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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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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 系别: 物流学院 专业: 财务管理 班级: 12301 学生姓名: 黄玲玲 指导老师: 张伟侠 2015 年 月 日 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 论文 摘要: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现状 缺陷 改革建议 纳税筹划 目录 摘要 2 目录 3 1、我国企业所得税概述 5 1.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5 1.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5 1.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6 2、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现状 6 2.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一致 6 2.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差异 6 2.3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 7 3、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7 3.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7 3.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8 4、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9 4.1纳税人标准不尽合理 9 4.2计税依据缺乏规范、统一 10 4.3税率的设置不一致 10 4.4税收优惠存在缺陷 10 5、 论述改革建议 11 5.1规范确定 5.2规范统一计税依据 11 5.3统一名义税率 12 5.4完善税收优惠 12 总结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1. 企业所得税的概述 1.1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1.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1.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2.我国企业所得税现状 2.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一致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一致的方面。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比如,二者的计税依据都是应纳所得税额,即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和损失等)后的余额。又如,在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中,二者都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与费用配比等原则。再如,二者的基本税率都是33%的比例税率;关于纳税年度的确定以及国外税收抵免等方面的规定,二者也是相同的。 2.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差异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异。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异,在相当的范围内存在。比如,在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中,尽管二者都准予扣除有关项目,但有些项目的扣除标准不同。如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按照计税工资标准列支,超出部分视同利润,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列支。再如,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在税收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税收优惠的天平明显向外资企业倾斜。在这样的格局下,据测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水平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即使在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内部,由于税收优惠的存在,不同区域和产业间的待遇也不同。如经济特区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事生产性行业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2.3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3.2004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2004年,税务部门共组织税收收入25718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为4074.2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为15.8%。在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内资企业所得税为3141.7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为932.5亿元,分别占企业所得税的77.1%和22.9%。 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3.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3.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的不解或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即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税收筹划是一种有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手段的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   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就是合理避税,既然是合理避税,我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违反税法,这里的不违反不单指国家颁布的税法,还包括各项税法解释,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等等; 避税一定要建立在对税法熟知的基础上,合理避税是要把会计准则和税法相结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达到不多交纳税款. 4.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4.1.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尽合理 突出表现在内资企业上。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主要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而不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另外,由于缺少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常常使得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分公司就汇总纳税等税收征管问题同税务部门产生争议,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4.2.计税依据缺乏规范、统一 计税依据的不规范,主要指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没有对收入总额给出税法概念,只列举了收入总额包括的收入项目的名称;而收入项目的范围不够明确,且收入项目的名称缺乏规范,内涵上存在重叠。如,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主要就是“利息收入”。计税依据的不统一,主要指内外资企业在扣除项目标准上的不一致。除工资支出扣除标准不同之外,外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方面,享受到更多的宽松政策;而内资企业普遍存在成本费用补偿不足的问题。这造成了同一收入水平的内外资企业间税负迥异,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4.3.税率的设置不够一致 在现行所得税制中,除法定的基本税率33%以外,对利润较少的内资企业设定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对外资企业区分不同情况设定了15%和24%等优惠税率。但据测算,我国外资企业实际平均所得税税率为11%,而一般内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则分别为22%和30%。也就是说,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都大大低于名义税率,且内外资企业之间差别很大。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 4.4.税收优惠存在缺陷 一是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妨碍了二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于繁杂,造成了人为的市场分割,破坏了市场的统一和公平。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不明确,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四是税收优惠形式相对单一,过多地体现为直接优惠,如降低税率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实施效果。可以说,税收优惠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中差异最大的地方,也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重点和难点。 5.论述改革建议 5.1.规范确定纳税人 统一企业所得税后,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负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为了合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考虑以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对法人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立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调控机制。这有利于所得税法与其的接 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 5.2.规范统一计税依据 在收入总额的界定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给出其税法概念,将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都纳入收入总额的范围,然后将不宜征税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以及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暂时免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等),分别作为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可借鉴会计制度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划分收入的方法,用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概念对收入项目进行规范。另外,要全面考虑资本补偿、劳动力补偿、技术补偿等生产要素的补偿,确定税前扣除范围和列支标准,统一在各类企业实行。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考虑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适当提高公益、救济性捐赠等项目的扣除比例。 5.3.统一名义税率 就目前来说,国外企业(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大多在20%~40%之间。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统一采用25%左右的比例税率(国外中等偏下的水平),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距。对于外资企业而言,25%左右的税率水平尚具一定的吸引力。 5.4.完善税收优惠 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考虑缩小甚至取消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建立以间接优惠措施为主,产业导向与区域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例如,以间接优惠为主,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延期纳税等优惠方式,同时辅以必要的直接优惠,如一定程度的减免税,重点给予那些符合国家中长期产业发展目标的民族中坚产业和高科技企业。并适度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实现产业导向为主,兼顾区域导向。 总结 论文首先简述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现状和意义,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总的来说,此次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完成了任务规定的各项要求,在学习税法和财务管理相关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和研究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实施方法。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与国际逐步接轨,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 最后敬请各位专家、老师和同学对论文提出宝贵的指导意见和建议以。 致谢 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遇到了些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尤其是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张伟侠老师,她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我进行论文的修改。 在此向帮助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 最衷心的感谢! 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过程中给了我很多有用的素材,还给我提供了很热情的帮助。 由于我的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读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人民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M]。人民出版社,2007 [2]李冉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J]。中国市场 2010(04) [3] 盖地 税务会计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吴金光 我国所得税优化的对策分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0年02期 [5]刘剑文、熊伟 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趋势[J] 中国法学,2012年03期 [6]李彦 论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D] 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7]任常军 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税制改革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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