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水土保持行政强制的探讨
作者:徐建华 张…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2-6
徐建华 张炳彦
(汉中市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 陕西汉中 723000)
摘要:《水土保持法》规定了一些行政强制内容,本文分析了在执行《水土保持法》过程中如何运用这些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水土保持行政管理顺利实施以及适用《行政强制法》要求、实施强制措施应该注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公布,2012年1月1日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和在水土保持管理和执法过程中运用强制手段保障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有重要意义。
1.《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
1.1行政强制。在《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六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水土保持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
2.1水土保持行政强制措施。《水土保持法》第44条规定: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这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二种: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符合《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的行政强制由法律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2水土保持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
2.2.1代为清理。《水土保持法》第55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2.2代为治理。《水土保持法》第56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3水土保持强制执行中的加处罚款、滞纳金。《水土保持法》第57条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加处罚款、滞纳金为《强制执行法》第12条中第一种方式,代为清理、代为治理为《强制执行法》第12条中第五种方式,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3.水土保持行政强制应遵循的程序
《水土保持法》第4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规定了强制内容,《行政强制法》第18至23条都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在实施水土保持管理中应该严格遵守。
3.1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3.1.1实施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
在实施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
一是水土保持行政机关已经发出书面或口头通知,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而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二是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三是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3.1.2实施强制措施的程序
一是两名以上水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是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三是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四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是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六是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检查、扣押清单。
3.1.3查封、扣押决定书主要内容
《行政强制法》第24条规定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3.2、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程序:《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有水土流失代治理、弃渣的代清理。根据《行政强制法》应遵循:
一是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是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是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是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六是在紧急状况下需要立即代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3.3、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滞纳金程序:
3.3.1加处罚款、滞纳金的前置条件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3.3.2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滞纳金程序:
一是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
二是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
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4.实施行政强制应注意的问题
4.1实施水土保持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应注意:
一是查封、扣押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实施。
二是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是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四是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现场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五是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是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七是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是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九是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十是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2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应注意:《水土保持法》第55条、第56条都规定了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这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代为履行前必须发出责令限期履行(治理或清理)通知书或决定书。
二是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履行。
三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
四是代履行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五是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六是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七是代履行完毕各方在执法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八是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九是紧急状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4.3加处罚款、滞纳金的执行应注意问题。《水土保持法》第57条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这条也规定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自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这要注意:
一是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必须载明缴纳期限。
二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
三是催告知当事人加处滞纳金的标准。
四是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给付义务的数额。
五是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简介:徐建华(1960~),男,大学本科,站长,主要从事水土保持监督执法。
电话:0916-2213880,18909162019
展开阅读全文