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州、市)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审查合格后,由地(州、市)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审章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3、一级资质的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将其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送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后才能从事开发业务。一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进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年检要求和申报年检程序:      (一)年检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视情况每年或每两年年检一次;      2.年检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对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或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 由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年检结果由省建设厅公布;         3.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有不良经营行为或未按规定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审定后给予降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      4.不按时报检的企业,按自动放弃资质处理。      (二)年检申报程序:      1.向所在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年检申请,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年检申报表和准备其它附件;      2.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送审批。      (三)申报年检条件:      1.按要求如实填写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年检申报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印章);      3.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4.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材料,《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5.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四条  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必须登报申明作废后,方可补发。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变化时,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变更后30日内,持新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及变更申请, 继续履行企业债权债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的书面承诺书,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 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在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凡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中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O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从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作废。二OO八年元月一日前已审批通过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的,必须在二OO九年元月一日前按此标准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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